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与生活 > 第三章 物权法 > 3.6 相邻关系 > Video
好 我们再来学习一下相邻关系
这是所有权制度当中的一个
重要的制度
两个所有权如果处于毗邻的关系的话
他们相互之间该如何处理呢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楼上楼下的邻里纠纷
甲乙双方都住在某一个小区的一栋
4层楼的楼房内
然后对所居住的房屋都有私有产权
这栋楼每层都可以是住两户
也就是一梯两户的
甲是住4楼
而且他把4楼的对门的两个户型
都买下来了
乙是住在3楼
那甲乙之间就形成一种相邻关系
可是在这个过程当中
双方发生了一些争议
首先就是04年的时候
甲在3楼上4楼那个楼梯的拐角那里
用木板封起来
然后留了一个小门
自己就从这个小门进出
而乙就不能上楼啦
乙就认为
这样的封闭楼道的行为
影响到自己的采光权
而且阻断了消防通道
影响自己的生活
反复协商未果的情况下
05年乙就向法院起诉
要求甲拆除封堵的木门
纠纷还不止这些
乙他住3楼
他感觉到因为他们的老房子没有阳台
然后房子的北侧也就是阴面
他就想安装这种封闭的铁皮保暖阳台
然后装了一个什么
伸出墙体40公分的这样的一个阳台
在阳台装好之后甲就认为
这样封闭阳台突出墙体的这种行为
就可能引来小偷
他很容易越过3楼和4楼之间的
这种楼梯窗户
进入到楼上
影响到他的安全
所以他也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乙把3楼在这个封闭阳台拆除
那这就是一个典型的邻里纠纷
两套房子
一个楼上一个楼下
相互之间该如何处理
彼此的所有权呢
这就是涉及到我们这里讲到的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那不动产相邻关系
也叫不动产的相邻权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一种说法
是因为我们民法是权利本位的法
所以我们很多民法当中的制度啊
都会以权利的方式去给它命名
比如说相邻关系实际上
它是所有权的限制或者扩张
但是他把它叫相邻权
还有民法当中的其他一些制度
它可能实质上是义务
也把它叫权利
比如说监护
我们一般来讲严格来说是监护关系
但是我们也把它叫监护权
而监护的话更多的是义务
而不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
但我们把它叫监护权
还有代理关系
我们经常把它叫代理权
代理权对代理人来讲
其实是为他人做嫁衣裳
它是义务为主
我们也把它叫权利
所以讲到这个相邻关系
为什么也叫相邻权
就是因为民法是权利本位的法
讲了半天 我们回过头来
到底什么叫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时
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质上就是对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的限制或者扩张
对于一方来说是限制
对另外一方来说是扩张
那么相邻关系
在我们法律当中有明确的规定
大致规定了7种典型的相邻关系
第一是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第二是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第三是相邻用水、流水、截水
排水关系
第四是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第五 相邻光照、通风
音响、震动关系
第六 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第七 相邻安全关系
这些都是相邻的不动产当中
经常会发生的利益冲突
我们举个例子
就是给水、排水的这个问题
两块相邻的土地
在引水的时候
处于下游的这个土地就需要
经过上方的土地
那么反过来在排水的时候
具有地势高的这块土地
它排水的时候就不得不经过
处于地势较低的这块土地
所以给水排水的时候
双方必须要遵循互谅互让的原则
否则的话严格的说
我要行使我的所有权
我要行使我的使用权
你要引水不能经过我的土地
因为这是我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反过来排水的时候
地势较低的说你要排水从别人那里排
不要从我这土地上排
这样的话对双方都极为不利
所以只有遵循
我们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就是16个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只有按照这16字的原则来处理
才能够达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就刚才提到的这个案例来讲
两套房子楼上楼下
那么要相互体谅、相互照顾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都要站在对方的立场来考虑
那么怎么来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那么在4楼的甲
把这个3楼上4楼的这个楼道
封起来的这种行为
明显是违背了相邻关系的处理规则
超越了他所有权的使用范围
而且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
3个组成部分这个角度来讲
楼道是属于整个单元的所有住户的
共有权的范围
所以他暂时封起楼道的行为
是不合适的
是侵权的
应该予以拆除
而乙在3楼搭建出一个
超出墙体是40公分的阳台这种行为
也会给4楼以及楼下的这些居民的
采光、通风
以及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
所以也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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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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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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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出生与死亡--1.3 本章作业
-2.1 人格权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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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1
-2.2 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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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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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2
-2.4 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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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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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3
-2.6 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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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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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4
-2.8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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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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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5
-第二章-2.6
-第二章-2.7
-第二章-2.8
-第二章-2.9
-第二章 人格权--2.10 本章作业
-3.1 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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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1
-3.2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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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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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2
-3.4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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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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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3
-3.6 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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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用益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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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4
-3.8 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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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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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5
-3.10 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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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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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6
-3.12 担保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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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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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7
-3.14 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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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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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8
-第三章-3.9
-第三章-3.10
-第三章-3.11
-第三章-3.12
-第三章-3.13
-第三章-3.14
-第三章-3.15
-第三章 物权法--3.16 本章作业
-4.1 合同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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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
-4.2 合同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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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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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2
-4.4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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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强制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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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3
-4.6 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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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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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4
-4.8 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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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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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5
-4.10 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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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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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6
-4.1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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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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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7
-4.14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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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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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8
-4.16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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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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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9
-4.18 赠与合同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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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0
-第四章-4.11
-第四章-4.12
-第四章-4.13
-第四章-4.14
-第四章-4.15
-第四章-4.16
-第四章-4.17
-第四章-4.18
-第四章-4.19
-5.1 侵权法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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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1
-5.2 侵权法的功能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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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侵权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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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2
-5.4 侵权损害分配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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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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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3
-5.6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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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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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4
-5.8 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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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环境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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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5
-5.10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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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6
-第五章-5.7
-第五章-5.8
-第五章-5.9
-第五章-5.10
-第五章-5.11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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