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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deo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我们再来看

合同定义当中的一个特殊问题

就是强制缔约

怎么理解强制缔约呢

我举个例子

就比如昨天我去坐公交车的时候

跟公交车司机吵了一架

他就很生气

所以今天我再去搭乘公交车的时候

他不让我上车

他不让我上车可以吗

不可以 为什么呢

因为法律规定了

在这种情况下

公交公司负有一个强制缔约的义务

所以不管他愿意不愿意

他都得接受我

作为一个普通的旅客

合理的运输要求

这里涉及到的叫什么

强制缔约

什么叫强制缔约

强制缔约是指

民事主体负有

应相对人的请求

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

这就叫强制缔约

强制缔约这样的一个制度

在合同法当中确立

它就是对我们前面提到的

合同自由原则的一个限制

因为我们虽然主张合同自由

但这个自由不能没有边界

如果说完全实行合同自由

把合同自由绝对化

那么这个自由

就会成为以强凌弱的合法工具和借口

所以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的时候

如果经济地位处于明显的不平衡

一方太过强势

另外一方太过弱势的情况下

往往就会有强制缔约

所以当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

明显处于不平衡的状态

其中一方跟另外一方相比

明显处于强势地位

而对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

我们法律经常会在这种情况下

实行强制缔约

而强制缔约

就是法律对于

合同自由原则的一个限制

这个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对缔约义务人

是否订立合同自由的限制

第二个是

在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方面受限制

我们前面讲到合同自由原则的时候

讲到它有四个自由

一是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

第二是和谁订立合同的自由

但是在强制缔约的情况下

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没有了

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

就是和谁订立合同的自由

也受到限制

这就是强制缔约的性质

强制缔约

有直接的强制缔约

和间接的强制缔约之分

所谓直接的强制缔约是

法律对于强制缔约有明文规定的

这就叫直接的强制缔约

而所谓间接的强制缔约

是指法律对于

是否要采用强制缔约没有明文规定

但是根据法律的精神

以及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

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时候

认为有必要强制一方当事人

接受强制缔约

那这种强制缔约

就是间接的强制缔约

所以直接的强制缔约

就是有明文规定的强制缔约

间接的强制缔约

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但是法院根据个案衡量

认为需要强制缔约的情形

那么我们先来着重看一下

直接的强制缔约

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

那法律在哪些条款当中

有明文规定呢

第一就是在公共运输领域

我国合同法第289条规定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

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

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所谓公共运输

就是向不特定的人

提供运输服务的

这样的运输方式就叫公共运输

包括公路、铁路、航空、船舶

出租车、公交车、地铁等等

所以我开头举的那个例子

它就是公交车

是公交车公司

我作为一个旅客

我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它就不能拒绝

除非是过分的这种要求

比如说我牵着一个藏獒

就想上公交车

这就是超出了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了

第二是电信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

我国邮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不得擅自停办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

和地区邮政管理机构规定的

必须办理的邮政业务

所以我们要开通一个手机

电信公司是不能拒绝的

我们要到邮政局去寄快递

它不能因为昨天跟我吵架了

就拒绝我的邮寄的要求

这就是电信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

第三就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

等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

简称供电热水气的

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

比如说我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

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

有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的义务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单位和个人

拒绝供电

这就是一个强制缔约的义务

第四就是医院及医生

在危重病人就诊、急诊情况下的

强制缔约义务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医疗机构对于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对于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

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急、危患者

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所以这就是强制缔约

不管你病人是怎么样个状况

哪怕他没带钱

你也必须要立即抢救

人命大于天

第五

保险业的强制缔约义务

尤其是我国关于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当中

就有有关的规定

就是投保人在投保时

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

保险公司

被选择的保险公司

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这就是一个强制缔约的义务

以上五种就是直接的强制缔约

法律之所以对于上述情形

规定一方当事人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就是因为在上述情况下

那些企业基本上都是处于

垄断地位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

而用户呢

他常常是处于弱势的地位

他无法从许多相互竞争的生产者

或者经营者当中进行选择

电信企业是垄断的

电力公司是垄断的

保险业是垄断的

公交公司也基本上处于垄断的地位

航空也是属于寡头垄断

所以我们要选择相关的服务

只能到其中的一家或者两家去申请

如果对方可以拒绝的话

我们的基本生活生产的需要

就无法得到满足

所以法律作出了上面的强制缔约的规定

使得处于强势一方当事人

负担强制缔约义务

丧失了是否订立合同

以及和谁订立合同的自由

这是直接的强制缔约

关于间接的强制缔约呢

是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但是通过法律解释

通过法院根据个案的自由裁量

认为需要加以干预

需要让一方当事人

负担强制缔约义务

这种情形

间接强制缔约有两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就是

缔约义务人

在市场上一般不具有垄断地位

而是普通的民事主体

第二个特点

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

这类主体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而往往是由法官

根据平等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

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

通过对相关法律的解释来判定

有关的当事人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在这里我们可以

通过德国的几个案例来分析一下

因为在我国

这种间接强制缔约义务的案例

非常少见

所以我们就借鉴国外的案例

德国有三个案例

其中一个是真实的案例

两个是教学案例

我们来看一下

第一个就是

德国的波鸿市政机关

它建了一座剧院

是市政府出资建立的

建立了剧院之后

有一位戏剧评论家

每场戏都去参加

看完之后就品头论足

说这个剧院

比如说舞台这里还有什么问题

灯光有什么问题

戏剧又不怎么好

座位也不太舒服

就说三道四

市政机关的人听了之后就很不舒服

就决定说

以后就让这个人别进来了

省得他啰里啰嗦

我们好心好意给市民建了一座剧院

他还说三道四

所以就拒绝了戏剧评论家观看戏剧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第二个是一个面包师的案例

一位面包师不愿意

将面包卖给一位家庭主妇

原因是这个面包师

与这位妇女的丈夫关系敌对

我做的面包宁愿给狗吃

我也不会给你吃

所以你别想吃到我做的面包

不要卖给她

这个是个教学案例

还有一个教学案例就是

一位黑人来到一家酒店

想入住

这个店老板一看黑人来到这

他就认为他会弄脏自己的酒店的床单

其他用品

所以看起来就不舒服

因为在有些人的眼里

黑人很脏

长得那么黑都很脏

其实这是一个误解

但无论如何

有些人他是有种族歧视的

所以他看到黑人进来

他就想拒绝提供服务

就这三个案例该怎么处理呢

我们先看第一个

市政机关要拒绝戏剧评论家去看戏

这个无论如何都是不允许的

尽管他未必处于垄断地位

但是戏剧评论家他看戏之后

他所做出的评论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是受到德国宪法

也就是德国基本法的保护的

他拒绝他看戏

就会给这位评论家造成一定的损失

也就感觉自己受到了歧视

自己的人格尊严

自己的名誉受到了侵害

所以法院最后

他判决要剧院负担强制缔约的义务

要允许这个戏剧评论家继续去看戏

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

但是在面包师的案件当中

就不一样了

如果这个城镇

在购买者周边合理的范围内

都没有其他的面包师存在

也就意味着

要买面包只能到

这一家面包师这里买

没有其他可选择的余地

那么就可以实行强制缔约

否则的话没必要强制缔约

换一家买

为什么一定要吃他的面包呢

但是他歧视我怎么处理

要赔偿精神抚慰金

所以这是第二个案例

第三个案例就是关于黑人住店的问题

也是尽量不要强制缔约

因为如果强制缔约

一定要这个黑人住进酒店

他可能得到的是一个

叫做咬牙切齿的服务

给你住吧

如果你面对这样的一种状况

你去住在那里

你不是享受而是遭罪

何必呢

所以一般情况下

只要有其他酒店可供选择

也不要去强制缔约

如果没有别的选择

那就可以强制缔约

但是不管是否强制缔约

他这种歧视有色人种的行为

都会给他人造成人格尊严的侵害

所以一定要求酒店

必须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

除此之外还要承担公法上的责任

包括行政法乃至刑法上的责任

有可能构成侮辱罪

至于是否构成

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所以通过强制缔约制度

可以很好地保护

我们普通消费者的利益

民法与生活课程列表:

绪论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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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出生与死亡

-1.1 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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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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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出生与死亡--1.3 本章作业

第二章 人格权

-2.1 人格权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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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1

-2.2 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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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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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2

-2.4 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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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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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3

-2.6 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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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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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4

-2.8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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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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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5

-第二章-2.6

-第二章-2.7

-第二章-2.8

-第二章-2.9

-第二章 人格权--2.10 本章作业

第三章 物权法

-3.1 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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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1

-3.2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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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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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2

-3.4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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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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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3

-3.6 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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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用益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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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4

-3.8 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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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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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5

-3.10 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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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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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6

-3.12 担保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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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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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7

-3.14 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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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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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8

-第三章-3.9

-第三章-3.10

-第三章-3.11

-第三章-3.12

-第三章-3.13

-第三章-3.14

-第三章-3.15

-第三章 物权法--3.16 本章作业

第四章 合同法

-4.1 合同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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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

-4.2 合同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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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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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2

-4.4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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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强制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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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3

-4.6 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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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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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4

-4.8 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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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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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5

-4.10 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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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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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6

-4.1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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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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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7

-4.14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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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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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8

-4.16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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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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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9

-4.18 赠与合同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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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0

-第四章-4.11

-第四章-4.12

-第四章-4.13

-第四章-4.14

-第四章-4.15

-第四章-4.16

-第四章-4.17

-第四章-4.18

-第四章-4.19

第五章 侵权法

-5.1 侵权法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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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1

-5.2 侵权法的功能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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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侵权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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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2

-5.4 侵权损害分配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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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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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3

-5.6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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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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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4

-5.8 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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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环境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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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5

-5.10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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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6

-第五章-5.7

-第五章-5.8

-第五章-5.9

-第五章-5.10

-第五章-5.11

余论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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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deo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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