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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在线视频

下一节: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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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大家好

我是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的老师 刘冰

欢迎大家学习《企业破产法》

这一讲我们一起来学习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首先我们看第一方面的内容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各国召集债权人会议通常有三种方式

1 由法院召集 破产管理人

债权人委员会

或持有一定数额债权的债权人

可申请召开

如日本 德国就采取的

是这种召集方式

2 由破产管理人召集

法定人员可申请召开

法院无召集权

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采取的是

这种召集方式

3 由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

我国破产法采取了第三种模式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

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15日内召开

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或者管理人 债权人委员会

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

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与以后的债权人会议有什么区别呢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

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或者管理人 债权人委员会

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

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

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一次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虽然可能由法院

或债权人会议主席负责召集

但却是由管理人负责通知

总结一下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与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有权利召集的人不同

但是都由管理人负责通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只能是法院召集

其他人没有权利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不仅法院有权召集

管理人 债权人委员会

和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

有权利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集

接下来我们看第二部分内容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根据破产法规定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 核查债权

债权核查

通常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

以便及时确定债权人

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资格

表决权及获得清偿的权利

并确定债权人会议

表决通过决议时的债权总额

和有效债权额等问题

2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

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

公正执行职务

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3 监督管理人

可分为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

直接监督主要是债权人

在开会期间对管理人进行的监督

间接监督

则是通过债权人会议常设的

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进行监督

4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但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任

和更换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5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人不能对此做决定

6 通过重整计划

7 通过和解协议

8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 人民法院认为

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

作成会议记录

最后我们看一下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第一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法

根据决议事项的重要性不同

可以将债权人会议决议方法

分为一般决议与特殊决议两类

一般表决方法是

除重整计划草案

和和解协议以外的普通事项表决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由出席会议的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特殊表决方法主要用在重整计划草案

和和解协议的表决上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

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

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

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

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 债权人会议决议效力

主要包括效力约束对象

和发生效力时点

1 效力约束对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另外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

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时

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2 效力发生时点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过后

并非均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

需要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

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

有约束力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

管理人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

还须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才生效

第三 债权人会议表决的僵局处理

实践中

可能会遇到一些影响

破产程序进行的事项

没有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

为了避免破产程序陷入僵局

破产法规定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

由人民法院裁定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

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上述2项的裁定

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

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第四 债权人异议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违反法律规定

损害其利益的

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

十五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

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

由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

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债权额占无财产

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

债权人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

由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

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这一讲的内容就讲到这里

谢谢

企业破产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

--破产法概述(一)

-第二节 破产法概述(二)

--破产法概述(二)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一节 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的提出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三章 管理人制度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第二节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三节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

--债务人财产概述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第四节 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五章 破产债权

-第一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破产债权的申报

-第三节 破产债权的确认

--破产债权的确认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七章 破产和解制度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

--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八章 破产重整制度

-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第二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九章 破产清算制度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第二节 别除权(一)

--别除权(一)

-第三节 别除权(二)

--别除权(二)

-第四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五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六节 习题

--习题

第十章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第一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第二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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