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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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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上一次课

我们探讨了转让定价调整的方法

那么各国对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又有哪些规定

又需要进行哪些国际合作呢

这一次课

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转让定价涉及跨国交易

对国内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查

必然对位于其他国家的关联企业

产生一定的影响

这一特性使得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制度的

制定和实施

既要有足够的管理力度

确保税收收入不会向别的国家转移

从而保护本国的税基

但同时也要确保纳税人权益

得到充分的保护

并且不能对别的国家产生过多的影响

那么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有哪些呢

首先是关联申报管理

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活动的基础和起点

是关联交易申报

因为转让定价正是企业集团内部

或者说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商品

劳务和无形资产等的价格

对税务局来说 摸清关联企业的脉络

是正确判断转让定价是否合理的前提

所以关联申报

显然是了解转让定价的前提

转让定价申报管理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在正常纳税申报之外

对关联交易单独做出申报要求

填写专门的申报表格

大部分国家实施转让定价关联申报

是采取这种模式

比如美国 加拿大 还有我国

都是采取的这种模式

而另一种是正常纳税申报

不做专门申报要求

有些国家只要求在所得税申报表中

附加有关关联交易的申报内容

而不要求单独报表

比如说奥地利就是这样规定

其次是证明文件的准备

为了满足转让定价调查需要

一般在关联交易申报要求之外

多数实行转让定价制度的国家

还要求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

随时准备提供能够证明其关联交易

符合正常交易的一些文件资料

这些资料通常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是纳税人经营的情况

包括影响定价的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第二是纳税人组织结构的描述

纳税人的组织结构往往影响到

企业在哪一个税收管辖权区域是居民

从而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而在哪一个税收管辖权区域是非居民

负有有限的纳税义务

第三是对受控交易的有关条款

和所有用于交易分析的内部数据的

一些具体的描述

而第四点证明材料

就是对所选的转让定价方法的描述

以及选择该方法的理由

第五个方面的证明资料

是对关联方交易的描述及分析

而最后一个方面

还要对可比交易的可比性进行评估

从发展趋势看

各国对证明材料的要求日益严格

也引起了跨国公司的重视

第三个方面是调查对象的选择

通常完成一件转让定价的调查

需要三年左右的时间

可以说

从时间 人力和物力的消耗上

都是非常大的

这使得税务机关

每年只能选取一小部分的关联交易

进行调查和审计

为此

必须要求税务机关尽可能的选准企业

以实现转让定价的调查和调整

否则将会导致税务机关

和企业的征纳成本极大的浪费

所以确定重点的调查审计对象

就至关重要

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的选择

一般要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比如

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

相对较大的企业

再有 长期亏损的企业

因为长期亏损的企业

可能是通过转让定价 转移了利润

从而表现为亏损

再有 长期微利或微亏

但是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

大家知道

企业只有在大量获利的情况下

才愿意扩大自己的经营规模

而长期微利微亏的企业

除非是一些特殊的成长型企业

一般不会不断的扩大经营规模

再有比如说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也就是指隔年盈利或者亏损

从而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

那么需要考虑的因素还有

比如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

发生的业务往来比较多的企业

再有 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

我们曾经谈过微软的案例

从大家的印象中来考虑

微软的营业利润应该是其水平

比一般的软件企业要高

但是根据北京市相关的税务机关

对微软的调查

微软的企业的利润率

不但比一般的企业低

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负盈利

再有需要考察的就是集团内部

要进行一些比较

比如说集团内部利润率较低的企业

也就是说

和集团内部的各个关联企业相比

利润率比较低的企业

那么税务局还要考察一些巧立名目

向关联企业支付各种不合理费用的企业

我们在避税的章节中曾经讲到

支付不合理的管理费

这是一种避税的方式

也是一种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

再有

利用法定减免期和减免期满之后

利润就陡降的这些企业

也有避税之嫌

那么转让定价管理的第四方面就是

举证责任的承担的问题

按照行政诉讼中

“谁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就由谁来举证”的一般原则

如果税务机关

认为纳税人在关联交易中

没有遵循正常的交易原则

那么税务机关实际上应当是

负有举证责任的

但是在转让定价中

最棘手的问题就在于

税务机关实际上是不了解

国际市场信息的

也不了解纳税人或者其关联企业

在国外的一些经营和财务状况

所以正常交易价格

单单由税务局来负责举证责任

是很难确定和掌握的

所以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

和转让定价本身的复杂性

就使得在国际税收领域

尤其是转让定价领域

对举证责任有了特殊的规定

那么就是因为上述因素在转让定价领域

往往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

把举证责任转交给了纳税人

根据1995年对21个OECD国家

和14个发展中国家的调查

除了丹麦和比利时以外

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规定

应该由跨国纳税人负担转让定价中的

举证责任

而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第五个方面

就是转让定价的罚则

对纳税人

偏离正常交易价格的转让定价行为

是否应当给予处罚

目前各国的认识是不同的

做法也不一

基本上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就认为 避税并不违法

与逃税不同

所以应当采取

宁纵勿枉的较为宽容的态度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转让定价的结果

是给各国政府带来税收的流失

虽然没有违反法条 但理应受到处罚

这是一种宁枉勿纵的较为严历的态度

而第三种观点

考虑到转让定价的特殊性

采取了一种较为折中的态度

对偏离正常交易价格的转让定价

或者是对少缴的税额

除了补缴税额之外 再另征一笔利息

或者根据纳税人在转让定价调查中

是否配合

从而再决定是否给予去处罚

转让定价涉及多个国家

在上述国内税务管理的基础上

还需要进行充分的国际合作

转让定价的发展使得各国税务机关

在国际税收权益划分的过程中

面临既要竞争又要合作的复杂局面

从整体发展趋势而言

转让定价领域的国际合作越来越重要

合作才能实现共赢

这一点已经越来越为各个国家

和各大国际组织所认识

而合作的第一个方面

就是相应调整和二次调整

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一方调增利润

并据以征税以后

关联企业另一方所在的税务机关

如果不相应的调减利润

那么便会出现这同一笔所得

被两次征税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情况

这就使得相应调整非常的重要

相应调整作为双边税收协定中

相互磋商程序的一部分

可以看作是对源于转让定价调整的

双重征税的非常重要的一种救济方式

但相应调整往往是非强制性的

那我们再来看一下二次调整

初次调整和相应调整

虽然改变了纳税的情况

但调整所涉及的那部分超额利润

实际上并没有调回一个关联企业

而仍然是在转移出去的

另一个关联企业的手中

那么为了使实际利润分配

与转让定价的初次调整相一致

有些国家根据国内法就主张推定交易

也就是二次交易

以此将初次调整中所认定的超额利润

视为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了转移

并相应地征税

对二次交易的征税就引起了二次调整

那国际合作的第二个方面

就是我们前面经常提到的情报交换

而情报交换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是专项的税收情报交换

也就是针对专门案件调查中

所需要的一些信息 专门的请求情报

再就是自动情报交换

这往往是针对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等专项所得

批量的进行交换情报

再就是自发的情报交换

也就是在对方没有请求情报的情况下

一方在自己调查之中

发现了与对方相关的涉税信息

自发地将该情报交换给对方

而再有一个就是授权代表访问

授权代表访问

是指一个国家的税务机关的官员

到另一个国家

真正的现场的参与到相关企业的调查

从而获取第一手的税收情报资料

还有同期税务检查

就是多个国家税务主管当局

同时对跨国企业集团

位于自己境内的企业一起开展调查

并相互交换取得的情报

最后一个就是行业范围情报交换

是指对某个行业的跨国企业

同时开展调查并交换情报

掌握行业的纳税特征 避税特点等等

转让定价管理与合作的第三个方面

就是争议的解决

由于转让定价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在转让定价及其调整过程中

发生争议是不可避免的

这种争议既可能发生于主管税务机关

与纳税人之间

也可能发生于

两国或者多国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

国际上可供纳税人谋求消除

这种争议的机制主要有两种

一是普通的相互磋商程序

二是仲裁程序

我们先看一下相互磋商程序

联合国和OECD的范本第二十五条

都规定了相互磋商程序

它是指纳税人认为缔约国一方

或者双方的行动导致或者将导致

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的时候

将案情提交居住国的税务主管当局

从而通过主管当局之间的相互磋商

以避免不符合税收协定的双重征税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实际上纳税人就得到了一种救济方式

但是这种救济方式由于不具有强制性

而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在相互磋商的机制下

实际上是等于税务主管当局

在为企业打工

也就是企业提出了相互磋商的申请

那么本国也就是居住国的税务主管当局

就会代企业去解决一些争端的问题

甚至会讨回一些税款

但是相互磋商刚才我们提到

它不具有强制性

可能两年没完成 三年没完成

这样就给纳税人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也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成本

那么第二点就是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将跨国企业转让定价

导致的双重征税问题

提交专门设立的仲裁委员会来解决

纳税人和各国税务局

都需要接受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约束

而仲裁这个规定往往是有时间限制的

比如 相互磋商程序两年未果

有一些国家规定

就要强制性的进入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的优点是

可以强制性的在一定时间内解决

转让定价的争端

但仲裁也有问题

比如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是不是合理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如果要是被发达国家所把持

那么做出的仲裁结果

往往会对发展中国家不利

这也是很多发展中国家

不接受税收仲裁的一个重要原因

好 这一次课

我们了解了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和国际合作

那么 面对跨国企业集团

非常普遍的转让定价

而且是如此繁杂

成本巨大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有没有什么方式能使之简化

并降低相关的成本呢

下一次课

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国际税收网链上的舞者课程列表:

第一章 导论

-1.1 我们身边无处不在的税收

-1.2 精彩纷呈的国际税收现象

-1.3 国际税收概念、研究范围、研究内容

-1.4 国际税收研究内容

-1.5 国际税收的形成与发展

-1.6 国际税收利益相关方

-第一章习题

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

-2.1 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原则

-2.2 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分类

-2.3 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第二章习题

第三章 国家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3.1 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分类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影响及避免思路

-3.3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免税法

-3.4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

-3.5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

-3.6 国际税收饶让

-第三章习题

第四章 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4.1 约束居民税收管辖权惯例 ——自然人居民判定标准

-4.2 自然人居民判定标准2

-4.3 法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

-4.4 约束来源地管辖权惯例

-4.5 劳务所得约束标准2

-4.6 跨国营业所的约束标准1

-4.7 跨国营业所的约束标准2

-4.8 投资、财产所得约束标准

-第四章习题

第五章 国际避税与逃税

-5.1 国际逃避税问题及其影响、原因

-5.2 国际避税方法

-5.3 国际避税方法

-5.4 滥用税收协定

-第五章习题

第六章 国际避税地

-6.1 国际避税地概念、判定标准

-6.2 国际避税地形成、类型及特点

-6.3 国际避税地评价

-第六章习题

第七章 国际反避税和反逃税

-7.1 反避税一般措施

-7.2 反避税国际合作

-7.3 转让定价管理与合作

-7.4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7.5 预约定价

-第七章习题

第八章 国际税收协定

-8.1 国际税收协定

-第八章习题

7.4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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