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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在线视频

下一节:物权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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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学习物权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它们分别是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根据宪法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相应地,《民法典·物权编》第五章

依据所有制对物权主体进行区分

物权编的平等保护原则

正是对这种基本经济制度的充分反映和具体体现

确立平等保护原则

保障所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的平等地位

确立起点的平等

使得每一个主体能够进行平等的交易和公平的竞争

平等保护原则包括这几方面内容

一是法律地位平等

二是适用规则的平等

三是保护的平等

具体而言,它指的是

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

遵守相同的规定

物权人的物权受到侵害之后

将受到包含物权法在内的民法的平等保护

对此民法典总则编第113条规定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这就民法整体明确规定了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而《民法典·物权编》第207条

则在物权的领域中做了进一步的深化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

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指的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

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

也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意来任意设定

民法典总则编第116条明确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可见,物权法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物权的种类法定

也就是说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属于

要由法律来规定

此处所说的法律必须是国家立法机关

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我国民法典承认了居住权

作为一种新的物权类型

在此之前,虽然有争议,但是它并不是一种受到法律明确承认的物权类型

不具有物权的效力

因此在民法典生效之前

并不存在作为物权之一种的居住权

内容法定,也就是说物权的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

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

例如,若当事人欲设立移转标的物占有的不动产抵押权

那么这就违反了法律对于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

则违反物权法定原则

该设权行为不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

至于是否发生物权以外的法律效力

另当别论

三、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又可以分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

物权是对标的物为直接支配的权利

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效力

物权的变动(尤其是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但是,物权变动的效果

不仅与交易关系的直接当事人相关

而且还潜在地对所有民事主体产生影响

典型者如房价暴涨情况下频发的一房二卖

因此,有必要将一定的公示方法

规定为物权变动发生效果的要件

从而使第三人能够从外部认识到

物权变动的法律现象

并以此外在的法律现象为基础

规划自己的生活

近代以来的物权法为了维护交易安全

将“公示原则”“公信原则”

确立为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

所谓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

必须依照法定的公示方式予以公示

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

民法典物权编第208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本条确立了公示原则

前述第208条已经明确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动产则以交付为变动的公示方式

此外,物权编还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之外

其他权利的变动方式的公示方法

例如民法典物权编第445条规定

应收账款质押应当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所谓公信原则是指

对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

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

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

相信它为真实的权利状态

并与登记权利人进行了交易

对这种信赖法律予以保护

例如甲购买一处房产之后交给乙管理

乙通过非法手段将该房产变更到自己的名下

后来,乙将房产出售给了善意的第三人丙

丙的合理信赖应当受到保护

这是因为如果登记制度不能产生公信力

则会形同虚设,无法维护交易安全

阻碍经济发展

公信原则表现为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登记记载的权利人

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

对此物权编第216条第一款规定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这一条确立了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

第二,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

而与权利人进行了交易,法律对此予以保护

也就是说即便登记记载的权利

和内容与真实的情况并不符合

第三人对此的合理信赖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可见,公信力实际上保护的是交易安全

也就是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如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

而并不涉及到公信力的

一般不能采用权利的推定效力

来确定物的归属和内容

如果双方当事人

对于登记记载事项的真实性有争议

可以通过《民法典物权编》第220条规定的

更正登记制度与异议登记制度予以明确

物权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物权和物权法概述

-1.1物权概述

--物权概述

-1.2 物权的分类

--物权的分类

-1.3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4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

-1.5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1.6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1.7物权的行使

--物权的行使

-1.8物权确认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物权确认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第一章 作业

第二章 所有权

-2.1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概述

-2.2所有权的种类

--所有权的种类

-2.3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章 作业

第三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3.2专有权

--专有权

-3.3共有权

--共有权

-3.4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

-第三章 作业

第四章 相邻关系

-4.1相邻关系概述

--相邻关系概述

-4.2相邻关系的类型

--相邻关系的类型

-4.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4.4违反相邻关系的后果

--违反相邻关系的后果

-第四章 作业

第五章 共有

-5.1共有概述

--共有概述

-5.2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

-5.3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

-5.4共有财产的分割

--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五章 作业

第六章 用益物权

-6.1用益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概述

-6.2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6.3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6.4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6.5居住权

--居住权

-6.6地役权

--地役权

-第六章 作业

第七章 担保物权

-7.1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概述

-7.2抵押权

--抵押权(一)

--抵押权(二)

-7.3质权

--质权

-7.4留置权

--留置权

-第七章 作业

第八章 占有

-8.1占有概述

--占有概述

-8.2占有的分类

--占有的分类

-8.3占有的取得与变更

--占有的取得与变更

-8.4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

-8.5占有的内容

--占有的内容

-8.6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保护

-8.7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

-第八章 作业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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