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与生活 > 第三章 物权法 > 3.13 抵押权 > Video
好 我们来学习
第一种担保物权叫抵押权
那么如何理解抵押权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简单的案例
2008年6月23日
某贾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
工商银行就要求其提供担保
然后贾同意用她的一套住房
作为抵押物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但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
双方并未到这个房产登记部门
办理登记手续
所以问题就来了
双方的抵押合同有效吗
房屋抵押权成立了吗
设定了吗
带着这样的一个问题
我们来学习一下
我们法律上所规定的抵押权
到底是怎么回事
什么是抵押权呢
我们首先就要了解抵押
所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如果不履行债务
或者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抵押权的其它情形时
债权人就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
就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变卖
并就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那么在这个关系当中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是抵押人
债权人是叫抵押权人
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叫抵押物
所以理解抵押最重要理解什么
就是对抵押物实行的是不转移占有
不转移占有也就是说
抵押物仍然在抵押人手中
比如说我们向银行去贷款
我们用这套房子作为抵押
我们是不需要把房子交给银行的
我们怎么来表明这种
抵押关系已经成立的呢
就是去登记
这样从银行这个角度来看
因为经过登记
作为不动产的一种法定公示方式
所以它这种登记就有公信力
银行不用担心
从我们抵押人来讲
我们仍然可以占有使用这套房子
或者自己住或者拿来出租
这都可以增加自己的偿债能力
所以说抵押既能够实现它的使用价值
又能够实现它的交换价值
所以被誉为担保之王
因为它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都共同得到了实现
这跟后面我们要讲到的质押和留置
都不一样
质押和留置都要占有别人的财产
所以使用权尤其是使用价值
和它的交换价值不能同时实现
这就是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不转移占有这个财产
通过什么呢
登记来体现这种抵押关系
理解了抵押
我们就不难理解抵押权了
抵押权是一种典型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就是抵押权人
直接对抵押财产享有的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对抗财产的所有人
也可以对抗第三人
那么抵押权的设立
不需要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
而只需要登记就可以实现
对抵押物的交换价值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抵押的类型
抵押的类型根据我国
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
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叫不动产抵押
这是最常见的抵押的财产方式之一
就是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定的抵押
那么这种抵押呢
它是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
而且登记是作为不动产抵押是否设定的
生效要件 所谓的登记生效主义
第二 动产抵押
就是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定的抵押
这种抵押
它的公示方式也是登记
但是它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它跟我们讲到的不动产
登记生效主义是不同的
登记对抗主义就是说
你不登记也可以
但是如果不登记的
不能对抗第三人
第三种抵押是叫权利抵押
就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
作为抵押客体的这种抵押
比如说以土地使用权
包括我们提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作为抵押
这就是权利抵押
权利抵押它也是登记作为公示方式
第四种叫财团抵押
也叫浮动抵押
那么也就是它将企业的所有的财产
作为一个概括财产来进行抵押
而这种抵押又叫浮动抵押
为什么叫浮动抵押
因为企业的财产它有变动
有时候多有时候少
上个月多下个月就少了
下个月少再下个月又多了
所以它是浮动的 也就浮动抵押
所以财团抵押或者叫浮动抵押的确立
是对一物一权原则的一个重大的突破
因为在财团抵押当中
一个企业的所有的财产
就远远不是一个物了
一个企业的财产
既有动产无数个又有不动产很多
然后还有其它的财产
有债权和债务
又有知识产权和股权等等
但不管如何
它把所有的财产作为一个集合体
把它视为一个物来对待
然后用它作为抵押
来向银行贷款、融资
这个抵押就叫财团抵押
所以它对一物一权原则
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当然 一物一权原则
不是僵化的一成不变的
它是一个什么 观念
尤其是交易观念上的东西
所以有时候我们理解的一物
未必就真的是交易观念上所说的一物
比如说一粒米
在交易观念上就不是一物
为什么呢
因为在现实的世界里
绝大多数人不会去买一粒米的问题
没有这种交易
所以在交易观念上
米不可能一粒一粒卖
所以一粒米就不是一物
它只能说是一个物的组成部分
但是如果真有人要买一粒米
可不可以
当然可以
所以这种一物一权原则
不能过于僵化的理解
在理解财团抵押的时候
也应该遵循这样的思想
第五种抵押叫做共同抵押
也就是一债数抵
就是说一个债券它标的额特别大
仅有一个物来担保不够
所以可能是有三套房子共同来抵押
实现一个
比如说1000万的债权的保障
这叫共同抵押
第六种 最高额抵押
最高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通过签订协议
确立在最高额限度内
以抵押物
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什么意思
比如说我要向银行借款1000万
那么我提供的抵押物是什么
是一栋写字楼
这栋写字楼可能价值是4000万
我只要在1000万的财产
在债权之内
在连续发生的一定期限
比如说一年之内的债务
我都给你提供担保
比如说第一个月借了500万
然后到第二个月的时候还了300万
还剩200万债务
他又借了700万
总共加起来900万
第三个月可能又还了100万
还剩800万
然后第四个月他又借了100万
就变成又900万
所以这个变来变去
但是无论如何它总金额不会超过1000万
期限是一年
在一年之内不高于1000万的债权
我都给你担保
这就叫做最高额抵押
那么回到刚才我们讲到的那个案例
这个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呢
当然是有效的
因为这样的一个合同
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和公序良俗原则
所以这是有效的合同
但是这个抵押未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
没有履行法定的公示方式
所以抵押权并未设立
该怎么处理
双方还是要去补办这个登记手续
如果有一方不去补办
那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大家要区分开来的
合同是有效
但是呢抵押权未登记就不生效
那就意味着抵押权尚未设立
要怎样才真正让抵押权设立起来
就是要补办登记手续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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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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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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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出生与死亡--1.3 本章作业
-2.1 人格权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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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1
-2.2 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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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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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2
-2.4 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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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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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3
-2.6 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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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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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4
-2.8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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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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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5
-第二章-2.6
-第二章-2.7
-第二章-2.8
-第二章-2.9
-第二章 人格权--2.10 本章作业
-3.1 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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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1
-3.2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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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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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2
-3.4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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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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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3
-3.6 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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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用益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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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4
-3.8 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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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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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5
-3.10 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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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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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6
-3.12 担保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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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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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7
-3.14 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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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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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8
-第三章-3.9
-第三章-3.10
-第三章-3.11
-第三章-3.12
-第三章-3.13
-第三章-3.14
-第三章-3.15
-第三章 物权法--3.16 本章作业
-4.1 合同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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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
-4.2 合同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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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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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2
-4.4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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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强制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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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3
-4.6 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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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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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4
-4.8 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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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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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5
-4.10 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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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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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6
-4.1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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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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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7
-4.14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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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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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8
-4.16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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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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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9
-4.18 赠与合同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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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0
-第四章-4.11
-第四章-4.12
-第四章-4.13
-第四章-4.14
-第四章-4.15
-第四章-4.16
-第四章-4.17
-第四章-4.18
-第四章-4.19
-5.1 侵权法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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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1
-5.2 侵权法的功能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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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侵权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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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2
-5.4 侵权损害分配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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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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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3
-5.6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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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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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4
-5.8 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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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环境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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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5
-5.10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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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6
-第五章-5.7
-第五章-5.8
-第五章-5.9
-第五章-5.10
-第五章-5.11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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