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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deo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好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

“死亡”在民法当中又是怎么理解的

死亡在我们法律上有两种

一种叫自然死亡

一种叫宣告死亡

所谓自然死亡又叫做生理死亡

也就是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这个人死了

不再活着了

这就叫自然死亡

而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

法律上推定某个人死了

具体的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

下落不明

达到法定期限

然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

这样的一个法律制度

就叫宣告死亡制度

所以宣告死亡实际上

是一个人生死不明

根据经验

根据很多相关的信息

就可以推定他死的可能性非常大

为什么呢

因为他离开住所下落不明

达到法定期限

这个法定期限是多久呢

一般都是4年

这么长时间杳无音讯

那么他要是活着的话

怎么会跟家里人跟所有的亲戚朋友

都不往来呢

所以往往就是

死的可能性比较大

所以法律就推定他死亡

为什么要推定他死亡

为什么不推定他活着

就是因为他长期不跟自己原来

身份关系非常密切的这些人联系

有很多事情没办法了断

比如说他欠了一屁股债

没办法偿还

别人欠他一笔钱也没法向他偿还

他的对象、配偶守活寡

子女没人抚养

是吧

如果长期这样下去

这些跟他身份关系特别密切的人

就会非常不确定

特别是守活寡的这个人

到底可不可以

结识男朋友、女朋友

能不能跟人家搭伙生活呀

是不是

如果他没死的话

他就可能会构成重婚罪啊

所以必须要宣告他死亡

了断他在原来居所地的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所以推定他死亡了

注意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

好 那我们再看“死亡”

它在法律上具有什么意义

一个人死之后

它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呢

有五个方面

首先就是民事主体资格就会丧失

我们法律上讲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了

即使他不再能够有资格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了

第二 人死了

遗产就要开始继承

第三 他如果生前立有遗嘱的话

遗嘱会发生效力

第四 婚姻关系消灭

第五 抚恤金请求权就可以发生

总体来讲

五个方面实际上可以概括两点

第一就是人身关系终止

第二 财产关系终止

这就是死亡的法律意义

刚才我们提到

一个人死亡之后

他就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

没有权利能力

因而就不能享有权利

也不能承担义务

但这是否就意味着死者

他的利益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了呢

不是的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

来帮助大家理解这个问题

首先是天津的荷花女案

这个荷花女是一个人的艺名

这个人在解放前

在天津是非常出色的一个艺人

十五岁就出道了

可是十九岁就去世了

轰动一时

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

有一个作家对这一段往事

非常感兴趣

所以呢就想把她这个故事呢

写成一个文学作品

登出来

然后就去采访她的家属

然后征得他家属的同意来写

写好之后就在天津的今晚报上

刊登 连载

一开始对这个荷花女的成长经历

这些描述写得都还不错

总体上来说没有什么负面的东西

还是属于我们叫做正能量吧

可是写到后面

关于她这个成名之后的事情

作家就有点杜撰了

说他唱歌唱得好

后来就有很多有钱人

就雇她到家里去唱

然后雇的人多了

然后时间长了呢

经常唱的很晚

就不回去了

就在那过夜

所以最后荷花女是怎么死的呢

是因为犯了这个性病而死亡

可是真的是这样吗

不是的

她确实英年早逝

但是她的死因

是不是性病

作家根本没有任何根据

完全是一种推测

所以荷花女的这些近亲属

就非常不高兴

就起诉这个作家和今晚报

说他们侵害了死者的名誉权

可是这个案子起诉到法院之后

法院当时也很为难

因为荷花女已经死去几十年了

那么她的利益还需要保护吗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也就是享有权利的资格

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是从死亡时起就终结了

不再享有权利了

那么她还有名誉权可保护吗

可是不保护的话

你会觉得这些近亲属诉求

确实是有它的合理之处

因为你把自己的祖先说成这么坏

我作为近亲属肯定听到难受

所以就请示到最高院

最高院反馈给他

这个利益还是值得保护的

所以天津荷花女案最后法院判决

今晚报和这个作家败诉

原告胜诉

原因在于什么

死者的名誉仍然是需要保护的

当然是不是叫死者的名誉权

这个问题在理论界

曾经有争议

在现在看来应该很清楚

这死者他不再享有权利

那也就没有名誉权

但是他的名誉仍然要受保护

那么怎么保护呢

保护谁的利益呢

人都死了

你保护他的利益好像意义不大

其实保护的是谁

是他近亲属的利益

所以天津荷花女案它成为了我国

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第一案

就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这个案件里确立的是死者名誉的保护

然后我们还有死者姓名的保护问题

咱们死者姓名的保护问题呢

我们还要先来看一看

在我国台湾地区发生的一个案例

叫做诽韩案

诽韩这个韩是谁呢

就是唐宋八大家之一韩愈

《师说》的作者叫韩愈

韩愈他的第39代传人

来起诉的一个案子

在台湾有一个潮州人

他写了一篇文章

说韩愈他当初被贬到潮州的时候

那为什么会死呢

是因为他贬到潮州的时候

生活非常不检点

非常风流

所以最后他也是染上了花柳病

染上这个病之后不知道怎么治

又相信了偏方

说吃硫磺可以把这种病治好

最后怎么死的是因为硫磺中毒

而死的

所以这个你看

就把我们心中美好的形象

这个韩愈一下子给毁了

所以他的在台湾地区的一个

韩愈的第39代传人

就站出来了

说这个诽谤我的祖宗

我一定要告你

然后就起诉到法院

法院结果呢还真判了这个原告胜诉

最后赔了三百元台币的损失

可是这个案件判决之后

就成为一个笑柄

成为一个我们理解和适用法律的

反面经典教材

为什么

他保护的太宽了

39代传人还保护

这明显超出了近亲属的范围

我们刚才提到保护死者的利益

保护谁的利益

实际上保护的是死者的近亲属的利益

39代传人远远超出了近亲属的范围

所以我们在学习民法的过程当中

经常都会看到各种各样的

教科书的论文会提到

理解法律一定要准确

要正确适用法律

别跑太远了

诽韩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我国也有类似的例子

比如说《孔子》的这个电影

拍摄出来之后

孔子的后代也想要起诉

这个电影制作方

说他侵害了孔子的姓名权

这个显然法院是会告诉他

你不要让我们再成为笑柄了

但是在另外一个案件

霍元甲这部电影里面发生了一个案件

就很有启示意义了

霍元甲这部电影拍摄完成之后

他的曾孙去起诉

说霍元甲这部电影的制作方

未经许可来拍摄电影

侵害了霍元甲的姓名权

法院就告诉他

你没资格 叫你爸爸来可以

为什么

他的爸爸就是他的孙子了

孙子就属于近亲属的范围

所以就可以受到保护

所以我们来看一下

死者人格保护

是要保护

但是他要有规则

这个规则首先就是要明确

能够起诉的主体包括哪些

就是近亲属

近亲属又有哪些呢

我们来给大家讲一下

首先是第一顺位的有三种人

哪三种人

配偶、父母、子女

这是一个自然人最亲的人

最亲的就是配偶、父母和子女

然后第二顺位的

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和兄弟姐妹

祖父母和孙子女

外祖主父母和外孙子女

然后再加兄弟姐妹

这些人相互之间都属于近亲属的范围

这是第一个规则

能够保护死者人格

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只限于以上这些人

第二就是死者人格保护的范围有哪些

包括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这两大部分

当然最好不加权

物质性人格利益和精神性人格利益

物质性人格利益就是由身体转化而成的东西

生体变成死体

这叫遗体

然后可能通过火化变成遗骨

所以死者人格的保护

物质性人格方面就是遗体和遗骨

那精神性人格方面

就是姓名、名誉、肖像和隐私

这些都是受保护的

民法与生活课程列表:

绪论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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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出生与死亡

-1.1 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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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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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出生与死亡--1.3 本章作业

第二章 人格权

-2.1 人格权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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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1

-2.2 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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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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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2

-2.4 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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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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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3

-2.6 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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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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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4

-2.8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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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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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5

-第二章-2.6

-第二章-2.7

-第二章-2.8

-第二章-2.9

-第二章 人格权--2.10 本章作业

第三章 物权法

-3.1 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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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1

-3.2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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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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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2

-3.4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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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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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3

-3.6 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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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用益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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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4

-3.8 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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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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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5

-3.10 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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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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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6

-3.12 担保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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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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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7

-3.14 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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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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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8

-第三章-3.9

-第三章-3.10

-第三章-3.11

-第三章-3.12

-第三章-3.13

-第三章-3.14

-第三章-3.15

-第三章 物权法--3.16 本章作业

第四章 合同法

-4.1 合同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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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

-4.2 合同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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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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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2

-4.4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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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强制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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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3

-4.6 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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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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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4

-4.8 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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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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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5

-4.10 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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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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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6

-4.1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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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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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7

-4.14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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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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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8

-4.16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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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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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9

-4.18 赠与合同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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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0

-第四章-4.11

-第四章-4.12

-第四章-4.13

-第四章-4.14

-第四章-4.15

-第四章-4.16

-第四章-4.17

-第四章-4.18

-第四章-4.19

第五章 侵权法

-5.1 侵权法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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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1

-5.2 侵权法的功能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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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侵权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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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2

-5.4 侵权损害分配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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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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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3

-5.6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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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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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4

-5.8 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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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环境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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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5

-5.10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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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6

-第五章-5.7

-第五章-5.8

-第五章-5.9

-第五章-5.10

-第五章-5.11

余论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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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deo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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