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企业破产法 > 第三章 管理人制度 >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 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大家好
我是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的老师 刘冰
欢迎大家学习《企业破产法》
这一讲我们一起来学习
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的选任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管理人
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指定的
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之下
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
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机构之一
管理各项破产具体事务
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该如何界定呢
存在许多的不同观点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
占主导地位的是信托说
这个学说以信托理论为基础
将破产人视为信托人
将破产财产视为信托财产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
除了信托说外
主要还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 代理说
学说认为管理人是代理人
以他人名义行使破产程序中的职务权限
代理说认为破产程序性质上
属于债务清偿程序
重在破产人与破产债权人之间的
私人清偿关系
管理人虽依法由债权人会议
选任或法院指定
但仍然是私法意义上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职务说呢
职务说认为破产程序
在法律上是为全体债权人对破产人所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
强调破产程序中国家强制执行机关与破产人
破产债权人之间存在的公法关系
故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也类似于强制执行机关工作人员
即公务员
其行为是一种法院指挥下的职务行为
财团代表说认为
债务人财产因破产宣告
而成为以破产清算为目的而存在的独立财产
这些财产被整体人格化
形成类似财团法人性质的破产财团
管理人就是这种
人格化财产的法定代表机关
由于代理说和职务说
无法圆满解释管理人的地位
行为及相关法律现象
没有获得学界的普遍赞同
相比之下财团代表说
能够相对合理的解释破产法上的诸多现象
例如管理人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
也能直接使破产财团对被害人负责
不会产生代理人无法代理侵权行为的难题
以上是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那么管理是如何选任的呢
管理人选任的立法体例
主要有法院选任
债权人会议选任
债权人选任与法院选任相结合三种
我国《企业破产法》采用法院选任
债权人会议可以提出更换申请的方式
管理人由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
不能依法 公正执行职务
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正
既然管理人由法院选任
那么管理人的选任范围是什么呢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
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
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
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根据法条规定
管理人主要由
社会中介组织及专业人员出任
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种
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为了明确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规定
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一 破产申请受理前
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
这里的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是指
包括破产受理前依法成立的清算组
清算委员会
行政清算组
行政清理组
二 纳入国家计划的
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
三 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
四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
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
社会中介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事务所
第三
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并取得执行资格的个人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
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对于事实清楚
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指定
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明确了管理人选任范围后
还要注意管理人的消极资格
消极资格可以分为一般消极资格
和特殊消极资格
一般消极资格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 人民法院认为
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比如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
或者因涉嫌违法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人民法院不应指定为管理人
人民法院不应指定为管理人
清算组和中介机构的特别消极资格
是指社会中介机构
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
破产法规定的利害关系
一 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
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三 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 债权人的控股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 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
债务人 债权人的财务顾问 法律顾问
五 可能影响的其他情形
个人特别消极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规定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
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
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
可以认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一 有清算组和中介机构的
特别消极资格情况存在的
二 现在(2007)担任
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三年内曾经担任
债务人 债权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 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 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
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这一讲的内容就讲到这里
谢谢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
--破产法概述(一)
-第二节 破产法概述(二)
--破产法概述(二)
-第一节 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的提出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第二节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三节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
--债务人财产概述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第四节 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一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破产债权的申报
-第三节 破产债权的确认
--破产债权的确认
-第四节 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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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第三节 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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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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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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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第二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五节 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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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第二节 别除权(一)
--别除权(一)
-第三节 别除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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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五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六节 习题
--习题
-第一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第二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