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与生活 > 第四章 合同法 > 4.18 赠与合同的撤销 > Video
最后我们来讲一下赠与合同
我们也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1年2月 李某与田某
经中介所介绍认识
并且于同年的2月26日开始同居生活
2011年4月1日李某与田某
一起到银行把李某的存款全部取出
总共30631元
取出之后两个人一起到银行
将3万块存款存入到了田某的名下
并且在4月5号写了一张字条
上面写着现自愿将自己存款3万元
赠与我所爱的人田某某
永不后悔
可是后来因为李某家人
反对二人结婚
所以两个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到了11年6月27号
田某干脆就搬出了
他们同居的那个房屋
而且把所有东西都拿走了
那一气之下的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说田某诈骗其钱财
可是公安机关调查之后
觉得这只是两个恋人之间的一个纠纷
是属于民事纠纷
不予立案
后来李某就起诉到法院
要求撤销2011年4月5日
为田某写下的赠与书
想把那3万块钱要回来
能要回来吗
那我们来看
法律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
无偿给予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
特别要注意186条
合同法186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可以撤销赠与
就救灾扶贫等
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
那这条就告诉我们
赠与人赠与给他人的财产
什么时候可以撤销
是在财产权利移转之前
是可以撤销的
这表明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但是在权利移转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叫任意撤销
除非你是属于救灾扶贫
道德义务
或者经过公证
否则的话是没办法的
所以我们就来梳理一下
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则
首先什么叫赠与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
无偿地给予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有人会不能理解
为什么加上后面这句话
受赠人表示接受
大家注意赠与合同是个合同
一定要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才成立
所以如果说你在马路边
蹲下来等一个人
人家以为你是乞丐
扔个硬币过来你会接受吗
你会感觉到荣耀吗
是不是
所以赠与合同一定不能理解成
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他是合同
就一定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因为是单务合同
就一方只有权利对方只有义务
所以对赠与人来讲
常常是处于被动的一方
因为东西一旦送出去可能就拿不回来
所以为了平衡赠与人
和受赠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赠与合同的法律呀
把赠与人的撤销权
规定的特别细致
这种撤销一共有两大类
第一类叫任意撤销
任意撤销就是合同法
第186条所规定的
就是赠与财产权利移转之前
可以撤销赠与
除非是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和道德义务或者经过公证的
在九八年抗洪的时候
我们中央电视台就举行了一个
大型的赈灾晚会
邀请了很多明星演唱
那么在这个演唱会上
很多企业都举牌认捐
我要捐款3000万
那个公司说我要捐款1千万
另外一个公司说我要5千万
认捐的时候很多人
可是真正晚会结束之后
这些企业有很多都没有依约
来履行赠与合同
就没把他答应的3000万5000万
把钱转过去
所以正是因为有这个经验教训
我们合同法就做出了这样的规定
救灾扶贫这样公益性质的捐赠
是不能撤销的
所谓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这就是比如说我们看到路边乞丐
我们给他十块钱
给了他我不能要回来了
还有孝敬父母的钱
也不能要回来
这是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这就是什么第一种赠与合同的撤销
叫任意撤销
第二种叫法定撤销
合同法规定了四种情形
第一就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
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我给你送钱你还打我、骂我
这当然不行了
所以可以随时撤销
第二就是受赠人对赠与人
负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父母把一套房子送给子女
结果子女还不给人家父母生活费
这不是忘恩负义吗
撤销
第三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
约定的义务
在赠与合同当中
赠与人经常会在赠与合同当中
附上一个义务
我们把它叫做附义务的赠与
比如说我送你一套价值300万的房子
给你住
然后要求你每个月
要来给我打扫卫生两次
这不过分吧
这不就是附义务的赠与吗
可是你拿到房子之后一天都不来
这就是不履行赠与合同
所约定的义务
这个可以撤销
第四 受赠人实施违法行为
致使赠与人死亡
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收到人家的钱财之后
还通过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
或者使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这个恶性非常强
当然法律规定可以撤销
这是第二种撤销
叫做法定撤销
此外呢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
合同法还规定
赠与合同在生效之后还可以拒绝履行
所谓赠与合同的拒绝履行是指
赠与合同成立后
赠与人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这就是我国合同法第195条所规定的
叫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
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因为自己都穷得不得了
都揭不开锅了
还要履行赠与义务
这显然也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所以这就是赠与合同的拒绝履行
那么回到我们刚才所讲的案例
那么李某和田某呢
起初是恋爱关系
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愿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对方
并且能转移到这个金钱的所有权
权利已经移转了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
是不能撤销的
所以他向法院主张要撤销赠与书
要拿回那3万块钱
法院予以驳回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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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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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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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出生与死亡--1.3 本章作业
-2.1 人格权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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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1
-2.2 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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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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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2
-2.4 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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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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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3
-2.6 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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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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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4
-2.8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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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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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5
-第二章-2.6
-第二章-2.7
-第二章-2.8
-第二章-2.9
-第二章 人格权--2.10 本章作业
-3.1 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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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1
-3.2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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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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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2
-3.4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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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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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3
-3.6 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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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用益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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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4
-3.8 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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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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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5
-3.10 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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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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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6
-3.12 担保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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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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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7
-3.14 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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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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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8
-第三章-3.9
-第三章-3.10
-第三章-3.11
-第三章-3.12
-第三章-3.13
-第三章-3.14
-第三章-3.15
-第三章 物权法--3.16 本章作业
-4.1 合同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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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
-4.2 合同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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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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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2
-4.4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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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强制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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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3
-4.6 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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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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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4
-4.8 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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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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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5
-4.10 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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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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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6
-4.1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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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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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7
-4.14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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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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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8
-4.16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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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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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9
-4.18 赠与合同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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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0
-第四章-4.11
-第四章-4.12
-第四章-4.13
-第四章-4.14
-第四章-4.15
-第四章-4.16
-第四章-4.17
-第四章-4.18
-第四章-4.19
-5.1 侵权法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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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1
-5.2 侵权法的功能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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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侵权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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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2
-5.4 侵权损害分配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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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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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3
-5.6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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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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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4
-5.8 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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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环境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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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5
-5.10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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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6
-第五章-5.7
-第五章-5.8
-第五章-5.9
-第五章-5.10
-第五章-5.11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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