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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deo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合同有效要件当中的第三个要件是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和不损害公共利益

我们可以简称为违法

合同要不违法

这个合同才可能有效

但现在如果合同违法呢

这种合同我们应该如何认定

这就叫无效的合同

如何来理解

我们也可以看一个案例

两个同事

一个李某一个王某

一起到一家餐馆吃饭

吃饭的时候就在那聊起来说

喝啤酒

然后李某说

我半个钟头就可以喝完十瓶啤酒

王某说 怎么可能

然后把自己口袋里的一个手机

三天前刚购买的新手机拿出来说

假如你能喝完

半个小时之内喝完十瓶啤酒

我就把这部手机送给你

这部手机就归你了

王某说完就把手机放到桌上

李某听完之后就说

来 拿十瓶啤酒过来

然后咕咚咕咚

半个小时之内

真把这十瓶啤酒喝完了

真的喝完了之后

就问这手机真的归我吗

王某一拍胸脯说

君子一言、驷马难追

所以就把手机交给了李某

可是后面就反悔了

也有人说他 在开玩笑的嘛

所以就主张要把手机拿回来

李某就不答应

你这说话不算数怎么行呢

双方就产生了争执

我们就要看这个纠纷该如何处理呢

这就涉及到我们这里提到的

这个合同是不是违反了

法律、行政法规当中的

强制性规定和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

如果涉及到这个问题

这个合同可能是无效的

手机就可以拿回来

反之就不能拿回来

到底如何来理解违法合同

如何来理解无效的合同呢

我们来分析一下

所谓无效合同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

但因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

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这种合同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就是违法性

就是违反了法律

或者行政法规当中的强制性规定

或者损害公共利益

第二 它是无效 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 确定无效

有这三个方面的共性

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

什么意思呢

自始无效

从合同成立时起就无效

当然无效

是指谁都可以主张

不言自明的

所以法官如果拿到这个案件的时候

他一看

这是违法合同

判断合同无效

不需要当事人提出主张

跟刚才我们提到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

完全不一样

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如何确定呢

是由第三人

比如说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

比如说无权代理人当中的被代理人

比如说无处分权人当中的处分权人

他们来定

但他们如果主张无效那就是无效

他主张有效就是有效

可撤销的合同呢

是由受损害一方来提出

在这两种情形下

法官都不能直接判决

比如说看到欺诈的合同

法官不能说

这个受欺诈了

判定可撤销

不能判

只能由当事人提出主张

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可是无效的合同

一看到它是违法的

法官就不需要当事人主张了

直接就判定合同无效

这叫当然无效

确定无效呢

就意味着没有改正的余地

没有改正的余地 因为违法了

没办法去修补

所以这是它的第二个特征

第三个就是这种无效合同

不会发生当事人逾期的法律后果

所以这种合同是在私法上无效

或者说在民法上无效

但是在公法上仍然有效

什么意思

就是你违法了

仍然要受到公法上的处罚

比如说公安局可能会把你抓起来拘留

或者罚款

比如说卖淫嫖娼的合同

就是拘留、罚款

贩卖毒品的合同

可能直接就刑事拘留最后要判刑

但是前面的买卖毒品的合同本身

双方当事人就不需要再履行了

因为它在私法上得不到法律的确认

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这是无效合同的三个特征

无效合同会因什么而发生呢

我国合同法在第52条

对此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一共有五种情形

第一

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的

这属于无效

第二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这种合同无效

第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第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样的合同无效

那么我们根据这些原理

我们回过头来看一下

刚才所提到的这个案件

合同是否有效呢

李某和王某这样的一个行为

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我们认为

李某和王某的这种行为

在法律上叫做赌博行为

就是赌你在半个小时之内

能把十瓶啤酒喝完

你赢了手机归你

输了手机不归你

这就是一个赌博合同

赌博合同

它是违反了我们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而且也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

属于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

所以这样的合同是属于无效的合同

所以王某事后反悔

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手机可以要回来

民法与生活课程列表:

绪论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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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出生与死亡

-1.1 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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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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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出生与死亡--1.3 本章作业

第二章 人格权

-2.1 人格权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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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1

-2.2 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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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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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2

-2.4 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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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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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3

-2.6 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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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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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4

-2.8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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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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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5

-第二章-2.6

-第二章-2.7

-第二章-2.8

-第二章-2.9

-第二章 人格权--2.10 本章作业

第三章 物权法

-3.1 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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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1

-3.2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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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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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2

-3.4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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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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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3

-3.6 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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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用益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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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4

-3.8 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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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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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5

-3.10 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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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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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6

-3.12 担保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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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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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7

-3.14 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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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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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8

-第三章-3.9

-第三章-3.10

-第三章-3.11

-第三章-3.12

-第三章-3.13

-第三章-3.14

-第三章-3.15

-第三章 物权法--3.16 本章作业

第四章 合同法

-4.1 合同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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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

-4.2 合同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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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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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2

-4.4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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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强制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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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3

-4.6 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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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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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4

-4.8 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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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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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5

-4.10 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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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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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6

-4.1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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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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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7

-4.14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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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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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8

-4.16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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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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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9

-4.18 赠与合同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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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0

-第四章-4.11

-第四章-4.12

-第四章-4.13

-第四章-4.14

-第四章-4.15

-第四章-4.16

-第四章-4.17

-第四章-4.18

-第四章-4.19

第五章 侵权法

-5.1 侵权法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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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1

-5.2 侵权法的功能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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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侵权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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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2

-5.4 侵权损害分配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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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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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3

-5.6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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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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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4

-5.8 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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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环境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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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5

-5.10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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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6

-第五章-5.7

-第五章-5.8

-第五章-5.9

-第五章-5.10

-第五章-5.11

余论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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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deo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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