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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线视频

下一节: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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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接下来进入到各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首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们从它的概念、取得、内容、消灭

以及它与“三权分置”背景下的

土地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六个方面来学习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

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

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

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986年《民法通则》首次以法律的形式

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7年《物权法》明确了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的性质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第330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

由农民集体使用的

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331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

耕地、林地、草地等

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如下特征

特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一般是农村土地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但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组织

或个人在履行一定的程序之后

也可以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是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特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

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土地根据用途的不同

可以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个体仅仅是其中的农用地

特征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

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不得将其用于非农建设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我们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

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两个方面来认识它

设定之后,才有可能流转

1. 设定

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

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而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它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最主要的方式

《民法典·物权编》第333条第一款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有别于一般的以登记为要件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

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承包合同生效时

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注意的是

《民法典·物权编》第333条第二款规定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

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们已经说过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要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仅仅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而并非一般的物权登记的性质

这一点需要注意

2. 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

采取互换、转让等方式

将已经设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或其中的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民法典·物权编》第335条

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均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流转其权利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业生产者之间流转

有利于实现农地资源优化配置

进行规模化农业经营

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价值

我们可以从流转的原则、流转的方式

流转合同和流转的公示4方面来理解它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

平等协商、自愿、有偿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

在同等条件下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这5项原则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主要有

互换、转让、出租、入股

【互换】是指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不同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之间

基于方便耕种或者各自的需要

而将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互交换

在互换之后,双方当事人

都丧失了各自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取得了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他人

由该他人成为土地承包关系的主体

原承包人退出土地承包关系的行为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

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

经发包方同意

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原承包方与发包方

在该块土地上的承包合同进行终止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全部

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

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出租后,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出租不得改变集体所有性质和农业用途

【入股】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进行出资

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入股

有利于土地的大规模合作生产和机械化作业

但是,股份合作解散时

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这里说到的出租和入股的流转方式

规定在了《民法典·物权编》第339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

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

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后涉及到公示的问题

《民法典·物权编》第335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

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可以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两方面看

1.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就是承包方的权利有

(1)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自主经营权

也就是说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种植什么作物

种植多少面积,或者安排什么种植、养殖项目

只要不改变农业用地的性质

不建造永久性建筑

不影响邻人的经营和邻人的种植

(3)依法流转权,前面已经说过

(4)承包地被国家征收的

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民法典·物权编》第338条就此特别申明

(5)最后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为以下三项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例如,承包方不得擅自在承包地上

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

取土、造砖,建坟

这些活动会对承包地发挥其农业生产功能

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有权制止

并且可以要求承包方赔偿损失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例如《土地管理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4条规定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

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

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

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接下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

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1)发包本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

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权利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

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权利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

和农业资源行为的权利

(4)在特定情况下收回承包地的权利

一般包含两种情形

也就是在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

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

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这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三款

另一种是承包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

发包方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5)在特定情况下调整承包地的权利

《民法典·物权编》第336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

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

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有5项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

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7条规定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

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

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

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

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我们从消灭的原因以及消灭的后果两方面来把握

就消灭原因而言,具体有以下6种

(1)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前收回

如前所述,原则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提前收回

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事由发生

例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第42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交回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抛弃其权利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未继续承包

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

承包期届满,由承包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如果承包方未继续承包,该权利自然归于消灭

(4)承包地被征收

(5)承包地灭失或严重毁损

无法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6)承包方死亡无继承人或者

继承人放弃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

消灭的法律后果有以下三项

(1)承包方负有返还土地的义务

(2)承包方享有取回权

所谓取回权指的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后

承包方有权取回其在土地上的

青苗、竹木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同时也负担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

如果上述工作物不能取回

或者取回有损其使用价值的

且继续留存对于土地的利用有利

承包方可不予取回

而可以要求发包方按价补偿

(3)特别改良费用或有益费用的补偿

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四款规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

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

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

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

1.土地经营权的产生沿革

土地经营权不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

它在我国经历了由政策提出,到单行法确认

最后被纳入民法典的发展过程

土地经营权是农村土地

“三权分置“改革中提出的概念

2018年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其法定化

并专节规定了”土地经营权“

就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事宜、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民法典的制定吸纳了以上政策和立法的变化

《民法典·物权编》第339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

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

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340条规定

土地经营权人

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

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341条规定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

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土地经营权的性质

土地经营权通常被认为属于用益物权之一种

它由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

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等合同设立

流转期限在为五年以上的,当该合同生效时

土地经营权即成立,但是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见,土地经营权采登记对抗主义

六、“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

原则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也就是说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户作为承包人

但是,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土地

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这就是《民法典·物权编》

第339条所规定的出租、入股

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之所以如此规定

是因为“四荒”土地属于未利用地

它们并不当然具有农业生产条件

很可能需要进行特别的投入方可用于农业生产

于是,不得将其强行平均分配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开发

此外“四荒”土地的开发

通常需要支付较大的成本

这就需要以一定的规模为基础

才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收回投资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担任承包方受到下面三项限制

第一,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在同等条件下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二,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

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的

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

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民法典·物权编》第342条规定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

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

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可见,必须登记,并取得权属证书

物权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物权和物权法概述

-1.1物权概述

--物权概述

-1.2 物权的分类

--物权的分类

-1.3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4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

-1.5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1.6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1.7物权的行使

--物权的行使

-1.8物权确认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物权确认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第一章 作业

第二章 所有权

-2.1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概述

-2.2所有权的种类

--所有权的种类

-2.3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章 作业

第三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3.2专有权

--专有权

-3.3共有权

--共有权

-3.4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

-第三章 作业

第四章 相邻关系

-4.1相邻关系概述

--相邻关系概述

-4.2相邻关系的类型

--相邻关系的类型

-4.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4.4违反相邻关系的后果

--违反相邻关系的后果

-第四章 作业

第五章 共有

-5.1共有概述

--共有概述

-5.2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

-5.3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

-5.4共有财产的分割

--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五章 作业

第六章 用益物权

-6.1用益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概述

-6.2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6.3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6.4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6.5居住权

--居住权

-6.6地役权

--地役权

-第六章 作业

第七章 担保物权

-7.1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概述

-7.2抵押权

--抵押权(一)

--抵押权(二)

-7.3质权

--质权

-7.4留置权

--留置权

-第七章 作业

第八章 占有

-8.1占有概述

--占有概述

-8.2占有的分类

--占有的分类

-8.3占有的取得与变更

--占有的取得与变更

-8.4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

-8.5占有的内容

--占有的内容

-8.6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保护

-8.7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

-第八章 作业

土地承包经营权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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