当前课程知识点:2015年清华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一) >  第3周 水利系、微纳电子系、工物系、材料学院、医学院、法学院 >  医学院-江力玮 >  问答及答辩结果

返回《2015年清华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一)》慕课在线视频课程列表

问答及答辩结果在线视频

问答及答辩结果

下一节:答辩人左腾简介

返回《2015年清华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一)》慕课在线视频列表

问答及答辩结果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答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

清晰的报告了她的

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下面我们由答辩委员会的委员

和在座的各位都可以提问

先由答辩委员会的委员提问

因为你的这个论文

与这个整个诉讼的阶段都有关系

那么我想请你对现在

立案制度改革做一个评述

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 因为诉讼条件

刑事诉讼的诉讼条件理论

与民事诉讼的

诉讼要件理论有关联

你认为这两个理论

它所关注的重点有何不同

就这两个问题

我给你简单提两个问题

因为我刚才听到你这论文的报告

你说你的定义是诉讼条件的

刑事诉讼条件是一个

诉之容许性条件

那么但是我在

听到你报告的这个过程

似乎到了过程的阶段

又有不同的处理

比方说这个到了审判阶段

还会有无罪判决

有罪判决的这样一个处理结果

那么这个结果和你把

刑事诉讼的要件作为

诉之容许性

以及你文章之中所分析的

这种必须要具备的要件

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那么它是个什么关系

你像积极要件里面

事实上你只谈到了

这个管辖和告诉的问题

对吧

那么这样的话

为什么会出现了后边的

有罪判决 无罪判决

这样一个处理结果

那么请你再解释一下

另外第二个问题就是说

这个刑事诉讼要件

你把它定义为是

可以职权来进行审查的

但是你在具体分析的过程之中

又谈出来了一个

诉讼要件的证明问题

那么这个职权审查和诉讼证明

这两个概念

它们要解决的问题有没有区别

再把这个问题

再做一下解释就没了

谢谢

我来问

那么刑事诉讼中的

国家诉权这个问题

你们将这份“权”呢

理解为是利益的利 权利

那么如果这样理解的话

如果用来解决认识当代的诉讼

应该是说的通

但是它能够用来解释古代诉讼吗

古代诉讼可以用这种国家权利

而且利益的利来加以解释吗

另外刑事诉讼中的国家诉权

里面是讲到属于公诉案件

那么还有一部分是自诉案件

那么自诉案件

如何理解为是国家诉权

这个是不是要把自诉案件

要纳入进来一并来加以考虑

还有你如果将国家诉权的本质

把它列为是一种国家权利

这个利益的利

而且讲到拟人化的国家

与一般受害人并无不同

也需要通过诉讼实现自身利益

这就让我们想到刑法当中

大体这么分类

就是侵害国家的法益

侵害社会的法益

侵害个人的法益

那么如果

把这种国家诉权理解为

国家利益这种维护

那它能够解释国家行使

它的刑罚权还有公诉权

对于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

有维护吗 也就说如果

只是维护国家的利益的话

那是不是应该

只涉之于国家法益

那对于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

如何来加以解释

请看一看你的文章的第88页

这个是原来的那个不知道改没改

但今天刚提交这个页码改没改

页码基本上没有变化

完全一样的应该

简单看看 对对

你这个4.3.2证明方式

下边有这么一句话

民事诉讼中存在严格证明

自由证明和释明

三种严格性递减的证明方式

分别适用于与案件实体

争议相关的要件事实

包含诉讼要件

在内的程序法事实

和其他辅助性事实

严格证明相对自由证明

在证据方法及证据调查程序的

要求方面更严格

但二者对于待证事实要求的

证明程度没有区别

释明一般适用于

按照你的这种理解

就是证明方式也比较自由

证明的程度也比较低

就按照你证明标准这样看

这么看起来是挺清楚的三种分类

但是这三种分类要注意两个问题

释明和严格证明 自由证明

都是证明方式吗

好好考虑一下这个问题

如果它都是证明方式你要注意

那么严格证明 自由证明 释明

三者之间的这个证明标准

只有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是一样

释明是完全不一样的

但是那么释明和自由证明

在证明方式上又是完全一样的事

但是证明标准不一样

这样的意见 尤其你引用的

几乎全是民事诉讼

这些根据究竟是什么

要好好考虑一下

那么我要提的具体问题就这两个

这个也是你这几个观点

可以提醒你说完全

跟我们民事诉讼的这个不一样

那么你在下一页90页

你在第二段说 笔者认为

自由证明或许

适合于民事诉讼要件

但对于诉讼条件应采用严格证明

你这儿少了一个刑事诉讼条件

应该是这样

因为你后边的都写了是刑事

对吧

那么我要问的是 在刑事诉讼里边

释明是什么地位

你是认为仅限于民事诉讼呢

还是认为跟刑事诉讼无关

这是一个很具体的

跟你的专业有关

那么顺便我最后再提醒一下

释明这个词的在我们民诉法学界

是有严重的争议的

因为在座的我相信

我跟张卫平教授

都认为释明是指的是

一个法院向当事人的事

而不能用来指证明的方式

或者说证明的标准

这种用法是台湾的用法

我们在承认民诉里边

有的学者主张用阐明

但是在证明标准里边用释明

我想杨老师和傅老师

您的观点可能不是很清楚

我跟卫平教授是非常一致

我们和你们的

一致

这个都是使用阐明

因为这个很麻烦

如果从释明来讲证明标准

因为这个台湾在这一点

他们也陷入混乱

这个你引用的这个

这个学者的观点可能

在我们民诉界是极少数 极少数

所以在这一点也希望指出

释明 阐明 是用来指证明标准

还是指一个法官向当事人提示

这个在民事诉讼里边区别特别大

所以在这一点

当然我们对你不苛求

因为你毕竟是刑事诉讼

就提醒你一下

但是你还是要回答刚才这个问题

释明即便按照我们

刚才讲的那种含义它是一个

我们真正一般用的是

疏明这个词

它是证明方式么

要好好考虑这个问题

如果你认为它还是证明方式

又是证明标准的话

那么你在刑事诉讼里边

完全排除这个词

仅仅用这个诉讼要件

要求严格证明这么一个词

它的证明标准 证明方式

完全跟证明一样

这个诉讼要件特殊性在哪里

这是你们自己回答

我就提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最后的重点在最后

诉讼要件的你们的诉讼要件的

所说的叫诉讼条件的

它的特殊性在哪儿

它和你的实体的证明

到底特殊性在哪儿就说

我也很关注这个问题

所以我就在后面补了一句

就是这个问题王老师提了

我就不提了

我想说你这个文章

确实非常有挑战性 自我挑战

因为你要横跨刑诉 民诉

这里边的我想提第一个问题

就是我们在民事诉讼的

这个诉讼要件

确定诉讼要件的时候

有一个重要的考量就是三方利益

起诉的诉权的保障

原告的诉权保障

被告不被随意骚扰

以及在中间的作为中立的法院

它的司法资源不会滥用

在这三者之间

现在我们的发展趋向

是越来越偏向于

这个可能和世界上的

这个整体的趋向不是太一样

恰恰是相反的

我们现在的立案登记制是偏向于

往原告的诉权保障来倾斜

但是这个价值考量是三方的

我想问问你在讨论公诉

自诉不讨论了

以公诉为例公诉的条件

你在讨论这个文章的时候

你是怎么考量这个价值的

就是说你是怎么来定位的

这是一个问题

紧接着下来和这个问题相关

就是你对于民事诉讼

因为你引证了

大量的民事诉讼里边的诉讼要件

包括对于诉讼要件的审查阶段

审查的权限 职权审查

审查的阶段一直会研究到

不只是起诉的时候

而且会联系到整个诉讼过程当中

就是你引证了

大量的这个民诉的文献

我想让你清晰的

非常简短的回答一下

在公诉案件的起诉要件里面

你认为民事诉讼里边的

这一些你引证的这些理论

有哪些是适合的

要和前面的这个是适合你的

就是公诉条件限制

进行的这个价值考量

我不知道我问清楚了没有

你要是听不懂还可以

你可以反问我 没关系

就是主要是一个最佳的考量

就是你是因为前面

我问的这个问题是个潜台词

因为我们民诉的考量

我得有一个潜在的答案

认为和你公诉的这个考量

很显然不应该成为是一致的

但是你后来你用了

很多的民事诉讼的这个里边的

这些理论 具体的制度

来支撑你对刑事诉讼

特别公诉的诉讼要件的

这个讨论作为它的依据

那么我就想问

我的问题是说 你简要的说一下

因为你全篇都有

你简要的讲几个点

就是说民事诉讼要件的这些理论

哪一些是适合

你公诉条件的这个讨论

哪一些是适合的

不适合的你也可以顺带的讲一下

我就问这两个问题

是相关的两个问题

另外我想指出一下

就比如说你24页这一块

讲到的这个民事诉讼的 在第一句话

民事诉讼中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

诉讼法律关系成立

一起诉 案件一经起诉

法院就可以立即进行实体审理

你讲这个论断依据是什么

是哪个国家的还是是中国的

因为我提这个问题

也是有潜在答案的

就是我认为不是这样的

我们的起诉开始 系属的成立

以及到实体审理

这个中间是有几个环节的

否则也就不存在如果一起诉

就能够开始实体审理

也就不用去讨论诉讼要件

裁判要件的问题了

对不对

这个不算是要提问

我只是一个提示和评论

不算是问题

好吧

那我按照刚才老师提问的顺序

先尝试做一个回答吧

首先是章程老师提问

对于立案制度改革的一个评述

那么我对于这个立案制度改革

目前主要

我觉得这个主要侧重

是在立案登记制度的改革

那么这个制度改革呢

现在还是在民事诉讼

或者是行政诉讼领域

在刑事诉讼当中

其实还是没有实行的

我理解这个立案登记制度

它还是要将原来

我们起诉难的这个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的一个应对策略

那么原来起诉难

像章程老师在文章当中也提到

将很多的实体判决要件

或者说诉讼要件的内容

纳入到了起诉条件当中

这样就造成了起诉标准的高阶化

那么立案登记制度这样一个改革

就是希望将立案

将起诉条件的审查

给它还原为一个形式上面的审查

把这个实体判决要件

这种有一点实质性的审查内容

给它排除在外

那么我不知道我这个回答可以吗

你认为现在的这个最高法院的

一系列的解释性规定

能不能解决目前的这个问题

提出来的问题

你没太怎么关注

没有关注的那么彻底

我大概也就是了解一个趋势

那你就回答我第二个问题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当中的诉讼条件

和民事诉讼要件

它们两个是同源的

像我在刚开始这个

它们两个的理论提出

就是要追溯到这个标罗提出了

诉讼法律关系和诉讼要件

这么一个理论

但是两者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

像诉讼要件 刚才傅老师也说了

在诉讼要件问题上

我们国家目前主要侧重于

对于原告他的诉权的一个保障

但是在刑事诉讼当中

这样的理解应该是不适用的

因为刑事诉讼当中

它的原告是国家

是代表国家的国家机关

那么这个时候我们还是要

对国家机关它的权力

进行一个限权的思考

所以说要对于国家的诉权

它赋予一定的条件限制

要强调诉讼条件对于刑事诉讼

正当性的这么一个必要性条件

你这个地方可能要注意一个问题

当然在这一点

可能你再进行分析一下

可能这个也受到限制

要注意民事诉讼诉讼要件

它的注意点和它的价值在于

实体判决它的合法性问题

如果不具备这个合法性

你的实体裁决是没有意义的

它的重点在这儿

那么相对于这一点而言

那么刑事诉讼当中的

你所提出的诉讼条件问题

那么它的重点是否也是这个重点

或者说还是偏重于其他呢

好像你这个回答不是太清晰

至少你对这个诉讼要件

民事诉讼诉讼要件的这个重点

我觉得没有抓的太准确

所以我的提示也是这样

你比如说关于一事不再理

关于这个主管 尤其是主管

它这个都涉及到你的这个案件

法院对这个实体争议

它有没有权力来作出裁判

你都不属于法院管

它怎么可能

对这个问题作出裁决来

对吧

要不你再

再阐述一下

就针对刚才

或者你把这个刑事诉讼当中的

你这个诉讼条件

这个理论的这个重点

你再阐述一下

结合民事诉讼当中

诉讼要件对于实体判决

合法性的这个层面的一个意义

那么刑事诉讼当中

其实也是有这方面考虑的

是有这方面的考虑

还是说考虑的重点是完全一样的

还是说不一样

我理解这个方面

因为刑事诉讼当中的实体判决

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

那么强调实体判决的合法性

其中特别强调有罪判决的合法性

所以说这也就是说为什么即便在

就是它不是要解决的

是判决的合法性

是要解决有罪判决的合法性

是这样的吗

判决的合法性也要解决

这个也要解决

但现在刑事诉讼当中

主要侧重于还是限制

所以民事诉讼法学界你注意

不太去关注这个刑事诉讼法学

当中所探讨的诉讼条件

因为有可能这是两个

完全不同的层面和

和解决的不同的问题

你注意一下这个问题

我刚才还有一点

就是刑事诉讼当中

还有一点与民事诉讼不同的

它更强调及早

强调诉讼条件强调

及早将被追诉人

从无谓的刑事诉讼当中解脱出来

因为刑事诉讼它作为一个诉讼

它整体具有阶段性特征

而且对于被追诉人来说

真正侵犯他利益的

这种国家强制力的介入

要比民事诉讼当中更早

所以民事诉讼

对于诉讼要件的关注

落实到实体判决

但是刑事诉讼如果最后

只关注到实体判决的话

这样对于被追诉人的

保护是不利的

所以也就我为什么

要把诉讼条件

它界定为诉之容许性条件

使它的功能发挥作用的波及范围

及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抑制不当刑事追诉

这样就具有将被追诉人

从不当刑事追诉

这一个诉讼法意义上

解脱出来这么一个意义

所以我建议你的这个论文

其中要补充的一个内容

应当是把这两者撇开

也就是说你要把刑事诉讼

和民事诉讼它的不同

这个你要把它理清楚

那如果是把这个东西

理清楚了以后

那么你诉讼条件论

所要解决的问题就不一样了

因为你这个理论的需求不同的

民事诉讼是要解决实体判决

它的合法条件问题 合法要件问题

显然从你的这个论文来看

你刑事诉讼这个条件

诉讼条件中

不是要解决这个问题

所以你把这个问题撇清楚

可能就更容易

被这个不仅是刑事诉讼

也容易被民事诉讼法律界的人

所理解了 好吧

那我的问题就这样吧

接下来是杨老师提的问题

希望我解释一下

为什么在刑事诉讼当中

针对诉讼条件还可能

作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

这样的情况

那这个问题跟章老师

刚才的问题是关联的

因为我也是很疑惑就是说

通过看了你的论文之后

我感觉到你解决的

是一个就是你刚才说的

让被告人及时

从不该被追诉的这种形式

诉讼之中解脱出来

那么现在为什么

又出现了这种有罪判决

和无罪判决呢

那么如果是说

包括你的要件里有探讨

那么管辖都是正当的

那就不是一个要不要

去做有罪还是无罪的问题

这是个实体问题了

对吧

这是个实体

就像民诉似的

你的请求能不能被支持的问题了

而我们要解决的是

他该不该去做一个判决的问题

所以很大的罪也可以免了

我现在理解了

谢谢杨老师

第二个方面是职权审查

和证明之间的区别

是吗

首先我这个证明采用的

是一个狭义证明的理解

是在庭审阶段才适用的

那么审查它是在诉讼各个阶段

立案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

都是适用的

那么审查这里头

其实审查主体是公检法机关

但是证明是在庭审阶段

只限于控诉一方

因为公检法机关

如果作为审查主体的话

它不需要受到证明标准的

这么一个限制

只要内心存在疑问

它有裁判的义务

需要对这个问题予以澄清

它职权审查就可以

但是控诉一方

它作为一个证明主体

要对诉讼条件的问题予以证明

就需要达到一个证明标准的要求

如果说它不能够证明到

一个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也就是说它要请求法院判决

被告人有罪

这样一个实体请求的

程序性前提是不能够成立的

那么也就是说

它这个有罪判决的请求

也是不能够成立的

要承担一个不利的风险

但这里面还缺了一个问题

就是说实际上

咱们这个诉讼证明 通过你的分析

它要解决的是这个人

究竟有没有罪的问题

对吧

那么你的这个刑事诉讼要件

你要解决的是刑事诉讼

它的这个容允许性

那么这样的情况之下

我总感觉到这个证明

我们最后是一个实体上

这个人有没有罪

那么才涉及到这个证明标准

那你解决诉讼要件

是一个诉的允许性问题

那么它应该是国家职权探知的问题

包括你论文谈到了

在侦查阶段 起诉阶段

包括最后的审查阶段

都要来职权来调查这个

是不是具有所谓的这个容许性

这样一个刑事诉讼条件的问题

那为什么要给诉讼证明

给它又在一起

你又谈了诉讼要件被证明

我就非常不理解

因为可能这样

因为民事诉讼当中

控辩双方它是平等的私主体

法院是凌驾于二者之上的

但是在刑事诉讼当中

它的控方和作为裁判方

其实都是代表国家的国家机关

只是国家机关不同

他们背后代表的

这个主体都是一样都是国家

所以刑事诉讼它最后就归结为

国家和个人之间的一个对抗

那么通常来说理解证明标准

证明责任它是对于实体问题的一个

它是对于实体问题而适用的

但是因为控方

要对于实体内容进行证明

它附带的

对于这个实体问题适用的前提

也就是程序条件

也是需要加以证明的

是从这个角度

因为最后都是归结到

是不是很容易

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这么一个落脚点

有一个问题

你刚才这个问题可能是

刚才证明的主体是谁

就是诉讼要件的证明主体是谁

然后在后面的实体案件

里面的证明主体又是谁

因为提起诉讼这个要件

你不是有一个审查是说

我认真看了你的审查主体

是在公诉这个里面

审查的主体是检察院

对不对

在审查起诉阶段是检察院

审查起诉阶段是检察院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

证明的主体是谁

证明诉讼要件成立的主体是谁

检察院难道

它自己又是审查的主体

它又是证明的主体吗

而在审判阶段

显然证明的主体是公诉人

对不对

是检察院

那你这两个阶段的审查主体

是不一样的

证明的主体是不是一样的

傅老师的意思应该是

对于证明有一个广义的理解

把它也扩展到了审前阶段

我没有什么意思

我们现在在问你

因为你现在讲到的证明标准

我们其实非常疑惑

就是你在起诉要件审查的时候

就开始采取严格证明了

是吗

我们看到你这个文章里边

讲到了严格证明

我证明的部分还是

在法庭的庭审阶段

所以你这两个阶段混在一块的话

我们就是对你现在到底说起诉

我们先回来这个问题

起诉要件的审查

这个程序里边

审查的主体是公诉人

证明的主体是谁

我在文章里边提到

因为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在法庭阶段

它是一个很典型的三角型结构

我们现在回来诉讼审查阶段

在审前阶段

是一个类三角型的结构

在审查阶段我们看到的是

比如说在侦查阶段

看到的是公安机关和个人

但其实这里公安机关

它一方面是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

它是一个控方主体

另一方面又作为一个国家机关

它具有客观的义务

同时又作为一个审查的主体

它是一个机关兼具了两种身份

在审查起诉阶段也是这样的

它证明的主体是谁

审查主体是他们

难道它自己又审查又证明吗

作为控诉方它也要对这个

这个有点很难接受

我们很难接受

就是你不同的

OK 没有关系

就是我觉得

可能我们的疑惑都是一样的

尤其你采用了大量的

民事诉讼的理论去支撑

一个从价值开头不一样的

我追问实际上是因为

我们的困惑是几乎是一样的

再补充一个吧

其实也看出这个证明

跟我们前面的问题紧密相关

你如果使用说

自由的证明跟严格的证明

你要用在刑诉里边

而且证明标准也是一样的

这个我完全能够理解

因为就是证明标准越严格

对控方的要求越高

如果你证明不了那你就无罪了

这个我们都能理解

但是问题是

你使用的这个严格证明

自由证明在我们的民诉里边

就是一个就是傅老师讲的

证明的主体跟审查标准

绝对是分离的

不能可说原告

既是审查者又是证明人

法院又是证明人又是审查人

但是一弄到刑事里面就又乱套了

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还要注意一点

我们民诉讲的严格的证明

跟自由的证明

它严格的讲就是一个方式

严格证明一定要开庭

两造辩论 口头言词

直接言词 都要具备

但自由证明你可以询问当事人

你可以书面

你可以不询问任何人

你可以单询问一方

甚至那个 那个很严格的

那个开庭都没有必要

但是你如果说

这个所有的都要严格证明

那么我要问在侦查阶段

开庭要什么

在公诉 决定公诉条件的

你开不开庭 那谁来开

这些就全部混淆掉

所以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差别太大了

即便要借用的话

这些引用过的

你一定要告诉这个后果

要不然就把整篇文章

这个你自己就不知道糊涂

但是看的人就会有问题

所以这个问题我觉得

我们就不要为难她

这个民诉毕竟不是她的专业

刑诉你就考虑

这个怎么做就行了

至于民诉这些东西

你就作为一个引子

但是不要轻易说

我们刑诉

要怎么怎么严格的证明

或者说自由的证明

在我们民诉里边

自由的证明是绝对不可能要求的

达到特别高的

完全的证明标准

因为如果你就一个书面申请

就要求高度的盖然性

这个是强人所难

也不符合这个自由证明

而有些特殊情况

它不是能够推广的

所以这个问题我觉得

我这个你都可以不回答

我的也是我觉得

你把章程老师刚才说的

我们的审查是重点是

是解决裁判的合法性问题

你们的审查你刚才也回答了

这个根本在一刚开始写清楚了

后边的这些问题

你的思路就会分清楚了

而且你会知道有一些民诉的

有些论断是不能够

放在你这里面去同时存在的

对对 是

这是一个建议就是这样的

我在文章里面写的不是清楚

是要继续修改的

那没有关系

就是只是一个建议

好吧

你就回答结束了

刚才张老师提到这个国家诉权问题

我将这个诉权的权

界定成一个right就是利益的利

而不是我们通常理解那种power

权力的力

这样其实是因为我希望把

国家诉权把这个国家拟人化

把它放成一个

跟私主体一个同等的地位

这样的话能够实现控辩双方

它是一个平等的地位

那这样

其实这样一个理解

对于现代诉讼可能比较容易的

在我国古代由于官民之间的

它明显是不对立的

官府它具有绝对的权威

所以在我国古代的诉讼当中

官府应该主要还是一个

一个强制力的镇压的

这么一个角色

往下走

你不要这个征求我的意见

继续说

另外张老师在这边提到了

自诉案件当中的国家诉权问题

我主要

我还是将自诉案件

和公诉案件给分开讨论了

因为我认为自诉案件跟民事诉讼

相对来说接近程度更高

我们借用民事诉讼要件

理论的难度也比较小

那么就没有必要

就没有必要像公诉案件一样

那么重点的去讨论

所以国家诉权

可能需要把题目

了解它的题目

比如说你要想刑事诉讼

那你肯定在中国是包含

包含自诉 对

有些国家是没有自诉的

那你要是写刑事公诉案件的话

提出诉讼条件

那就可以顺理成章了

但是如果你只讲刑事诉讼的

诉讼条件的话

那一定要把中国的

自诉的部分要考虑进来

因为你要是没考虑进来的话

比如说你这个综合图表当中

你看图表4.1

然后立案审查阶段

你就只列了

一个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可是自诉案件

当中的审查主体就包括法院

这个地方就是受理方

受理它叫包括法院

所有在

所以你这里面就没有写法院

就显然是一个

所以这里边就是讲到公诉案件

一定要考虑到既有公诉也有自诉

这样的话你才能够

全面的把问题把握清楚

所以我在4.2的图表当中注意

但是这个图表没有注意到

另外你说公安机关

在侦查当中

要考虑到诉讼条件问题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时候

要考虑诉讼条件问题

这时候根本没有证明什么事

那怎么可能同时是证明主体

同时又是审查主体呢

那绝对是不可能的

两个角色不会是混合的

混在一起的

就说在这个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

它所发挥的作用

就是一个履行侦查职责

那个履行审查起诉的职责

是这样的一个问题

它跟那个法庭上要证明给法官看

那是两回事

所以这里边一个是把它表述清楚

另外你既然使用证明是个狭义概念

那指定就是法庭概念

就是要证明给法官看

对吧

那么审查起诉过程当中

侦查怎么可能又有证明又有审查

你这概念使用起来可能自己就

产生了一些不够统一吧

张老师刚才提到那个国家诉权

对于社会法益

和个人法益一个保护问题

所以这里面恐怕

需要更进一步的思考

如果你仅仅把你刑事公诉案件

那么国家诉权的问题

仅仅看成维护国家利益

这个理解可能是不完整的

因为它还要动用国家的刑罚权

要维护社会秩序

那么其中就旁及社会利益

和个人利益了

所以这个地方

你不能把它狭隘的理解为

我就是维护国家利益

因为国家利益就是什么国家安全

和国家一些整体方面的

一些权力及利益所在

就这个地方可能

还需要再进一步拓展思考

我在这个地方要

对我可能过多关注

公诉案件的大部分的情况

一些细节还是需要再介绍

不然不够周严

所以在写论文中

可能实时要把握

自己跟这个概念的同一性

就说你陈述概念的时候

一会儿有公诉一会儿又没有

一会儿有自诉一会儿又没有自诉

那么造成前后是实在没有统一

包括你前边用的证明一词

那也是要注重概念的同一性

和逻辑上的同一性

谢谢老师

完了吗

各位老师如果觉得我刚才的回答

可能还不是非常的好

看各位老师还有补充提问吗

那这样

就是答辩会就先到这里

我们要进行一个评议一下

我代表答辩委员的

五位老师向答辩人

宣布一下最后的这个评议结果

答辩委员会的各位委员

一致认为作者

这篇论文表明作者在民诉法

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领域

都有扎实的这个基础知识

有独立进行科研的这个能力

论文在选题上面

选择了一个在实践中有诸多困扰

而在中国国内的理论研究

相对比较少的一个主题

作者也尝试运用民事诉讼法的

相关的诉讼诉讼要件的相关理论

结合刑事诉讼要件的

基本的价值理念

对刑事诉讼的诉讼要件

进行了深入和独立的探讨

由于民事诉讼相关的理论

相对比较复杂

也增加了本文的这个难度

但是文章在刑事诉讼的

基本范畴的研究

对条件论的相关研究

起到了推进作用

也唤起了人们

对这个问题的相当的重视

虽然条件有很强的理论性

但是对刑事诉讼司法实践有

这个论文有一定的

这个借鉴作用

老师们也认为

论文还需要进一步的结合

刑事诉讼的自己的特点

并且结合我们的司法实践

再做进一步的深入的思考

争取在这个领域

做出更具有超越价值的

更有超越性的这种理论贡献

答辩委员会的表决结果是

五位委员一致同意通过毕业

一致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祝贺你

谢谢老师

2015年清华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一)课程列表:

第1周 化工系、热能系、航院、土木系

-化工系-侯瑞君

--答辩人侯瑞君简介

--论文摘要

--答辩陈述

--问答及答辩结果

-化工系-靖宇

--答辩人靖宇简介

--论文摘要

--答辩陈述

--问答及答辩结果

-化工系-申春

--答辩人申春简介

--论文摘要

--答辩陈述

--问答及答辩结果

-热能系-周会

--答辩人周会简介

--论文摘要

--答辩陈述

--问答及答辩结果

-航院-李京阳

--答辩人李京阳简介

--论文摘要

--答辩陈述

--问答及答辩结果

--导师点评

--个人感言

-土木系-安钰丰

--答辩人安钰丰简介

--论文摘要

--答辩陈述

--问答及答辩结果

第2周 机械系、自动化系、交叉信息学院

-机械系-刘向

--答辩人刘向简介

--论文摘要

--答辩陈述

--问答及答辩结果

-机械系-白鹏

--答辩人白鹏简介

--论文摘要

--答辩陈述

--问答及答辩结果

-自动化系-黄高

--答辩人黄高简介

--论文摘要

--答辩陈述

--问答及答辩结果

-自动化系-江奔奔

--答辩人江奔奔简介

--论文摘要

--答辩陈述

--问答及答辩结果

-自动化系-杨霄

--答辩人杨霄简介

--论文摘要

--答辩陈述

--问答及答辩结果

-自动化系-王圣尧

--答辩人王圣尧简介

--论文摘要

--答辩陈述

--问答及答辩结果

-交叉信息学院-顾钊铨

--答辩人顾钊铨简介

--论文摘要

--答辩陈述

--问答及答辩结果

--导师点评

--个人感言

第3周 水利系、微纳电子系、工物系、材料学院、医学院、法学院

-水利系-武明鑫

--答辩人武明鑫简介

--论文摘要

--答辩陈述

--问答及答辩结果

-微纳电子系-田禾

--答辩人田禾简介

--论文摘要

--答辩陈述

--问答及答辩结果

-工程物理系-付明

--答辩人付明简介

--论文摘要

--答辩陈述

--问答及答辩结果

-工程物理系-刘飞翔

--答辩人刘飞翔简介

--论文摘要

--答辩陈述

-材料学院-李洒

--答辩人李洒简介

--论文摘要

--答辩陈述

--问答及答辩结果

-医学院-江力玮

--答辩人江力玮简介

--论文摘要

--答辩陈述

--问答及答辩结果

-医学院-左腾

--答辩人左腾简介

--论文摘要

--答辩陈述

--问答及答辩结果

-法学院-王一超

-- 答辩人王一超简介

--论文摘要

--答辩陈述

--问答及答辩结果

问答及答辩结果笔记与讨论

也许你还感兴趣的课程:

© 柠檬大学-慕课导航 课程版权归原始院校所有,
本网站仅通过互联网进行慕课课程索引,不提供在线课程学习和视频,请同学们点击报名到课程提供网站进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