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企业破产法 >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 >  破产申请的提出

返回《企业破产法》慕课在线视频课程列表

破产申请的提出在线视频

下一节:破产申请的受理

返回《企业破产法》慕课在线视频列表

破产申请的提出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大家好

我是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的老师 刘冰

欢迎大家学习《企业破产法》

这一讲我们一起来学习

破产申请的提出

在学习破产申请的提出前

我们先回顾一下第二讲

破产法立法准则中

提到过的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

这是两种破产程序的启动方式

所谓职权主义

是指法院必须依据

债权人债务人等当事人的申请

启动破产程序

无权在无人申请的情况下

自行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

所谓的职权主义

是指法院启动破产程序

并不以存在当事人申请为必要条件

只要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

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

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

现代各国早已摒弃了有罪破产的概念

认为破产程序的启动

主要为私法调整范围

国家不宜过多干预

侵害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利

所以目前破产立法趋势是

以申请主义为主

但有的国家立法者认为

仅依靠申请主义

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而无人对其提出破产申请时

法律如果不干预

便难以保证对

全体债权人的清偿公平

所以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破产立法

对破产程序的启动

采用以申请主义为主

职权主义为辅的原则

在可能纠正清偿不公的最后控制阶段

也就是诉讼与执行过程中

法院发现

债务人有依法应

宣告破产的情况

可以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

我国破产法在破产程序启动问题上

采取的是申请主义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

启动破产程序

无人申请时

人民法院不能自行启动破产程序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破产法也规定了

几种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

作出破产宣告的情况

但是与真正意义上的职权主义的性质

是完全不同

例如《企业破产法》

关于国务院

金融监管机构申请权的规定

既然采取的是申请主义

申请人是谁呢

谁有权申请破产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

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

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

已解散但未清算

或者未清算完毕

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另外

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

等金融机构有破产原因的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

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也就是说我国破产法规定

有权申请破产的主体包括

债务人

债权人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其中

根据公司法

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包括未清算完毕情形下

已经成立的清算组

以及应清算

未清算情形下

依法负有启动清算

程序的清算义务人

即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控股股东

《公司法》对此也作有相应规定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但在此与其说

清算组有破产申请权

不如更准确的说

清算组负有破产申请的义务

明确了破产申请人之后

下一步就要了解

破产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因为不同的申请人

提交的材料略有不同

企业破产法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申请

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 申请目的

3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

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

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职工安置预案

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

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提交了上述这些材料后

如果申请人不想申请了

那么可以像一般的民事案件

撤回申请吗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但破产案件受理后

为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不允许再撤回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撤回后

申请人仍然有权就同一个案子

以相同的理由

再次提出破产申请

因为有可能

申请撤回后

债务人企业的情况

发生了变化

出现破产原因

符合申请破产的条件

也就是说

破产案件并非像

普通民事案件那么样

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诉讼权利

除了破产申请外

还有其他破产案件提出方式

例如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受理

简称执转破

一般而言

债务人有能力

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应当强制执行

但有时候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

强制执行也履行不了

为了保障对所有债权人公平

有序清偿

应该适用破产程序

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

具有企业破产法规定

具有企业破产法规定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的

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

或者被执行人同意

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执行人的执行

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

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换而言是《企业破产法》的调整对象

二是被执行人

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

申请执行人

书面同意

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三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即存在破产原因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

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下列材料

1 执行案件移送破审查决定书

2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

3 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

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已查封

扣押

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4 执行法院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5 被执行人债务清单

6 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受移送法院

不得以材料不完备拒绝接受

收到材料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作出裁定后应当在5日内

送达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并送交执行法院

如果受移送法院

裁定不予受理

或驳回申请

应当在裁定生效后7日内

将接收的材料

被执行人财产退回执行法院

执行法院恢复执行

这一讲的内容就讲到这里

谢谢

企业破产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

--破产法概述(一)

-第二节 破产法概述(二)

--破产法概述(二)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一节 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的提出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三章 管理人制度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第二节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三节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

--债务人财产概述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第四节 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五章 破产债权

-第一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破产债权的申报

-第三节 破产债权的确认

--破产债权的确认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七章 破产和解制度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

--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八章 破产重整制度

-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第二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九章 破产清算制度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第二节 别除权(一)

--别除权(一)

-第三节 别除权(二)

--别除权(二)

-第四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五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六节 习题

--习题

第十章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第一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第二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破产申请的提出笔记与讨论

也许你还感兴趣的课程:

© 柠檬大学-慕课导航 课程版权归原始院校所有,
本网站仅通过互联网进行慕课课程索引,不提供在线课程学习和视频,请同学们点击报名到课程提供网站进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