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与生活 > 第五章 侵权法 > 5.9 环境污染责任 > Video
我们再来学习一下
环境污染责任这部分的内容
我们可以先来看一个案例
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1年5月7日塘江水库管理所
按照慈溪市水利局所下达的蓄水任务
从巴塘江内翻水入库
到5月8日上午10时
共翻水12万立方米
可是到了5月14号呢出现了大量死鱼
5月19日宁波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对污染情况监测结果表明
三被告的污水池和排污口
六个点的硫化物、氢化物
非离子氨、总铬、总汞等均严重超标
这次事故难共造成原告经济损失
43万多元
此外被告
宁波富兰特尼龙树脂有限公司
规避了工商环保部门监督
被告慈溪市新安电镀有限公司
有排污许可证
另两被告无排污许可证
法院最后判决
富兰特尼龙树脂有限公司
赔偿19万多元
新安电镀有限公司赔偿10万多元
新江涤化厂赔偿65000多元
为什么法院会作出这样的判决
它的根据在哪里
我们首先就要了解
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
该如何来分配
首先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65条规定
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条规定告诉我们
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叫危险责任
因为排污者提供了危险源
此外第66条又规定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
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
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承担举证责任
66条就规定了
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
以及减轻责任的举证负担
对于不承担责任也就是免责的情形
和减责的情形
举证责任由污染者负担
然后这里特别规定
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要承担举证责任
这就表明在环境污染
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承担上
我们实行的是因果关系倒置的规则
前面我们讲过过错推定规则
这里就有了一个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则
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规定
是因为环境污染的这个事故
它有一些重要的特点
其中一个重要特点就是
信息严重不对称
这严重不对称就是说
从两个方面法律都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比如说为什么实行无过错责任
因为如果要由原告来举证证明
污染者有过错
对于受害者来讲是非常困难的事情
即使实行过错推定
污染者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他也容易找到相应的理由
污染的受害者
如果要举出反证
来证明污染者有过错的话
也同样极其困难
所以法律规定施实行无过错责任
关于因果关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的这个规定
也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我们受害者要证明自己的损害
和污染者的排污行为之间
有因果关系是极其困难的
所以法律规定这样的举证责任
应该实行倒置
由污染者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
如果证明不了
就认定因果关系存在
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环境污染事故的侵权责任
他有这么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就是责任的性质是危险责任
他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
无过错责任原则
所以就决定了它的构成要件
也只需要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 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二 受害人有损害的事实发生
第三 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这个因果关系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
这是环境污染事故侵权责任的
第一个特点
第二个特点就是刚才已经反复提到的
举证责任倒置
这个是在我们所有的
侵权法的条文当中
唯一出现的一个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则
只有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当中
才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只要有排污行为和损害后果
就推定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然后进一步就可能导致责任成立
那排污者要想免责就要证明
因果关系的不存在
因为在客观现实当中我们知道
很多受害人
他的受害的这种表现
都是多因一果造成的
排污给他造成的损害
只是导致受害者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
所以要是要由受害人
来承担举证责任
往往会让受害者无法通过举证责任
来让对方承担责任
从而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救济
所以法律在这里采取了特殊的措施
就是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当然
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
要实行这么严苛的责任
对于排污企业来讲
会不会造成责任太过严苛呢
当然是比较严苛的
所以为了缓和这种严苛的制度设计
我们侵权责任法也给排污者
规定了一些免责事由
这免责事由第一个就是不可抗力
什么叫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比如说地震
比如海啸
这些都是属于不可抗力
如果由于这些原因导致环境污染
排污者可以免责
第二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明知道排出来的是污水
你还要跳到那里去游泳
造成的损害后果
那当然应该有受害人自己承担
除了免责事由之外我们还有减责事由
就是受害人的过失
比如在刚才讲到的案例当中
这个受害人他在把洪水翻到水库之前
未对水源进行质量检测
就直接把水翻过去了
显然是存在过失的
由于这个受害人的过失就可以减轻
加害人排污者的责任
当然如果这个损害后果的发生
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那么第三人也要承担责任
只是第三个人承担的责任和
排污者的责任
构成的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
这有点像我们前面讲的
产品责任当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第三者和排污者
对外是连带的
对内只是单向的追偿
那就是排污者在承担责任之后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但是第三人却不可以向排污者追偿
因为这个损害后果
真正造成的根本原因
是因为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
那么如果是出现数人排污的情形
那么就是属于按份责任
注意它不属于一般侵权法上的
共同侵权实行连带责任
我们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
数人排污的按照个子排污的大小
责任的轻重
过错的程度等综合因素
来确定各自的份额
他们不是承担连带责任
是按份责任
那么根据以上原理我们再来分析
刚才提到的那个案例
我们就可以知道
首先在责任的定性上
三被告均向河道排放了有害物质
造成了河道污染
造成鱼类死亡
由此给受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失
因此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在责任的划分上
因为被告之一的
宁波福兰特尼龙树脂有限公司
存在多种过错
比如说它避免了工商环保部门的监管
而且它生产规模较大
排污量也大
所以要承担主要责任
而被告宁波慈溪市兴安电镀有限公司
虽有排污许可证
但是因为是超标排污
对造成污染也应当要承担责任
只是它要承担的是次要责任
而被告宁波慈溪市新江涤化厂
规模较小
而且建厂时间较短
所以排除的污染物相对较少
所以它也要承担责任
只是这种责任是处于最次要的责任
最后由于原告自己
在翻水入库之前没有对水质进行检测
因此对造成的损害也有一定的责任
这是属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的
所以由于有这事由可以减轻
三被告的赔偿责任
这是基于上述原因
法院作出了我们刚才提到的
那样的判决
各自的责任大小赔偿的额度
各不相同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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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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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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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出生与死亡--1.3 本章作业
-2.1 人格权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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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1
-2.2 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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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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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2
-2.4 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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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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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3
-2.6 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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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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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4
-2.8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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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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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5
-第二章-2.6
-第二章-2.7
-第二章-2.8
-第二章-2.9
-第二章 人格权--2.10 本章作业
-3.1 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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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1
-3.2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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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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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2
-3.4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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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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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3
-3.6 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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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用益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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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4
-3.8 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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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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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5
-3.10 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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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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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6
-3.12 担保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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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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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7
-3.14 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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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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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8
-第三章-3.9
-第三章-3.10
-第三章-3.11
-第三章-3.12
-第三章-3.13
-第三章-3.14
-第三章-3.15
-第三章 物权法--3.16 本章作业
-4.1 合同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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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
-4.2 合同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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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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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2
-4.4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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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强制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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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3
-4.6 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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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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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4
-4.8 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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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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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5
-4.10 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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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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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6
-4.1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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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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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7
-4.14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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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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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8
-4.16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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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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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9
-4.18 赠与合同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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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0
-第四章-4.11
-第四章-4.12
-第四章-4.13
-第四章-4.14
-第四章-4.15
-第四章-4.16
-第四章-4.17
-第四章-4.18
-第四章-4.19
-5.1 侵权法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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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1
-5.2 侵权法的功能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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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侵权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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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2
-5.4 侵权损害分配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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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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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3
-5.6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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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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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4
-5.8 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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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环境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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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5
-5.10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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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6
-第五章-5.7
-第五章-5.8
-第五章-5.9
-第五章-5.10
-第五章-5.11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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