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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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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取得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值得注意的是

这里所有权的取得

实际上对应着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它们大都是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在这一节

我们将学习六种取得所有权的特别规定

它们分别是征收、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

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孳息的取得以及添附

下面分别来讲,第一种是征收

所谓征收,就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

通过行使征收权

在依法支付一定补偿的前提下

将组织或者个人的财产移转给国家所有

《民法典·物权编》第243条第一款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

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

我们要注意征收与征用不同

所谓征用,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第245条

指的是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

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

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虽然征收和征用都是国家通过行使行政权力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集体或私人所有权进行限制的方法

但是应当注意,征收需要移转所有权

而征用并不需要移转所有权

只是临时使用

此外,二者在补偿标准方面也存在区别

进行征收应当具备以下三方面条件

第一,要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共利益是由法律

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国家安全

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利益

国务院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

专门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了规定

第二,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民法典·物权编》第243条第一款的规定

也说明了这也强调了这一点

理由在于,一方面

为了充分保护私人和集体的财产所有权

因为征收是永久性的

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利

必须防止一些地方政府

及其工作人员以公共利益为名

滥用征收权力,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

另外一方面

在征收中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有利于督促政府依法行政

第三,依法作出补偿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除了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外

还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也就是说,要特别注意

征收组织、个人的住宅及其他不动产的补偿

不仅要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还要保障居住条件

二、善意取得

又称即时取得

是指无处分权人

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

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

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

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民法典·物权编》第311条

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人的物权

与善意取得人的善意之间选择保护后者

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促进交易流通,维护交易安全

鼓励交易。它的本质在于

只要善意的买受人

合理地信赖了登记或者占有

从而相信出让人对于不动产

或者动产具有处分权

就不必支付大量的调查成本

来审查出让人是否确实享有处分权

这样善意的买受人所从事的交易

便能够产生他所预期的效力

从而降低交易费用、鼓励交易与财产流转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

第311条和第313条的规定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五项

第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此处的处分指的是法律上的处分

也就是通过买卖、赠与、抵押

等使所有权发生转让或者权能分离的情形

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第二,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

在于保护受让人的合理信赖

因此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

《物权法》领域的善意是指不知

也就是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

让与人在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权

反过来,如果受让人为恶意

则无法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

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第三,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只有财产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才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换言之,善意取得仅适用于有偿交易

且这里的有偿必须是

相当于根据市场的价格判断

受让人所支付的价款与标的物的价值相当

第四,必须实际支付对价

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是

就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达成了协议

而没有实际支付

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第五,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也就是说,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除此之外,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中

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因为善意取得制度本身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种交易只能是合法有效的交易

如果交易被宣告无效、被撤销

自然无从谈起物权变动

另一方面

即使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同

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

如果受让人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

那么在受让人与这个第三人之间

仍然可能基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

此时,受让人是新的“无权处分人”

另外,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也就是说

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受让人即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标的物之上原先存在的负担因此发生消灭

例如,甲将其电脑抵押给乙,但未办理登记

但未办理登记

后来甲又将该电脑出卖给丙

如果丙在受让电脑时

不知道该电脑已经被抵押的事实

并且没有重大过错

则乙的抵押权应当消灭

丙取得无负担的所有权

三、遗失物的拾得

所谓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

遗失物的拾得是指发现并占有遗失物

遗失物并非无主物

也并非所有权人抛弃

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

而是所有权人、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

因此拾得遗失物之后

应当将其返还给失主

构成遗失物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占有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

如果是故意放弃占有的

那么所有权因为抛弃而消灭

该物成为无主物

第二,必须是无人占有的动产

这里的占有从主观心态来看

必须有占有的意图,客观上

拾得人必须实际上对物进行了管理和控制

第三,必须是拾得人拾得的动产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

拾得遗失物后

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不知道的,应该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可见,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以后

还负有一定的义务

包括,一是及时通知义务

也就是说,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失主

二是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

三是返还遗失物的义务

从物权变动的角度而言

如果是没有失主来认领遗失物的

拾得人并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318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

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因此,在我国,拾得遗失物

只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

一种特殊的方式和手段

四、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

《民法典·物权编》第319条规定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

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要注意的是认定漂流物、埋藏物

和隐藏物与遗失物的差异

所谓漂流物是指在水上漂流的动产

如水灾后河上漂浮着的各种财产

所谓埋藏物

是指埋藏于地下而所有人不明的动产

所谓隐藏物

是指隐匿于他物之中的物

这里要注意的是埋藏和隐藏的区别

一方面,埋藏是指将物埋藏于他人的土地之中

而隐藏则是将物藏匿于他物之中

如果某物不是隐藏于他物之中

而具有显而易见的特征

则属于遗失物或者抛弃物

拾得人拾得该物后

应当按照前面说到的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则

或者按照先占规则处理

另一方面,埋藏物一般年代久远

而隐藏物的时间相对短暂

在自己的房屋下发现了清代的银元

这些银元就属于埋藏物

五、孳息的取得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应的概念

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

换言之,是指民事主体

通过合法途径而取得的物质利益

它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所谓天然孳息

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

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

天然孳息可以是自然的,例如母鸡生的蛋

也可以是人工的,例如从羊身上剪下羊毛

但是人工产生的天然孳息

必须是没有对出产物进行过改造加工的

例如,从母牛挤下的奶属于天然孳息

可是用这些奶制成的奶酪就并非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

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

例如,出租房屋的租金、借贷的利息

法定孳息是由他人使用原物而产生的

自己利用自己的财产所得到的收益

以及劳务报酬等并非法定孳息

正是由于法定孳息是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

因此他的归属首先取决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即当事人的约定,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民法典·物权编》第321条规定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

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可见,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差别在于

取得孳息的人并不相同

六、添附

《民法典·物权编》第322条规定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的

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

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

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该条首次在我国的立法层面确立了添附制度

添附,是对加工、附合以及混合的总称

系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

通过附合、混合被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

或者利用他人之物进行加工,从而形成新物

添附之所以成为取得所有权的依据

原因在于添附一旦发生

要回复各物的原状或是已不可能

或是虽然可能却在经济上不可取

因此有必要重新确定

添附后形成的新物的所有权

(一)添附的形态

1.加工

所谓加工,是指在他人动产上劳作

使其成为新物的法律事实

例如,艺术家下乡游玩

在他人院落里发现一块原木,技痒难耐

搬回家后将其雕琢为根雕艺术品

2.附合

所谓附合,指的是两个以上的物相互结合

形成社会经济观念上的一个“新物”的法律事实

不动产与不动产的结合较少发生

我们关注的重点在于两种情况

(1)动产对不动产的附合

前者成为后者的成分

非经毁损或者变更物的性质而不能分离

例如,甲使用属于乙的一根木料作支柱

为自己搭盖一间房

木料成为房屋的重要成分

若将其拆除,将导致房屋成为危房甚至倒塌

基于“物尽其用”的考虑

法律不认可乙提起的所有物返还之诉

而是在承认房屋为不可分的一个物的前提下

重新确定其所有权的归属

(2)动产与动产的附合

甲使用乙的油漆喷涂自己的汽车

3.混合

混合,是指属于不同所有人的两个的动产相互混合

以至于不能识别或者识别花费过巨的法律事实

混合可以发生在相同形态的物之间

例如,将小块碎银融化

冷却后成为一个新的整体银锭

也可以发生在不同形态的动产之间

例如,方糖溶解于咖啡之中

(二)添附所得之物的所有权归属

依照条文的规定,分别处理

1.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3. 法律没有规定的

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要注意的是在情况三当中

发挥物的效用先于无过错当事人的保护

在前例之中

一个人的木料被另一个人用来修建自己的房屋

虽然木料的原所有权人没有任何过错

而修建房屋之人有明显过错

但是由于是动产添附于不动产

那么形成新物的所有权

归于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物权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物权和物权法概述

-1.1物权概述

--物权概述

-1.2 物权的分类

--物权的分类

-1.3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4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

-1.5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1.6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1.7物权的行使

--物权的行使

-1.8物权确认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物权确认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第一章 作业

第二章 所有权

-2.1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概述

-2.2所有权的种类

--所有权的种类

-2.3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章 作业

第三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3.2专有权

--专有权

-3.3共有权

--共有权

-3.4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

-第三章 作业

第四章 相邻关系

-4.1相邻关系概述

--相邻关系概述

-4.2相邻关系的类型

--相邻关系的类型

-4.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4.4违反相邻关系的后果

--违反相邻关系的后果

-第四章 作业

第五章 共有

-5.1共有概述

--共有概述

-5.2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

-5.3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

-5.4共有财产的分割

--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五章 作业

第六章 用益物权

-6.1用益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概述

-6.2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6.3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6.4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6.5居住权

--居住权

-6.6地役权

--地役权

-第六章 作业

第七章 担保物权

-7.1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概述

-7.2抵押权

--抵押权(一)

--抵押权(二)

-7.3质权

--质权

-7.4留置权

--留置权

-第七章 作业

第八章 占有

-8.1占有概述

--占有概述

-8.2占有的分类

--占有的分类

-8.3占有的取得与变更

--占有的取得与变更

-8.4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

-8.5占有的内容

--占有的内容

-8.6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保护

-8.7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

-第八章 作业

所有权的取得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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