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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deo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同学们 我们接下来来学习一下

特殊侵权类型

今天我们就先来学习下产品责任

什么叫产品责任

所谓产品责任是指

因为产品的缺陷侵害他人权益

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它不包含基于销售合同关系

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那是两个责任

两个责任可能存在着竞合关系

当事人也就是受害人可以选择侵权

来起诉

也可以选择违约来起诉

就看哪一种对当事人更为有利

这是产品责任的概念

就是因产品存在缺陷侵害他人权益

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它的性质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 它是危险责任

也叫无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

或者财产损害的

侵权人所要承担的责任是

无过错责任

这就意味着受害人

无需举证证明

产品的提供者

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

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就不成为

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所以这是第一点

过错被排除在外了

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

加害人有过错

尤其是能够举证证明

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存在着故意的情节

那么对于提起惩罚性赔偿

是非常有利的

所以尽管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但是如果能证明加害人有过错

对受害人还是非常有利的

第二个性质

产品侵权责任的是一种

不真正连带责任

什么意思呢

这个专业术语一般的人是不了解地

我们要了解不真正连带责任

首先要搞清楚什么叫连带责任

真正的连带责任是什么

真正的连带责任就是责任人

对外不分份额

都要负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说两个人共同侵权

造成第三人的损害

那这两个共同侵权人

就要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假如说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1万元

那么这两个加害者如何来分担责任

对内可能可以分清

谁是主要的侵权人

谁是处于次要地位的侵权人

责任可以分清

也可能是平分

但是对外来讲这1万块

受害人既可以向其中一个人要

也可以向两个人同时要

而不管你责任的大小

这个就叫真正的连带责任

而不真正连带责任

就是针对我们侵权责任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在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当中

都有相关的规定

我们先看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

人身财产损害的

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

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

产品的销售者

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

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

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

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那么这个就体现出它跟

真正的连带责任的不同

我们看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再来看

侵权责任法也是在第四十三条

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那么从中我们就可以看出

这里的责任

我们把它叫不真正连带责任

和真正的连带责任的不同之处

不同之处在哪里

就是按照真正的连带责任

在对外承担责任之后

那么承担责任的一方

可以向另外一方追偿

比如说甲和乙刚才提到的

甲和乙共同侵害丙的权利

造成损失1万元

丙可以向甲要求1万元

但其实乙也要承担责任

比如说乙也要承担五千的

那甲替他多承担了五千元

他就可以向乙追偿

反过来如果丙向乙要求1万元

那么乙在承担这1万元之后

也可以向甲追偿

所以他们的追偿权是双向的

谁多担了都可以向对方追偿

但是在产品质量法当中

他一个不真正连带责任就是说

这种产品缺陷的产生

要么是生产者造成的

要么是销售者造成的

假如说是销售者造成的

那么产品的生产者是没有责任

但是受害人仍然可以向生产者

要求赔偿

所以在对外方面他们是连带的

但对内不连带的

所以也就意味着假如是销售者造成的

他直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生产者赔偿之后可以向销售者追偿

反过来如果受害人直接向销售者

要求赔偿

他就不能再向生产者追偿

因为缺陷不是由生产者造成

而是由销售者造成

这是第一种情形

第二种情形

假如这个产品的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

而不是销售者造成

那么受害人也是既可以向生产者求偿

也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

那么假如他先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生产者赔偿完之后不能向销售者追偿

因为销售者没有责任

而反过来

如果受害人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不能推卸

他要承担责任

承担了责任之后

他再向生产者追偿

因为终极责任人是生产者

这就叫做不真正连带责任

所以大家要好好理一理

刚才我说的这些话

可以多听几遍

这是产品责任的第二个性质的体现

那么在实践当中

虽然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实践当中受害人

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通常都倾向于将生产者和销售者

一起列为共同被告

这样的话省得那么麻烦

我想找谁要我们直接在法庭上解决

这是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产品责任侵权的

构成要件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产品存在缺陷

这是前提

这是造成产品侵权责任的根本原因

第二 必须是有损害后果

造成了某个人的人身

或者财产的损失

第三 产品存在缺陷和损害后果之间

有因果关系

那么过错呢

过错刚才我们已经讲了

法律规定产品责任侵权

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

所以过错就不再构成要件当中

那违法性呢

侵害权益本身就可以征引不法

所以这些都不用说了

但是符合以上三个构成要件

就一定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未必 我们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

都规定了免责事由

如果存在以下这些情形

产品的提供者也就是生产者和销售者

不用承担责任

哪些情形呢

第一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第二 产品投入流通时

引起损害的缺陷

尚不存在的

第三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

科学技术水平

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就当时的科学技术根本发现不了

这个产品存在如此的缺陷

第四 受害人故意

比如说你开车

去飞车

结果造成了车毁人亡

那这个是你故意造成的

第五 受害人过失

受害人过失不是故意

是过失 过失可以成为减轻责任事由

但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

存在以上五种情形就可以免责

或者减责

利用刚才讲到的产品责任的基本原理

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个案例

这案例严格来讲是一个事件

这事件是什么

就是三鹿奶粉事件

这个事件过去已经很多年了

但是他仍然具有很强的说明价值

所以我们要给大家简单说一下

这个事件的发生在2008年

因为很多婴幼儿

食用了三鹿奶粉公司提供的这个奶粉

造成了很多大头婴儿

有很多小孩患了肾结石

然后经过调查发现

是因为这些奶粉当中

含有超标的三聚氰胺

然后引发了媒体的轰动

然后据调查统计

受害的人达到39000多人

住院治疗的有12000多人

造成了四人死亡

这都是不完全统计

后续呢国家质检总局又对其他的奶粉

包括伊利、蒙牛、光明、圣元

及雅士利等多个国产奶粉啊

都进行了检测

发现以上所说的这些奶粉

都含有三聚氰胺

而且都超标了

所以这种事件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

当时很多年轻的父母都不敢再购买

国产奶粉

都只能买进口奶粉

甚至导致香港奶粉断销的事件

很多人就跑到香港去买奶粉

所以这个事件可以说是震惊海内外

那么在这个事件当中

我们看三鹿奶粉公司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讲

它要承担的就是一种产品责任

因为它提供的产品奶粉

是明显存在缺陷

而且这种缺陷的存在

是他们故意为之

就是主动添加那个三聚氰胺

来逃过检测

所以这个不仅符合产品侵权的这种

一般的构成要件

而且还存在可以要求三鹿奶粉公司

承担惩罚性赔偿这样的构成要件

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

这个事件的受害人

绝大多数都未能通过司法的途径

去解决

最后很多受害者都是不了了之

这个也是成为我们

法治事件当中的一个警钟

因为这种侵权

就是产品责任侵权

以及后面我们要讲到的

环境污染造成的侵权

都有一个共同特点

就叫做大规模侵权

就它造成的损害后果

是普遍性的

有很多的受害人

最所以容易诱发群体性事件

对于维护社会稳定

是极为不利

所以我们一方面要完善我们的民法

包括产品责任制度

另外一方面我们还要加强

行政法方面的制度完善

要加强行政监管

从源头上断绝这种大规模的

群体事件的发生

民法与生活课程列表:

绪论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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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出生与死亡

-1.1 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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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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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出生与死亡--1.3 本章作业

第二章 人格权

-2.1 人格权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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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1

-2.2 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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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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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2

-2.4 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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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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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3

-2.6 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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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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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4

-2.8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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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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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5

-第二章-2.6

-第二章-2.7

-第二章-2.8

-第二章-2.9

-第二章 人格权--2.10 本章作业

第三章 物权法

-3.1 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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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1

-3.2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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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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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2

-3.4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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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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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3

-3.6 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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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用益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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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4

-3.8 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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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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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5

-3.10 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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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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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6

-3.12 担保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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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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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7

-3.14 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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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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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8

-第三章-3.9

-第三章-3.10

-第三章-3.11

-第三章-3.12

-第三章-3.13

-第三章-3.14

-第三章-3.15

-第三章 物权法--3.16 本章作业

第四章 合同法

-4.1 合同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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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

-4.2 合同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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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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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2

-4.4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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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强制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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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3

-4.6 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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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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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4

-4.8 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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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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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5

-4.10 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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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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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6

-4.1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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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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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7

-4.14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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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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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8

-4.16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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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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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9

-4.18 赠与合同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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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0

-第四章-4.11

-第四章-4.12

-第四章-4.13

-第四章-4.14

-第四章-4.15

-第四章-4.16

-第四章-4.17

-第四章-4.18

-第四章-4.19

第五章 侵权法

-5.1 侵权法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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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1

-5.2 侵权法的功能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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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侵权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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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2

-5.4 侵权损害分配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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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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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3

-5.6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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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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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4

-5.8 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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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环境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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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5

-5.10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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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6

-第五章-5.7

-第五章-5.8

-第五章-5.9

-第五章-5.10

-第五章-5.11

余论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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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deo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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