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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概述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第七章:担保物权

本章分为4节

各自对应《民法典·物权编》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之下的4章

即一般规定、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我们从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的属性

担保物权的分类,担保物权的效力

流抵押、流质押的效力

以及担保物权的消灭六个方面

来学习担保物权的共同问题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民法典第386条规定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

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所设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实现情形时

债权人得就该财产的变价款

优先受偿的一种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这将它与支配物的使用价值的用益物权区别开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

共同构成了我国物权法上的他物权体系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所规定的

担保物权的特征有以下6项

一、担保物权的设定

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也就是说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或者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

担保物权人可以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

从而保障其债权实现

二、担保物权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利

这种从属性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主债权与担保它的担保物权构成主权利与从权利

在例外情况下,虽然设定担保物权时

主债权尚未特定

但是,在实现担保物权之前

主债权必须特定,例如最高额抵押

(2)担保物权的效力随主债权的变动而变动

主债权移转,担保物权也随同移转

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

三、担保物权以债务人

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为客体

担保物权不同于保证之处就在于

它是以特定的财产为权利标的

而保证是以保证人的

一般责任财产或者信用财产为基础

担保物权的客体既可以是物

也可以是权利

这些物或者权利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的

也可以是第三人的

而保证人一定是主债权债务关系外的第三人

作为担保物权客体的权利

必须是可让与的财产性权利

四、担保物权所支配的是交换价值

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

用益物权是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

担保物权以获取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

为目的而设定

注重支配的是担保财产在拍卖、变卖时的价值

因此,同一物之上可以基于

对交换价值的分割而设立多个担保物权

五、担保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人不能对财产进行全面支配

且仅仅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

六、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变价权

对于其他物权而言

权利人不仅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

而且可以直接依法享有

对物的占有、使用等权能

且可以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

对于担保物权来说

权利人一般不能直接自力实现担保物权

必须通过约定和法定的方式

例如通过拍卖、变卖程序

就担保财产进行变价

然后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担保物权的属性

我们从3点进行把握

它们分别是从属性、不可分性与物上代位性

1. 从属性

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定

在性质上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

因此,担保物权无论是设立、移转还是消灭

均依从作为其主权利的债权

《民法典·物权编》第388条规定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债权移转,担保物权也随同移转

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

2. 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获得完全清偿之前

可以就担保财产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担保财产的价值变化以及债权的变化

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

也就是说,一方面

担保财产的各个部分担保债权的全部

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

有权就担保财产的全部行使优先受偿权

例如:甲、乙因共同继承关系而共有平房四间

二人因为向丙举债而在共有房屋之上设立抵押权

后来甲、乙分割共有房屋,各得二间

此时,丙仍然可以就全部四间房屋行使抵押权

并不受抵押物分割的影响

另一方面,债权是否被分割

对担保物权的存在不产生影响

例如,债权人将其受到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分割出去

并转让给多个受让人

那么各个受让人均可以

对担保财产享有担保物权

第三方面,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

是否已经部分履行

对担保物权的存在不产生影响

最后,如果担保财产

因可归责于担保人的原因而部分灭失的

担保人有义务以其他财产

补充担保财产所应具有的价值

未灭失的那部分担保财产

仍应当担保全部债权

如民法典第408条规定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

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3. 物上代位性。当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时

当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时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代替物(如,赔偿金)

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替物行使其权利

例如,甲为了向乙借款

将自己的一辆汽车出质给乙

该汽车后因发生火灾被烧毁

甲从保险公司获得了赔偿金

这笔赔偿金应当成为质押的标的

债权人乙可以对其优先受偿

《民法典·物权编》第390条规定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

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

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三、担保物权的分类

担保物权的分类可依据不同的标准

其中重要的分类有六种

它们是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与非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

动产担保物权

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

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保全型担保物权与投资型担保物权

第一类,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这是根据担保物权发生的原因

或设立方式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法定担保物权是指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或原因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

约定担保物权是指当事人

根据其意思而自由约定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

而非依法当然发生

区分它们的意义在于

法定的担保物权通常具有更加优先的顺位

例如,民法典第456条规定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

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此外,法定担保物权

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发生

那么实现此等担保物权的原因,也是法定的

而对于约定担保物权而言

实现这类担保物权的原因

除了法定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之外

还可以是双方当事人

通过意思自治而约定的原因

第二类,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

与非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

区分的标准为是否移转担保财产的占有

即是否将担保财产的占有

从担保人处移转至担保物权人处

质权、留置权为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

抵押权非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

自然,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在相当程度上

限制了担保人对担保财产使用价值的发挥

非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由于不需要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

那么抵押财产的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仍然可以享有对抵押财产的

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也就是说

仍然可以利用担保财产的使用价值

同时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

来担保债务的履行

这样可以充分的发挥担保财产的价值

例如,甲为了扩大生产向银行贷款

并以自有、自住的商品房

为银行的债权设定抵押

一方面,甲利用了房屋的交换价值

为自己设置了担保,成功获得贷款

得以扩大生产

另一方面,甲依然住在这套房屋中

充分满足了自己的居住需求

第三类,动产担保物权

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

这是根据担保标的的物理性质

对担保物权所作的分类

它们的公示方法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传统的大陆法系民法中

动产只能成为质押权的对象

不动产只能成为抵押权的对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民法典中动产既可以成为质押权的对象

也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对象

第四类,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这是以担保物权的设立

是否必须登记所作的分类

登记担保物权是指其设立必须以登记为要件

登记可以是生效要件,也可以是对抗要件

例如,房屋抵押权非经登记的不能成立

又如,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抵押的

非经登记不能成立,而以机动车来抵押的

非经登记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动产质权与留置权属于典型的非登记担保物权

第五类,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这是根据效力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留置性担保物权是债权人

占有债务人的主观价值较高的财产

从而间接地给予债务人心理上的压力

促使其清偿债务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为其典型

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是将担保财产的使用价值归债务人保有

而债权人仅掌握其交换价值,也就是说

将来就此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质权则兼具留置性担保物权

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的属性

第六类,保全型担保物权与投资型担保物权

这是根据担保物权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之间

有无牵连关系所作分类

保全型担保物权

是指担保财产与所担保的债权之间有牵连关系

并以保全该债权为主要功能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既属于此类,具言之

《民法典·物权编》第448条规定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

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该条点明了,对于一般的留置权而言

要求具有牵连关系

对于商事留置权,则无需如此

所谓“同一法律关系”

典型者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例如,小明球鞋破了,拿去补鞋摊位修理

修好后才发现自己没带现金

而摊主没有办理收款二维码

于是摊主将球鞋留置

要求小明改日带钱付款,再把鞋领走

但是“同一法律关系”又不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动产的返还请求权只要与一定的债权具有牵连关系

即可认为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可以成立留置权

例如《民法典·物权编》第460条规定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

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占有人为担保此必要费用求偿的债权

可向所有权人主张留置权

又如《民法典·物权编》第317条第二款规定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

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

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例如,甲在小区散步

拾到一只哈士奇宠物犬

一周后狗主人丁前来认领

此狗食量甚大,甲可以向丁主张狗食的花费

丁若不同意,甲可将狗留置

而投资型担保物权无需具有牵连关系

纯粹是债务人为了融资或保障其因

其他原因而发生的债权的实现

而设定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属于此类

四、担保物权的效力

我们可以从担保物权的

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竞存

以及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

并存时的责任承担三方面来了解

首先是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民法典第389条规定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

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可见,对于约定担保物权而言

当事人可以就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进行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民法典的上述规定而确定

第二,担保物权的竞存及其处理

担保物权的竞存是指

同一财产上并存的

数项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之间

发生的效力冲突,有下面几种

第一,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竞存

此时,最先取得对抗效力者优先

也就是说

先设立的动产抵押权已经登记的

取得对抗效力

此后,再在同一财产上设立质权的

先设立的抵押权自然可以对抗质权

反之,先设立的抵押权未经登记的

而后设立质权时

由于先设立的动产抵押权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尚未取得对抗力,不能对抗在后设立的质权

于是,在后设立的质权反而效力优先

第二,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

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这是因为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

多是债权人付出了劳动的报酬请求权

或者债权人所投入的材料

及垫付的其他费用的返还请求权

以及依合同发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应当予以优先保护

第三,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

此时依据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我们可以将该条的内容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

如果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

有债务人本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

那么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本人提供的

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

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

又有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

保证人和物上担保人处于同一清偿顺序

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前者承担保证责任

又可以要求后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保证人或者物上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

可以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第五,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

如果该物的担保在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上设定

则保证人在物上担保人

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

免除担保责任

但是,如果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

债权人放弃该物的担保

会对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产生何种影响

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五、流抵押与流质押

所谓流抵押、流质押

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由债权人取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

其中,约定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称流押契约

约定取得质押财产所有权的,称流质契约

流押契约、流质契约看似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实际上极易违反公平、诚信原则

以及有碍商业道德之建设

并非真正对契约自由的保护

它具有造成担保设定人与担保权人利益失衡

以及损害担保设定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之弊端

流质契约自罗马法以来受到否定

并逐渐以更为合理、公平的变卖权制度

取而代之

我国《物权法》第186条和第211条

分别禁止了流押契约和流质契约

那么这类契约所意图发生的所有权变动

自然不得生效,但是这在民法典当中有所改变

以民法典第401条为例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

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

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该规定的变化在于

它不像物权法第186条那样

明确对流押契约的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

因为那与物权无关

本应当是合同法所关注的内容

因此民法典第401条

以及第428条的规定更为妥当

它们否认当事人的意思

可以产生所有权变动的后果

但是依然承认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分

流押契约、流质契约与担保物权

实现方式之约定之间的差异

《民法典·物权编》允许当事人之间

就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作出约定

如双方当事人约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以担保财产径直充抵担保债务

在此情形,是属于流押契约

还是属于约定的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

要看是否排除了在实现担保物权时

对债权债务以及担保财产的清算程序

如果约定对担保物权的实现采用折抵的方式的同时

又约定排除清算程序的

则构成流质、流押契约

反之,则属于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约定

即折抵,这是合法的

原因在于,禁止流质与流押的主要目的

是为了确保担保物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在担保合同订立时的平衡

在担保物权实现的时点上

当事人双方约定债权人

通过折价的方式取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

并无不可

六、担保物权的消灭

担保物权的消灭

系指担保物权成立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

《民法典·物权编》第393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主债权消灭的情形

比如债务人完全清偿了金钱债务

根据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从权利的命运由主权利决定

担保物权实现的情形

例如,设定了抵押权的房屋通过拍卖被变价

此时,担保物权(抵押权)使命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情形中

权利人自然可以放弃其权利

权利因此消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返还给出质人

也就是说质权人丧失质押财产的占有

这属于质权消灭的特殊原因

此外,《民法典·物权编》第419条还规定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如果抵押权人

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后才行使担保物权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否则,诉讼时效制度将流于空泛

还有,《民法典·物权编》第391条规定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

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

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节结束

物权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物权和物权法概述

-1.1物权概述

--物权概述

-1.2 物权的分类

--物权的分类

-1.3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4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

-1.5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1.6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1.7物权的行使

--物权的行使

-1.8物权确认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物权确认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第一章 作业

第二章 所有权

-2.1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概述

-2.2所有权的种类

--所有权的种类

-2.3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章 作业

第三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3.2专有权

--专有权

-3.3共有权

--共有权

-3.4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

-第三章 作业

第四章 相邻关系

-4.1相邻关系概述

--相邻关系概述

-4.2相邻关系的类型

--相邻关系的类型

-4.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4.4违反相邻关系的后果

--违反相邻关系的后果

-第四章 作业

第五章 共有

-5.1共有概述

--共有概述

-5.2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

-5.3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

-5.4共有财产的分割

--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五章 作业

第六章 用益物权

-6.1用益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概述

-6.2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6.3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6.4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6.5居住权

--居住权

-6.6地役权

--地役权

-第六章 作业

第七章 担保物权

-7.1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概述

-7.2抵押权

--抵押权(一)

--抵押权(二)

-7.3质权

--质权

-7.4留置权

--留置权

-第七章 作业

第八章 占有

-8.1占有概述

--占有概述

-8.2占有的分类

--占有的分类

-8.3占有的取得与变更

--占有的取得与变更

-8.4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

-8.5占有的内容

--占有的内容

-8.6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保护

-8.7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

-第八章 作业

担保物权概述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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