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企业破产法 >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 >  破产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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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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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大家好

我是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的老师 刘冰

欢迎大家学习《企业破产法》

这一讲我们一起来学习破产撤销权

首先我们看一下

什么是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

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

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

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

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并追回财产的权利

在各国破产立法中

撤销权的称谓不同

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撤销权

日本破产法称之为否定权

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

称之为可撤销交易制度

那么破产撤销权

与破产无效行为有什么区别呢

破产无效行为制度是规定债务人

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

进行的损害债权人共同利益

或破产公平清偿行为无效的制度

我国破产法规定

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

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

或这不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这些行为无效

破产无效行为制度

和破产撤销制度

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

纠正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债务人加害行为

具有相同的功能

但作为不同法律属性下的实体制度

二者在权利性质 效力 行使主体

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

区别一产生的法学理论基础不同

两个制度涉及的

溯及主义与不溯及主义两种立法

溯及主义认为

破产程序启动的效力溯及启动前

发生破产原因时的行为

不溯及主义认为启动的效力

不溯及启动前发生破产原因时

所作的行为

遵循不同的立法主义

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

临界期间内所做

有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两种不同的实体法调整制度

破产无效行为制度源于溯及主义

破产撤销权源自不溯及主义

区别二权利人对行为性质的影响不同

债务人的违法行为

随着破产程序启动

而依据法律自动成为无效行为

无效行为不会因为权利人的承认

超过时效

或无效原因消灭等而变为有效

它强调的是国家

对违法行为的主动干预和制裁

破产撤销权

强调的是国家对清偿秩序的保护

突出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

通常撤销权人

对是否行使撤销权有判断选择权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

撤销权人不行使撤销权

国家不能主动干预撤销

区别三权利行使的主体不同

根据民法对无效行为的处理原则

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

任何人都可以主张无效

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

虽然只有享有权利的当事人

才能提出行为无效的主张

但法院也可以在无人申请的情况下

主动审查

并宣布行为无效

而对可撤销行为

只有享有撤销权的人

才可以提出撤销主张

其他人无权要求撤销

法院也不能主动撤销

破产法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由管理人代表债权人行使

对于管理人而言

及时行使撤销权即是一项权利

又是一项义务

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

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

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

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

区别四涉及的行为范围有所不同

破产撤销权指向的行为范围比较宽泛

只要行为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

都可以被撤销

而破产无效行为范围比较窄

一般将无效行为限定为法律行为

我国只规定了为逃避债务

而隐匿转移财产的和虚构债务

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两类行为是无效的

区别五权利除斥期间

或时效期间不同

各国破产立法对撤销权的行使

都规定了除斥期间或诉讼时效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时效

为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

而破产无效行为

原则上不存在除斥期间

或消灭时效

无论什么时候发现

都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我们看一下破产撤销权的内容

及构成要件

破产撤销权的内容是指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 无偿转让财产的

2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 放弃债权的

另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

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 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通常

是在已经发生破产原因

或因该行为

而引发破产原因的情况下进行的

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客观后果

并可推定具有欺诈

或偏颇性清偿的不公平性质

撤销权构成的法律依据

具有道德风险的因素

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财产减少

还可能因为经营失误

管理不善

交易损失等正常市场风险导致的

这种情况虽然债权人利益也受损

但不能行使撤销权

以破产撤销权内容为基础

我们分析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

可以分为客观要件和主管要件

客观要件包括

第一 债务人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且继续有效存在

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行为

均是以财产或财产性权利为标的

不具有财产性内容的行为

不属于破产法规定的撤销行为

撤销权设置的目的是

纠正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恢复其责任财产

防止债权人的利益受到非法损害

所以从理论上讲

撤销权构成的前提应是存在

或可以推定存在因债务人的

可撤销行为

使债权人受偿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

第二 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

法定可撤销期间内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第三 撤销权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破产法规定

在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

追回财产 进行追加分配

撤销权的主观要件

有的国家规定

破产撤销权的成立无须主观要件

有的国家规定

债务人尤其是交易相对人

和转让人的主观意思是否为恶意

对撤销权的构成具有一定影响

如德国 英国等

我国破产法对撤销权采取

形式判断原则

没有规定破产撤销权构成的主观要件

这一讲的内容就讲到这里

谢谢

企业破产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

--破产法概述(一)

-第二节 破产法概述(二)

--破产法概述(二)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一节 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的提出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三章 管理人制度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第二节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三节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

--债务人财产概述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第四节 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五章 破产债权

-第一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破产债权的申报

-第三节 破产债权的确认

--破产债权的确认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七章 破产和解制度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

--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八章 破产重整制度

-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第二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九章 破产清算制度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第二节 别除权(一)

--别除权(一)

-第三节 别除权(二)

--别除权(二)

-第四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五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六节 习题

--习题

第十章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第一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第二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破产撤销权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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