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与生活 > 第三章 物权法 > 3.1 物权法概述 > Video
同学们 我们接下来来学习第三章
物权法
首先给大家对物权法
做一个基本的介绍
就是物权法概述
在这一部分里面
我们着重讲三个问题
一是物权法的概念和体系
第二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是物权法的颁布及实施当中
一些问题
首先是物权法的概念和体系
什么是物权法呢
要搞清楚这个概念
我们首先要了解
什么是物权
物权它和我们前面提到的知识产权
它都属于财产归属的一项基本权利
我们法律对财产归属确立规则的时候
它把整个财产分为两大部分
一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
我们把它叫物
第二种是没办法直接看得见摸得着的
是通过智力成果
这样的形式体现出来的
我们叫它知识产权
所以整个财产归属法
一个是有形财产法一个是无形财产法
有形财产法就是解决物的归属和利用的
这样的法律
那么对物的归属和利用
进行利益分配的时候
我们把这种利益上升为一项权利
就叫物权
所以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物
直接支配而享有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这就叫物权
知识产权就是对智力成果进行支配
并享有其利益和排他性的权利
那这就是知识产权
所以理解物权要跟知识产权
对照着来理解
会比较直观一些
此外 物权作为财产归属的一项权利
要跟财产流转的权利
那叫什么 债权 进行比较
来理解它
可能也会增加我们对物权的认识
所以搞清楚了物权
我们就能够明白什么叫物权法了
物权法它就是确定和调整
人与人之间因对物的归属和利用
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那么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呢
我们的物权已经形成了一个体系
这个物权的体系
同时也可以叫做物权法的体系
物权法的体系跟物权的体系
基本上是可以相通的
当然从制度的层面来讲有所不同
我们下面来了解一下物权法的体系
它大致是这样的
对物的归属和利用进行调整
它采用了两种手段
一种是把这种物的归属
用权利制度给它确定下来
形成一个物权制度
另外就是根据事实状态
确定了一个占有制度
占有是一个事实状态
如果仅有权利制度
来保护和确定物的归属
它会有缺陷
比如说我把他们的东西借过来
然后被别人抢走了
我凭什么去寻求救济呢
如果说权利这个角度
这既不是我所有的东西
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他物权
我就会没办法保护自己
所以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
物的归属和利用
我们确定了一个占有制度
我就依据我对物的合法占有
就可以起诉这个加害人
抢走我或者偷走我东西的人
说他侵权
所以我们的物权法是由两大制度构成
一个是物权制度
一个是占有制度
物权制度
它包括自物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
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他物权就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
设定的权利
他根据这种对物的使用价值
和交换价值的不同支配
而形成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就是对物的使用价值
进行支配的权利
叫用益物权
它包括四种
分别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和地役权
在城市里
这个叫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农村有两种权利
一个是耕地、草原等等
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农村还有一个权利用来建房子的
就是宅基地使用权
无论是在城市土地还是农村的土地
都有一个地役权
所以形成这么四种
对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的权利叫
担保物权
那么它包括
抵押权
质权和留置权
这就是物权法的体系
我们在学习物权法的时候
一定要时时把这个体系装在脑子里
比如说我们如果学到宅基地使用权
你就要知道它是在哪个位置
是在物权制度当中的
他物权制度当中的用益物权当中的一种
假如说我们学到留置权
尽管它是出现在合同当中
但我们要知道它是属于
担保物权当中的一种
所以体系要装在脑子里
第二个问题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我们民法都有基本原则
在物权法当中也有它的基本原则
这基本原则是一部法律的
根本的指导思想和灵魂
可以说是法律的根本规则
所以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也就是物权法的最根本的规则
所以整个物权法律制度
基本上是围绕这几个原则来展开的
第一个原则是叫物权法定原则
就是什么样的权利才能享有物权
这样的效力呢
必须法律有明文规定
而这个物权法定原则
它又包括两种法定
第一个是种类法定
一个是内容法定
种类法定就是我们刚才讲到的
什么样的权利才能享有物权的效力
种类要法律明确规定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利
不能享有物权的效力
内容法定就是说
一项权利它具体有多大的边界
有哪些权限
这个要有法律明文规定
这是物权法定原则
第二个叫做一物一权原则
就是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而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另外一层意思就是
在同一物质上
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不相容的他物权
所以一物一权是两层意思
一个是一物不容二主
就是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成立
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所以一物一权 一权一物
第二层意思就是
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不相容的他物权
两个他物权如果是同时成立的话
它必须是相互不排斥的
比如说我们有一个建设用地使用权
我这个建设用地使用权
我又拿来抵押 向银行贷款
银行就在这块地上设立了抵押权
这样这块地上有一个建设用地使用权
也有一个抵押权
这是两个他物权
但是由于这两个他物权是可以兼容的
所以为法律所允许
但是你不能同时成立
两个不相容的他物权
这两个相容还是不相容
到底以什么为标准
我个人认为就是以占有为标准
如果两个物都要求占有为要件
那么这两个物就是不相容的
比如说质押权 质权
我有一个金项链拿来作为质物
向你借款两千块
同时我又拿这个金项链
向另外一个人也借款两千块
能不能做的到
做不到
因为两个质权都要求要以占有为要件
所以它就不能够同时成立
而刚才讲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它要求占有
可是抵押权呢
不要求占有
所以它们俩就可以相容
第三个原则叫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它实际上是由两个原则兼合在一起
首先是公示原则
就物权的变动
无论是产生、变更还是消灭
它都要求通过一定的法定的公示方法
将这种信息向社会公开
从而让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
这就是公示
那么具体来讲
我们国家规定
动产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方式
交付其实就是转移占有
也还是以占有为公示方式
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一旦通过法定的公示方式
而实施的物权变动
它就能够对社会产生一个公信力
所以这就是公信原则
合在一起就叫公示公信原则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
我们可以看一个案例
罗某
他出售按揭房
他买了一套房子
但这个房子的贷款还没有还清
房子是按揭的
那就房子拿来作为抵押
银行对这套房子就享有抵押权
然后他看到房价上涨了
他就想变卖这套房子
然后买受人
就把房款一次性就付给了罗某
那么我们试想一下
这个买受人
能够取得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吗
是不行的
为什么呢
你只是交了房款
甚至你也拿到了钥匙
甚至你也搬进去住了
但是因为房子是不动产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它要求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你登记了物权就发生了变动
没登记物权就没发生变动
那么在这个案件当中
罗某出售的房屋还有抵押权
没有解押之前
按照法律的规定
是不能够变卖所有权的
所以这个从物权法定这个角度来讲
它也超越了法定的权限
所以他违背了物权法定原则
也违背了公示公信原则
所以这个问题该怎么办
还是要先去把房款还清
把抵押给解除
我们的生活当中叫解押
解押之后然后再去
房屋管理部门去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
只有登记完了
登记簿上的名字改成买受人的
房产证上的名字也改成买受人的
从这时候开始
才能够取得这套房子的所有权
第三个问题是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
物权法的颁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为我们国家
长期都没有完善的物权法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
只有民法通则
在这部民法通则里面
尽管有了对物权的保护的实质规定
但是它连概念都没有采用物权这个概念
它用的是财产所有权这个概念
所以显然是不能符合我们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要求
在几经波折之后
我们物权法终于顺利地颁布了
颁布物权法意义何在呢
首先物权法
它就有定纷止争的作用
就是说如果没有确定物的归属
那么纠纷就不可避免
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呢
物尽其用
这部物权法在第一条就明确了立法目的
要实现物尽其用
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所以通过物权法的颁布
就可以让我们的物权
可以实现最大化的利用
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使这个资源配置
成为市场经济的一种基本的配置方式
第三
这部物权法
它确立了平等保护的原则
过去我们知道
我们国家的物权法的规则
首先把物权分为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这三种所有权在物权法颁布之前
地位是不一样的
国家所有权是受到优先保护
连诉讼时效都可以不适用
集体所有权次之
最不重视的就是私人所有权
我们国家确立了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改革的目标
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
在市场当中
无论是主体的地位还是资源的配置
都应该按照平等的原则来进行
所以物权法
它就明确了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都平等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
最后物权法的颁布为民法典的出台
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物权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的制定
它其实就是作为未来民法典的一编
来制定的
有了这部重要的法律
我们民法典的主干部分就基本形成了
到目前为止
我们有物权法、有合同法
有侵权责任法、有婚姻法
有继承法、有收养法
这样我们民法典的
所有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都已经具备了
所以接下来我们正在进行编纂的民法典
首先就把民法总则制定出来
剩下的只需要作相应的调整就可以了
最后关于物权法的实施
在实施过程当中
还出现不少问题
但尽管有这么多些问题
我们要看到它的进步作用
如果没有物权法
这些问题会更难解决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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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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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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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出生与死亡--1.3 本章作业
-2.1 人格权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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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1
-2.2 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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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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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2
-2.4 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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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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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3
-2.6 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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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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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4
-2.8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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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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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5
-第二章-2.6
-第二章-2.7
-第二章-2.8
-第二章-2.9
-第二章 人格权--2.10 本章作业
-3.1 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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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1
-3.2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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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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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2
-3.4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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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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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3
-3.6 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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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用益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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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4
-3.8 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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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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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5
-3.10 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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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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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6
-3.12 担保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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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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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7
-3.14 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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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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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8
-第三章-3.9
-第三章-3.10
-第三章-3.11
-第三章-3.12
-第三章-3.13
-第三章-3.14
-第三章-3.15
-第三章 物权法--3.16 本章作业
-4.1 合同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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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
-4.2 合同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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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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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2
-4.4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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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强制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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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3
-4.6 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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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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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4
-4.8 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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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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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5
-4.10 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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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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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6
-4.1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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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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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7
-4.14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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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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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8
-4.16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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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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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9
-4.18 赠与合同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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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0
-第四章-4.11
-第四章-4.12
-第四章-4.13
-第四章-4.14
-第四章-4.15
-第四章-4.16
-第四章-4.17
-第四章-4.18
-第四章-4.19
-5.1 侵权法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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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1
-5.2 侵权法的功能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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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侵权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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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2
-5.4 侵权损害分配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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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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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3
-5.6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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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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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4
-5.8 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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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环境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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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5
-5.10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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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6
-第五章-5.7
-第五章-5.8
-第五章-5.9
-第五章-5.10
-第五章-5.11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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