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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节: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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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大家好

我是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的老师 刘冰

欢迎大家学习《企业破产法》

这一讲我们一起来学习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首先我们讲解第一部分

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重整原因

在讲重整申请与受理之前

先明确一下

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国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

由于重整程序复杂

费用高昂 耗时长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

中小型企业

则往往采用更为简化的破产程序

比如和解程序

接来下我们看一下重整原因

重整原因在第三讲破产原因中提到过

我们再温习一下

重整原因一共有三个

前两个是重整 清算

和解通用的破产原因

第三个是破产重整特有的原因

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是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

即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

需要注意的要点有以下三点

要点一 债务人可以在发生破产原因

或有发生破产原因可能时

提出重整申请

要点二 债权人提出重整的原因

仅限于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

要点三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

即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的重整原因

除金融机构特殊情况外

只能适用于债务人自愿

提出重整申请的情况

明确了重整适用范围

和重整原因后

我们看一下第二部分内容

重整的申请与受理

重整程序的申请主体

我国破产法不允许

在无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情况下

由法院依职权受理重整案件

可以申请重整程序的主体包括

1 债务人 2 债权人

3 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

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4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我们前面讲的这些要点

最终是为了回答这两个问题

申请主体该如何提出重整申请呢

提出的重整申请需要经过什么样的审查

才能被受理呢

破产法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申请人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 申请目的 3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

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

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重整申请提出后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

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 并予以公告

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

可分为实质审查

是否存在重整原因

是否符合受理案件的实质要件等

与形式审查

法院有无管辖权 申请主体是否适格

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受理案件的形式要件

如 提交文件是否齐备等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

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

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

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

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

裁定受理期限的

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

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

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至破产宣告前

经审查发现债务人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

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最后我们看第三部分内容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

至重整程序终止 为重整期间

需要注意的是 所谓重整期间

仅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

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

并得到法院审查批准

或重整计划草案

未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

或人民法院不予批准的期间

重整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

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明确重整期间后

需要进一步了解重整期间

债务人财产管理的不同方式

在重整期间

债务人的财产管理

和营业事务执行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管理人负责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

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

负责营业事务

管理人聘任债务人的

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的

费用属于破产费用

从破产财产中随时清偿

第二种方式是债务人自行负责

在重整期间 经债务人申请

人民法院批准

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依照破产法规定

已接管债务人财产

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

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

和营业事务

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

由债务人行使

如果债务人有欺诈

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

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的

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宣告债务人破产

无论重整程序采用哪种管理模式

一旦程序开始就会对一些权利的

行使产生限制

目的是为了保障重整程序的整体利益

重整程序开始的效力

一是对担保权行使的限制

为了保障重整目的的顺利实现

保证债务人能够继续

利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破产法规定 在重整期间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

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但是 担保物有损坏

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

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

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恢复行使担保权

二是为继续营业的借款

在重整期间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

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债务人在重整期间

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

性质属于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三是取回权的限制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

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

要求取回的

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所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是指符合事先约定的取回时间

以及其他条件

四是出资人投资收益分配的限制

在重整期间

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

债务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向第三人

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但是 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这一讲的内容就讲到这里

谢谢

企业破产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

--破产法概述(一)

-第二节 破产法概述(二)

--破产法概述(二)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一节 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的提出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三章 管理人制度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第二节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三节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

--债务人财产概述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第四节 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五章 破产债权

-第一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破产债权的申报

-第三节 破产债权的确认

--破产债权的确认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七章 破产和解制度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

--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八章 破产重整制度

-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第二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九章 破产清算制度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第二节 别除权(一)

--别除权(一)

-第三节 别除权(二)

--别除权(二)

-第四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五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六节 习题

--习题

第十章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第一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第二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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