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与生活 >  第四章 合同法 >  4.8 效力待定的合同 >  Video

返回《民法与生活》慕课在线视频课程列表

Video在线视频

Video

下一节:Video

返回《民法与生活》慕课在线视频列表

Video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好 前面我们讲到了

合同的有效要件要有三个

第一是主体要合格

第二是意思表示要真实

第三是不违法

其中第一个要件

就是主体要合格

但是如果主体不合格怎么办呢

主体如果不合格

这种合同

我们合同法就把它规定为

叫效力待定的合同

什么叫做效力待定的合同呢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

也叫效力未定的合同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

但因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不完全符合

法律关于合同有效要件的规定

所以合同的效力如何

尚需要有权人来决定

这样的合同

就叫做效力待定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所谓主体不合格

主要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订立的合同

第二种是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种是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对此

我国合同法都有相应的明确规定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

合同法它在第47条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

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

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

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所以合同法第47条的前段

已经把主体不合格的第一种情形

规定清楚了

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需要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该合同才有效

法定代理人不追认

这个合同就无效

所以这个合同就是叫效力待定

待谁来定呢

等待法定代理人来认

他如果追认就有效

拒绝追认就无效

所以这是第一种情形

第二种情形是

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这条规定什么意思

所谓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和代理权终止以后

这三个东西

都是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可能是自始没有代理权

也可能是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

也可能是在曾经有代理权

但是在代理权终止以后

还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这就是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谁来待定呢

被代理人来待定

被代理人追认的

那么就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的

就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什么意思呢

也就是这个事情就算是

行为人自己的

所订立的合同

就由行为人来作为当事人

所以它跟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不同点就在这里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他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就有效

不追认就无效

而48条规定的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它是经被代理人追认就对

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如果不追认呢

是由行为人来承担责任

也就是行为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被代理人追认的话

合同的当事人就是被代理人和相对人

不追认

合同的当事人就是行为人和相对人

这是第二种情形

第三种情形是

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

或者无处分权的人

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

这里面也有一个追认的问题

如果追认它就有效

如果不追认它就无效

当然它还有一种情形就是

事后取得处分权也可以有效

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

以及我们讲到的

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原理

我们可以来分析一下一个案例

有一对夫妻

根据单位的这个规定可以集资建房

就出了3万块钱

缴纳了集资建房的建房款

缴完之后

他就想把这套房子转让给他人

所以后面他就跟有一个姓张的人

签订了一个购房协议

将尚未建成的房屋转让给张某

并且收取了转让款

房屋建成之后

张某也进去住了

六年后

单位又开始为这集资建房的这个房子

办理房产证

而且大家知道

这六年以后房价也大涨

这对夫妇发现

如果是能够把这套房子要回来

是特别合算的

所以就提出要张某退出房屋

理由是当初我们是无权处分

因为签订合同的时候

房屋还没建起来

还没建起来

这就是无处分权

那么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这是什么合同呢

他认为这应该是无效的

所以起诉到法院

主张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因为订立合同的时候

标的物就不存在

还没建起来

所以这就是一个典型的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可是我们刚才已经讲到了

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

如果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

那该合同是有效的

那么在本案当中

房子后来建起来了

建起来就是事后取得处分权

如果办房产证呢

更使得这套房子的处分权充分而完备

所以这个合同是有效的

这对夫妇主张合同无效

要求张某退房这个诉讼请求

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民法与生活课程列表:

绪论

-绪论

--Video

第一章 出生与死亡

-1.1 出生

--Video

-1.2 死亡

--Video

-第一章 出生与死亡--1.3 本章作业

第二章 人格权

-2.1 人格权的体系

--Video

-第二章-2.1

-2.2 生命权

--Video

-2.3 健康权

--Video

-第二章-2.2

-2.4 身体权

--Video

-2.5 姓名权

--Video

-第二章-2.3

-2.6 名誉权

--Video

-2.7 肖像权

--Video

-第二章-2.4

-2.8 隐私权

--Video

-2.9 一般人格权

--Video

-第二章-2.5

-第二章-2.6

-第二章-2.7

-第二章-2.8

-第二章-2.9

-第二章 人格权--2.10 本章作业

第三章 物权法

-3.1 物权法概述

--Video

-第三章-3.1

-3.2 所有权

--Video

-3.3 善意取得

--Video

-第三章-3.2

-3.4 共有

--Video

-3.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Video

-第三章-3.3

-3.6 相邻关系

--Video

-3.7 用益物权概述

--Video

-第三章-3.4

-3.8 建设用地使用权

--Video

-3.9 土地承包经营权

--Video

-第三章-3.5

-3.10 宅基地使用权

--Video

-3.11 地役权

--Video

-第三章-3.6

-3.12 担保物权概述

--Video

-3.13 抵押权

--Video

-第三章-3.7

-3.14 质权

--Video

-3.15 留置权

--Video

-第三章-3.8

-第三章-3.9

-第三章-3.10

-第三章-3.11

-第三章-3.12

-第三章-3.13

-第三章-3.14

-第三章-3.15

-第三章 物权法--3.16 本章作业

第四章 合同法

-4.1 合同法导论

--Video

-第四章-4.1

-4.2 合同法基本原则

--Video

-4.3 要约

--Video

-第四章-4.2

-4.4 承诺

--Video

-4.5 强制缔约

--Video

-第四章-4.3

-4.6 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

--Video

-4.7 合同的效力

--Video

-第四章-4.4

-4.8 效力待定的合同

--Video

-4.9 可撤销的合同

--Video

-第四章-4.5

-4.10 无效合同

--Video

-4.11 违约责任

--Video

-第四章-4.6

-4.1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Video

-4.1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Video

-第四章-4.7

-4.14 免责事由

--Video

-4.15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Video

-第四章-4.8

-4.16 民间借贷

--Video

-4.17 买卖不破租赁

--Video

-第四章-4.9

-4.18 赠与合同的撤销

--Video

-第四章-4.10

-第四章-4.11

-第四章-4.12

-第四章-4.13

-第四章-4.14

-第四章-4.15

-第四章-4.16

-第四章-4.17

-第四章-4.18

-第四章-4.19

第五章 侵权法

-5.1 侵权法导言

--Video

-第五章-5.1

-5.2 侵权法的功能和地位

--Video

-5.3 侵权法的基本原理

--Video

-第五章-5.2

-5.4 侵权损害分配原理

--Video

-5.5 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Video

-第五章-5.3

-5.6 产品责任

--Video

-5.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Video

-第五章-5.4

-5.8 医疗损害责任

--Video

-5.9 环境污染责任

--Video

-第五章-5.5

-5.10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Video

-第五章-5.6

-第五章-5.7

-第五章-5.8

-第五章-5.9

-第五章-5.10

-第五章-5.11

余论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

--Video

Video笔记与讨论

也许你还感兴趣的课程:

© 柠檬大学-慕课导航 课程版权归原始院校所有,
本网站仅通过互联网进行慕课课程索引,不提供在线课程学习和视频,请同学们点击报名到课程提供网站进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