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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deo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我们再来学习一下

环境污染责任这部分的内容

我们可以先来看一个案例

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1年5月7日塘江水库管理所

按照慈溪市水利局所下达的蓄水任务

从巴塘江内翻水入库

到5月8日上午10时

共翻水12万立方米

可是到了5月14号呢出现了大量死鱼

5月19日宁波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对污染情况监测结果表明

三被告的污水池和排污口

六个点的硫化物、氢化物

非离子氨、总铬、总汞等均严重超标

这次事故难共造成原告经济损失

43万多元

此外被告

宁波富兰特尼龙树脂有限公司

规避了工商环保部门监督

被告慈溪市新安电镀有限公司

有排污许可证

另两被告无排污许可证

法院最后判决

富兰特尼龙树脂有限公司

赔偿19万多元

新安电镀有限公司赔偿10万多元

新江涤化厂赔偿65000多元

为什么法院会作出这样的判决

它的根据在哪里

我们首先就要了解

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

该如何来分配

首先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65条规定

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条规定告诉我们

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叫危险责任

因为排污者提供了危险源

此外第66条又规定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

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

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承担举证责任

66条就规定了

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

以及减轻责任的举证负担

对于不承担责任也就是免责的情形

和减责的情形

举证责任由污染者负担

然后这里特别规定

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要承担举证责任

这就表明在环境污染

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承担上

我们实行的是因果关系倒置的规则

前面我们讲过过错推定规则

这里就有了一个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则

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规定

是因为环境污染的这个事故

它有一些重要的特点

其中一个重要特点就是

信息严重不对称

这严重不对称就是说

从两个方面法律都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比如说为什么实行无过错责任

因为如果要由原告来举证证明

污染者有过错

对于受害者来讲是非常困难的事情

即使实行过错推定

污染者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他也容易找到相应的理由

污染的受害者

如果要举出反证

来证明污染者有过错的话

也同样极其困难

所以法律规定施实行无过错责任

关于因果关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的这个规定

也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我们受害者要证明自己的损害

和污染者的排污行为之间

有因果关系是极其困难的

所以法律规定这样的举证责任

应该实行倒置

由污染者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

如果证明不了

就认定因果关系存在

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环境污染事故的侵权责任

他有这么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就是责任的性质是危险责任

他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

无过错责任原则

所以就决定了它的构成要件

也只需要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 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二 受害人有损害的事实发生

第三 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这个因果关系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

这是环境污染事故侵权责任的

第一个特点

第二个特点就是刚才已经反复提到的

举证责任倒置

这个是在我们所有的

侵权法的条文当中

唯一出现的一个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则

只有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当中

才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只要有排污行为和损害后果

就推定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然后进一步就可能导致责任成立

那排污者要想免责就要证明

因果关系的不存在

因为在客观现实当中我们知道

很多受害人

他的受害的这种表现

都是多因一果造成的

排污给他造成的损害

只是导致受害者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

所以要是要由受害人

来承担举证责任

往往会让受害者无法通过举证责任

来让对方承担责任

从而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救济

所以法律在这里采取了特殊的措施

就是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当然

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

要实行这么严苛的责任

对于排污企业来讲

会不会造成责任太过严苛呢

当然是比较严苛的

所以为了缓和这种严苛的制度设计

我们侵权责任法也给排污者

规定了一些免责事由

这免责事由第一个就是不可抗力

什么叫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比如说地震

比如海啸

这些都是属于不可抗力

如果由于这些原因导致环境污染

排污者可以免责

第二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明知道排出来的是污水

你还要跳到那里去游泳

造成的损害后果

那当然应该有受害人自己承担

除了免责事由之外我们还有减责事由

就是受害人的过失

比如在刚才讲到的案例当中

这个受害人他在把洪水翻到水库之前

未对水源进行质量检测

就直接把水翻过去了

显然是存在过失的

由于这个受害人的过失就可以减轻

加害人排污者的责任

当然如果这个损害后果的发生

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那么第三人也要承担责任

只是第三个人承担的责任和

排污者的责任

构成的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

这有点像我们前面讲的

产品责任当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第三者和排污者

对外是连带的

对内只是单向的追偿

那就是排污者在承担责任之后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但是第三人却不可以向排污者追偿

因为这个损害后果

真正造成的根本原因

是因为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

那么如果是出现数人排污的情形

那么就是属于按份责任

注意它不属于一般侵权法上的

共同侵权实行连带责任

我们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

数人排污的按照个子排污的大小

责任的轻重

过错的程度等综合因素

来确定各自的份额

他们不是承担连带责任

是按份责任

那么根据以上原理我们再来分析

刚才提到的那个案例

我们就可以知道

首先在责任的定性上

三被告均向河道排放了有害物质

造成了河道污染

造成鱼类死亡

由此给受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失

因此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在责任的划分上

因为被告之一的

宁波福兰特尼龙树脂有限公司

存在多种过错

比如说它避免了工商环保部门的监管

而且它生产规模较大

排污量也大

所以要承担主要责任

而被告宁波慈溪市兴安电镀有限公司

虽有排污许可证

但是因为是超标排污

对造成污染也应当要承担责任

只是它要承担的是次要责任

而被告宁波慈溪市新江涤化厂

规模较小

而且建厂时间较短

所以排除的污染物相对较少

所以它也要承担责任

只是这种责任是处于最次要的责任

最后由于原告自己

在翻水入库之前没有对水质进行检测

因此对造成的损害也有一定的责任

这是属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的

所以由于有这事由可以减轻

三被告的赔偿责任

这是基于上述原因

法院作出了我们刚才提到的

那样的判决

各自的责任大小赔偿的额度

各不相同

民法与生活课程列表:

绪论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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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出生与死亡

-1.1 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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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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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出生与死亡--1.3 本章作业

第二章 人格权

-2.1 人格权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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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1

-2.2 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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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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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2

-2.4 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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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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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3

-2.6 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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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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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4

-2.8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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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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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5

-第二章-2.6

-第二章-2.7

-第二章-2.8

-第二章-2.9

-第二章 人格权--2.10 本章作业

第三章 物权法

-3.1 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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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1

-3.2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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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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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2

-3.4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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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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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3

-3.6 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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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用益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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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4

-3.8 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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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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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5

-3.10 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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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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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6

-3.12 担保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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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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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7

-3.14 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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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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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8

-第三章-3.9

-第三章-3.10

-第三章-3.11

-第三章-3.12

-第三章-3.13

-第三章-3.14

-第三章-3.15

-第三章 物权法--3.16 本章作业

第四章 合同法

-4.1 合同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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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

-4.2 合同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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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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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2

-4.4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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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强制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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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3

-4.6 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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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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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4

-4.8 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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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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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5

-4.10 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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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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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6

-4.1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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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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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7

-4.14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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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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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8

-4.16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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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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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9

-4.18 赠与合同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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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0

-第四章-4.11

-第四章-4.12

-第四章-4.13

-第四章-4.14

-第四章-4.15

-第四章-4.16

-第四章-4.17

-第四章-4.18

-第四章-4.19

第五章 侵权法

-5.1 侵权法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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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1

-5.2 侵权法的功能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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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侵权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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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2

-5.4 侵权损害分配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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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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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3

-5.6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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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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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4

-5.8 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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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环境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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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5

-5.10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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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6

-第五章-5.7

-第五章-5.8

-第五章-5.9

-第五章-5.10

-第五章-5.11

余论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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