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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大家好 我是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的老师 刘冰

欢迎大家学习《企业破产法》

这一讲我们一起来学习法律责任

在总结和学习破产法的法律责任之前

首先我们看一下第一部分内容

法律责任的形式

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但破产法主要涉及的

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就不在本讲中过多涉及了

第二部分内容是导致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

特殊主体需要对企业破产负有法律责任

第一种是民事责任

情况1 破产法规定企业董事 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

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这里的责任不仅包括民事责任

还包括任职资格的限制

企业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担任

其他企业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情况2 债务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

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管理人应当追回

对于 非正常收入 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

债务人具有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时

债务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利用职权获取的下列收入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

一 绩效奖金

二 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

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三 其他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

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

董监高人员负有返还非正常收入

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的责任

情况3 破产法司法解释规定

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

主张公司的发起人

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等

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

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

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 企业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需在一定条件下

承担出资缴纳瑕疵的相关责任

第二种是刑事责任

《刑法》第168条规定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 企业的工作人员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

造成国有公司 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68条规定的犯罪主体身份特殊

是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

造成国有公司 企业破产的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要承担刑事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

妨碍破产程序需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第一 违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义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

经人民法院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拘传

并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

拒不陈述 回答

或者作虚假陈述 回答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 违反说明 提交义务

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

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

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

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

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

印章和账簿 文书等资料的

或者伪造 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

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 违反限制居住义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擅自离开住所地的

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 拘留

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四 管理人违反破产法规定的

管理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责

忠实执行职务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给债权人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我们看一下虚假破产的法律责任

我们先看虚假破产的民事责任

债务人有破产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

我前面有讲过 这里我们回顾一下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 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 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债务人具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 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破产无效行为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 转移财产的

二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了解完民事责任后

我们最后看一下虚假破产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62条之二规定

【虚假破产罪】公司 企业通过隐匿财产

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

处分财产

实施虚假破产

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这一讲的内容就讲到这里 谢谢

企业破产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

--破产法概述(一)

-第二节 破产法概述(二)

--破产法概述(二)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一节 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的提出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三章 管理人制度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第二节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三节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

--债务人财产概述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第四节 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五章 破产债权

-第一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破产债权的申报

-第三节 破产债权的确认

--破产债权的确认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七章 破产和解制度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

--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八章 破产重整制度

-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第二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九章 破产清算制度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第二节 别除权(一)

--别除权(一)

-第三节 别除权(二)

--别除权(二)

-第四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五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六节 习题

--习题

第十章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第一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第二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法律责任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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