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企业破产法 > 第八章 破产重整制度 > 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大家好
我是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的老师 刘冰
欢迎大家学习《企业破产法》
这一讲我们一起来学习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首先我们看第一部分内容
破产重整的概念与特点
重整的概念
重整是指
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
但有挽救希望的法人型企业
通过对各方厉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
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
以使企业避免破产
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
重整具有哪些特点呢
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
重整的特点
第一 重整程序的优先效力
重整制度具有优先适用的性质
在同时或先后存在清算
和解与重整申请或程序的情况下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
优先考虑重整申请的受理
重整程序的适用
第二 重整申请时间提前
启动主体多元化
提出破产清算与和解申请
是以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
而重整申请
不仅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时提出
还可以在有发生破产原因可能时提出
不仅债务人 债权人
可以提出重整申请
债务人的股东
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提出申请
另外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也可以向法院提出
对金融机构重整的申请
第三 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
重整措施多样化
包括有担保的债权人
债务人和债务人的股东等
各方利害关系人
均可以参与重整程序
重整企业能够运用多种措施
恢复经营能力 清偿债务
避免破产
除了延期或减免债务外
还可以向重组方
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
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
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
将债权转为股权
转让 置换营业或资产等方法
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的事业
不限于公司本身的存亡
必要时候还可以解散原公司
设立第二公司 或公司分立
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
第四 担保物权行使受限
重整程序中
物权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受到限制
这与其他破产程序很大不同
限制担保物权行使的目的
是保证债务人
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
而影响生产经营 无法重整
第五 重整程序对当事人
具有更强的强制性
破产法规定
只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
和股东组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
经人民法院批准
对所有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即使部分表决组没有通过
但法院强制批准了重整计划
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
无法阻止重整计划的生效
第六 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
负责制订 执行重整计划
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
无经营能力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
债务人申请
法院可以批准
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制订重整计划草案
并负责执行重整计划
接下来我们看第二部分
重整程序的分类
重整程序可以分为直接开始的重整程序
和经破产程序转换的重整程序
直接开始的重整程序
是指法院裁定受理利害关系人的
重整申请而开始的重整程序
我国破产法规定
在债务人有法定之破产原因
或重整原因时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
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
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金融机构有法定之破产原因
或重整原因时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也可以直接申请
法院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
经破产程序转换的重整程序
是指法院在破产程序开始后
因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而开始的重整程序
破产法规定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
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最后我们了解一下
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
我国1986年
《企业破产法(试行)》中
规定有整顿制度
这与当时发展情况息息相关
是一种政府主导
而非市场化的行政整顿
并不适应市场经济防范企业破产的需要
所以2007年的《企业破产法》
用重整制度代替了整顿制度
专门设置了第八章重整
用来解决债务人企业的挽救问题
作为积极挽救企业的再建型债务解决制度
重整不像破产清算那样
简单地将债务人的财产
公平分配给债权人
最后倒闭退出市场
也不像和解制度那样
只能消极地调整债权债务关系
避免债务人破产清算
并不涉及企业的经营改善
比如资产与业务的重组等等
重整制度将债务清偿
与企业拯救两个目标紧密结合
一方面通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
消除破产原因 避免企业破产
另一方面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建立在债务人企业复兴的基础上
全面采取重整措施
力图保留企业的运营价值
让企业继续经营
所得利润
或战略投资者收购企业的投资偿还债务
最终使企业存活下来
债权人得到比破产清算更多的清偿
另外还要区分一下庭外重组
与破产重整的关系
一般意义上讲
挽救债务困境企业主要有两种方式
即庭外重组和企业重整
庭外重组又称法庭外重组
是指债务人在发生经营
与债务危机之后
与债权人等各方当事人
通过法庭外的自行协商
不借助司法程序的强制力
解决经营与债务危机
实现企业重组的活动
法庭外重组不经破产法律程序
完全由利害关系人
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
完成企业的重组与挽 救
属于当事人的自力救济
通常而言
庭外重组具有便捷 灵活 费用低廉
经营成本较低等优势
所以困境企业往往会首先采用庭外重组
庭外重组具有更强的当事人自治
和市场调整因素
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各方利害关系人
参与的积极性
通过充分协商
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
各方利害关系人可以自愿选择
各种可能的重组方案
但是 由于庭外重组
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协商
缺乏清晰的法律规则
债务人企业及其股东
与外部债权人之间信息不对称
彼此容易不信任 合作困难
缺乏强制性措施的保障
因此 与法庭外重组相比
重整程序具有明显的优势
尤其体现为专门设置有强大的
针对性的司法措施
为企业的挽救提供制度保障
庭外重组则因法律保障上的弱势
影响到企业挽救措施的适用效果
这一讲的内容就讲到这里 谢谢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
--破产法概述(一)
-第二节 破产法概述(二)
--破产法概述(二)
-第一节 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的提出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第二节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三节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
--债务人财产概述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第四节 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一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破产债权的申报
-第三节 破产债权的确认
--破产债权的确认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
--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第二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第二节 别除权(一)
--别除权(一)
-第三节 别除权(二)
--别除权(二)
-第四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五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六节 习题
--习题
-第一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第二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