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物权法 >  第七章 担保物权 >  7.2抵押权 >  抵押权(一)

返回《物权法》慕课在线视频课程列表

抵押权(一)在线视频

下一节:抵押权(二)

返回《物权法》慕课在线视频列表

抵押权(一)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抵押权部分对应《民法典·物权编》第17章“抵押权”

这一章的规定分为两节

分别是: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

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除了最高额抵押之外

浮动抵押也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在我们的教科书上

我们分6个部分认识抵押权

一、抵押权概述

二、抵押权的设定

三、抵押权的效力

四、抵押权的实现

五、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别规定

六、浮动抵押权的特别规定

可见,前面4部分对应的是

抵押权的一般性规则

后面两部分对应的是两种比较特殊的抵押权

我们先从抵押权的概述开始

《民法典·物权编》第394条规定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

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可见,所谓抵押权是指债权人

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

不移转占有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时

可以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

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为物的担保的一种形态

它可以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性质

使其比人的担保具有更为优良的担保功能

有利于抵押权人也就是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同时抵押权不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

不妨碍抵押人对于抵押财产使用价值的利用

如此一来,对抵押人的利益损伤较小

因此抵押权对于交易的安全

与效益的最大化都有促进

被誉为“担保之王”

二、抵押权的设定

从以下抵押财产的条件和范围

抵押权登记两方面展开

(一)抵押财产的条件和范围

抵押财产也就是抵押人

提供担保用于设定抵押权的财产

《民法典·物权编》第395条和第399条

分别从正、反两面来界定抵押财产的范围

第395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可见,抵押物既可以是动产

也可以是不动产

反过来《民法典·物权编》第399条则规定了

不得抵押的财产的范围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

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从这正、反两方面来看

我们可以了解设定抵押权的

财产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须是具有独立交换价值

且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

例如,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自留地

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

基于我国土地公有的法律规定

它们一般不能通过抵押进入市场

第二,须是权属明晰且抵押人有处分权的财产

因此,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财产

例如权属有争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得抵押。尽管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身

是可以作为抵押财产进入市场的

但是,需要在明晰其权属之后才能够被抵押

在此之前,不能被抵押

第三,须是宜于由抵押人占有

使用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财产

因此,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不能作为抵押财产

这些出于公益目的而成立的

非营利法人的特定的

公益设施之上不适合设立抵押权

否则有违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和其他公益设施之外的其他财产

如汽车,可以设定抵押权

(二)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

其变动需有足够供外部可辨认的表征

由于抵押权的设定不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

也就是说抵押财产依旧由抵押人占有

因此不能够采取占有作为公示方法

而只能采取登记作为公示方法

关于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我们之前已经了解过所谓的

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

我国民法典对于不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

全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对于动产抵押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所谓登记生效主义是指

不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的设定

以登记为发生效力的要件

未经登记抵押权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

而且在抵押权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束力

所谓登记对抗主义

是指抵押权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即可以在动产上设定

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在设立抵押权合同的当事人之间

抵押权依据他们的合意成立进而有效

但是抵押权人不得以其抵押权对抗善意第三人

除非他进行了登记

此处所指的登记生效主义

与登记对抗主义体现在

《民法典·物权编》第402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及第403条:以动产抵押的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权的效力

我们从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

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以及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三方面来看

一、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

这一范围的确定不仅关系到抵押权的实现程序

而且影响后顺位抵押权人与一般债权人的利益

我们应当注意

第一,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财产的从物的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

例如,电视机和遥控板

这两者是需要结合使用的

根据物的性质

从物不能脱离于主物而存在

从物的命运跟随主物

第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

自扣押之日起

抵押权人收取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收取来的孳息,首先应当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

然后是主债权的利息,再然后是主债权

民法典第物权编第412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

自扣押之日起

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

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

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三,抵押财产毁损、灭失

如果其价值转化为其他形态

则其他形态的价值载体便成为抵押财产的代位物

抵押权人可就其行使抵押权

这是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的体现

第四,标的物有加工、附合或者混合的情形的

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添附后的新物

应当区别对待

(1)如果抵押财产因为添附

以至于其所有权为第三人取得

那么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添附所得的新物

但是及于第三人给付给抵押人的补偿金

反之,如果在添附之后

抵押财产的所有人成为了新的所有人

那么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所得之物

如果在添附之后

抵押人与他人成为新物的共有人的

那么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

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此外,《民法典·物权编》第417条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

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

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

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

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这属于“房地一体主义”的特殊情形

二、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首先,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也就是说

抵押权人的债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人

获得抵押权担保的债权

取得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的效力

其次,抵押权人享有顺位权

也就是说当同一财产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

各个抵押权人按照一定的顺位受偿

先顺位的抵押权人

有较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就不动产抵押而言

由于采登记生效主义

同一个不动产上有若干抵押权的

这些抵押权的顺位取决于登记的时间先后

对于动产抵押而言

则比较复杂

(1)动产之上竞存的抵押权之间

依其登记先后定顺位

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之间顺位相同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民法典·物权编》第414条规定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

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

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

第414条第一款的第一项

既适用于不动产抵押

也适用于动产抵押

第二项和第三项,虽未明说

但是仅针对动产抵押权而言

这是基于立法便宜而将两类

存在重大差异的抵押权杂糅在一起

一并规定所带来的体系矛盾

不过,该款各项均可适用于

同一动产上竞存的动产抵押权之间顺位的确定

在解释上应无歧义

(2)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之间

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定其优先顺位

民法典第415条规定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

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

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3)购买价金担保权可具有超级优先顺位

如果在宽限期内办理登记的

则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

这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第416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

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

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

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

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所谓“购买价金担保权”是民法典引入的新规定

源自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103条

“价款债权担保制度(purchase-money security interest,即PMSI)

(4)法定动产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动产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456条规定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

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再次,抵押权人享有保全权

《民法典·物权编》第408条规定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

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

也不提供担保的

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也就是说,在抵押权存续期间

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减少

或者使其价值处于一种持续减少的状态

使得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受到侵害

抵押权人便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

或者排除妨害

抵押权人还有权请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价值

或者增加担保

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甲

以其别墅向债权人乙设立了担保

由于该别墅为木质结构

且当地气候潮湿

导致房屋内部因年久失修而腐化

严重影响其价值

此时乙可根据法律的规定

要求甲公司对房屋进行修缮

并恢复其价值

或请求增加担保

最后,抵押权人享有处分权

抵押权人的处分权

包括对抵押财产本身的处分

以及对抵押权顺位权的处分

就前者而言

由于抵押权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

它随主债权的转让而一同转让

民法典第409条规定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

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

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但是,抵押权的变更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

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

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

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

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可见,抵押权人虽然可以处分自己的顺位权

但是由于此等处分可能涉及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

所以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我们分为5点来看

(1)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有处分权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

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

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

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该条与作为其编纂对象的

《物权法》191条相比

有较大改变。原则上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

而且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这也是抵押权追及效力的体现

不过,尽管抵押人可以自由转让抵押财产

但是他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如果抵押权人可以证明抵押财产的转让

可能损害自己的抵押权的

就可以要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

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要注意的是,即便如此

抵押权人并不能阻止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

(2)抵押人的出抵权

在抵押财产上设定抵押权后

抵押人还可以就抵押财产高出抵押担保的

债权的价值的部分再行抵押

例如,甲以价值100万元的房屋

对其向乙所负担的50万元债权设立了抵押

则其在房屋价值

高出乙的担保债权的价值范围内(即150万元)

还可再向其他债权人设立抵押

(3)抵押人的出租权

关于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可以有“先租后押”和“先押后租”两种情形

《物权法》第 190 条对它们分别作了规定

对此,《民法典·物权编》第 405 条

删除了“先押后租”的情形

因为这种情形按物权效力的一般规则处理即可

无须特别规定

仅保留了“先租后押”情形并作了适当的修改

即将“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

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修改为“抵押权设立前

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

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具体修改有两处:一是在时间点上

将“订立抵押合同前”修改为 “抵押权设立前”

因为从“订立抵押合同”到

“抵押权设立”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

而在这个时间差内,因抵押权尚未设定

故抵押财产出租的,也属于先租后押的情形

可见,物权法的规定显然不当地

限缩了“先租后押”的适用范围

二是增加了租赁权优先的条件

即抵押财产不仅已经出租,还须转移占有

之所以强调抵押财产已经转移占有

主要是考虑承租人没有占有抵押财产的

缺乏足够的公示

同时,增加转移占有的条件

还有利于防止租赁双方串通

改动租赁合同订立时间的现象

从权衡抵押权人和租赁权人的利益关系来看

只有在抵押权设立前

承租人已经租赁并占有抵押财产的

其优先权益才有保护的正当性

(4)抵押人的收益权

它指的是在抵押合同存续期间

抵押人以抵押财产获取利益的权利

在此期间内,抵押人就抵押财产

有收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权利

例如,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设定抵押

之后还可以将其房屋出租,收取租金

(5)抵押人的追偿权

它指的是,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

在债权人就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之后

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这里针对的是抵押财产是由

第三人所提供的情形而言

四、抵押权的实现

我们从实现的条件、实现的方式和实现的途径来看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是抵押权有效存在

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所谓“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有利于就自己的具体情况规划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比如,A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

用办公楼作为抵押,双方约定

A公司每半年必须提供审计的财务报表

如果不提供的话,银行可以拍卖办公楼

就其变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包括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

我们已经就这三种方式在前面进行了介绍

此处不再多说

抵押权实现的途径规定在民法典第410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

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

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该条比较全面地规定了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途径、方式

我们可以分两种情形来看

(1)发生了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如果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达成协议

那么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可以是折价

也可以是拍卖或者变卖,且无需人民法院介入

(2)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实现方式达成协议

那么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此时,实现方式就只有拍卖和变卖

没有折价,而且需要人民法院的参与

物权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物权和物权法概述

-1.1物权概述

--物权概述

-1.2 物权的分类

--物权的分类

-1.3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4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

-1.5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1.6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1.7物权的行使

--物权的行使

-1.8物权确认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物权确认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第一章 作业

第二章 所有权

-2.1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概述

-2.2所有权的种类

--所有权的种类

-2.3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章 作业

第三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3.2专有权

--专有权

-3.3共有权

--共有权

-3.4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

-第三章 作业

第四章 相邻关系

-4.1相邻关系概述

--相邻关系概述

-4.2相邻关系的类型

--相邻关系的类型

-4.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4.4违反相邻关系的后果

--违反相邻关系的后果

-第四章 作业

第五章 共有

-5.1共有概述

--共有概述

-5.2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

-5.3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

-5.4共有财产的分割

--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五章 作业

第六章 用益物权

-6.1用益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概述

-6.2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6.3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6.4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6.5居住权

--居住权

-6.6地役权

--地役权

-第六章 作业

第七章 担保物权

-7.1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概述

-7.2抵押权

--抵押权(一)

--抵押权(二)

-7.3质权

--质权

-7.4留置权

--留置权

-第七章 作业

第八章 占有

-8.1占有概述

--占有概述

-8.2占有的分类

--占有的分类

-8.3占有的取得与变更

--占有的取得与变更

-8.4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

-8.5占有的内容

--占有的内容

-8.6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保护

-8.7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

-第八章 作业

抵押权(一)笔记与讨论

也许你还感兴趣的课程:

© 柠檬大学-慕课导航 课程版权归原始院校所有,
本网站仅通过互联网进行慕课课程索引,不提供在线课程学习和视频,请同学们点击报名到课程提供网站进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