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与生活 > 第五章 侵权法 > 5.2 侵权法的功能和地位 > Video
第二个问题是侵权责任法的
功能和地位
这里我们就直接讲侵权责任法
为什么
因为我们国家制定的这部法律
不叫侵权法
也不叫侵权行为法
直接就叫侵权责任法
所以以后我们讲到这部法的时候
就不管学理上有怎样的争议
我们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称呼它为
侵权责任法
这部法起什么作用它有什么功能
这部法就是权利救济法
我们民法上有一句古老的法谚
叫做有权利必有救济
而且救济走在法律的前面
我们民法规定了
我们那么多的民事权利
这权利不能成为一个口号
必须要能够落到实处
怎么落到实处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
一旦权利受他人侵害
我们法律会提供救济
谁来提供救济呢
就是侵权责任法来提供救济
所以侵权责任法是权利救济法
是权利保障法
它在整个民事法律体系当中
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可以说是最后的保障
所以从这个角度
我们可以重新梳理一下
我们民法的这个构成
我们民法在我们前面的课堂当中
我给大家讲过
我们的民法可以分为人身法和财产法
这是一个划分民法的一种方法
但是我们换一个视角
可以从权利为本位这个角度来讲
我们的民法又可以分为赋权法
和护权法
也就是说首先我们的民法
是要给每一个民事主体
赋予一定的权利的法律
所以这部法律
它会给我们赋予哪些权利呢
有人身权有财产权
人身权当中有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权当中有物权
有知识产权
有继承权和股权等等
这些权利
它都是民法赋予每个民事主体
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这是赋权法
这些权利赋予给我们
每个民事主体之后
如何来实现权力当中的利益呢
如果实现权力当中的利益
受到他人干扰侵害怎么办呢
我们要有保护的救济措施
所以民法它作为赋权法
赋予我们每一个民事主体
以人身权、财产权
等各种权利之后
如何来使民事主体
能够实现权利当中所包含的
合法利益呢
如果这种利益的实现
受到他人的干扰、侵害怎么办
这时候我们民法就提供了第二个途径
就是护权法的功能就体现了
派侵权法出来
让侵权责任法来保驾护航
如果有人侵害了民事主体的
合法民事权益
包括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
继承权、股权
我们就可以起诉他侵权了
要承担侵权责任
通过让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来保障我们民法所赋予我们的
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所以从这个角度可以看到
侵权责任法在整个法律体系当中
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就是它是护权法的地位
是权利救济法
是权利保障法
第三个问题
侵权责任法的理念和立场
侵权责任法它在确定一个人的行为
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
它要有自己的一套思想
这套思想我们把它叫理念
这个理念可以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就是行为自由与权益保障兼顾
我们刚刚提到
民法当中保障权利救济权利的法
就是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以保障权益
为自己的根本宗旨
但是是不是就以它为唯一宗旨呢
显然是不妥当的
因为任何一个人
在与他人进行社会交往的时候
都难免会发生利益冲突
所以这种利益冲突
往往就是你有损害我有收益
反过来你收益多
我损害就多
所以它是一种利益冲突
那么在这里面
侵权责任法要很好地协调的一点就是
行为自由和权益保障要兼顾
保障权益如果过分了
相对人的行为自由
也就是潜在的加害人的行为自由
就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而我们要实现的法律的最终目标
是行为自由和权益保障都能够兼顾
第二是预防损害和权利救济并举
侵权法是权利救济法
但权利的救济
如果仅仅是靠事后救济
可能很多损害都是覆水难收
所以真正完善的侵权法
应该将权利救济和预防损害
得到兼顾
就是尽可能的通过我们的
法律规则的配置
让损害能够发生在
它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甚至让它不会发生
我们举一个例子
在深圳有一起高空抛物的纠纷案
就有一个人在楼下走的时候
突然楼上有一个人把一个衣架
给扔下来了
砸到了他头上受伤了
然后到底是谁扔的这个衣架呢
我们通过报案
公安局来调查
也没找到到底是谁家的衣架
然后受害人没办法
就起诉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就真的很冤
这不是我干的是楼上的业主干的
要告应该告业主
你怎么告我物业公司呢
可是法院认为你这个物业公司
也疏于防范
没有派好各种保安去巡查
然后也没有装好安全的摄像头
所以当损害发生之后
你无法发现谁是真正的加害人
所以物业公司含冤的提供了赔偿
赔偿完后它长记性了
赶紧去每一个单元楼上
都装好了摄像头
这摄像头调好的位置
让整个单元的所有住户的窗户
都在摄像机的视野之下
所以从这个摄像机装好之后
连一个卫生纸都很少有人扔下来
从此以后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
几乎就没再发生
这就是什么
通过权利救济来达到预防损害
这样的一个目的
这样的法律配置才是周到的
第三个理念就是
淡化对侵权人的惩罚功能
我们理解民法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注意
如果我们站在加害人的角度考虑问题
我就希望责任尽可能小
如果我们站在受害人的角度考虑问题
我们就希望责任尽可能大
赔偿尽可能多
所以当我们看到一个
侵权行为发生的时候
我们往往容易产生这样的一种心态
就是要让加害人多赔点钱
让他长记性
以后不会再犯了
这就希望能够让民法
产生一个惩罚的功能
但实际上在我们民法当中
是要淡化这种功能
为什么这样说
因为我们民事生活当中
交往的对象都是普通的民事主体
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
没有绝对的非此即彼的界限
今天可能你是受害人
明天你可能就是加害人
真正有恶意
故意去通过自己的行为
来加害于他人的情形是少之又少
绝大多数的侵权
是过失侵权
甚至是无意识的侵权
所以民法要遵循平等原则
要让这个平等原则贯彻始终
就一定要淡化惩罚功能
这样不能让一个受害人
因为被侵权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有人不能理解这一点
我们经常会看到美国它有惩罚性赔偿
而且赔偿的数额特别高
比如说有一个老太太
在那个麦当劳用餐的时候
要了一杯咖啡
服务员给她递咖啡的时候忘记提醒她
说咖啡非常烫请小心一点
就忘了说这句话
结果老太太接到咖啡的时候
一不小心就没端住
就烫伤了大腿
然后起诉到法院
最后法院判决麦当劳
5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
这一听这多好的事情
要向美国学
该不该学
我认为不应该学
假如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我们中国
我们换位思考下
可能就会想
我要是遇到这种好事就行了
为什么
被咖啡烫一下是会烫伤一点
但是50万美元
就相当于三百多万人民币
你说我让它烫一下就能得到三百多万
我这辈子是不是可以不干活了
不用上班了
这等好事谁都想要
这样就会诱发一种道德风险
就每个人都天天盼着
别人侵害自己的权益
然后侵害了之后就要他惩罚性赔偿
然后这辈子就衣食无忧
你说这样的制度设计是好的吗
当然是不好的
所以要淡化对侵权人的惩罚功能
除非加害人是恶意的
而且主观恶性很强才用惩罚性赔偿
而且惩罚性的不能太高
不能搞个五十倍五百倍
顶多也就是两三倍
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三个理念
第二个问题就是
侵权责任法的立场
这个侵权责任法的立场
也就是说你是站在谁的角度考虑问题
那么你要是站在
加害人的角度考虑问题
那么你的规则就会尽量让
行为自由能够得到保障
那么如果你是以受害人的立场
来考虑问题
那么你就让民事权益更容易得到保障
所以行为人就很可能陷于
动辄得咎的状况
那我们侵权责任法在过去
是以加害人的立场为中心的
就是要鼓励行为人大胆去闯
大胆去干
不会动辄得咎
要让你承担侵权责任的门槛
是比较高的
比如说必须要达到过错的条件
你只要没有过错
就不用承担责任
所以这就是加害人的立场
而现代侵权责任法
尤其是我国现在已经颁布的
这部侵权责任法
它是以受害人的救济为中心
它的立场是站在受害人的角度
比如说我们刚才提到的
高空抛物的这个制度设计
在高空抛物的制度设计当中
我们可以看到
从楼上扔下一个衣架
到底是谁扔的呢
只可能是一个人扔的
那么结果在深圳的那个案件
让物业公司来承担责任
在重庆有一个烟灰缸的案件
它又让所有可能扔烟灰缸的人
共同来承担责任
这个如果是从加害人的立场来讲
这个制度显然是不合理的
但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
以受害人的救济为中心
如果你不采用这样的一种制度
配置的话
受害人将无法得到救济
因为受害人自始至终无法证明
是谁扔的那个烟灰缸
扔的那个衣架
那你找不到明确的加害人
法院就会给你拒绝
所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关于
高空抛物的规定
最突出地体现了我们侵权责任法
以受害人的救济为中心的立场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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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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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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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出生与死亡--1.3 本章作业
-2.1 人格权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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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1
-2.2 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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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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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2
-2.4 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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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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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3
-2.6 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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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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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4
-2.8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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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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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5
-第二章-2.6
-第二章-2.7
-第二章-2.8
-第二章-2.9
-第二章 人格权--2.10 本章作业
-3.1 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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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1
-3.2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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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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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2
-3.4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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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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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3
-3.6 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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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用益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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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4
-3.8 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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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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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5
-3.10 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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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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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6
-3.12 担保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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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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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7
-3.14 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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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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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8
-第三章-3.9
-第三章-3.10
-第三章-3.11
-第三章-3.12
-第三章-3.13
-第三章-3.14
-第三章-3.15
-第三章 物权法--3.16 本章作业
-4.1 合同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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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
-4.2 合同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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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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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2
-4.4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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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强制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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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3
-4.6 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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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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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4
-4.8 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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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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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5
-4.10 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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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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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6
-4.1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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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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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7
-4.14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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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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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8
-4.16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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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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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9
-4.18 赠与合同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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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0
-第四章-4.11
-第四章-4.12
-第四章-4.13
-第四章-4.14
-第四章-4.15
-第四章-4.16
-第四章-4.17
-第四章-4.18
-第四章-4.19
-5.1 侵权法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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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1
-5.2 侵权法的功能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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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侵权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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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2
-5.4 侵权损害分配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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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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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3
-5.6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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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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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4
-5.8 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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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环境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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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5
-5.10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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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6
-第五章-5.7
-第五章-5.8
-第五章-5.9
-第五章-5.10
-第五章-5.11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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