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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讲 关于性骚扰问题

                                                                                    第十三讲 关于性骚扰问题

性骚扰的概念及其由来

性骚扰的表现及其危害

性骚扰面对的法律困惑及其调整

性骚扰的预防及其应对措施

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是一个古老而又现实的社会问题,它既包含道德评判又包含法律约束,与一个社会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背景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并非现代社会的特有物,只不过在社会进步、民主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增强以及妇女社会地位提高等因素的作用下,人们(尤其是女性)提出了新的权利保护要求,从而使这一问题凸显出来。

一 性骚扰的概念及其由来

2005年6月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性骚扰这个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在立法层面上,明确了反对性骚扰的法律原则,这无疑给出了一个积极的信号,可以让权益受损害者拥有法律保护途径。但是,何种行为属于性骚扰?何为肢体骚扰、语言骚扰和信息骚扰?到什么程度叫骚扰?到现在都是很难界定的问题。

古人有“饱暖思淫欲,饥寒累果腹”的比喻,反映了性骚扰在一定程度上与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高低相关。当一个社会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处于匮乏的状态,性骚扰事件就相对“匮乏”;反之,当一个社会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处于丰富的状态,性骚扰事件就相对“丰富”。性骚扰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是有深刻的人性基础和社会历史原因的。

人们对性骚扰的认识有一个过程。因为性骚扰带有相对的温和性和隐匿性,最初它被认为只是一种私人范围内的生活作风问题,是基于性别吸引下无大害的追求与挑逗行为。现在看来,这样的认识更多地来自处于性别强势地位者的体验,而没有顾及被骚扰者的感受。“性骚扰”是一个舶来词,最早是在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女法学家凯瑟林·麦金农提出来的。她指出“性骚扰”就是通过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学校、医院或其他公共领域,以欺凌、恐吓、控制等手段向女方做出不受其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要求或举动的行为。1976年美国首次对性骚扰作了司法规定。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个判决中承认性骚扰是对联邦《反歧视法》的违反,并且认为雇主不制止其监管人员对其他雇员的性骚扰行为在法律上也应受到处罚。到了80年代,用立法的形式对性骚扰的概念加以确定,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在《反歧视法》案中把性骚扰作为一种性别歧视明令禁止。香港《性别歧视条例》把性骚扰定义为一方向另一方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性骚扰亦指带有性别歧视的偏见和言论。由此可见,性骚扰一词的提出,最初即带有浓重的反抗男权社会的色彩,它意味着女性尊严的觉醒,也是对处于性别弱势者的一种关怀。现在性骚扰一词已成为公众知晓率最高的法律名词之一。

在我国,性骚扰也不是新鲜话题,相关的调查显示,相当高比例的人群遭遇过性骚扰。但长期以来,“性骚扰”并未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有关性骚扰的案例,多借力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其他规定,这些规定与性骚扰不具有完全的对等性,立法上的模糊为性骚扰诉讼带来了很大的困扰。相关的司法案例在我国虽已发生多起,但原告大都以“侵犯名誉权”等名义与骚扰者对簿公堂。

如今这个时代,人们对性骚扰问题给予高度关注。实际上,中国自古以来就存在性骚扰行为,只不过不存在“性骚扰”这个词语而已,更多的以“耍流氓”、“下流”等词语鄙之。而“性骚扰”一词的登堂人室,也从另一方面说明我国社会文明程度提高,人们的人格尊严观念增强。

关于性骚扰的界定,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解释。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认为:强奸之外的性的色彩比较浓的骚扰都应列入性骚扰范围,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耍流氓、调戏、动手动脚、占便宜等是比较明显的性骚扰,但针对特定人的非直接的语言的、形体的性暗示和性挑逗也应该算是性骚扰。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成员)认为:从广泛的概念来讲,强奸、猥亵都属于性骚扰的范围,强奸、猥亵已经构成犯罪,依据刑法的规定处理;还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性骚扰行为依据治安处罚条例来处理。性骚扰的界定不宜过宽,像视觉骚扰就不应列入性骚扰的范围,骚扰者必须存在主观上的意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家杨立新教授认为,性骚扰中的受害人不仅仅针对妇女,男人也有可能受到性骚扰,或者同性之间也可能发生性骚扰。关键就看是否对方同意而做出有关性的行为或者语言。这里的关键在于是否违背个人意志。也有的学者定义为:“通过不当言行或暗示所传递出的一种单向式的性意念强迫行为,是不顾对方意愿和心理感受的性心理及其欲望的失控式宣泄,往往使对方产生不愉快甚至厌恶的心理情绪,有可能造成使受害方正常工作和生活受到干扰,身心健康受损的不良后果。”据《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解释,当一个男人对女性提出不受欢迎的性需要,或想获取性方面的好处,或对其做出不受欢迎的涉及“性”的行径,并预期对方会感到冒犯、侮辱或惊吓的话,他就已经构成了对女性的性骚扰。在1999年由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新版《辞海》中首次收入了“性骚扰”这一词条,其解释为:“性骚扰是20世纪70年代出现于美国的用语,指在存在不平等权力关系的背景条件下,社会地位较高者利用权力向社会地位较低者强行提出性要求,从而使后者感到不安的行为,是性别歧视的一种表现。”另外还有从社会地位不平等的角度定义的:性骚扰是指一方利用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向不情愿的另一方施加的性需索,最常见的是雇主对雇员的性要求、教师对学生的性要求、治疗师对治疗者的性要求等。也有人将性骚扰宽泛地定义为“除强奸之外的性接触”。

综上所述,可以对性骚扰作一个概括性的描述:性骚扰是通过言行和暗示行为,为满足自己的私欲,在违背他人意志的情况下,传递出单向的性意念,最终给他人造成不愉快或是厌恶的心理体验,从而使他人身心遭受损害的不良行为。

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于性骚扰问题的专门研究很少,还没有形成体系。而性骚扰的相关理论问题也不是法律职业人士的单方面研究就能够解决的。因此,希望这一问题能够引起法学、社会学、女性学、性学、心理学等相关研究人员的高度重视,结合我国的实际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为从实践上解决该问题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

二 性骚扰的表现及其危害

性骚扰,其表现多种多样,危害极其严重。首先,从各种调查数据可以看出其影响范围的广泛。据全国妇联婚姻与家庭研究所关于北京市民遭受性骚扰情况的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女性中有70%的人受到过性骚扰,54%的人听到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经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身体接触,8%的人曾经被别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性骚扰。而且有关调查显示,性骚扰的地点大多发生在工作场所,少部分发生在公共场合或者私人场合;而职业场所性骚扰又大多发生于上下级之间,建立在权力地位不平等的基础上。另一项调查表明,50%的性骚扰来自于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调查也表明,性骚扰已经成为女职工劳动保护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之一。从行业特征来看,据中国社科院等研究机构的调查显示,私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等新兴经济类型企业是性骚扰的高发区,其中管理规范化程度较低的企业更容易发生性骚扰。比如,新兴经济类型的单位中女性有40%曾遭受性骚扰,而在传统经济部门如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中不到18%。服务行业同样是性骚扰的高发行业,其中娱乐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问题更为严重。辽宁省妇联几年前对餐饮娱乐服务业的一项调查显示,70%以上的服务业女性受到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其次,从受害者的类别来看,女性无疑是主要的受害群体。2003年,新浪网与《半月谈》杂志的联合网上调查显示,在5469名男性、2910名女性中,表示从未受到过性骚扰的,男性比例为78%,女性为21%;表示时常受到性骚扰的,男性为3%,女性为17%;表示偶尔受到性骚扰的,男性为18%,女性为60%。由此可以看出,性骚扰的受害者不仅仅是女性,也有男性,但主要是女性。一位女作家曾在她的一篇文章里这样写道:“凡是有女性涉足的场所,几乎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性骚扰。”这句话也许能从一个侧面说明性骚扰这种不良的社会现象在我们生活中存在的现状。

关于性骚扰的表现特点,可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性骚扰不仅包括一般的语言骚扰、性挑逗和性胁迫等行为,还包括性别歧视骚扰和性猥亵、强奸等犯罪行为。狭义的性骚扰专指对女性的语言骚扰、性挑逗和性胁迫等行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性骚扰归纳如下:

1.身体接触骚扰。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如商场、公交车、地铁等,自己的隐私部位被侵犯或被对方隐私部位侵犯,如乱摸、故意擦撞、强行搭肩膀或手臂、故意紧贴他/她人等,一般会被当事人认为是对他/她的性骚扰。例如在公共汽车上,故意紧贴着对方的身体,在地铁上故意接近他人,产生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等。

2.言语骚扰。在两人(尤其是异性交往中)独处或多人集会时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个人的性隐私、性生活,对别人的衣着、外表和身材给予有关性方面的评价,故意讲述色情笑话、故事,以下流的语言挑逗异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或色情故事等,一般会被当事人认为是对他/她的性骚扰。如“你今天穿得很性感啊”,“你真丰满啊”等。

3.非言语骚扰。故意吹口哨或发出接吻的声调,身体或手的动作具有性的暗示,用暧昧的眼光打量他人,展示与性有关的东西,如色情书刊、海报,在工作场所周围摆放淫秽图片等,使对方感到难堪,一般会被当事人认为是对他/她的性骚扰。如对路过的女性吹口哨或发出尖叫声。

4.短信、电子邮件骚扰。经常发短信、写纸条、发电子邮件,写一些黄段子或肉麻不堪的话,多次提出与对方到隐秘场所约会的请求,一般会被当事人认为是对他/她的性骚扰。例如短信中写道:你迷人的身材使我不能入眠,现在某某处等你。

5.性索贿或性要挟骚扰。以同意性服务为条件来换取一些利益,甚至以威胁的手段强迫进行性行为,一般会被当事人认为是对他/她的性骚扰。典型事例如老师暗示学生要“付出代价”,作为承诺考试通过、录取的条件;上司以职位的升迁、调迁,来暗示他人同意进行性服务等。

6.自我暴露骚扰。在公共场所,如教室、自习室、集体宿舍,大庭广众下故意暴露性器官,或在胡同、地下通道等比较僻静的地点,暴露狂或露阴癖者故意走到身边或发出声音引起注意,然后做出下流动作,这些行为一般会被当事人认为是对他/她的性骚扰。

7.偷窥骚扰。在商场试衣间或卫生间、浴室偷窥,一般会被当事人认为是对他/她的性骚扰。

8.公开挑逗骚扰。在当事人极为反感的情况下,还在公共场合以开玩笑的形式称呼当事人“亲爱的”、“老婆”、“老公”、“情人”、“宝贝儿”,或“开玩笑”与当事人拥抱、亲吻、动手动脚,喝酒时不断要求与他人喝交杯酒等,一般会被当事人认为是对他/她的性骚扰。

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性骚扰都应是不受欢迎的性侵犯、性要求和其他具有性意味的言语或行为,而这会令他人有不舒服、不安、焦虑、尴尬、侮辱或不被尊重的感觉。

在职业场所发生的性骚扰,具有隐蔽性和地位的不对等性。美国许多商学院开设的人力资源管理课程都对工作环境中的性骚扰行为作出了人们普遍认同的界定:性骚扰是破坏雇佣关系公正性和稳定性的不正当行为方式。没有任何雇员应接受来自异性或同性的或明或暗的性表示或性行为,无论是通过语言还是行为所表述的欲念。

性骚扰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在台湾,一批曾在校园遭受过性骚扰的女性办了一个“小红帽”组织,她们在1993年6月写出了题名为《小红帽随身包》的校园反性骚扰行动手册。该手册把性骚扰行为划分为5个等级:(1)性别骚扰,这是最广义的性骚扰。凡是一切强化女性是二等性别的言行,包括各种带有性含义、性别歧视和性别偏见的言论以及污辱、贬低、敌视女性的言论都在此列;(2)性挑逗,包括一切不受欢迎、有攻击性的口头或肌体上的性挑逗行为,如公开展示色情图片、讲黄色笑话、掀裙子、抚摸女性的胸部或私处、暴露性器官等;(3)性贿赂,以同意性服务作为交换利益的手段,男性上司包括教师以要求约会或占性便宜作为允诺加薪、升迁或加分、及格等条件;(4)性要挟,以威胁或霸道的手段强迫性行为或性服务,这不仅适用于校园或工作场合中男性对女性的胁迫,也包括约会中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形下强吻、强留或强行发行性关系;(5)性攻击,强奸及任何造成肢体伤害的暴力动作或异常的性关系。这5个等级由轻到重,都是围绕性发生的。台湾清华大学的陈若津教授对大学生的性伤害进行了深入研究,将性伤害分成10种行为、3个等级:第一等级为语言骚扰;第二等级为侵害者暴露私处或要受害者暴露私处故意碰触或抚摸身体、强行亲吻、强迫拍裸照、侵害者表演猥亵行为;第三等级为抚摸生殖器或被强迫性交、口交或肛交,强迫性交前有凌虐行为。很显然,性要挟、性强迫或被列为第三等级的骚扰在客观上已经构成性犯罪要件。

性骚扰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首先,它严重摧残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治安。性骚扰大多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职业场所,骚扰的对象主要是女性,使女性的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道德失范、行为失检,造成社会伦理失衡,既败坏社会风气又腐蚀青少年的心灵。其次,它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也是性伤害的一种形式,是性暴力延续的一部分。其危害程度比其他性暴力行为如强奸、强制猥亵要轻,但在生理、心理上还是会给受骚扰方造成极大的伤害,特别是在心理上,被骚扰者往往会出现忧郁、焦虑、自卑、自责、孤独或异性交往障碍等情况。再次,它还容易引发其他的社会问题,如领导干部的腐化堕落、贪污受贿以及治安、刑事犯罪等。

性骚扰的对象主要是女性,给女性带来的危害非常严重,主要表现在:1.严重的精神压力。性骚扰会使受害者产生情绪上的动荡和沉重的心理压力,出现害怕、烦躁、焦虑、自信心和自尊心下降的现象。2.较大的身体损害。由于性骚扰的受害者主要是女性,突如其来的性侵害会带来许多不适应的生理反应,如浑身无力、失眠、头痛、恶心等。3.正常交往能力的丧失。一些受害者会对异性甚至对社会产生不信任感和排斥感,进而丧失交往能力。4.工作和经济损失。很多性骚扰是以升学、就业、提职、涨薪等进行胁迫,这些来自上司和操纵利益人士的骚扰往往使受害者难以应对,有口难言,有的不得不辞职离开,从而造成经济损失。5.破坏婚姻家庭。已婚受害者遭受性骚扰后可能得不到家人理解,影响婚姻家庭关系;未婚受害者遭受性骚扰后常会受到舆论压力,名誉受损,影响其后的恋爱和婚姻。6.给少年儿童带来成长的阴影。少年儿童没有相关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一旦成为受害者,会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使其以后的成长和生活笼罩在巨大的阴影之中。

三 性骚扰面对的法律困惑及其调整

性骚扰面对的法律困惑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顺利通过了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该修正案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我国首次将性骚扰列入现行法律的框架内。但是在这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性骚扰,也就是还没有作出一个合理的尺度划分,面临一系列的困惑。

首先,性骚扰还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是一个日常用语,是一种侵权行为方式的通俗表达和概括性的模糊归纳。在现代社会,性骚扰的受害者需要法律救济,主要是因为社会的法治化不断强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许多国家在定义性骚扰时,立足点多在于消除两性间权利的不平等和性别歧视。在这样的立法主旨下,性骚扰的内涵很难具有法律上定义所要求的一般性或普遍性。性骚扰是具体多样的,而作为一个语词,它却是模糊不清的,难以寻找到一条本质的线索将它们集合到法律规范中来,毕竟有些性骚扰行为只是道德问题,如何将这类性骚扰从法律定义的范围中排除是一个技术难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予以明确。否则,性骚扰这个问题仍然不能得到妥善解决。

其次,从法理角度分析,性骚扰行为应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其侵犯的客体应为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性。一般来讲,行为人实施性骚扰应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该行为会使受骚扰人产生不愉快甚至厌恶的心理情绪依然实施。同时,更应强调受害者一方的精神感受,因为对于同一个行为不同受骚扰方会有不同的反应,要界定哪些行为属于性骚扰,重要的是看受骚扰方的感觉。因此,判断是否性骚扰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行为的持续性;受骚扰方与骚扰方的关系;受骚扰方与骚扰方的性别、年龄、体貌特征;当时的环境;骚扰者的动机。性骚扰上升为违法侵权行为,就必须符合违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例如2004年3月12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宣判了首起短信性骚扰案。原告闫女士经常收到丈夫的同事齐某发来的带有黄色内容的短信,齐某对此也承认,但他认为自己就是在开玩笑,只不过玩笑有点过火而已。法院最后判决齐某败诉,赔偿闫女士精神抚慰金1000元。法院判决书从四个方面对性骚扰作出了认定,认为性骚扰是指违背对方意愿,故意侵扰对方性权利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第一,被骚扰者的心理抵触、反感等;第二,骚扰者的主观状态是处于一种带有性意识的故意,即骚扰者明知自己带有性意识的行为违背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第三,骚扰者的客观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即积极主动的言语、身体、眼神或某种行为、环境暗示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即利用某种不平等的权利关系使被骚扰者按照其意愿行为;第四,性骚扰行为直接侵犯的权利客体是被骚扰者的性权利,实质上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一种。

再次,对性骚扰行为人必须追究法律责任,而追究法律责任并非一部《妇女权益保护法》就能成功解决的。一方面,《妇女权益保护法》是一部倡导性的权益法,法律责任的追究必须通过其他相应部门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来实施,但在这些部门法尚未确立针对性骚扰的相应法律责任之前,对性骚扰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是没有法定依据的;另一方面,性骚扰本身的情节有轻重之分,给被骚扰者造成的影响也有大小之别,所以法律责任的设置必须要做到“行为与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说要适当把握法律责任追究的尺度。目前许多受害者在遇到性骚扰这类问题时无能为力。法院、公安等有关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第四,从诉讼的角度讲,“性骚扰”案的确很难取到确凿的证据。“性骚扰”本身就是一种敏感而隐秘的问题,比如说办公室里只有两人在场,是否“性骚扰”难以说清。即使性骚扰受害者能偷偷录音录像,这种证据的获取也会因为取证程序不合法而无法被法院认定。

关于性骚扰的法律调整

性骚扰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有赖于多方面的努力,如立法的完善、司法的独立与公正、民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健康的性观念的形成等。加强对性骚扰的法律调整既反映了我国现实情况的迫切需要,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制定细化的、有操作性的、具体的、能够给予当事人以法律保护的法律条文是当务之急。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只是社会矛盾的预警和解决冲突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道德建设,提高社会的文明水准,才是永恒的主题。

从法律调整的角度看,首先,不断完善立法是解决性骚扰问题的主要途径。关于性骚扰问题,各国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在平等机会法律或反对性别歧视法律中禁止骚扰,如美国的有关规定;2.在劳动保护法中制定禁止性骚扰的条款,如意大利的劳动保护法规定雇主对雇员的身体和道德完整负责;在葡萄牙和芬兰的劳动保护法中,则要求保证雇员在身体和精神上有良好的工作条件;3.在民法典中将性骚扰作为一种侵权行为予以规定,如日本在民法典中规定了性骚扰应负的赔偿责任;4.刑法中规定有关性骚扰的犯罪,如法国1994年刑法明确规定了性骚扰罪。

在我国,性骚扰所指向的不法行为,在现行法律中并非没有规定,只不过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前还未出现过“性骚扰”的字样。实际上,从反对歧视的角度来看,《宪法》第33条中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105条规定了“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从保护人格尊严的角度来看,《宪法》第38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刑法》第236条规定了强奸罪,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规定“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活动的,尚不够刑事处罚时,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更轻的则由组织或单位给予处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1、2、6条作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性规定,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从保护隐私权的角度来看,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除此之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明确将“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情形纳入第19条作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给予处罚,将“公然侮辱他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情形纳入第22条作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给予处罚。由此可见,性骚扰依其程度不同都能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受到相应的规制,而且法律保护的主体不分男女。但从我国性骚扰问题的现状来看,这样的法律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写入“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填补了我国法律的一个空白。这表明了国家对性骚扰这一社会问题的法律态度,同时也向社会发出了法治和德治兼备的倡导性信号,从而为将来性骚扰的专门立法铺平了道路。但是同时还有很多漏洞和不足,如对不构成犯罪又不够行政处罚的性骚扰行为没有规定救济方式,对男性受到性骚扰如何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首先,我们必须完善立法,从不同层次对性骚扰行为加以调整。

1.在民法中增加贞操权的有关规定。所谓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贞操权是指公民保持性纯洁的良好品行,享有其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它是一种以性为特定内容的独立的人格权,以人的贞操为客体,以人的性所体现的利益为具体内容,是权利人享有适当自由的人格权,其主体是所有公民(自然人)。性骚扰行为是一种侵犯贞操权的行为,对于侵权者来说只要构成侵权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精神损失、物质损失、赔礼道歉等。这样的规定可以解决实践中轻微的性骚扰行为没有法律责任的问题,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能够激发受性骚扰侵害的人(尤其是女性)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热情。此外,这一规定为受强奸等性骚扰犯罪侵犯的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2.在《劳动法》中增加禁止性骚扰的规定。针对相对封闭的工作场所高居性骚扰十大危险场合之首的情况,各个国家都对工作中的性骚扰相当重视,一些国家的劳动法中有明确禁止性骚扰的规定。如欧盟在2002年4月17日通过一项针对发生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的新法律,对“性骚扰”给出了具体定义和惩罚方法,并规定雇主有责任对公司内受到性骚扰的雇员进行经济赔偿。这是欧盟首次在法律上将公司内发生的性骚扰认定为违法。新法律要求公司老板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防止性骚扰的发生,并时常向全体员工通报相关情况。这项新法律于2005年付诸实施。许多跨国性的大公司,在管理守则中都有关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而且非常详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关于性骚扰的禁止性规定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为了加强人权保护、顺应国际潮流,我国的《劳动法》应尽快修改,把保障劳动者免受性骚扰规定为企业的一项基本规定,并规定一定的赔偿方法,从制度上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及人格权,改变工作场所是性骚扰的重灾区的现状。

3.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设禁止性骚扰的条款。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而《妇女权益保障法》把《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应该说对于全方位的保障妇女的权益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该法有一些不足之处,其规定多是宣言式的、原则性的,缺少有关权利的救济方式的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女性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因此对于性骚扰问题,作为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理应有所规定,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达到应有的立法效果。

其次,司法中应该设立有利于受害者的程序和证据制度。性骚扰案件取证难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性骚扰大多发生在比较隐蔽的场所,多数只有两个人在场,受害人很难举出更多的证据。而且性骚扰更多的是造成精神损害,无法通过传统的取证方式进行证明。因此是否可以考虑在民事案件中适当降低此类案件的证明标准,即只要受害方所举的证据被认定为优势证据即可胜诉,只要证明性骚扰行为存在就应给与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若发生致使受害人精神失常、神志不清等严重后果的,则需要另外举证。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改变了过去私自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局面,为性骚扰受害者的举证提供了比较有利的条件。在此基础上,对于举证我们还可以做更多的尝试,以便更好地保护性骚扰受害者的权益。有的学者提出对某些特殊的性骚扰案件可以实行举证倒置,将没有实行性骚扰的举证责任交予被控性骚扰实施者,如果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行性骚扰就推定承担侵权责任。这样做的理由是:在这些案件中,性骚扰方总是居于主动的地位,行为的时间、地点、场所均由其决定,而孱弱的受骚扰方其实是任人摆布的。因此,举证责任应该由最方便举证者举证,在这类案件中最方便举证的就是被控性骚扰实施者。再者,任何人都有义务维护社会的伦理,有义务不使他人处于危险的状态,因此要求其被控性骚扰实施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是符合自然公正的人类法则的。在一个文明社会中,人人都要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民法就是权利法,为了公平,法官可以用符合正义的方式分配举证责任。

再次,改变传统观念,加大防治性骚扰的法律宣传力度。女性在历史上长期受到封建理念的束缚,对于性活动而言,女子更多的处于从属地位。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以“女子不得失身”、“从一而终”为标志的贞操观念是套在女子身上的一副枷锁,是歧视妇女的一种反映;而男子则不受贞操的约束,也没有保持贞操的观念。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妇女地位不断提高,国家通过《宪法》、《婚姻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应该说这是具有时代意义的创举。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实践中女性遭受歧视和不平等待遇还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尤其在性方面。许多人至今仍然认为女性受到性骚扰,往往其本身也有过错,所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试想在这样的观念的影响下,女性如何有勇气无所顾忌地与性骚扰者进行斗争呢?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性骚扰的受害者不仅是女性,男性弱势群体也深受其害(欧洲10%的男性称曾受性骚扰)。他们不但无处倾诉,更无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在这种环境下,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必须通过多方面的宣传和教育,使人们形成正确的性观念。1999年8月23—27日,世界性学会在中国香港举行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会议通过了《性权宣言》。该宣言中认为:“性是每个人人格之不可分割的部分,其充分发展端赖于人类基本需要,诸如接触欲、亲密感、情感表达、欢愉快乐、温柔体贴与情恋意爱之满足。性由个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而构建,其充分发展为个人、人际和社会健康幸福所必需。性的权利乃普世人权,以全人类固有之自由、尊严与平等为基础。”该宣言目前虽然不具有任何实质性的法律效力,但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性观念的发展方向。不久的将来,一些国家和组织很可能以此为依据对国内的性政策、性法律施加某种程度的影响。因此,现阶段我们可以借鉴其中的某些规定来帮助国人树立符合时代发展方向的性观念。社会媒体应该负起责任,加大对防治性骚扰的有关法规的宣传力度,促进人们形成健康的性观念和法律意识。一旦崇尚性权的观念确立,必将对防治性骚扰产生深远的影响。到那时,解决性骚扰问题的各方面条件都会更加完备,对性骚扰羞于启齿的情况将会大幅度减少,对人权的保障才会更加全面。

综上所述,解决性骚扰问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协调与配合。现阶段我们应该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及社会资源,对性骚扰的防治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力求在现有条件下把性骚扰限制在最低限度内,待各方面条件具备之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社会问题。

四 性骚扰的预防及其应对措施

性骚扰的危害性极大,青少年必须学会保护自己,采取必要的防范与防卫手段,机智、勇敢地进行斗争。

性骚扰易发生的地点、对象及时间、情景分析

为了更有效地防范性骚扰,我们必须对高发区域、时间、环境提高警惕。据一项统计数字显示,在接受有关“性骚扰”调查的百名女性(年龄在20—35岁之间)中,有65%的人受到过不同场合、不同程度的“性骚扰”。其中,性骚扰实施多发生在公共场所,性骚扰实施者以上司、客户、熟人居多。目前性骚扰的主要表现也有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的办公室骚扰,尤其在三资企业中,职员大多是年轻的白领小组,性骚扰现象较多;二是离婚后的骚扰;三是公共场所的流氓行为。排列在前几位的危险场合是:

1.相对封闭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很大一部分来自上司。他们或假装关心或赏识地拍拍你的肩膀,或开玩笑似地在室内或楼道无人处拍拍你的屁股,或死死握住你的手不放,或两眼色迷迷地望得你浑身发冷。如在某科研单位工作的Y女士经常遭到所长X的性骚扰,X常将Y堵在办公室里强行搂抱、接吻,被骚扰一年之后,Y决定反抗,她准备了录音机,把X的下流话和流露出的猥亵企图都录了进去。拿着“铁证”,Y找到上级单位领导举报X的性骚扰行为。但因为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材料,最终Y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精神和身体均受到极大打击,一度入院治疗。

2.流动性强的公共场合。性骚扰实施者总像被迫无奈似地在你身前背后挤来碰去,实际上是怀着一种不可告人的猥亵心理。在某报纸所作的一次调查中,有43%的人表示,在公共汽车上、在地铁里、在商业区繁华地带,均受到过性骚扰的侵犯,尤其是漂亮的女性。如中日友好医院的护士张小姐在接受某报记者采访时憎恶地说,我每天上下班要换乘两趟车,××路和地铁,多次遭遇或看到令人作呕的性骚扰行为。一位女大学生投诉说,她和同学们在游泳时,经常能碰到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收敛一些的,只是用那种异样的眼光盯着你;放肆一些的,就旁若无人般地经常在你身边游来游去,你到哪他就到哪,看似无意实则有意,因为他们经常潜在水下对你动手动脚,还有的人更是明目张胆地用言语挑逗。

3.接待客户的场所。凭借手中生意,一些客户代表有恃无恐,一边频频劝酒,一边捏捏碰碰,大占陪酒女员工的便宜。更有甚者,借着酒劲口出秽言,搂搂抱抱,纠缠不休。这种来自客户的性骚扰行为,大约占到性骚扰的15%。如在一家韩国贸易公司做公关小姐的白某说,她经常陪客户到酒店喝酒唱歌。那些客人跟她跳舞时,身体与她贴得很近,彼此的呼吸都听得见,可她又要陪着笑脸,误了生意谁担当得起呀。

4.某些服务娱乐场所。某些服务娱乐场所的年轻女性服务人员,尽管是做正经生意的,也经常遭遇性骚扰。如在某宾馆客房部上班的张小姐经常在深夜接到客人的电话,在电话里客人要么提出无礼的要求,要么言语猥亵。更有甚者,有一次一位东北来的客人以倒开水为名让她进房服务,却突然从背后把她一把抱住,扭动下身做出各种下流动作。张小姐百般挣脱后,却不敢声张,因为宾馆里并无在此种情况下如何惩治性骚扰者的条文。

5.校园也逐渐成为“重灾区”。校园因为女生集中而且单纯,性骚扰案例多有发生。大学固然如此,连中学甚至小学也难以完全避免。报载,今年3月初,13岁的少女小丽(化名)向平邑县公安局报案,称1999年9月27日晚上9:00许,她和同宿舍女生李某说话时被政教主任范某发现,范让二人写下不再违反纪律的决心书后,将小丽领到女生宿舍后边,先是劝其好好学习,随后又盯着她看了好大一会儿,突然问小丽来月经了没有,边问边对其进行猥亵。小丽当时极度恐慌,挣脱后跑回宿舍,从此后见了范某就害怕,精神恍惚直至被迫退学。

6.被陌生人获知家庭电话。如西南某省级单位的女青年黎某,深夜突然接到极其下流的性骚扰电话,黎马上挂断电话。但不久电话又打进来,传来不堪入耳的下流话。一连几天,黎都在深夜接到骚扰电话。迫不得已,黎某来到云岩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报案。民警通过科学的刑侦手段,很快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从时间来看,夏季是性骚扰事件高发期,一是夏季人们穿着单薄,尤其是一些女性的紧、薄、透、露、短极易引起异性的关注;二是有关性学专家解释的与人的生理有关,“夏季人体新陈代谢比较快,男性更易性冲动,攻击性也较冬季有所增加,心理道德缺乏的不良男性容易变成‘色魔’”。另外,性骚扰没有感情,也没有固定对象,是骚扰者本人一种自我欲望的放纵。不同的是有人采用社会可以接受的方式释放,有人却采用隐蔽手段,进行性骚扰。除性骚扰者本身存在心理或生理病态外,与社会环境也有着极大的关系。

预防和应对性骚扰的对策

1.预防性骚扰

鉴于女性是性骚扰的主要对象,为了防范性骚扰,女性自身要采取安全措施,提高警惕性。(1)穿着和举止要正规,日常生活中避免穿袒胸露怀或超短裙之类的衣服去人群拥挤或偏僻的地方。女性的着装可以适当暴露,但要分场合,否则不仅是对别人的不尊重,也是对自己的不尊重。在职业场所穿着要符合职业规范,在公共场所穿着更要十分注意,在明确需要乘坐公交车时,尽量避免穿过于妖艳或者暴露的衣服,也不要化妆表现得过于性感,以及喷洒过分浓烈的香水。这些外在条件往往会刺激公交车上的男性乘客,而那些性骚扰者也往往会把性骚扰目标瞄准这些女性。(2)外出时,到陌生环境要提高警惕,信任自己的直觉,注意那些不怀好意的尾随者,必要时采取躲避措施,避免夜归及走僻静路径。(3)不贪图小便宜,不但要警惕陌生人送钱财,也要对熟人的过于殷勤和热情有所防范,避免与初相识男子独处,拒绝服食药物或饮用来路不明的饮品。(4)不去歌舞厅、酒吧等人员复杂的公共场所,深夜不独自外出。(5)不向男性谈论家庭问题及私生活。(6)业余时间不要与有可能施行性骚扰者一起参加社交活动,尤其不要成双成对外出。(7)避免让陌生男性帮忙,即使帮忙不可避免,事后不要带其回到住所留下家庭地址、电话。(8)一旦遭到骚扰,要沉着冷静,随机应变,在适当的时机大声呼救、抗争。(9)女学生一般不要在深夜单独出门,也不要在同学家里过夜。(10)在公交车上,如果发现车内十分拥挤,应尽量避开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上了公交车后,尽量不要往人多的地方挤,尽量站在同车女乘客的身边,与男乘客保持一定的距离。有时候,一些男乘客故意站在或者坐在自己身边,装作睡着了或者汽车突然转弯、刹车时故意往自己身上靠,手也“不自主”地往自己身上摸时,最好及时离开原地,避免再次被骚扰。(11)学习有效自卫术,善用随身物品(例如挎包、雨伞、锁匙、戒指、鞋等)作反击武器。(12)谨记犯案者特征,并收集相关证据。

2.应对性骚扰

遭受骚扰时,要沉着冷静,坚决表明“拒绝的态度”,以不变应万变,机智勇敢地与坏人作斗争。首先是在任何威胁、利诱面前不屈服、不动摇,树立不畏强暴、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作斗争的勇气。如果遭到暴力胁迫,应机智地把罪犯引到人多的地方,在适当的时机大声呼救并勇敢地进行抗争。坏人一般心虚,当遇到反抗和大声喊叫时,往往就会自行逃跑。反之,如果软弱可欺,就正好被坏人利用。如果胁迫你的流氓继续向你步步紧逼,图谋不轨,你必须鼓足勇气,奋力反抗,决不能屈从受辱。一面反抗,一面要高声呼救。可以用牙咬,用手狠抓罪犯的脸部皮肉,制造伤痕特征,以便侦破;可以用脚猛踢罪犯的下身,迫使其放弃流氓举动。总之,你要采取一切反抗手段保护自己。你的反抗行动即使对罪犯造成伤害,也属于正当防卫,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罪犯对你的侵害,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也许体力上罪犯比你强,但心理上你比罪犯强,要相信正能克邪,要有勇气,以防罪犯再次侵犯,同时协助公安机关抓住罪犯。有些女青年由于怕羞,受到胁迫甚至遭受强暴不敢声张,这正是罪犯求之不得的。怕羞使你失去反抗,受到侮辱,并可能再次遭受胁迫与侮辱。近几年来发生的好几件流氓犯罪案,都是由于受害的妇女不敢斗争、不敢报案而多次遭受强暴,应该引以为戒。

男青少年受到性骚扰的可能虽然比较少,但并非没有。如果受到同性恋者或成年女性的性骚扰,同样要设法尽快摆脱,并及时告诉家长、老师与民警。

遇到性骚扰,大家普遍认为,这样的事只能吃哑巴亏,因为它总像毒瘤一样滋生得那么隐蔽,只有受害人和被害人最清楚。如果想让实施性骚扰行为者受到惩罚,最直接也是最关键的就是证据。目前我国法律上认可的证据就是传统的人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受害人要有意识地从这三方面收集证据。一是人证,尽可能地找到目击者为自己作证。二是物证,收到骚扰短信、电子邮件、纸条、与性有关的礼物或他人展示的色情刊物,要留下物品作为证据。千万不要畏缩或偷偷将其处理掉,要用坚定的语气向对方说:“你的行为实在无聊,若你不收回,我会投诉。”并将事情转告其他相识的人,留下证物。三是视听材料取证。录音、录像和照片等视听材料都可以作为被性骚扰的证据,如果长期被骚扰,应该随身携带录音机和摄像机、照相机进行取证。

3.应对三部曲

首先,克服女性的软弱特点,不要做沉默的羔羊。在公交车、地铁等公共场所,女性要有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对遭遇的骚扰行为要给予坚决的反击,使骚扰者知道,自己不是好惹的!

其次,对于比较熟识的人,如老师、同学、同事、上司、客户、熟人等的处理方法则比较复杂。通常可分三步走:

第一步,点到为止。设计台词:“你说话归说话,手别乱动!”

第二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当你的“点到为止”并不能使他知难而退,他再一次对你进行骚扰的时候,你应该立即给他来一番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谈话,力求达到既不伤和气,又能避免受骚扰的效果。

第三步,宣之于众。当你委婉的劝导也不能奏效的时候,只能说明你碰到的是一个极端无耻的人。这时你需要明白一点,对这样的人而言,忍耐绝不是出路,委屈求全只能使骚扰者愈加肆无忌惮,只能在公众面前揭露他的丑行。

最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性骚扰的心理特征及调试

受到性骚扰后,不论程度如何,都会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和困扰,为此,必须进行自我心理调节,避免心理失衡。如不及时调节,会产生性心理失常,不信任异性,恐惧异性,或反感压抑,导致性意识异常,带来心理障碍,严重者会发生性心理障碍。受害者的心理伤害往往表现在:(1)耻辱感。这会影响和限制被骚扰者的生活,损害自我形象以及自尊和自信,混淆自身的价值标准,产生自惭形秽的心理体验。(2)恐惧感。由于生理差别和文化影响,很多女性本来对男性就有种莫名的恐惧,性骚扰的发生会增加她们的厌恶和恐惧,使之生活在恐惧、怀疑和压抑之中,以致严重影响对男性整体的看法。(3)自闭。有些女孩因性骚扰的痛苦记忆而陷入“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习惯性恐惧中,从此有意识地把自己封闭起来,不与男性交往,拒绝恋爱和结婚,成为性骚扰的牺牲品。(4)盲目依赖。由于胆小和恐惧,受到性骚扰的女性很可能产生盲目依赖感,下意识地想置身于某个男性的保护下。这种过分企盼安全的不安全心理使她容易产生“急于求成”或“速战速决”的婚姻错误。

实际上,性骚扰和性犯罪(如强奸)只有一步之隔,并且很多性犯罪是从性骚扰开始的。表面看来,性骚扰不及性犯罪严重,但因其日常发生的频率高,给女性造成的伤害同样深重。无数实例证明,与性骚扰者遭遇时,任何紧张恐惧、惊惶失措、胆怯软弱的反应都有可能助长性骚扰者的邪念,加剧他的欲望,最终导致性犯罪的发生。为此女性要加强自尊、自爱,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和防卫能力,才能在这个开放的社会更好地保护自己。女性只有学会自己保护自己才会有真正的安全,在心理上尤其如此。在一般人际关系中与男性说话要落落大方,尽量避免过分女性化的言辞和腔调。一旦遭到性骚扰,千万不要惊惶失措,也不要使用伤害性语言,以免激怒对方,在这个时候,冷静和机智尤其重要。当骚扰已经发生,一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要做沉默的羔羊;二要进行心理调试,必要时可借助心理咨询摆脱不良的心理障碍。

从性骚扰者的心理情况分析,有以下类型:(1)补偿型性骚扰。由于长期性匮乏或性饥渴导致的一时冲动,使其对女性做出骚扰的冒犯举动。此种人的骚扰行径多是出于不同程度的亏损心理,骚扰的目的与其说是想占有女人,不如说是想占便宜。大多数性骚扰者属于这类人。(2)游戏型性骚扰。多是有过性经验的男人,懂得女性的弱点,把女性视作玩物,对女人的非礼和不敬出于有意的游戏心态。这类男人一般是“猎艳能手”或花花公子。骚扰的目的是为了猎奇,也为印证自己的男性“势能”和“本事”。(3)权力型性骚扰。多发生在老板对雇员或上司对下属,尤以女秘书居多。骚扰者大都受过较好的教育,骚扰时虽然也多出于游戏心态,却比一般游戏者的表现要“高级”且“彬彬有礼”。此种骚扰者大都把女性视为“消费品”,且因为明显的利益关系,甚至认为女人喜欢这种骚扰,并把这种骚扰当做自己的“权利”。(4)攻击型性骚扰。此种男人多半和女人有过不愉快的关系史,对女人怀有较大的恶意和仇恨,把女人视为低等动物或敌人。其骚扰有蓄意的伤害性或攻击性,骚扰者有时并不想占有那个女人,不过是满足和平衡其对女人的蔑视和仇恨。(5)病理型性骚扰。这是带有明显病态表现的性骚扰,如所谓的窥淫癖和露阴癖。此种男性骚扰者大都是真正的性功能障碍者。骚扰本身能给他带来强烈的性冲动和性幻想,却无法“治愈”他,反倒会加深他的病症。(6)冲动型性骚扰。多指处于青春期的青年,由于年轻、好奇或文化素质低,不懂得尊重女性,不具备应有的自制力。他们对女性的骚扰多半源于性的冲动,以发生在熟人间的骚扰居多,多以游戏和玩笑开始。此种骚扰者一般没有蓄意的伤害意识,多为显示男人的“能力”和“气概”。针对骚扰者的不同类型,应采取不同的对策,做到有的放矢。同时,也应针对不同的骚扰者采取必要的矫正措施,惩治与教育和心理治疗相结合,从根本上遏制性骚扰事件的发生。

下一节:第十四讲 浅谈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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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与健康能力课程列表:

1.健康与健康能力

-1.1健康的概念

--教学目标

--健康的概念

-1.1健康的概念--作业

-1.2 健康与疾病

--教学目标

--健康与疾病

-1.2 健康与疾病--作业

-1.3 健康与亚健康

--教学目标

--健康与亚健康

-1.3 健康与亚健康--作业

-1.4 预防的概念

--教学目标

--预防的概念

-1.4 预防的概念--作业

-1.5 健康行为

--教学目标

--健康行为

-1.5 健康行为--作业

2.合理膳食与健康促进

-2.1合理营养

--合理营养

-2.1合理营养--作业

-2.2合理膳食

--合理膳食

-2.2合理膳食--作业

-2.3世界膳食结构模式

--世界膳食结构模式

-2.3世界膳食结构模式--作业

-2.4我国膳食结构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膳食结构及存在的问题

-2.4我国膳食结构及存在的问题--作业

-2.5中国居民膳食指南

--中国居民膳食指南(1)

--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

-2.5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作业

-2.6平衡膳食宝塔

--平衡膳食宝塔

-2.6平衡膳食宝塔--作业

3.常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与保健

-3.1慢性病概念和特征

--教学目标

--慢性病概念和特征

-3.1慢性病概念和特征--作业

-3.2 慢性病流行病学特点

--教学目标

--慢性病流行病学特点

-3.2 慢性病流行病学特点--作业

-3.3慢性病的危险因素

--教学目标

--慢性病的危险因素(1)

--慢性病的危险因素(2)

-3.3慢性病的危险因素--作业

-3.4 慢性病的预防策略

--教学目标

--慢性病的预防策略

-3.4 慢性病的预防策略--作业

-3.5 控制慢性病主要危险因素的措施

--教学目标

--控制慢性病主要危险因素的措施(1)

--控制慢性病主要危险因素的措施(2)

-3.5 控制慢性病主要危险因素的措施--作业

-3.6 慢性病及其危险因素的监测

--教学目标

--慢性病及其危险因素的监测

-3.6 慢性病及其危险因素的监测--作业

-3.7 案例分析

--教学目标

--案例分析

4.心理就医与心理应激能力

-4.1 心理健康的基本概念

--教学目标

--心理健康的基本概念

-4.1 心理健康的基本概念--作业

-4.2 心理障碍的基本概念

--教学目标

--心理障碍的基本概念

-4.2 心理障碍的基本概念--作业

-4.3 什么是心理问题

--教学目标

--什么是心理问题

-4.3 什么是心理问题--作业

-4.4 心理障碍的生物学因素

--教学目标

--心理障碍的生物学因素

-4.4 心理障碍的生物学因素--作业

-4.5 心理障碍的心理学因素

--教学目标

--心理障碍的心理学因素

-4.5 心理障碍的心理学因素--作业

-4.6 心理障碍的社会学因素

--教学目标

--心理障碍的社会学因素

-4.6 心理障碍的社会学因素--作业

-4.7 综合病因模式与精神障碍机制

--教学目标

--综合病因模式与精神障碍机制

-4.7 综合病因模式与精神障碍机制--作业

-4.8 心理健康维护

--教学目标

--心理健康维护

-4.8 心理健康维护--作业

-4.9 心理问题者如何求助

--教学目标

--心理问题者如何求助

-4.9 心理问题者如何求助--作业

-4.10 精神障碍者如何就医

--教学目标

--精神障碍者如何就医

-4.10 精神障碍者如何就医--作业

-4.11 常见心理治疗方法

--教学目标

--常见心理治疗方法

5.红色警戒信号——便血的认识

-5.1便血的定义和特点

--教学目标

--便血的定义和特点

-5.1便血的定义和特点--作业

-5.2常见的便血疾病

--教学目标

--常见的便血疾病

-5.2常见的便血疾病--作业

-5.3常用的检查方法

--教学目标

--常用的检查方法

-5.3常用的检查方法--作业

-5.4常见便血的肛门疾病:痔

--教学目标

--常见便血的肛门疾病:痔

-5.4常见便血的肛门疾病:痔--作业

-5.5痔的非手术治疗与预防

--教学目标

--痔的非手术治疗与预防

-5.5痔的非手术治疗与预防--作业

-5.6痔的手术治疗

--教学目标

--痔的手术治疗

-5.6痔的手术治疗--作业

-5.7常见便血的肛门疾病:肛裂

--教学目标

--常见便血的肛门疾病:肛裂

-5.7常见便血的肛门疾病:肛裂--作业

-5.8肛裂的治疗与预防

--教学目标

--肛裂的治疗与预防

-5.8肛裂的治疗与预防--作业

-5.9直肠癌的诊断

--教学目标

--直肠癌的诊断

-5.9直肠癌的诊断--作业

-5.10直肠癌的治疗

--教学目标

--直肠癌的治疗

-5.10直肠癌的治疗--作业

6.关注牙周健康,提高生命质量

-6.1牙齿及其疾病

--教学目标

--牙齿及其疾病

-6.1牙齿及其疾病--作业

-6.2牙周组织及其疾病

--教学目标

--牙周组织及其疾病

-6.2牙周组织及其疾病--作业

-6.3牙周病发生机制

--教学目标

--牙周病发生机制

-6.3牙周病发生机制--作业

-6.4牙周病临床表现及其发展结局

--教学目标

--牙周病临床表现及其发展结局

-6.4牙周病临床表现及其发展结局--作业

-6.5如何应对牙周病,治疗效果如何?

--教学目标

--如何应对牙周病,治疗效果如何?

-6.5如何应对牙周病,治疗效果如何?--作业

-6.6关注牙周健康,提高生命质量

--教学目标

--关注牙周健康,提高生命质量

-6.6关注牙周健康,提高生命质量--作业

7.妇科炎症与女性健康

-7.1基础知识

--本章学习说明

--基础知识

-7.2妇科炎症

--妇科炎症

-7.3外阴炎的临床特点及诊断治疗

--外阴炎的临床特点及诊断治疗

-7.4阴道炎的临床特点及诊断治疗

--阴道炎的临床特点及诊断治疗(1)

--阴道炎的临床特点及诊断治疗(2)

-7.5宫颈炎

--宫颈炎

-7.6上生殖道炎症

--上生殖道炎症

-7.7强调妇科炎症的诊断要点

--强调妇科炎症的诊断要点

-7.8妇科炎症的治疗要点

--妇科炎症的治疗要点

-7.9妇科炎症的预防

--妇科炎症的预防

8.食源性寄生虫病

-8.1食源性寄生虫的概念与种类

--教学目标

--食源性寄生虫的概念与种类

-8.1食源性寄生虫的概念与种类--作业

-8.2水生动物引起的食源性寄生虫病

--教学目标

--水生动物引起的食源性寄生虫病(1)

--水生动物引起的食源性寄生虫病(2)

-8.2水生动物引起的食源性寄生虫病--作业

-8.3水生植物引起的食源性寄生虫病

--教学目标

--水生植物引起的食源性寄生虫病

-8.3水生植物引起的食源性寄生虫病--作业

-8.4猪,牛,羊,鸡,鸭,蛇肉引起的肉源性寄生虫病

--教学目标

--猪,牛,羊,鸡,鸭,蛇肉引起的肉源性寄生虫病(1)

--猪,牛,羊,鸡,鸭,蛇肉引起的肉源性寄生虫病(2)

--猪,牛,羊,鸡,鸭,蛇肉引起的肉源性寄生虫病(3)

-8.4猪,牛,羊,鸡,鸭,蛇肉引起的肉源性寄生虫病--作业

9.阅读

-9.1 《名家通识讲座书系》总序

--阅读要求

--《名家通识讲座书系》总序

-9.2 前 言

--前 言

-9.3 第一讲 性健康概论

--第一讲 性健康概论

-9.4 第二讲 儿童期的性健康

--第二讲 儿童期的性健康

-9.5 第三讲 青春期的性健康

--第三讲 青春期的性健康

-9.6 第四讲 青年性健康

--第四讲 青年性健康

-9.7 第五讲 人类的自慰行为

--第五讲 人类的自慰行为

-9.8 第六讲 婚姻期性健康

--第六讲 婚姻期性健康

-9.9 第七讲 人类性反应的研究

--第七讲 人类性反应的研究

-9.10 第八讲 老年性健康

--第八讲 老年性健康

-9.11 第九讲 浅谈性功能障碍

--第九讲 浅谈性功能障碍

-9.12 第十讲 人类的性心理障碍

--第十讲 人类的性心理障碍

-9.13 第十一讲 说说同性恋现象

--第十一讲 说说同性恋现象

-9.14 第十二讲 人类的生殖与避孕

--第十二讲 人类的生殖与避孕

-9.15 第十三讲 关于性骚扰问题

--第十三讲 关于性骚扰问题

-9.16 第十四讲 浅谈性病

--第十四讲 浅谈性病

-9.17 第十五讲 浅议性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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