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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deo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那我们接下来来学习

损害赔偿的分配原理

我们知道这个侵权法

或者说侵权责任法它的核心任务

就是合理地分配损害

可是怎么来分配呢

就要确定一个标准

我们这个标准

主要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们要明白

受害人损害自负其责

这是我们侵权责任法的逻辑起点

在侵权法上就是应该坚持

个人对自己所遭受的损害自负其责

而不应该由法律来阻碍

偶然事件的发生

也不能用法律

来补偿因命运所造成的不平等

这是在侵权法当中

所确立的最基本思想

所以当一个人遇到一种损害的时候

第一个要想到的是我怎么这么倒霉

我怎么这么命苦

应该这样去想问题

法律规则也是要建立在

这个大前提之下

然后再想想

同样是在这种情况下

为什么别人没有损害

我却有损害呢

什么原因

比如说我们在路上走路

走着走着突然不见了

为什么

因为有一个下水道的那个井盖

窨井的井盖被人偷走了

你专心看手机

所以一不小心就掉到

那个窨井里面去了

这该怪谁呀

当然首先讲自己了

自己太不小心了是吧

也太倒霉了

可是你又会再想

为什么别人也看手机没有掉到

井底里面去

没有发生这种损害

是因为我之所以会遭受损害

除了我不小心只顾看手机之外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

这个井盖被人偷走之后

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让我就这样噗通就掉下去了

所以道路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也要承担责任

这样我们就想到了我们的损害后果

也可以部分地转嫁于他人

而转嫁于他人的原因

或者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第一是你自己有这种损害后果

第二就是他人的行为

有可非难之处 可归咎的地方

那么我们把这种可非难的根据

可归咎的地方

我们就把它叫归责原则

那么这就是损害赔偿分配的

最根本的思考点

首先就是自认倒霉各负其责

如其次你就想到

如果你的损害是由他人的不法行为

所造成的

那你的损害后果就可以转嫁于他人

那这个就叫做可归责性

可非难事由

可谴责的事由

那么这个可非难的事由

可谴责的事由

我们侵权法又确立了哪些呢

第一就是过错责任

也就是我之所以会有这个损害后果发生

是由于他人的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

造成的

所以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是什么

是他人的过错行为

所以这叫做什么过错责任

所谓过错责任

就是加害人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

这叫过错责任

所以损害后果能不能转嫁于他人

行为人要不要承担责任

根据在哪里

最终的根据在于行为人

在实施加害他人的行为时

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而这个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

这是第一个可非难的

可归责、可归咎的事由叫过错

我把它叫做过错责任

所以可归责的事由就是过错

过错为什么可归责

因为过错

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

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后果

仍然去追求或者放任

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

这就是故意

过失有两种情形

一种就是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

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后果

而没有预见到的

叫做粗心大意的过失

第二种的是虽然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

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后果

但是轻信能够避免

这叫过于自信的过失

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都是自己不够谨慎、不够小心

而造成的

跟刚才讲的故意还追求和放任

损害后果的发生

都是行为人在自己的主观意志支配下

实施的行为

也就说在过错的意志之下

实施的行为本来损失后果都可以避免

却是由于你的疏忽

过于自信或者故意

导致人家损害发生

这种人的行为

道德上是可以受谴责的

是可以受非难的

所以让这种有过错的行为人

来承担责任

大家都觉得无话可说

这是公平的合理的

这叫过错责任

第二叫做危险责任

我们法律上一般把它叫无过错责任

实际上是指

不管你有没有过错

都要承担责任

为什么呢

因为你所从事的生产活动

提供了危险源

比如说高空运输的工具

飞机

高压电的输送

高空作业

易燃易爆易腐蚀易爆炸的这些物品

本身就是危险源

所以一旦由于你的危险物品

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不管你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都要承担责任

比如说高压电线被风吹断

掉落到地上

行人路过的时候不幸触电受伤

或者身亡

电力公司就要承担责任

而不管说你行为上主观上有没有过错

还有比如说环境污染的

排污企业他排出的废水废气等等

污染了环境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后果

不能说企业主观上没有过错

就不用承担责任

因为你提供了危险源

你这种危险也只有你

才最有可能控制

而且你通过从事这些

危险物品的经营活动

给你带来了高额的回报

而且你也可以通过产品的价格

来转嫁这种损害赔偿的成本

还可以通过保险来让你的损害后果

进一步分摊出去

所以让这些从事危险物品

经营活动的企业承担这种无过错责任

就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这就是第二种归责原则

但是第二种归责原则

必须要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前提

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某种侵权行为是无过错责任

那么它就不能实行无过错责任

这是第二种归责原则

当然有的教科书会提到

有过错推定原则

但错推定实际上是过错责任的一种

特殊形式

它跟一般过错责任的差别

仅仅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不同

一般的过错责任是由原告来举证

也就受害人来举证证明

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

而过错推定 法律就直接规定了

只要有损害后果发生

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如果要想免责

就必须证明自己在实施该行为时

主观上没有过错

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除了刚才所讲到的过错责任

和危险责任

或者叫无过错责任之外

我们法律还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

在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

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那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来确定损害后果的分配

那么这个一般是作为过错责任

和危险责任的一个补充

可以校正个案中可能造成的

这个不公平问题

所以有一个公平责任原则

第四个原则是法律的特别权衡原则

也就是说法律基于

特定立法政策的考量

而设定的部分条款

比如我们刚才提到的高空抛物的规则

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当中规定了

那为什么确立这个规则

完全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

以受害人的救济为中心

这样的一个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政策

因为如果不这样救济受害人的话

受害人就会造成雪上加霜的后果

你比如说在重庆烟灰缸伤人案件当中

原告和一个朋友在小区在聊天

聊到深夜

把周边的人居民骚扰的不能入睡

很多人已经对他提出了异议

但是他不为所动还在那聊

后来有一个人

就把烟灰缸从楼上扔下来

砸中了原告导致他语言功能丧失

重度伤残

大家可以试想

假如说还不能得到一点赔偿的话

那这个受害人本身就已经残疾了

丧失了语言功能

那么他今后的生活怎么办

如果得不到这个赔偿

他就会产生一种雪上加霜的后果

所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

除非被告能够证明自己

不可能是加害人

否则的话都要共同承担受害人的损失

那么怎么证明呢

比如说在重庆烟灰缸案件当中

就有两户人家证明自己当天

根本就没人在家

所以就不可能是由我造成的

其他的人全部都要承担责任

这样就使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呢

最起码能得到一定的抚慰

否则的话 雪上加霜

所以这个就是什么

就是特别权衡原则

民法与生活课程列表:

绪论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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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出生与死亡

-1.1 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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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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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出生与死亡--1.3 本章作业

第二章 人格权

-2.1 人格权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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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1

-2.2 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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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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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2

-2.4 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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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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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3

-2.6 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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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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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4

-2.8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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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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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5

-第二章-2.6

-第二章-2.7

-第二章-2.8

-第二章-2.9

-第二章 人格权--2.10 本章作业

第三章 物权法

-3.1 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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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1

-3.2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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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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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2

-3.4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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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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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3

-3.6 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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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用益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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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4

-3.8 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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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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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5

-3.10 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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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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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6

-3.12 担保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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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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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7

-3.14 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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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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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8

-第三章-3.9

-第三章-3.10

-第三章-3.11

-第三章-3.12

-第三章-3.13

-第三章-3.14

-第三章-3.15

-第三章 物权法--3.16 本章作业

第四章 合同法

-4.1 合同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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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

-4.2 合同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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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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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2

-4.4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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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强制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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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3

-4.6 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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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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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4

-4.8 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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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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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5

-4.10 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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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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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6

-4.1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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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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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7

-4.14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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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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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8

-4.16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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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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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9

-4.18 赠与合同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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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0

-第四章-4.11

-第四章-4.12

-第四章-4.13

-第四章-4.14

-第四章-4.15

-第四章-4.16

-第四章-4.17

-第四章-4.18

-第四章-4.19

第五章 侵权法

-5.1 侵权法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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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1

-5.2 侵权法的功能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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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侵权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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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2

-5.4 侵权损害分配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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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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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3

-5.6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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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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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4

-5.8 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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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环境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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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5

-5.10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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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6

-第五章-5.7

-第五章-5.8

-第五章-5.9

-第五章-5.10

-第五章-5.11

余论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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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deo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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