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国际税收网链上的舞者 >  第八章 国际税收协定 >  第八章习题 >  3.5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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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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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上次课 我们了解了抵免法

抵免限额的基本原理

这次课 我们探讨一下

抵免限额的几种形式

和超限额的年度结转

我们接着上次课的问题

如果一个跨国企业在多个经国家营

而各国税率与其居住国的税率

又高低不同的情况下

就会出现一种现象

在一些低税国家

出现国外已缴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情况

也就是限额余额

在一些高税国家呢

则会出现国外已缴税额

高于抵免限额的超限额

在这种情况下

是否可以用一国的限额余额

冲抵另一国的超限额呢

完全不可以冲抵的话就是分国限额法

也就是分国限额法要按照

分国别的计算限额

而允许综合计算并抵免冲抵的

就是综合限额法

各国完全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

权衡自己的得失来确定

采用综合限额法还是分国限额法

总的来说

从兼顾居住国或者国籍国政府

与纳税人双方利益的角度看

分国限额法更为合理一些

因为实行分国限额法

是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

分别确定抵免限额而给予抵免

抵免额往往更接近于实际情况

当外国经营出现亏损的时候

在税收上也体现了照顾性的原则

当然 分国限额法并不是没有缺点

那就是当纳税人经营活动

涉及的国家比较多的时候

分国限额法由于一个国家

一个国家的来计算抵免限额

并进行比较

那么计算起来就比较麻烦

跨国纳税人不但在多国经营

在一个国家还可能取得多项所得

很多的所得项目是分开计算抵免限额呢

还是一起计算抵免限额呢

这就涉及到专项限额法与非专项限额法

专项限额法是指居住国政府

对跨国纳税人已向外国缴纳的税款

进行抵免计算时

将某些低税项目与其他项目分开

单独计算抵免限额

我们就把它称作专项限额

专项限额相对应的

是将各项所得综合在一起计算抵免限额

而这种统一计算的限额就是非专项限额

下面我们看一下超限额的年度结转问题

刚才我们探讨的综合限额法

与分国限额法是关于同一个年度

不同国家之间的超限额与限额

余额之前相互冲抵的问题

而专项限额法与非专项限额法

是关于同一个年度同一个国家

不同所得项目之间

超限额与限额余额之间相互冲抵的问题

而我们现在要谈的超限额年度结转

则是在不同的纳税年度之间

超限额与限额余额能否相互冲抵的问题

超限额的年度结转是指

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

发生在某一个纳税年度的

由于超限额而未予抵免的

已缴外国政府税额

允许其在一定年限内

与其他纳税年度的限额余额

相互结转冲抵的做法

各国对超限额年度结转的做法并不相同

例如美国在其国内收入法典规定了

超限额可以向以前年度结转2年

向以后年度结转5年

而加拿大则规定

超限额可以向以前年度结转3年

向后结转7年

我国的税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也就是允许超限额年度结转

其结转形式没有前转只是后转

也就是说在我国

可以用以后年度的限额余额

去抵消未被抵免的超限额

但抵补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当然也有的一些国家有不一样的规定

比如说德国则规定超限额是不能结转的

但是超限额可以作为费用

从当年应税所得中扣除

这里我请大家一定要注意一点

我们讲的抵免法 超限额的跨年度结转

其本质是所得税额的跨年度结转

是应税所得与税率的乘积

并不是应税所得额

如果只允许超限额在应税所得中扣除

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而只是缓解了国际重复征税

那就这这个话题

下面我们就看看

两个国际重复征税得以缓解的方法

扣除法和低税法

扣除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

或公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征税时

允许其就该项所得实缴的外国所得税

作为向本国汇总纳税的一个扣除项目

从本国的应税所得中扣除

大家注意 是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而不是从应税所得乘以税率以后的

应纳税额中扣除

所以 这一方法

没有完全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而以此方法仅能缓解国际重复征税

这一方法的计算公式就是

居住国应征的所得税额等于

居民国内外的总所得

减去国外已纳的所得税额

大家要注意 这个减项实际上并不对等

是总所得额减去税额

然后乘以居住国的税率

而在扣除法中

国外已缴所得税额并不是冲抵税额

而是冲抵所得额

既然扣除法只能缓解而非消除双重征税

所以单独采取扣除法的国家并不多

而低税法是指一国政府

对本国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

单独适用一个较低的征税税率

以此来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缓解程度取决于税率到底有多低

低税法具有较为明显的灵活性

可以因地制宜

但同时也具有不稳定性

我们举个例子

我们可以设定对外国所得

课征以10%的低税率

也可以设定对外国所得

课征以1%的低税率

那么这之间就有一定的灵活性

但是由于设定的灵活性随时会发生变动

所以也就具有了我们说的不稳定性

这次课 我们了解了

抵免限额的具体应用和年度结转

现在大家都知道了

抵免法是居住国允许应纳税额中

可以减除一定限度的外国已缴税额

那么居住国面对非居住国或者说来源国

给予本国居民的税收优惠

也就是未缴的外国税额时

还允不允许在应纳税额中减除呢

允许与不允许对居民国 来源国和纳税人

又有什么影响呢

下次课 我们就来探讨

税收抵免中的这个特殊的组成部分

国际税收饶让

国际税收网链上的舞者课程列表:

第一章 导论

-1.1 我们身边无处不在的税收

-1.2 精彩纷呈的国际税收现象

-1.3 国际税收概念、研究范围、研究内容

-1.4 国际税收研究内容

-1.5 国际税收的形成与发展

-1.6 国际税收利益相关方

-第一章习题

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

-2.1 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原则

-2.2 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分类

-2.3 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第二章习题

第三章 国家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3.1 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分类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影响及避免思路

-3.3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免税法

-3.4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

-3.5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

-3.6 国际税收饶让

-第三章习题

第四章 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4.1 约束居民税收管辖权惯例 ——自然人居民判定标准

-4.2 自然人居民判定标准2

-4.3 法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

-4.4 约束来源地管辖权惯例

-4.5 劳务所得约束标准2

-4.6 跨国营业所的约束标准1

-4.7 跨国营业所的约束标准2

-4.8 投资、财产所得约束标准

-第四章习题

第五章 国际避税与逃税

-5.1 国际逃避税问题及其影响、原因

-5.2 国际避税方法

-5.3 国际避税方法

-5.4 滥用税收协定

-第五章习题

第六章 国际避税地

-6.1 国际避税地概念、判定标准

-6.2 国际避税地形成、类型及特点

-6.3 国际避税地评价

-第六章习题

第七章 国际反避税和反逃税

-7.1 反避税一般措施

-7.2 反避税国际合作

-7.3 转让定价管理与合作

-7.4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7.5 预约定价

-第七章习题

第八章 国际税收协定

-8.1 国际税收协定

-第八章习题

3.5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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