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国际税收网链上的舞者 >  第八章 国际税收协定 >  第八章习题 >  4.7 跨国营业所的约束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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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跨国营业所的约束标准2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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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跨国营业所的约束标准2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上一次课 我们了解了

跨国营业所得的约束标准中的

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常设机构

那么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

常设机构还适用吗

常设机构该如何界定呢

这一次课

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电子商务正在整合全球资源

并成为经济全球化新的推动力

在这个国际化的时代

处理好跨国企业的国际税收问题

显得尤为重要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

服务器可谓是无所不能

传统的签约可以通过服务器来完成

通过服务器还可以完成付款的过程

甚至如果购买的是电子产品

数字产品的话

比如说电子版的书籍

服务器还可以直接交付商品

服务器可以完成交易的整个过程

从这种意义上看

服务器应该构成企业的一个分支机构

也就是上一堂我们讲的常设机构

而在实际中 在许多情况下

电子商务企业在收入来源国的有形存在

只是在该国拥有或租用的服务器

并通过在服务器上建立网址的方式

来完成经济活动

该服务器能否构成固定的营业地点

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服务器和网址 或者二者的结合

能否构成常设机构呢

如果不能构成常设机构

收入来源国会不会失去对该类交易的

所得征税的基础

那我们就具体看一下

服务器到底能否界定为常设机构

首先我们要考虑人的参与

是否是构成常设机构的要点

从上次课我们对常设机构的介绍中

大家可能已经了解到

常设机构的认定需要有人的因素

但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五条的注释

第十段指出

“若企业的营业活动主要通过自动化设备

而人员的活动仅是装配 操作

控制及维修这些设备的话

自动化设备可以构成常设机构”

比如说常见的赌博机 售货机

还有ATM 也就是自动存取款的机器

都满足上述的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 均可以构成常设机构

所以服务器 作为更高级的自动设备

似乎是可以构成常设机构的

但OECD范本注释还指出

若企业安装设备后

还为自己的利益操作维护设备

则常设机构存在

反之 就不构成常设机构

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进一步的问题

服务器是否满足非独立代理人的地位

如果服务器是企业自有的

那么就相当于企业雇佣的一个

非独立代理人

如果服务器是企业自有的

那么服务器就类似于企业一个雇员

在这种情况下

服务器构成非独立代理人

似乎是不成问题的

但是 有时企业只是租用服务器

通过这种方式展开交易时

类似于独立代理人的问题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判定是否存在常设机构的时候

就要看独立代理人这个服务器

是否其全部 或者几乎全部的业务

都是代表企业行事的

如果租用的是整个服务器

似乎还是符合独立代理人全部

或者几乎全部业务

代理企业从事这条规定

可以构成常设机构

但是在更极端的情况下

缔约国一方企业只租用位于缔约国

另一方境内的服务器上的一部分空间

这时我们又如何判断服务器的性质呢

这真是一件令人头疼的事情

接下来

我们还要看一下企业通过服务器

开展的是不是主营业务

也就是主要销售的产品的签约 处理

付款 分发产品等等业务

因为从事主营业务是构成常设机构的

必要条件

而准备性 辅助性的活动

是不构成常设机构的

比如说 企业提供的广告服务

就一般不是构成常设机构的主营业务

但也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广告企业做广告

那么广告就是该企业的主营业务

那如果网址和服务器执行了主营业务的

签约功能

就可以认定其为常设机构

而签约功能一般应理解为

顾客进入网址浏览时

该网址和服务器可以在顾客

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

比如说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协议

付款条件等条件

做出发送货物或者提供劳务的决定

并且执行该决定

我们耗费了这么多的思考

似乎在特定的情况下

已经可以把服务器界定为常设机构了

或者说已经给来源地

争取到了征税的权利

但是 新的问题又来了

服务器与传统的办公室 厂房

大型设备构成的常设机构是不同的

即使我们将该服务器

认定为常设机构了

由于服务器的移动成本相当低廉

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企业也可以很轻易地

将服务器移到收入来源国之外

也就是说 虽然通过上述繁杂的程序

可以认定网址和服务器在一定条件下

构成了常设机构

赋予了来源地征税权利

但是 企业可以很容易地

通过移动服务器或者租用不同的服务器

来避免构成常设机构的要件

实现避税的目的

所以 在长期的考察中

可能需要对常设机构的概念

作进一步的调整

甚至可能在一定条件下

放弃常设机构的概念

如果放弃已经执行了这么长时间的

常设机构概念

那么有多少备选的方案呢

我们可以考虑 根据不同的所得性质

在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之间

设定一个分享的比例

或承认收入来源国

具有优先的税收管辖权

独占地位等等

在这一点上 短期内

世界范围的税收专家和各国税务机关

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但鉴于服务器和网址的高速流动性

应该着手对该方案进行研究与国际协调

联合国国际税收专家委员会

也曾对电子商务下营业利润

是按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归集

还是按照一定的办法进行利润分割

作出了探讨

好 这次课我们讨论了跨国营业所得

约束标准一个特殊的方面

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适用问题

那么投资 财产所得

它们又有哪些约束标准呢

下一次课

我们就来共同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国际税收网链上的舞者课程列表:

第一章 导论

-1.1 我们身边无处不在的税收

-1.2 精彩纷呈的国际税收现象

-1.3 国际税收概念、研究范围、研究内容

-1.4 国际税收研究内容

-1.5 国际税收的形成与发展

-1.6 国际税收利益相关方

-第一章习题

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

-2.1 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原则

-2.2 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分类

-2.3 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第二章习题

第三章 国家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3.1 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分类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影响及避免思路

-3.3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免税法

-3.4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

-3.5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

-3.6 国际税收饶让

-第三章习题

第四章 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4.1 约束居民税收管辖权惯例 ——自然人居民判定标准

-4.2 自然人居民判定标准2

-4.3 法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

-4.4 约束来源地管辖权惯例

-4.5 劳务所得约束标准2

-4.6 跨国营业所的约束标准1

-4.7 跨国营业所的约束标准2

-4.8 投资、财产所得约束标准

-第四章习题

第五章 国际避税与逃税

-5.1 国际逃避税问题及其影响、原因

-5.2 国际避税方法

-5.3 国际避税方法

-5.4 滥用税收协定

-第五章习题

第六章 国际避税地

-6.1 国际避税地概念、判定标准

-6.2 国际避税地形成、类型及特点

-6.3 国际避税地评价

-第六章习题

第七章 国际反避税和反逃税

-7.1 反避税一般措施

-7.2 反避税国际合作

-7.3 转让定价管理与合作

-7.4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7.5 预约定价

-第七章习题

第八章 国际税收协定

-8.1 国际税收协定

-第八章习题

4.7 跨国营业所的约束标准2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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