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企业破产法 >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 第一节 破产原因 > 破产原因
大家好
我是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的老师 刘冰
欢迎大家学习《企业破产法》
这一讲我们一起来学习破产法原因
那什么是破产原因呢
首先我们看一下定义
破产原因
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日本学者认为
破产原因是指
为做出破产宣告而显示出的
财产状况恶化的事由
破产原因在英美法系中
也称为破产行为
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
称之为破产界限
破产原因不仅是
破产清算程序开始的原因
而且也是和解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
但是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
较破产清算和解程序更为宽松
不仅在破产原因已经发生时
可以申请重整
在企业法人明显丧失
清偿能力可能时
有发生破产原因可能的
就可以依法进行重整
理解破产原因概念时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要将破产原因与导致
破产原因产生的各种经济原因
相区别
破产原因是指
表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法律事实
而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陷入破产状况的各种经济原因
如经营管理不善
严重亏损
承担担保责任乃至天灾人祸等
于法律上的破产原因的意义
完全不同
了解了破产原因基本概念后
我们看一下破产原因的立法表现
列举主义是列举各种具体的破产行为
如英国1914年
破产法第1条规定了
8种破产行为
作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
是世界上第一部采用
列举式的破产法
除了英国还有加拿大
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中国香港等
美国1898年
破产法也采取了列举
具体破产行为的方式
但美国在1978年
修订后的破产法改为概括主义
实际以不能清偿为破产原因
列举主义在立法形式上受早期
破产犯罪立法思想的影响
将着眼点放在债务人
具体实施的不当行为上
故采用列举的方式
逐项加以规定
优点是规定明确具体
便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认定
弊端是执行僵化
缺乏弹性
不易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灵活
具体适用
概括主义
是对破产原因从
法学理论上作抽象概念性的规定
着眼于破产发生的一般原因
而非具体行为
通常在立法中有三种
概括规定破产原因的方式
1 不能清偿或不能支付
2 资不抵债
在国外通称为
债务超过
3 停止支付
这种立法方法主要是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
例如德国 意大利 日本 法国等
在概括主义模式下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有利于根据实际情况
灵活适用法律
但是如果没有有效的制约机制
容易发生法院的擅权行为
在破产法发展过程中
各国立法不断相互借鉴融合
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目前各国在破产原因的立法上
已有向概括主义转化的趋势
一些原来采取列举主义国家
开始改为概括主义
例如英国破产法
在1986年重新制定后
对破产原因也采取了概括主义
这两种方式各有所长
也有的国家同时兼采两种方式
既有概括性规定
又做列举式的规定
如瑞士 葡萄牙 智利 巴西等国
可以称为折衷主义
那么我国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
有哪些呢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
共同破产原因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
或者有明显
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这是破产重整的特殊原因
总结一下
破产原因一共有三个
第1和第2个是破产的一般原因
条件1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条件2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条件3
是破产重整的特殊原因
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如果单纯从法条文义上看
条件1主要适用于
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和资不抵债比较明显
不需要评估和审计的案件
条件2适合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但资不抵债不容易判断的案子
立法之所以区别规定
是因为债务人如果资产超过负债
从理论上讲
自愿清偿或强制执行
是可以实现债权的
不用启动破产程序
所以债务人自愿破产时一般要
提供自己资不抵债
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明
债权人申请时
不需要证明债务人
已经资不抵债不能清偿
因为这超过了债权人的能力范围
债权人只要证明
务人停止支付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就可以推定债务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接下来我们进一步了解
不同条件的具体含义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规定了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条件
1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 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 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这三个条件是且的关系
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才能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规定
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等
显示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为
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也就是说资产负债表 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只要有一个可以证明就可以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规定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 因资金严重不足
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
无法清偿债务
2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
无法清偿债务
3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法清偿债务
4 是长期亏损
且经营扭亏困难
无法清偿债务
5 导致债务人
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所列这些情况
多数只能推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
可以让债权人顺利提出破产申请
但是如果有反证
证明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
人民法院当然
就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这一讲的内容就讲到这里
谢谢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
--破产法概述(一)
-第二节 破产法概述(二)
--破产法概述(二)
-第一节 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的提出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第二节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三节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
--债务人财产概述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第四节 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一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破产债权的申报
-第三节 破产债权的确认
--破产债权的确认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第三节 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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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
--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第二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五节 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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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第二节 别除权(一)
--别除权(一)
-第三节 别除权(二)
--别除权(二)
-第四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五节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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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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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第二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