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2015年清华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一) > 第3周 水利系、微纳电子系、工物系、材料学院、医学院、法学院 > 医学院-江力玮 > 问答及答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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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
清晰的报告了她的
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下面我们由答辩委员会的委员
和在座的各位都可以提问
先由答辩委员会的委员提问
因为你的这个论文
与这个整个诉讼的阶段都有关系
那么我想请你对现在
立案制度改革做一个评述
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 因为诉讼条件
刑事诉讼的诉讼条件理论
与民事诉讼的
诉讼要件理论有关联
你认为这两个理论
它所关注的重点有何不同
就这两个问题
我给你简单提两个问题
因为我刚才听到你这论文的报告
你说你的定义是诉讼条件的
刑事诉讼条件是一个
诉之容许性条件
那么但是我在
听到你报告的这个过程
似乎到了过程的阶段
又有不同的处理
比方说这个到了审判阶段
还会有无罪判决
有罪判决的这样一个处理结果
那么这个结果和你把
刑事诉讼的要件作为
诉之容许性
以及你文章之中所分析的
这种必须要具备的要件
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那么它是个什么关系
你像积极要件里面
事实上你只谈到了
这个管辖和告诉的问题
对吧
那么这样的话
为什么会出现了后边的
有罪判决 无罪判决
这样一个处理结果
那么请你再解释一下
另外第二个问题就是说
这个刑事诉讼要件
你把它定义为是
可以职权来进行审查的
但是你在具体分析的过程之中
又谈出来了一个
诉讼要件的证明问题
那么这个职权审查和诉讼证明
这两个概念
它们要解决的问题有没有区别
再把这个问题
再做一下解释就没了
谢谢
我来问
那么刑事诉讼中的
国家诉权这个问题
你们将这份“权”呢
理解为是利益的利 权利
那么如果这样理解的话
如果用来解决认识当代的诉讼
应该是说的通
但是它能够用来解释古代诉讼吗
古代诉讼可以用这种国家权利
而且利益的利来加以解释吗
另外刑事诉讼中的国家诉权
里面是讲到属于公诉案件
那么还有一部分是自诉案件
那么自诉案件
如何理解为是国家诉权
这个是不是要把自诉案件
要纳入进来一并来加以考虑
还有你如果将国家诉权的本质
把它列为是一种国家权利
这个利益的利
而且讲到拟人化的国家
与一般受害人并无不同
也需要通过诉讼实现自身利益
这就让我们想到刑法当中
大体这么分类
就是侵害国家的法益
侵害社会的法益
侵害个人的法益
那么如果
把这种国家诉权理解为
国家利益这种维护
那它能够解释国家行使
它的刑罚权还有公诉权
对于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
有维护吗 也就说如果
只是维护国家的利益的话
那是不是应该
只涉之于国家法益
那对于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
如何来加以解释
请看一看你的文章的第88页
这个是原来的那个不知道改没改
但今天刚提交这个页码改没改
页码基本上没有变化
完全一样的应该
简单看看 对对
你这个4.3.2证明方式
下边有这么一句话
民事诉讼中存在严格证明
自由证明和释明
三种严格性递减的证明方式
分别适用于与案件实体
争议相关的要件事实
包含诉讼要件
在内的程序法事实
和其他辅助性事实
严格证明相对自由证明
在证据方法及证据调查程序的
要求方面更严格
但二者对于待证事实要求的
证明程度没有区别
释明一般适用于
按照你的这种理解
就是证明方式也比较自由
证明的程度也比较低
就按照你证明标准这样看
这么看起来是挺清楚的三种分类
但是这三种分类要注意两个问题
释明和严格证明 自由证明
都是证明方式吗
好好考虑一下这个问题
如果它都是证明方式你要注意
那么严格证明 自由证明 释明
三者之间的这个证明标准
只有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是一样
释明是完全不一样的
但是那么释明和自由证明
在证明方式上又是完全一样的事
但是证明标准不一样
这样的意见 尤其你引用的
几乎全是民事诉讼
这些根据究竟是什么
要好好考虑一下
那么我要提的具体问题就这两个
这个也是你这几个观点
可以提醒你说完全
跟我们民事诉讼的这个不一样
那么你在下一页90页
你在第二段说 笔者认为
自由证明或许
适合于民事诉讼要件
但对于诉讼条件应采用严格证明
你这儿少了一个刑事诉讼条件
应该是这样
因为你后边的都写了是刑事
对吧
那么我要问的是 在刑事诉讼里边
释明是什么地位
你是认为仅限于民事诉讼呢
还是认为跟刑事诉讼无关
这是一个很具体的
跟你的专业有关
那么顺便我最后再提醒一下
释明这个词的在我们民诉法学界
是有严重的争议的
因为在座的我相信
我跟张卫平教授
都认为释明是指的是
一个法院向当事人的事
而不能用来指证明的方式
或者说证明的标准
这种用法是台湾的用法
我们在承认民诉里边
有的学者主张用阐明
但是在证明标准里边用释明
我想杨老师和傅老师
您的观点可能不是很清楚
我跟卫平教授是非常一致
我们和你们的
一致
对
这个都是使用阐明
因为这个很麻烦
如果从释明来讲证明标准
因为这个台湾在这一点
他们也陷入混乱
这个你引用的这个
这个学者的观点可能
在我们民诉界是极少数 极少数
所以在这一点也希望指出
释明 阐明 是用来指证明标准
还是指一个法官向当事人提示
这个在民事诉讼里边区别特别大
所以在这一点
当然我们对你不苛求
因为你毕竟是刑事诉讼
就提醒你一下
但是你还是要回答刚才这个问题
释明即便按照我们
刚才讲的那种含义它是一个
我们真正一般用的是
疏明这个词
它是证明方式么
要好好考虑这个问题
如果你认为它还是证明方式
又是证明标准的话
那么你在刑事诉讼里边
完全排除这个词
仅仅用这个诉讼要件
要求严格证明这么一个词
它的证明标准 证明方式
完全跟证明一样
这个诉讼要件特殊性在哪里
这是你们自己回答
我就提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最后的重点在最后
诉讼要件的你们的诉讼要件的
所说的叫诉讼条件的
它的特殊性在哪儿
它和你的实体的证明
到底特殊性在哪儿就说
对
我也很关注这个问题
所以我就在后面补了一句
就是这个问题王老师提了
我就不提了
我想说你这个文章
确实非常有挑战性 自我挑战
对
因为你要横跨刑诉 民诉
这里边的我想提第一个问题
就是我们在民事诉讼的
这个诉讼要件
确定诉讼要件的时候
有一个重要的考量就是三方利益
起诉的诉权的保障
原告的诉权保障
被告不被随意骚扰
以及在中间的作为中立的法院
它的司法资源不会滥用
在这三者之间
现在我们的发展趋向
是越来越偏向于
这个可能和世界上的
这个整体的趋向不是太一样
恰恰是相反的
我们现在的立案登记制是偏向于
往原告的诉权保障来倾斜
但是这个价值考量是三方的
我想问问你在讨论公诉
自诉不讨论了
以公诉为例公诉的条件
你在讨论这个文章的时候
你是怎么考量这个价值的
就是说你是怎么来定位的
这是一个问题
紧接着下来和这个问题相关
就是你对于民事诉讼
因为你引证了
大量的民事诉讼里边的诉讼要件
包括对于诉讼要件的审查阶段
审查的权限 职权审查
审查的阶段一直会研究到
不只是起诉的时候
而且会联系到整个诉讼过程当中
就是你引证了
大量的这个民诉的文献
我想让你清晰的
非常简短的回答一下
在公诉案件的起诉要件里面
你认为民事诉讼里边的
这一些你引证的这些理论
有哪些是适合的
要和前面的这个是适合你的
就是公诉条件限制
进行的这个价值考量
我不知道我问清楚了没有
你要是听不懂还可以
你可以反问我 没关系
就是主要是一个最佳的考量
就是你是因为前面
我问的这个问题是个潜台词
因为我们民诉的考量
我得有一个潜在的答案
认为和你公诉的这个考量
很显然不应该成为是一致的
但是你后来你用了
很多的民事诉讼的这个里边的
这些理论 具体的制度
来支撑你对刑事诉讼
特别公诉的诉讼要件的
这个讨论作为它的依据
那么我就想问
我的问题是说 你简要的说一下
因为你全篇都有
你简要的讲几个点
就是说民事诉讼要件的这些理论
哪一些是适合
你公诉条件的这个讨论
哪一些是适合的
不适合的你也可以顺带的讲一下
我就问这两个问题
是相关的两个问题
另外我想指出一下
就比如说你24页这一块
讲到的这个民事诉讼的 在第一句话
民事诉讼中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
诉讼法律关系成立
一起诉 案件一经起诉
法院就可以立即进行实体审理
你讲这个论断依据是什么
是哪个国家的还是是中国的
因为我提这个问题
也是有潜在答案的
就是我认为不是这样的
我们的起诉开始 系属的成立
以及到实体审理
这个中间是有几个环节的
否则也就不存在如果一起诉
就能够开始实体审理
也就不用去讨论诉讼要件
裁判要件的问题了
对不对
这个不算是要提问
我只是一个提示和评论
不算是问题
好吧
那我按照刚才老师提问的顺序
先尝试做一个回答吧
首先是章程老师提问
对于立案制度改革的一个评述
那么我对于这个立案制度改革
目前主要
我觉得这个主要侧重
是在立案登记制度的改革
那么这个制度改革呢
现在还是在民事诉讼
或者是行政诉讼领域
在刑事诉讼当中
其实还是没有实行的
我理解这个立案登记制度
它还是要将原来
我们起诉难的这个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的一个应对策略
那么原来起诉难
像章程老师在文章当中也提到
将很多的实体判决要件
或者说诉讼要件的内容
纳入到了起诉条件当中
这样就造成了起诉标准的高阶化
那么立案登记制度这样一个改革
就是希望将立案
将起诉条件的审查
给它还原为一个形式上面的审查
把这个实体判决要件
这种有一点实质性的审查内容
给它排除在外
那么我不知道我这个回答可以吗
你认为现在的这个最高法院的
一系列的解释性规定
能不能解决目前的这个问题
提出来的问题
你没太怎么关注
没有关注的那么彻底
我大概也就是了解一个趋势
好
那你就回答我第二个问题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当中的诉讼条件
和民事诉讼要件
它们两个是同源的
像我在刚开始这个
它们两个的理论提出
就是要追溯到这个标罗提出了
诉讼法律关系和诉讼要件
这么一个理论
但是两者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
像诉讼要件 刚才傅老师也说了
在诉讼要件问题上
我们国家目前主要侧重于
对于原告他的诉权的一个保障
但是在刑事诉讼当中
这样的理解应该是不适用的
因为刑事诉讼当中
它的原告是国家
是代表国家的国家机关
那么这个时候我们还是要
对国家机关它的权力
进行一个限权的思考
所以说要对于国家的诉权
它赋予一定的条件限制
要强调诉讼条件对于刑事诉讼
正当性的这么一个必要性条件
你这个地方可能要注意一个问题
当然在这一点
可能你再进行分析一下
可能这个也受到限制
要注意民事诉讼诉讼要件
它的注意点和它的价值在于
实体判决它的合法性问题
如果不具备这个合法性
你的实体裁决是没有意义的
它的重点在这儿
那么相对于这一点而言
那么刑事诉讼当中的
你所提出的诉讼条件问题
那么它的重点是否也是这个重点
或者说还是偏重于其他呢
好像你这个回答不是太清晰
至少你对这个诉讼要件
民事诉讼诉讼要件的这个重点
我觉得没有抓的太准确
所以我的提示也是这样
你比如说关于一事不再理
关于这个主管 尤其是主管
它这个都涉及到你的这个案件
法院对这个实体争议
它有没有权力来作出裁判
你都不属于法院管
它怎么可能
对这个问题作出裁决来
对吧
要不你再
再阐述一下
就针对刚才
或者你把这个刑事诉讼当中的
你这个诉讼条件
这个理论的这个重点
你再阐述一下
结合民事诉讼当中
诉讼要件对于实体判决
合法性的这个层面的一个意义
那么刑事诉讼当中
其实也是有这方面考虑的
是有这方面的考虑
还是说考虑的重点是完全一样的
还是说不一样
我理解这个方面
因为刑事诉讼当中的实体判决
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
那么强调实体判决的合法性
其中特别强调有罪判决的合法性
所以说这也就是说为什么即便在
就是它不是要解决的
是判决的合法性
是要解决有罪判决的合法性
是这样的吗
判决的合法性也要解决
这个也要解决
但现在刑事诉讼当中
主要侧重于还是限制
所以民事诉讼法学界你注意
不太去关注这个刑事诉讼法学
当中所探讨的诉讼条件
因为有可能这是两个
完全不同的层面和
和解决的不同的问题
你注意一下这个问题
我刚才还有一点
就是刑事诉讼当中
还有一点与民事诉讼不同的
它更强调及早
强调诉讼条件强调
及早将被追诉人
从无谓的刑事诉讼当中解脱出来
因为刑事诉讼它作为一个诉讼
它整体具有阶段性特征
而且对于被追诉人来说
真正侵犯他利益的
这种国家强制力的介入
要比民事诉讼当中更早
所以民事诉讼
对于诉讼要件的关注
落实到实体判决
但是刑事诉讼如果最后
只关注到实体判决的话
这样对于被追诉人的
保护是不利的
所以也就我为什么
要把诉讼条件
它界定为诉之容许性条件
使它的功能发挥作用的波及范围
及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抑制不当刑事追诉
这样就具有将被追诉人
从不当刑事追诉
这一个诉讼法意义上
解脱出来这么一个意义
所以我建议你的这个论文
其中要补充的一个内容
应当是把这两者撇开
也就是说你要把刑事诉讼
和民事诉讼它的不同
这个你要把它理清楚
那如果是把这个东西
理清楚了以后
那么你诉讼条件论
所要解决的问题就不一样了
因为你这个理论的需求不同的
民事诉讼是要解决实体判决
它的合法条件问题 合法要件问题
显然从你的这个论文来看
你刑事诉讼这个条件
诉讼条件中
不是要解决这个问题
所以你把这个问题撇清楚
可能就更容易
被这个不仅是刑事诉讼
也容易被民事诉讼法律界的人
所理解了 好吧
那我的问题就这样吧
接下来是杨老师提的问题
希望我解释一下
为什么在刑事诉讼当中
针对诉讼条件还可能
作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
这样的情况
那这个问题跟章老师
刚才的问题是关联的
因为我也是很疑惑就是说
通过看了你的论文之后
我感觉到你解决的
是一个就是你刚才说的
让被告人及时
从不该被追诉的这种形式
诉讼之中解脱出来
对
那么现在为什么
又出现了这种有罪判决
和无罪判决呢
那么如果是说
包括你的要件里有探讨
那么管辖都是正当的
那就不是一个要不要
去做有罪还是无罪的问题
这是个实体问题了
对吧
这是个实体
就像民诉似的
你的请求能不能被支持的问题了
是
而我们要解决的是
他该不该去做一个判决的问题
所以很大的罪也可以免了
我现在理解了
谢谢杨老师
第二个方面是职权审查
和证明之间的区别
是吗
首先我这个证明采用的
是一个狭义证明的理解
是在庭审阶段才适用的
那么审查它是在诉讼各个阶段
立案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
都是适用的
那么审查这里头
其实审查主体是公检法机关
但是证明是在庭审阶段
只限于控诉一方
因为公检法机关
如果作为审查主体的话
它不需要受到证明标准的
这么一个限制
只要内心存在疑问
它有裁判的义务
需要对这个问题予以澄清
它职权审查就可以
但是控诉一方
它作为一个证明主体
要对诉讼条件的问题予以证明
就需要达到一个证明标准的要求
如果说它不能够证明到
一个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也就是说它要请求法院判决
被告人有罪
这样一个实体请求的
程序性前提是不能够成立的
那么也就是说
它这个有罪判决的请求
也是不能够成立的
要承担一个不利的风险
但这里面还缺了一个问题
就是说实际上
咱们这个诉讼证明 通过你的分析
它要解决的是这个人
究竟有没有罪的问题
对吧
那么你的这个刑事诉讼要件
你要解决的是刑事诉讼
它的这个容允许性
那么这样的情况之下
我总感觉到这个证明
我们最后是一个实体上
这个人有没有罪
那么才涉及到这个证明标准
那你解决诉讼要件
是一个诉的允许性问题
那么它应该是国家职权探知的问题
包括你论文谈到了
在侦查阶段 起诉阶段
包括最后的审查阶段
都要来职权来调查这个
是不是具有所谓的这个容许性
这样一个刑事诉讼条件的问题
那为什么要给诉讼证明
给它又在一起
你又谈了诉讼要件被证明
我就非常不理解
因为可能这样
因为民事诉讼当中
控辩双方它是平等的私主体
法院是凌驾于二者之上的
但是在刑事诉讼当中
它的控方和作为裁判方
其实都是代表国家的国家机关
只是国家机关不同
他们背后代表的
这个主体都是一样都是国家
所以刑事诉讼它最后就归结为
国家和个人之间的一个对抗
那么通常来说理解证明标准
证明责任它是对于实体问题的一个
它是对于实体问题而适用的
但是因为控方
要对于实体内容进行证明
它附带的
对于这个实体问题适用的前提
也就是程序条件
也是需要加以证明的
是从这个角度
因为最后都是归结到
是不是很容易
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这么一个落脚点
有一个问题
你刚才这个问题可能是
刚才证明的主体是谁
对
就是诉讼要件的证明主体是谁
然后在后面的实体案件
里面的证明主体又是谁
因为提起诉讼这个要件
你不是有一个审查是说
我认真看了你的审查主体
是在公诉这个里面
审查的主体是检察院
对不对
在审查起诉阶段是检察院
审查起诉阶段是检察院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
证明的主体是谁
证明诉讼要件成立的主体是谁
检察院难道
它自己又是审查的主体
它又是证明的主体吗
而在审判阶段
显然证明的主体是公诉人
对不对
是检察院
那你这两个阶段的审查主体
是不一样的
证明的主体是不是一样的
傅老师的意思应该是
对于证明有一个广义的理解
把它也扩展到了审前阶段
我没有什么意思
我们现在在问你
因为你现在讲到的证明标准
我们其实非常疑惑
就是你在起诉要件审查的时候
就开始采取严格证明了
是吗
我们看到你这个文章里边
讲到了严格证明
我证明的部分还是
在法庭的庭审阶段
所以你这两个阶段混在一块的话
我们就是对你现在到底说起诉
我们先回来这个问题
起诉要件的审查
这个程序里边
审查的主体是公诉人
证明的主体是谁
我在文章里边提到
因为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在法庭阶段
它是一个很典型的三角型结构
我们现在回来诉讼审查阶段
对
在审前阶段
是一个类三角型的结构
在审查阶段我们看到的是
比如说在侦查阶段
看到的是公安机关和个人
但其实这里公安机关
它一方面是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
它是一个控方主体
另一方面又作为一个国家机关
它具有客观的义务
同时又作为一个审查的主体
它是一个机关兼具了两种身份
在审查起诉阶段也是这样的
它证明的主体是谁
审查主体是他们
难道它自己又审查又证明吗
对
作为控诉方它也要对这个
这个有点很难接受
我们很难接受
就是你不同的
OK 没有关系
就是我觉得
可能我们的疑惑都是一样的
尤其你采用了大量的
民事诉讼的理论去支撑
一个从价值开头不一样的
我追问实际上是因为
我们的困惑是几乎是一样的
再补充一个吧
其实也看出这个证明
跟我们前面的问题紧密相关
你如果使用说
自由的证明跟严格的证明
你要用在刑诉里边
而且证明标准也是一样的
这个我完全能够理解
因为就是证明标准越严格
对控方的要求越高
如果你证明不了那你就无罪了
这个我们都能理解
但是问题是
你使用的这个严格证明
自由证明在我们的民诉里边
就是一个就是傅老师讲的
证明的主体跟审查标准
绝对是分离的
不能可说原告
既是审查者又是证明人
法院又是证明人又是审查人
但是一弄到刑事里面就又乱套了
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还要注意一点
我们民诉讲的严格的证明
跟自由的证明
它严格的讲就是一个方式
严格证明一定要开庭
两造辩论 口头言词
直接言词 都要具备
但自由证明你可以询问当事人
你可以书面
你可以不询问任何人
你可以单询问一方
甚至那个 那个很严格的
那个开庭都没有必要
但是你如果说
这个所有的都要严格证明
那么我要问在侦查阶段
开庭要什么
在公诉 决定公诉条件的
你开不开庭 那谁来开
这些就全部混淆掉
所以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差别太大了
即便要借用的话
这些引用过的
你一定要告诉这个后果
要不然就把整篇文章
这个你自己就不知道糊涂
但是看的人就会有问题
所以这个问题我觉得
我们就不要为难她
这个民诉毕竟不是她的专业
刑诉你就考虑
这个怎么做就行了
至于民诉这些东西
你就作为一个引子
但是不要轻易说
我们刑诉
要怎么怎么严格的证明
或者说自由的证明
在我们民诉里边
自由的证明是绝对不可能要求的
达到特别高的
完全的证明标准
因为如果你就一个书面申请
就要求高度的盖然性
这个是强人所难
也不符合这个自由证明
而有些特殊情况
它不是能够推广的
所以这个问题我觉得
我这个你都可以不回答
我的也是我觉得
你把章程老师刚才说的
我们的审查是重点是
是解决裁判的合法性问题
你们的审查你刚才也回答了
这个根本在一刚开始写清楚了
后边的这些问题
你的思路就会分清楚了
而且你会知道有一些民诉的
有些论断是不能够
放在你这里面去同时存在的
对对 是
这是一个建议就是这样的
是
我在文章里面写的不是清楚
是要继续修改的
那没有关系
就是只是一个建议
好吧
你就回答结束了
刚才张老师提到这个国家诉权问题
我将这个诉权的权
界定成一个right就是利益的利
而不是我们通常理解那种power
权力的力
这样其实是因为我希望把
国家诉权把这个国家拟人化
把它放成一个
跟私主体一个同等的地位
这样的话能够实现控辩双方
它是一个平等的地位
那这样
其实这样一个理解
对于现代诉讼可能比较容易的
在我国古代由于官民之间的
它明显是不对立的
官府它具有绝对的权威
所以在我国古代的诉讼当中
官府应该主要还是一个
一个强制力的镇压的
这么一个角色
往下走
你不要这个征求我的意见
继续说
另外张老师在这边提到了
自诉案件当中的国家诉权问题
我主要
我还是将自诉案件
和公诉案件给分开讨论了
因为我认为自诉案件跟民事诉讼
相对来说接近程度更高
我们借用民事诉讼要件
理论的难度也比较小
那么就没有必要
就没有必要像公诉案件一样
那么重点的去讨论
所以国家诉权
可能需要把题目
了解它的题目
比如说你要想刑事诉讼
那你肯定在中国是包含
包含自诉 对
有些国家是没有自诉的
那你要是写刑事公诉案件的话
提出诉讼条件
那就可以顺理成章了
但是如果你只讲刑事诉讼的
诉讼条件的话
那一定要把中国的
自诉的部分要考虑进来
因为你要是没考虑进来的话
比如说你这个综合图表当中
你看图表4.1
然后立案审查阶段
你就只列了
一个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可是自诉案件
当中的审查主体就包括法院
这个地方就是受理方
受理它叫包括法院
所有在
所以你这里面就没有写法院
就显然是一个
所以这里边就是讲到公诉案件
一定要考虑到既有公诉也有自诉
这样的话你才能够
全面的把问题把握清楚
所以我在4.2的图表当中注意
但是这个图表没有注意到
另外你说公安机关
在侦查当中
要考虑到诉讼条件问题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时候
要考虑诉讼条件问题
这时候根本没有证明什么事
那怎么可能同时是证明主体
同时又是审查主体呢
那绝对是不可能的
两个角色不会是混合的
混在一起的
就说在这个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
它所发挥的作用
就是一个履行侦查职责
那个履行审查起诉的职责
是这样的一个问题
它跟那个法庭上要证明给法官看
那是两回事
所以这里边一个是把它表述清楚
另外你既然使用证明是个狭义概念
那指定就是法庭概念
就是要证明给法官看
对吧
那么审查起诉过程当中
侦查怎么可能又有证明又有审查
你这概念使用起来可能自己就
产生了一些不够统一吧
张老师刚才提到那个国家诉权
对于社会法益
和个人法益一个保护问题
对
所以这里面恐怕
需要更进一步的思考
如果你仅仅把你刑事公诉案件
那么国家诉权的问题
仅仅看成维护国家利益
这个理解可能是不完整的
因为它还要动用国家的刑罚权
要维护社会秩序
那么其中就旁及社会利益
和个人利益了
所以这个地方
你不能把它狭隘的理解为
我就是维护国家利益
因为国家利益就是什么国家安全
和国家一些整体方面的
一些权力及利益所在
就这个地方可能
还需要再进一步拓展思考
我在这个地方要
对我可能过多关注
公诉案件的大部分的情况
一些细节还是需要再介绍
不然不够周严
所以在写论文中
可能实时要把握
自己跟这个概念的同一性
就说你陈述概念的时候
一会儿有公诉一会儿又没有
一会儿有自诉一会儿又没有自诉
那么造成前后是实在没有统一
包括你前边用的证明一词
那也是要注重概念的同一性
和逻辑上的同一性
谢谢老师
完了吗
各位老师如果觉得我刚才的回答
可能还不是非常的好
看各位老师还有补充提问吗
那这样
就是答辩会就先到这里
我们要进行一个评议一下
我代表答辩委员的
五位老师向答辩人
宣布一下最后的这个评议结果
答辩委员会的各位委员
一致认为作者
这篇论文表明作者在民诉法
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领域
都有扎实的这个基础知识
有独立进行科研的这个能力
论文在选题上面
选择了一个在实践中有诸多困扰
而在中国国内的理论研究
相对比较少的一个主题
作者也尝试运用民事诉讼法的
相关的诉讼诉讼要件的相关理论
结合刑事诉讼要件的
基本的价值理念
对刑事诉讼的诉讼要件
进行了深入和独立的探讨
由于民事诉讼相关的理论
相对比较复杂
也增加了本文的这个难度
但是文章在刑事诉讼的
基本范畴的研究
对条件论的相关研究
起到了推进作用
也唤起了人们
对这个问题的相当的重视
虽然条件有很强的理论性
但是对刑事诉讼司法实践有
这个论文有一定的
这个借鉴作用
老师们也认为
论文还需要进一步的结合
刑事诉讼的自己的特点
并且结合我们的司法实践
再做进一步的深入的思考
争取在这个领域
做出更具有超越价值的
更有超越性的这种理论贡献
答辩委员会的表决结果是
五位委员一致同意通过毕业
一致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祝贺你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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