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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在线视频

下一节:债务人财产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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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大家好

我是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的老师 刘冰

欢迎大家学习《企业破产法》

这一讲我们一起来学习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首先我们看管理人的职责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职责作了集中列举

具体包括以下职责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印章和账簿 文书等资料

2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仲裁

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

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要包括这三种情况

一是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

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

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

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二是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

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三是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这些就是管理人的职责

看似很多 很杂

其实了解了破产程序后就好理解了

管理人履行这些职责的情况

谁来监督呢 怎么样监督呢

下面我们看如何对管理人进行监督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管理人执行职务

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

并回答询问

对管理人的监督来自

人民法院与债权人两个方面

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

是监督其依法执行职务

监督方式主要是由管理人向法院报告工作

其中包括定期性的常规工作报告

与对特定事项的临时性报告

前者由法院确定报告的周期

后者则根据法律规定

或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其中有些事项报告法院后

还需要其许可后才能执行

比如 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等

此外 法院还可以在破产程序中

对管理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随机监督

债权人方面对管理人的监督

主要来自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个别的债权人也可以

依法对管理人进行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

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

并回答询问

有需要紧急处理事项时

管理人可以向债权人会议主席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以汇报工作

管理人制定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均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

才可以执行

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

债权人会议设置债权人委员会的

由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对管理人的日常监督工作

破产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

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1 涉及土地 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 探矿权 采矿权 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 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 借款

5 设定财产担保

6 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 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 放弃权利

9 担保物的取回

10 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

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

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另外 对于管理人印章的管理

也算是一种监督方式

具体规定是

1 管理人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管理人印章

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2 管理人印章只能用于所涉破产事务

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终止执行职务后

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

并将销毁的证明送交人民法院

管理人履行职责是要取酬的

下面我将从报酬确定的主体

标准和禁止性规定三个方面

讲解管理人的薪酬

一是管理人报酬确定的主体

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可以与管理人就报酬方案协商

管理人报酬的决定权虽在法院

但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的确定

有知情权 协商权和异议权

二是我国管理人报酬确定的标准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

财产价值总额

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

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 不超过一百万的(含本数)

在12%以下确定

2 超过一百万至五百万的部分

在10%以下确定

3 超过五百万至一千万的部分

在8%以下确定

4 超过一千万至五千万的部分

在6%以下确定

5 超过五千万至一亿元的部分

在3%以下确定

6 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

在1%以下确定

7 超过五亿元的部分

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

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参照上述比例

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

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

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这部分的要点是

第一 以对普通破产债权人的最终清偿的财产总额

而不是破产财产的总额作为计酬标的额

第二 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计酬标的额

但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

变现 交付等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

可以与债权人协商

收取适当的报酬

如果协商不成

不能超过一般报酬标准的10%

第三 只规定了上限没有规定下线

最后 禁止性规定

禁止管理人重复计酬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

管理人的报酬不包括执行职务和聘用工作人员的报酬

这些费用应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中优先支付

为避免管理人重复计酬收费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

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也就是说法律允许管理人

聘用企业原管理人员

财务人员 评估机构 拍卖机构等破产程序

需要的工作人员

但是管理人不能聘用本专业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

却让债务人额外支付报酬

应管理人自己支付这部分报酬

这一讲的内容就讲到这里 谢谢

企业破产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

--破产法概述(一)

-第二节 破产法概述(二)

--破产法概述(二)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一节 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的提出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三章 管理人制度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第二节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三节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

--债务人财产概述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第四节 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五章 破产债权

-第一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破产债权的申报

-第三节 破产债权的确认

--破产债权的确认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七章 破产和解制度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

--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八章 破产重整制度

-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第二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九章 破产清算制度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第二节 别除权(一)

--别除权(一)

-第三节 别除权(二)

--别除权(二)

-第四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五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六节 习题

--习题

第十章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第一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第二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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