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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deo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同学们 大家好

我们今天来学习

民法与生活的第一章

出生与死亡的法律意义

民法与生活关系非常密切

可以说从生到死

都要受到民法的调整

都要受到民法的保护

今天就从出生和死亡

这个人生的两个端点来学习

那么首先讲出生

在出生这一节

我们主要掌握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出生的概念

第二是出生的法律意义

第三是胎儿的法律保护

什么是出生 顾名思义就是

“出”和“生”两个概念

“出”就是说要脱离母体

“生”就是说脱离母体的时候

这个婴儿是活着的

只有具备这两个要素

才可以叫做真正意义上的出生

那么脱离母体

要脱离到什么程度

是完全脱离

还是部分脱离

其实在学术界

各国的立法

那都有不同

所以有的叫“一部露出说”

有的叫做全部露出说

那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全部露出说

出就是要脱离母体

活就是要活着

那么就这个问题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理解

我们把它叫死胎

还是活体纠纷案

有一对夫妇

他妻子怀孕了

怀孕呢其实离分娩的时间已经快到了

可是很不幸

发生了一场意外

发生了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紧急送往医院

送到医院之后呢

就医生通过手术

剖腹产把胎儿给分娩出来了

但是由于交通事故

把这个胎儿其实是撞得比较严重的

经过奋力抢救

在四个小时之后

还是未能挽救胎儿的这个身体

最后死亡

事故发生之后

这个夫妇俩就以当事人自己

以及婴儿的名义

分别来起诉肇事者要他赔偿

但肇事者认为这个婴儿他没有活着

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但通过这个当事人举证

拿出医院的证明

他尽管时间短

仅仅是四个小时

毕竟来到人间一回

所以他已经是符合我们刚才讲到的

出和生这两个概念了

通过剖腹产

这个胎儿已经出来了

成为婴儿

第二他出来的时候还是活着的

尽管是生命奄奄一息

只在世界上存活了四个小时

但他仍然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所以“出”和“生”这两个概念必须同时具备

只要同时具备

那么胎儿就变成了婴儿

成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所以这是出生的概念

那出生的法律意义

通过这个案例也显现出来了

就是只要符合出生的概念

那么胎儿就变成婴儿

成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从而他就会既享有人身权

也享有财产权

对于大多数人来讲

出生之后都是活体

活体他就有人身权

所以他人就不得非法侵害

同时他也有财产权

这刚出生的婴儿怎么会有财产权呢

比如说有人亲戚朋友送来了奶粉

有人送来了婴儿床

有人送来了婴儿服、纸尿布等等

这些都是婴儿的财产

所以它既可享有人身权

也可以享有财产权

在刚才这个案例当中

我们看到他的人身权

就得到了突出的体现

他的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确立之后

他就可以作为原告来起诉这个加害人

第三个问题是胎儿的法律保护问题

这个刚才的案例是胎儿变成婴儿

我们这里再举几个案例

就体现为仅仅是胎儿

没有完成出生概念的这个人

姑且我们把他叫人吧

在这个生物学意义上

也许也可以叫人

但在法律上呢

他不是人

但是他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保护体现在哪里呢

就是假如将来这个胎儿

出生之后是活体的

他可以享有一定的权利

但如果将来出生之后是死体

就无论如何都没办法受到法律保护

比如说我们这里提到的一个案例

就是孕妇受伤被迫流产

为胎儿索赔20万元

拆迁赔偿的这个案例

就一个孕妇出门被人撞到了

撞伤了

撞伤之后就去医院检查

医生诊断之后就告诫她

为了确保将来孩子出生能够健康成长

建议最好去流产

万一不流产的话

万一生出来的小孩有残疾

那么不仅对自己不利

对小孩也是终身的痛苦

所以她就流产了

可是她所在的村子刚好正在进行拆迁

拆迁的话是按人头来

确定拆迁的赔偿金额的

如果这个

胎儿能够顺利出生的话

她在拆迁赔偿问题上

她就可以多得20万

多一个人就多有20万的份额

由于受伤被迫流产

这20万元就没了

所以他就起诉加害人

要求他把这20万元的拆迁赔偿款

也要赔偿给她

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你这个胎儿并未完成出生

你已经流产了

所以没有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因而就没有权利享受

这20万元的拆迁赔偿款

因而败诉

在另外一个案件当中

就是两个出租车司机飙车的案件

一个孕妇坐出租车去外出

但是这个出租车司机开车太猛

超了人家的车

超人家的车

超的是另外一个出租车的司机的车

这个出租车司机就火了

两个人就互飙互超

最后导致交通事故

使这个孕妇受伤

孕妇最后要求这双方都要赔偿

最后法院判定两个出租车司机

构成共同侵权

因为他们有共同的过错

所以要对孕妇的损害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那在这个案例里面

我们可以看到

孕妇她能够提起诉讼的

只有她自己

而不包括腹中的胎儿

因为胎儿并未出生

所以是不是成为一个法律上的人

标准关键在哪里

就是有没有完成“出”和“生”这两个动作

第一要从母体当中完全出来

第二必须是活着

否则的话孕妇无论受伤有多严重

都只能提起自己的损害赔偿之诉

而无法为腹中的胎儿

单独提起一个民事损害赔偿的要求

民法与生活课程列表:

绪论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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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出生与死亡

-1.1 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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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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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出生与死亡--1.3 本章作业

第二章 人格权

-2.1 人格权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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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1

-2.2 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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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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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2

-2.4 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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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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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3

-2.6 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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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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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4

-2.8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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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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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5

-第二章-2.6

-第二章-2.7

-第二章-2.8

-第二章-2.9

-第二章 人格权--2.10 本章作业

第三章 物权法

-3.1 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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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1

-3.2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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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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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2

-3.4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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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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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3

-3.6 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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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用益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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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4

-3.8 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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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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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5

-3.10 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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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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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6

-3.12 担保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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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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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7

-3.14 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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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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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8

-第三章-3.9

-第三章-3.10

-第三章-3.11

-第三章-3.12

-第三章-3.13

-第三章-3.14

-第三章-3.15

-第三章 物权法--3.16 本章作业

第四章 合同法

-4.1 合同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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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

-4.2 合同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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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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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2

-4.4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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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强制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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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3

-4.6 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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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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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4

-4.8 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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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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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5

-4.10 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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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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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6

-4.1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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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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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7

-4.14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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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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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8

-4.16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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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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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9

-4.18 赠与合同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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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0

-第四章-4.11

-第四章-4.12

-第四章-4.13

-第四章-4.14

-第四章-4.15

-第四章-4.16

-第四章-4.17

-第四章-4.18

-第四章-4.19

第五章 侵权法

-5.1 侵权法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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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1

-5.2 侵权法的功能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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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侵权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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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2

-5.4 侵权损害分配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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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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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3

-5.6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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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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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4

-5.8 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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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环境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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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5

-5.10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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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6

-第五章-5.7

-第五章-5.8

-第五章-5.9

-第五章-5.10

-第五章-5.11

余论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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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deo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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