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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问题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这个问题相对比较简单

我们先来看一个典型的案例

姚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

购房合同

在合同当中

约定购买房屋的具体的楼层

是哪一间

支付了首付款

并且约定了相关的违约责任

其中就包括迟延交付房屋

需要交付的违约金的计算办法

可是最后开发商果真就迟延履行了

直到起诉时还没有交房

甚至直到判决时

也还没交房

所以姚先生就起诉到法院

要求他

第一要交房

第二要支付违约金

这里面涉及到的

就是一个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的问题

就是开发商是不是交了房就了事了

交房和支付违约金之间是什么关系

这个问题是需要我们思考的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呢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

实际上已经规定得比较明白

刚才我们也给大家读了这个法条

就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

第一 继续履行

第二 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 陪尝损失等违约责任

就是107条就规定了三种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分别是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但是它还加了等

也就意味着我除了这三种之外

还可以别的

而违约责任我们前面讲了

它有约定性

所以比如说

我们可不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也可以的

具体怎么来理解

我们可以看一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继续履行

什么叫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实际上叫强制实际履行

也可以简称为强制履行

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

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这样的违约责任形式

就叫继续履行

所以我们提到违约的时候

特别是提到违约责任的承担的时候

大家一定要注意

合同

我们订立的目的其实就是要

通过履行来实现合同目的

所以大家不要一提到违约责任

就想到赔钱

赔钱是最后的无奈之举

是迫不得已的

比如说我们购物

我们要买一个东西

没买成或者买了之后

订立了一个合同之后

它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等

我们是希望什么

希望买到这个东西

这样才符合订立合同的目的

所以为什么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上

把继续履行放在第一位

这就是符合合同订立的目的

同样我们也可以联想到

前面讲到的物权法

在物权法当中

物权法所有的归责措施

最终还是回到什么样的地方呢

回到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当中来

所以当物权受到侵害

或者有受到侵害的可能性的时候

我们物权法所提供的物上请求权

和侵权请求权来救济物权

最终的目的都是想

让权利人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这才是符合物权的初衷

所以不能说东西给坏了就赔钱

赔钱是无奈之举

是最后的手段

合同当中

违约责任的承担

也是首先想

通过继续履行来达到

当初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

这是第一个责任形式

但这个责任形式

它的适用也有前提条件的

这个前提条件就是

当事人能履行

如果当事人已经陷入履行不能了

那么继续履行这样的责任形式

只能排除

这是第一种责任形式叫继续履行

第二种责任形式叫采取补救措施

什么叫采取补救措施

就是我前面跟大家提到的

主要就是修理、更换和重作

一个东西有瑕疵你给它修好

这就可以履行了

第二 这个东西数量不足

或者有瑕疵

通过修理无法实现

我可以怎么样 更换

如果还不行重新做一个

所以修理、更换、重做

这是非常有效的补救措施

所以这是第二个责任形式

我们再看第三种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叫做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

我们刚才就讲到了

它是指

往往是在前面两种手段

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比如说实际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

都实现不了

那只能损害赔偿

或者呢

虽然得到了弥补

比如说继续履行

对方肯定已经陷入迟延了

修理、更换、重作

肯定会造成相应的损失

所以这时候要求

在前面两种措施之外

再加上一个赔偿损失来填补

这就是赔偿损失

所以赔偿损失的适用

它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就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

可以同时适用

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也可以同时适用

然后它也可以单个适用

就是前面两种措施都没办法

既没办法继续履行

也没办法采取补救措施

直接赔偿了事

当然这样的赔偿损失

和合并适用的赔偿损失

数额是有差距的

在讲赔偿损失的时候

我们要特别注意

我们合同法对于赔偿损失

有一个基本的规则

来限制赔偿损失的范围

就不能让违约方赔的太多

有人很难理解

我们讲完之后再跟大家说一下

这个赔偿损失的规则

有这么几个

第一叫完全赔偿规则

完全赔偿规则也就是要将

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所造成的

全部损失都应该赔偿

这是一个前提

是完全赔偿

这个损失

守约方的损失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都可以计算

但是不包括精神损失

违约尽管可能会给对方造成精神损失

但是法律不予支持

比如说人家借了我10万块钱

这是我辛辛苦苦多年积蓄下来的

借了之后他不还了

你说我会不会痛苦

我省吃俭用好不容易攒下10万块钱

他还不了

我会不痛苦

精神肯定会痛苦的

但是法律规定

因违约造成的这种损害

不包括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不予赔偿

好 这是第一个完全赔偿规则

第二个是合理预见规则

合理预见规则就是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应当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

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

大家要特别注意

是以违约方来预见

而且是在订立合同时预见

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可能损失

比如说我们出租车司机

见到客人上来之后说

你半个小时能到机场吗

绝对没问题

结果没想到中途发生了车祸

导致交通拥堵

半个小时无论如何都到不了

乘客他是要去外地签一份合同

这份合同价值以亿来计算

一份10亿的合同他如果能够签的话

就有1亿的收益

结果因为没有赶到

没有及时赶到

约好的见面不能见

约好的谈判不能谈

约好的约不能签

导致这么高的损失

能不能说这是由于出租车司机造成的

让出租车司机来承担这样的

1亿元的损害的赔偿呢

当然不可以 是吧

我作为一个出租车司机

我能够预见到、应当预见到的范围

顶多就是什么

我如果半个小时不能把你送到机场

我不要你的钱

我免费了

顶多也就是这样

不能把那种间接的损害

无限制的拉进来

所以这叫合理预见规则

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

让每一个当事人

都可以放心大胆去订立合同

要不然一不小心就掉进陷阱了

订立一个合同就等于是一个卖身契

一不小心我终生都搭进去了

如果我们的损害后果是这样的话

我们就不敢去签合同

所以合理预见规则是非常有价值的

我们为什么要确立

这个对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限制

也是要考虑这一点

是要鼓励交易

降低风险

再来看第四个责任形式

叫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在合同当事人

预先订立的合同当中有规定的

规定如果违约要支付多少金钱来赔偿

这就叫违约金

所以违约金就是合同当中约定的

支付违约金

它不能超过损害太多

既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

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

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增加

而约定的违约金

如果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适当减少

所以大家听清楚了

如果低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

无论低多少都可以请求增加

这就是完全赔偿规则所要求的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呢

高多少呢

要过分高于

然后当事人才可以请求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不是完全减少

适当减少

所以在这个规定里面

其实体现了非常微弱的惩罚性功能

过分高于的

他只能要求适当降低

而不是降低到实际损害赔偿那个范围

所以这有一点点惩罚功能

回到我们刚才讲到的案例

责任的承担该如何呢

第一 实际履行

要不要实际履行

当事人想买房的人

肯定希望能够尽快收到房子

所以可以要求开发商

还是要实际履行、要交房

但是他迟延了

所以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计算办法

在合同当中有约定

而这个约定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当中的

强制性规定

所以必须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来支付

支付多少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发现

直到判决时

迟延交房已经两年了

仍然没有交房

而按照这个迟延交付的违约金的约定

姚先生他可以得到

超过100万元的赔偿

民法与生活课程列表:

绪论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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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出生与死亡

-1.1 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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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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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出生与死亡--1.3 本章作业

第二章 人格权

-2.1 人格权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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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1

-2.2 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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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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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2

-2.4 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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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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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3

-2.6 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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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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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4

-2.8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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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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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5

-第二章-2.6

-第二章-2.7

-第二章-2.8

-第二章-2.9

-第二章 人格权--2.10 本章作业

第三章 物权法

-3.1 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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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1

-3.2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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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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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2

-3.4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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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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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3

-3.6 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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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用益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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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4

-3.8 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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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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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5

-3.10 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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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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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6

-3.12 担保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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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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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7

-3.14 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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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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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8

-第三章-3.9

-第三章-3.10

-第三章-3.11

-第三章-3.12

-第三章-3.13

-第三章-3.14

-第三章-3.15

-第三章 物权法--3.16 本章作业

第四章 合同法

-4.1 合同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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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

-4.2 合同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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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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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2

-4.4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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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强制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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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3

-4.6 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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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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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4

-4.8 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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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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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5

-4.10 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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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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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6

-4.1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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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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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7

-4.14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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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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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8

-4.16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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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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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9

-4.18 赠与合同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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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4.10

-第四章-4.11

-第四章-4.12

-第四章-4.13

-第四章-4.14

-第四章-4.15

-第四章-4.16

-第四章-4.17

-第四章-4.18

-第四章-4.19

第五章 侵权法

-5.1 侵权法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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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1

-5.2 侵权法的功能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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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侵权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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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2

-5.4 侵权损害分配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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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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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3

-5.6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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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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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4

-5.8 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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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环境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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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5

-5.10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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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6

-第五章-5.7

-第五章-5.8

-第五章-5.9

-第五章-5.10

-第五章-5.11

余论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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