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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一)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大家好

我是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的老师 刘冰

欢迎大家学习《企业破产法》

这一讲我们一起来学习别除权(一)

首先我们看第一部分的内容

别除权的权利属性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

设有物权担保

或享有法定特别优先权

而在破产程序中

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

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我国破产法没有直接使用别除权的概念

但学术研究中

仍然一直在延用这个概念

我国破产法规定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

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

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个规定就是破产法理论上的别除权

明确了概念后

我们看一下别除权的特征

一是别除权是对债务人财产

行使的权利

二是别除权是针对债务人

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

三是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

别除权的优先权

包括优先受偿权和优先行使权

优先受偿权是别除权特征之一

那么优先行使权呢

我国破产法只规定了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

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

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

可以行使权利

但是对破产清算程

如何行使没有明确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

别除权在破产清算程序

和破产和解程序中的行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规定

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

对债务人特定财产

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

就该特定财产

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

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

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

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

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

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

我们对最高院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

做一下梳理

第一 别除权人在破产清算

和破产和解程序中

可以随时行使优先受偿权

也就是说

与在破产程序之外的权利行使相同

权利行使的条件具有连续性

并不因破产申请的受理而隔断

所以不受破产法

有关对普通破产债权

行使规定的限制或禁止

例如 不受破产法规定的

“受理破产申请后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

债务清偿无效”的限制

不受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

债务人中发生破产原因情况下

对债务人的个别清偿可以撤销的限制

第二 别除权人就担保物行使权利

不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更不受其表决结果的限制

第三 可以阻止别除权人

就担保物行使权利的情况

是“单独处置担保财产

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

而应整体处置 ”

四是除破产法另有规定外

别除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围原则上

依《民法典》确定

包括债务本金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权利的费用

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

也要从其规定

接下来我们看第二部分内容

重整程序中别除权的暂停行使

前面我们讲到别除权

在破产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中

行使不受限制

但在重整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

是受到限制的

下面我们看

为什么要限制别除权的行使

如何限制的

我国破产法规定

在重整期间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

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所谓暂停行使

表明是一种暂时性的措施

但我国破产法没有规定

担保权暂停行使的期间

这不利于担保权的行使

说暂停行使

我们先看担保债权暂停行使的范围

担保权暂停行使的范围

必须根据企业重整是否需要

使用担保财产来确定

对重整没有使用的财产

就不必暂停担保权的行使

应当及时变卖

清偿担保权人

从企业重整是否需要看

主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

其一是担保财产

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或者说企业重整

对担保财产的依赖程度

其二是暂停行使对担保权的影响

即重整企业对担保财产的占有与使用

是否会损害担保权利

影响其优先受偿权

另外 破产法规定

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

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

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恢复行使担保权

大概了解了担保债权暂行行使的范围

接下来我们看

担保权人暂停行使的具体权利

担保权人的权利

可以分为对担保物的变现权

和对变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重整程序中

担保权人暂停行使的是对

担保财产的变现权

但对担保财产变现后

款项的优先受偿权

并不停止行使

破产法规定

即使在担保财产不变现时

担保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也不受影响

应当确保实现

总结一下

重整程序对担保权人的权利限制

应明确以下几项

第一 重整程序对担保权行使的限制

仅限于中止对担保财产的变现处置

不涉及对变现款的清偿中止

破产法规定

担保权的优先受偿

也不在破产财产统一分配之列

而是在此前单独进行

担保权因担保财产的变现

已经丧失特定财产形态的担保效应

转化为对变现款的优先受偿权

如果不能及时优先受偿

将使原有担保权丧失保障作用

所以担保财产变现后

担保权人可以立即要求优先受偿

任何人不得扣留变现款项

例外允许提存的情况

后面详细讲解

第二 有的人主张

对担保物的变价款

以提存名义予以扣留

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破产法规定

除了下列特殊情况外

担保财产变现款不得做提存扣留

1 担保债权存在争议

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

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2 担保债权为附条件债权

且生效条件尚未成就

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份额提存

3 债权人未受领款项

管理人应当提存

第三 担保物变现款项

只能优先清偿担保债权

重整企业再需要资金

也不能非法挪用该款项

决不允许以重整需要为借口

将担保物变价款变成企业周转资金

在担保债权获得全额清偿前

未经担保债权人同意

原则上管理人不得将这部分款项

用于任何支出

或者清偿债权

包括生产经营费用的支付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这一讲的内容就讲到这里

谢谢

企业破产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

--破产法概述(一)

-第二节 破产法概述(二)

--破产法概述(二)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一节 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的提出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三章 管理人制度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第二节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三节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

--债务人财产概述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第四节 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五章 破产债权

-第一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破产债权的申报

-第三节 破产债权的确认

--破产债权的确认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七章 破产和解制度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

--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八章 破产重整制度

-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第二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九章 破产清算制度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第二节 别除权(一)

--别除权(一)

-第三节 别除权(二)

--别除权(二)

-第四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五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六节 习题

--习题

第十章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第一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第二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别除权(一)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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