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与生活 > 第五章 侵权法 > 5.10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Video
我们再来看第五种特殊侵权行为
叫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我们也先来看一个简单的案例
蜜蜂蜇人纠纷案
2003年8月2日上午
原告与其丈夫一起去朋友家
经过被告家门口时
被一只蜜蜂蛰伤
当时做了简单处理
可是第二天发现脸部肿胀并痛痒
所以就到医院去治疗
一共花去医药费970多元
出院之后医生建议她要休息三天
被告是养蜂专业户
在蜜蜂的非采蜜期
将蜜蜂放置在自己家里
共有蜜蜂七十余箱
原告被蜜蜂蛰伤住院期间
被告曾数次去医院看望原告
村委会也召集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
但是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所以最后起诉到法院
要求被告承担970多元的医疗费
以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其他损失四百多元
合计1406元
还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那么这是一个典型的
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
而且也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
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
在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当中
都有明确的规定
尤其是在侵权责任法当中
第78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那么根据这条规定我们就可以知道
侵权责任法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是无过错责任
是危险责任当中的一种
因为动物也是属于危险源
那么这个责任的构成要件
它也就只需要三个
一个是动物致人损害的事实
第二 受害人的损害后果
第三 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但是刚才我们提到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
动物饲养人的或者管理人的
免责或者减责事由
分别是这样的
首先免责事由就是受害人故意
比如说某人养了一条狗
受害人故意去挑逗它
结果被狗咬伤了
这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那饲养人管理人就不用承担责任
第二 免责事由
就是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
比如说
在北京动物园
2016年发生的老虎吃人事件当中
受害人是自己在动物园区下车
造成被老虎咬伤
那这种行为
当然不是说他故意去挑逗老虎
但至少是他重大过失
造成的老虎来咬他
所以这至少可以成为动物园的减责事由
第三 就是受害人的一般过失
不是免责事由
这一点一定要注意
一般过失不是减责事由
也就是说加害人
也就是动物饲养人还是要承担责任
只有故意和重大过失
才可以成为免责和减责事由
最后就是第三人的过错
也不是免责事由
而是由第三人和动物的饲养人
或者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还是对外有连带责任的
只是对内来讲他承担责任之后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而第三人承担责任之后
却不可以向动物的所有人
或者管理人来追偿
那回到刚才提到的案件
那么因为这个蜜蜂的饲养人
被告 他的蜜蜂
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
而我们法律规定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那么受害人既没有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
就损害的发生来讲
在农村来讲经过人家家门口
这都是平常的事情
是任何一个合理的理性之人都会做的
无法防范这种损害后果发生
所以即是说他有过失也是轻过失
但是法律规定
一般过失和轻过失都不能成为
动物饲养人的免责和减责事由
所以在本案当中
动物的所有人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这里需要指明的一点就是
蜜蜂如何证明
它就是那个是饲养人的
蜜蜂是飞来飞去的
所以在这个时候
在我们理论上存在一个难题就是说
如何证明那只蜜蜂到底是谁的
可能如果我养一条狗
咬伤人之后大家都不认
这条狗不是我的
除非他身上有什么证明
能证明他有这个相应的狗的户籍
管理证
没有这些的话没法证明
蜜蜂更不可能
所以我们在理论上
就提出一种创新的观点就是说
在证明标准上要实行
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就本案来说
法院的判决理由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
第一 由原告的证明蜜蜂由被告所养
这是不可行的
第二 被告是养蜂专业户
法院可以根据原告
在被告家门口被蛰的事实
推定被告的蜜蜂
就是咬伤受害人的那只蜜蜂
除非被告能证明那只蜜蜂不是自己的
这就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通过这种方法才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
这就是我们侵权责任法当中
所提到的特殊侵权行为
因为时间所限
我们关于侵权法的内容就讲这么多
更多的内容需要各位自己去
系统地看相关的书籍和法律的规定
并结合法院的各种判决
更好的加深自己的理解
谢谢大家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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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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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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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出生与死亡--1.3 本章作业
-2.1 人格权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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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1
-2.2 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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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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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2
-2.4 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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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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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3
-2.6 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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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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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4
-2.8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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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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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5
-第二章-2.6
-第二章-2.7
-第二章-2.8
-第二章-2.9
-第二章 人格权--2.10 本章作业
-3.1 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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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1
-3.2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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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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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2
-3.4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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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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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3
-3.6 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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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用益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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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4
-3.8 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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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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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5
-3.10 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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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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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6
-3.12 担保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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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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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7
-3.14 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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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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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8
-第三章-3.9
-第三章-3.10
-第三章-3.11
-第三章-3.12
-第三章-3.13
-第三章-3.14
-第三章-3.15
-第三章 物权法--3.16 本章作业
-4.1 合同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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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
-4.2 合同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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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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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2
-4.4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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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强制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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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3
-4.6 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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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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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4
-4.8 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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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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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5
-4.10 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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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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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6
-4.1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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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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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7
-4.14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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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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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8
-4.16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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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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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9
-4.18 赠与合同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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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0
-第四章-4.11
-第四章-4.12
-第四章-4.13
-第四章-4.14
-第四章-4.15
-第四章-4.16
-第四章-4.17
-第四章-4.18
-第四章-4.19
-5.1 侵权法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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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1
-5.2 侵权法的功能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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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侵权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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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2
-5.4 侵权损害分配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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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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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3
-5.6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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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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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4
-5.8 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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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环境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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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5
-5.10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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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6
-第五章-5.7
-第五章-5.8
-第五章-5.9
-第五章-5.10
-第五章-5.11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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