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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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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大家好

我是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的老师 刘冰

欢迎大家学习《企业破产法》

这一讲我们一起来学习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首先我们先讲解一下

破产管理人名册制度

法院指定管理人只能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管理人名册的制定主体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

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法院应当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

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

由直辖市以外的高级人民法院

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

应当注明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申请

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已被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审查与公示

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

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

决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名单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七人

法院应当将管理人初审名册

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十日

对于针对编入

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提出的异议

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异议成立 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

法院应将该社会中介机构

或者个人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

接下来我们看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原则有哪些

第一个是属地原则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

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但对于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

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

法律关系复杂

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从所在地区

高级法院制定的名册

或异地名册中指定管理人

第二个是中介机构优先原则

一般应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但对于事实清楚 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第三个是不得拒绝原则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

管理人申请辞去职务未获人民法院许可

但仍坚持辞职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

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后

原管理人拒不向新任管理人移交相关事务

法院可以决定对管理人罚款

对社会中介机构为管理人的罚款

5万元至20万元人民币

对个人为管理人的

罚款1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

管理人坚持辞职

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

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

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一年至三年

或者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第四个是不得转移管理人职责原则

破产管理人一经指定

不得以任何形式

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以上是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基本原则

比较抽象

下面我们看具体的指定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规定了管理人的指定方式

包括随机方式 竞争方式 接受推荐三种

第一种是随机方式

随机方式是一般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

包括轮候 抽签 摇号等形式

第二种是竞争方式

对于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

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

法律关系复杂 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

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

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

结合案件的特点

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

经验 机构规模 初步报价等因素

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指定管理人

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另外 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一至两名备选社会中介机构

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第三种是接受推荐的方式

对于经过行政清理 清算的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

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

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清算组与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不同

它的指定方式也不同

清算组为管理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

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

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最后 我们看一下管理人的更换

更换程序 一共有两种

一种是法院根据

债权人会议的申请决定管理人的更换

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权人会议的申请后

应当通知管理人在两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

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

十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

申请更换管理人的理由成立的

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

十日内作出更换管理人的决定

另一种是法院依职权径行决定管理人的更换

更换事由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

更换管理人

一是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二是出现解散

破产事由

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三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是履行职务时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有重大债务纠纷

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清算组成员参照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的情况适用

个人作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

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一是执业资格被取消 吊销

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是履行职务时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四是失踪 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是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

六是执业责任保险失效

七是有重大债务纠纷

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

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

参照个人管理人更换事由规定

这一讲的内容就讲到这里 谢谢

企业破产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

--破产法概述(一)

-第二节 破产法概述(二)

--破产法概述(二)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一节 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的提出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三章 管理人制度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第二节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三节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

--债务人财产概述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第四节 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五章 破产债权

-第一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破产债权的申报

-第三节 破产债权的确认

--破产债权的确认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七章 破产和解制度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

--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八章 破产重整制度

-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第二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九章 破产清算制度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第二节 别除权(一)

--别除权(一)

-第三节 别除权(二)

--别除权(二)

-第四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五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六节 习题

--习题

第十章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第一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第二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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