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与生活 > 第三章 物权法 > 3.9 土地承包经营权 > Video
接下来我们来学习
第二种用益物权叫
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改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在农村有一个姓王的
嫁给了同村的李某
婚后两个人承包了村里的5亩地
土地承包期限的是20年
后来丈夫李某
在一场交通事故中丧生
剩下来就是由王某一人来耕种
后来王某又经人介绍
与邻村的刘某认识并结婚
王某所在的原村委会
得知王某改嫁
就要求收回王某承包的土地
因为她已经嫁到别的村去了
已经不是本村的人
是别村的人
所以要求收回这块承包地
王某不服
要求继续承包土地
由此发生纠纷
该怎么来处理呢
我们先来看看
所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到底是怎么样一项权利
改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还能保得住吗
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
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
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
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
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
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通过这个概念大家也可以看到
也可以结合我们前面讲到的
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都可以看到
在权能上
它跟所有权的不同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当中
它也是占有、使用和收益
我们这里讲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也是占有、使用和收益
就不包括第四项权能
叫什么 处分权能
你可以占有、可以使用、可以收益
但是不能处分
这点要提醒大家注意掌握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它也有三个特征
第一就是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原则上只能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而且原则上必须是集体所有制的成员
如果不是本集体组织的成员
要想承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村民会议3分之2以上成员
或者以上村民通过
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
首先就有一个成员权的性质
有身份权的性质
外村人原则上是不可以的
刚才提到的案例为什么会产生
就是因为有这样的一个特征
第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
必须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
它具体可以分为
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未利用地就包括四荒土地
比如说荒土、荒滩、荒地等等
这是它的客体必须是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
是在他人土地
也就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上
从事农业生产
一定要是农业生产而不能用在其他目的
所以农业生产包括
种植、养殖、畜牧
这样才能够保障我们的所谓耕地
通过耕地的保护
来保障我们国家的粮食安全
所以这三个特征
既是它的特征
也是它的法律上的强制性的要求
第三个问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这个取得
同样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
是通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一般来讲是由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
来签订
签订的期限一般会由当事人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
法律规定一般是30年
如果是草地
可以是30年到70年
特殊林木的土地承包期
可以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延长
因为有些树木
它的成长期比较缓慢
所以它的投资回报的期限就要相应延长
所以这个期限要根据具体情况
由林业部门来批准
这是原始取得
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第二是继受取得
就是在他人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
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或者其他方式
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就叫继受取得
比如说张三取得了
某一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是他又想外出打工 是不是
他可能就是租给别人
或者转包给他人
让他人来经营
这就是继受取得
回到刚才所说的这个案例
王某虽然已经改嫁到外村
但是因为户口并未转迁过去
所以仍然属于
她现在的这个村集体组织的成员
所以他仍然有资格承包这块土地
况且
这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尚未届满
所以村委会
如果要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那至少也必须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届满之后才可以
所以本案的处理很简单
王某应该
她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而村委会的这种行为
是违反了
物权法和土地承包经营法的有关规定的
法院的不应予以支持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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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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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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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出生与死亡--1.3 本章作业
-2.1 人格权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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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1
-2.2 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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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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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2
-2.4 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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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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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3
-2.6 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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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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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4
-2.8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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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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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5
-第二章-2.6
-第二章-2.7
-第二章-2.8
-第二章-2.9
-第二章 人格权--2.10 本章作业
-3.1 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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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1
-3.2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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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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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2
-3.4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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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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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3
-3.6 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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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用益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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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4
-3.8 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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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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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5
-3.10 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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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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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6
-3.12 担保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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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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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7
-3.14 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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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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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8
-第三章-3.9
-第三章-3.10
-第三章-3.11
-第三章-3.12
-第三章-3.13
-第三章-3.14
-第三章-3.15
-第三章 物权法--3.16 本章作业
-4.1 合同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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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
-4.2 合同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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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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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2
-4.4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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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强制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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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3
-4.6 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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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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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4
-4.8 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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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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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5
-4.10 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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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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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6
-4.1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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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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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7
-4.14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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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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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8
-4.16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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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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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9
-4.18 赠与合同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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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0
-第四章-4.11
-第四章-4.12
-第四章-4.13
-第四章-4.14
-第四章-4.15
-第四章-4.16
-第四章-4.17
-第四章-4.18
-第四章-4.19
-5.1 侵权法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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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1
-5.2 侵权法的功能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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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侵权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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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2
-5.4 侵权损害分配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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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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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3
-5.6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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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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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4
-5.8 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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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环境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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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5
-5.10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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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6
-第五章-5.7
-第五章-5.8
-第五章-5.9
-第五章-5.10
-第五章-5.11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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