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与生活 > 第二章 人格权 > 2.2 生命权 > Video
我们接下来来学习
物质性人格权当中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我们每一个自然人
所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权利
这个生命权可以说是
在所有的权利当中居于首要地位
它以人的生命作为保护对象
经常我们听到这样一句老话叫
人命关天
所以人的命
确实非常重要
但是如何来保护生命权
尤其是从我们民法的角度来讲
生命权呢
关键强调它受到侵害之后
如何来救济的问题
生命权可以救济吗
该如何救济呢
经验告诉我们
生命权实际上是无法救济的
因为人一旦死了之后
就无法再复活
而生命权受侵害就意味着人的命没了
所以从终极的意义上讲
生命权是无法救济的
但是不能因为它无法救济
就让加害者不用承担责任
这显然也是不妥当的
而且人的生命不仅仅属于
生命权人本人
它甚至首先是属于父母
属于他的家庭
属于他的亲属朋友
属于这个社会
属于这个国家
所以生命权实际上
不仅仅是一种私人利益
它也是一种公共利益
那么从经验的角度来讲
一个人死了之后
最痛苦的不是死者
因为他已经死了
他不知道痛苦
是谁最痛苦
是他的近亲属
尤其是他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当然还有其他近亲属
也会非常痛苦
所以生命权的救济
实际上主要的不是救济生命权人
而是救济跟生命权人
密切相关的这些近亲属的利益
那么为了理解这个问题
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涉及到的问题
可以加深我们对生命权的思考
首先就是同命不同价的这个案例
2005年在重庆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有三个女同学
乘坐一辆三轮车
然后遇到车祸
三个人都当场死亡
后来肇事方这个赔偿
给具有城市户口的两个同学
赔偿死亡赔偿金呢
每人20万元
而那个农村户口的这个受害者呢
只获得了5.8万元的损害赔偿
这个案例出来之后
大家就觉得很不公平
在同一年在北京
也发生了一个类似案例
两个人一男一女
也是在交通事故当中
同一事件当中死亡
然后城市户口的这个人
获得的赔偿是40万元
而农村户口的只得到17万的赔偿
两个案件都告诉我们
因为户口的不同
得到的死亡赔偿金相差好几倍
这就引出了媒体的关注
他们认为这显然是同命不同价
是歧视农村人
这样的法律是恶法
这样的判决是不公平的
所以我们就要分析一下
问题出在哪里
直观告诉我们确实不公平
但是真的是不公平吗
如何来看待这样的判决
难道那些法官都是在枉法裁判
如果枉法裁判
重庆的法官这样判
北京的法官也这样判
难道在重庆和北京
这两个直辖市的法官的素质这么差
道德又这么差
显然可能事出有因
原因在哪里
就是我们法律的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第29条里面规定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按二十年计算
这就是刚才两个案例
法院判决的依据
那么根据这个规定
城镇户口的人
他就按照上一年度
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乘以二十来计算
农村户口的人
他就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乘以二十来计算
那这样判决下来
由于我国城乡差别的客观存在
当然死亡赔偿金最后赔偿的数额
就会相差好几倍
可是我们可以进一步思考
这是不是恶法
因为根据这样的规定来判决
导致死亡赔偿金相差数倍
这个规定合理吗
仔细分析你就会发现
这个问题已经发生了变化
就是我们要考虑的是
死亡赔偿金到底赔的是什么
为什么农村人的
按照农村的标准
城市户口按照城市标准
死亡赔偿金赔偿的是人的命吗
如果赔偿的是一个人的命
那么无论是农村的还是城里的
这个命应该至少是同一个价位吧
不能厚此薄彼嘛
这个恰恰就是普通民众
容易发生误解的地方
事实上死亡赔偿金
赔的不是命的价钱
生命无价
无法用金钱的价值来衡量
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应该是
受害人的近亲属
或者叫死者的近亲属
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你把一个人弄死了
他自己死了他无所谓损失不损失
但他的近亲属本来靠他养家糊口
现在因为他死了
生活费没有着落
你得给补上吧
那么要看你是哪里人
你如果是城里人
那你就要在城里生活
这个费用是不是要高一些
如果你是农村人
农村的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
就是多少多少
那你也就是那个样子
所以才导致城乡差别这样客观存在
所以我们一定要搞清楚
死亡赔偿金赔的并不是命的价钱
而是因为死者的死亡
导致他的近亲属
他的生活费就是抚养费
因此失去了着落
赔偿的这个抚养费
所以这么难理解呢
城里人的高一点农村的低一点
就有它的合理依据了
但尽管如此
我们还是觉得心里不是很爽
因为这几个案例当中
它都有一个特点
他仅仅是户籍的不同
就是农村户口的那个死者
无论是北京的案例还是重庆案例
他都是长期在城里生活
是在城里打工的民工的后代
他们实际上在城里生活
生活费一样是很高的
可是由于户口不在城里
就导致死亡赔偿金少赔了那么多
这显然是不公平
所以正是考虑到这一点
我们法律还是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在2009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里面
第十七条就规定
因同一事件造成多人死亡的
可以按统一标准来确定
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所以有了这个规定之后
我们后面发生的这些
同一事件当中
导致多人死亡的案件
基本上都是按照相同的数额
来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就是所谓的同命同价的案例
但实际上我们最后来总结一下的话
就会发现
所谓同命同价和同命不同价
都是伪命题
因为赔的根本不是命的价钱
而是死者的近亲属的抚养费的丧失
所遭受的损失
-绪论
--Video
-1.1 出生
--Video
-1.2 死亡
--Video
-第一章 出生与死亡--1.3 本章作业
-2.1 人格权的体系
--Video
-第二章-2.1
-2.2 生命权
--Video
-2.3 健康权
--Video
-第二章-2.2
-2.4 身体权
--Video
-2.5 姓名权
--Video
-第二章-2.3
-2.6 名誉权
--Video
-2.7 肖像权
--Video
-第二章-2.4
-2.8 隐私权
--Video
-2.9 一般人格权
--Video
-第二章-2.5
-第二章-2.6
-第二章-2.7
-第二章-2.8
-第二章-2.9
-第二章 人格权--2.10 本章作业
-3.1 物权法概述
--Video
-第三章-3.1
-3.2 所有权
--Video
-3.3 善意取得
--Video
-第三章-3.2
-3.4 共有
--Video
-3.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Video
-第三章-3.3
-3.6 相邻关系
--Video
-3.7 用益物权概述
--Video
-第三章-3.4
-3.8 建设用地使用权
--Video
-3.9 土地承包经营权
--Video
-第三章-3.5
-3.10 宅基地使用权
--Video
-3.11 地役权
--Video
-第三章-3.6
-3.12 担保物权概述
--Video
-3.13 抵押权
--Video
-第三章-3.7
-3.14 质权
--Video
-3.15 留置权
--Video
-第三章-3.8
-第三章-3.9
-第三章-3.10
-第三章-3.11
-第三章-3.12
-第三章-3.13
-第三章-3.14
-第三章-3.15
-第三章 物权法--3.16 本章作业
-4.1 合同法导论
--Video
-第四章-4.1
-4.2 合同法基本原则
--Video
-4.3 要约
--Video
-第四章-4.2
-4.4 承诺
--Video
-4.5 强制缔约
--Video
-第四章-4.3
-4.6 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
--Video
-4.7 合同的效力
--Video
-第四章-4.4
-4.8 效力待定的合同
--Video
-4.9 可撤销的合同
--Video
-第四章-4.5
-4.10 无效合同
--Video
-4.11 违约责任
--Video
-第四章-4.6
-4.1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Video
-4.1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Video
-第四章-4.7
-4.14 免责事由
--Video
-4.15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Video
-第四章-4.8
-4.16 民间借贷
--Video
-4.17 买卖不破租赁
--Video
-第四章-4.9
-4.18 赠与合同的撤销
--Video
-第四章-4.10
-第四章-4.11
-第四章-4.12
-第四章-4.13
-第四章-4.14
-第四章-4.15
-第四章-4.16
-第四章-4.17
-第四章-4.18
-第四章-4.19
-5.1 侵权法导言
--Video
-第五章-5.1
-5.2 侵权法的功能和地位
--Video
-5.3 侵权法的基本原理
--Video
-第五章-5.2
-5.4 侵权损害分配原理
--Video
-5.5 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Video
-第五章-5.3
-5.6 产品责任
--Video
-5.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Video
-第五章-5.4
-5.8 医疗损害责任
--Video
-5.9 环境污染责任
--Video
-第五章-5.5
-5.10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Video
-第五章-5.6
-第五章-5.7
-第五章-5.8
-第五章-5.9
-第五章-5.10
-第五章-5.11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
--Vid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