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企业破产法 >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  第四节 破产抵销权 >  破产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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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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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大家好

我是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的老师刘冰

欢迎大家学习《企业破产法》

这一讲我们一起来学习破产抵销权

首先我们看一下破产抵销权的概念

破产法上的抵销权

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

即破产人负有债务

无论是否已经到期

标的是否相同

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

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

管理人主张抵销

但是 有些债务是禁止抵销的

第一 债务人

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

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禁止抵销

禁止抵销的原因是

这种债权虽然成立在破产申请前

属于破产债权

但是对于债务来说

取得的时间却是破产申请受理之后

债权转手后禁止抵销

因为转手过程中

可能出现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情况发生

破产债权一般只能得到一定比例的清偿

甚至得不到清偿

实际价值远低于名义价值

如果用它抵销债务

却可获得全额清偿

这两者之间差额巨大

第二 债权人

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

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禁止抵销

但是 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

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

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如果不禁止这种情况抵销

会可能出现债权人购买债务人财产

恶意不清偿的情况

等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

再用不能获得全额清偿 的债权去全额抵销

第三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晓

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

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禁止抵销

但是 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

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

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禁止这种情况抵销的理由

与第一种情况相同

只不过因为当事人主观上明知

破产事实存在 会恶意取得债权

我国破产法除了规定

这三种禁止抵销的情况外

还禁止破产企业股东

欠缴的注册资本金与破产债权之间的抵销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

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

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另一种情况是

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禁止欠缴注册资本抵销主要有以下理由

理由一 这种抵销行为的法律性质

这种抵消行为的法律性质

与一般债务抵销的法律性质不同

因为这种抵销行为

不仅要考虑法律关于债务抵销的一般规定

还要考虑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

尤其是资本充实原则

公司法确定的股东足额缴纳出资义务

在任何情况下必须严格遵守

公司破产也不例外

理由二 两种债权的法律性质不同

清偿财产范围不同

股东缴付出资不仅是债法上的义务

也是公司法上的义务

但破产债权属于普通商事债权

两者的性质不同

公司用股东的出资对外承担债务

破产债权只能通过破产分配获得清偿

不能从股东处以出资名义

直接获得优先清偿

包括抵销清偿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

破产抵销权有哪些特点

特点一

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于抵销的债权债务

均应是当事人无争议

或已有法律上确定的执行名义

经过司法 仲裁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债务

特点二 允许破产抵销的债务

应是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对债务人即破产人所负的债务

有争议的债务

只能解决争议后

才能谈及是否可以抵销的问题

超出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

不得主张破产抵销

因为这类债务没有受偿权利的

破产抵销权不受债务是否到期

标的物种类品质是否相同

债权是否附条件的限制

了解了破产抵销权的概念和特点后

我们看一看破产抵销权与民法抵销权

有什么区别

区别一

民法上的抵销权要求相互抵销的债务

均已到清偿期限

破产法上的抵销权

不受该限制

区别二 民法上的抵销权原则上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

即使标的物种类 品质不相同也可抵销

但是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有不同的抵销规则

规定有禁止抵销的条款

区别三 民法上的抵销权

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动提出行使

但破产法上的抵销权

只能由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提出行使

管理人(或破产人)不得主动主张

债务抵销

最后我们看一下企业破产案件中

破产抵销权该如何行使

大致可以分为

一般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和特殊抵销权的行使:

关于一般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作具体规定

抵销权人需要申报债权

破产抵销权必须在

破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行使

以免延误破产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行使破产抵销权

不受法定清偿顺序的约束

也就是排序在后的债权

可以在排序在前的债权

获得全额清偿之前进行抵销

但是 破产抵销权不能打破当事人

特别约定的具体有普遍性效力的清偿顺序

如通常认为

银行发行的次级债

不得在其他所有债权人获得清偿之前

进行抵销

至于对个别债权间的清偿顺序的约定

一般不影响在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

特殊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主要是指附期限债权的抵销

和附条件债权的抵销

对于附期限债权的抵销

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

通常认为对未到期的债务不得主张抵销

但享有期限利益的一方

可以放弃期限利益而主张抵销

在破产程序中

付期限的债权可以进行破产抵销

债权人附期限的债权

在扣除未到期的利息后

可以与破产人未附期限的债权抵销

而附条件的债权能否进行破产抵销

需视其所附条件而定

为了维护公平

附条件债权的抵销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

甚至是禁止

债权人的附解除条件的主动债权

处于生效状态

可以主张破产抵销

但因为这个债权

可能因解除条件成就而消灭

所以应当就债权的抵销数额提供担保

或者按债权的抵销数额提存相应的货币

以确保其债权因解除条件成就而灭失时

管理人能够及时收回这部分财产

在破产最终分配除斥期限届满时

付解除条件的债权解除条件未成就的

破产抵销便产生确定性效力

债权提供的担保或提存予以解除

附停止条件的主动债权

因其债权尚未生效

不可以主张破产抵销

债权人就其不附条件的主动债权

可以主张与破产人

附解除条件的被动债权进行破产抵销

这一讲的内容就讲到这里 谢谢

企业破产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

--破产法概述(一)

-第二节 破产法概述(二)

--破产法概述(二)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一节 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的提出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三章 管理人制度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第二节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三节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

--债务人财产概述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第四节 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五章 破产债权

-第一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破产债权的申报

-第三节 破产债权的确认

--破产债权的确认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七章 破产和解制度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

--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八章 破产重整制度

-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第二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九章 破产清算制度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第二节 别除权(一)

--别除权(一)

-第三节 别除权(二)

--别除权(二)

-第四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五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六节 习题

--习题

第十章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第一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第二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破产抵销权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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