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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反避税一般措施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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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反避税一般措施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前面几次课

我们对国际避税和逃税

以及国际避税地进行了一定的了解

那么 面对众多的国际避税地

和不断增加的国际避税和逃税行为

各国又是如何反避税和反逃税的呢

从这一次课开始

我们就来共同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这一次课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

国际反避税和反逃税的一般措施

国际反避税和反逃税的一般措施的

第一个方面是

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

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自然人利用移居国外的形式

规避税收负担的限制

其基本原则是

真正的 全部的移居才给予承认

而部分的 虚假的移居则不予承认

比如 德国就规定 对自然人纳税人

虽然已经失去本国居民身份

但仍有经济联系的

应当连续对其征收有关的所得税

视其为特殊的“非居民”

而荷兰政府则规定

本国居民到国外定居不满一年

就迁回荷兰的

如果尚未取得外国居民身份的

应当连续视为荷兰居民

而有的国家

甚至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那就是 自然人只有到了退休的年龄

才准许移民国外

第二分个方面是

对法人利用变更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形式

规避税收负担的限制

比如荷兰就曾经规定

准许本国企业在战时

或者其他类似灾害发生的时候

才可以迁移到荷属的属地

而在这种情况下的迁移

是不做避税处理的

但对于其他理由的迁移

一般认为

其是以避税为目的而不予承认

所以仍然连续对荷兰负有纳税义务

而英国就曾经规定

如果一家公司

未取得同意就迁出英国境外

将受到两种惩罚

一是

该公司将继续负有在英国的纳税义务

如同根本没有迁出英国境外一样

二是将可能受到刑法中附加条款的制裁

反国际逃避税一般措施的第二个方面

是防止通过纳税客体的国际转移

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应当注意的是

利用纳税客体的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

往往发生在国际关联企业之间

一是

总分公司之间费用分配的约束措施

这里涉及判定

允许常设机构负担其总机构

多少合理的管理费用等问题

分摊原则和依据可以分为

实际所得原则 引力原则

比例分配原则和核定所得原则

实际所得原则

是常设机构必须按照其实际经营活动

取得的经营所得向所在国纳税

而引力原则

则是指某一家外国企业或者公司

在另一个国家设有常设机构

那么这家外国企业或者公司在

常设机构的所在国

所从事的与该常设机构

同样或者类似的经营活动

尽管没有通过常设机构

但这些同样或者类似的经营活动

所取得的利润

也视为该常设机构的所得

从而被吸引到该常设机构纳税

而比例分配原则 则是指

常设机构费用的发生和利润的取得

均由其总机构统一汇总

再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常设机构

而所得核定原则就是指

常设机构的所在国

根据常设机构的经营业务收入额

和经营费用支出数额的一定比例

以此来核定该常设机构的所得

从而作为征税的依据

那么二是母子公司之间

费用列支的约束措施

以美国贷款利率的相关规定为例

关联方贷款利率按照美国的规定

应当在6%到8%之间

如果高于8%

就都按7%来计算标准的利息

并且据以征税

除非纳税人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

从而证明

实际支付的超过7%的利率

是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

那么反国际逃避税的第三个方面

是防止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措施

这里我们仅以美国

《国内收入法典》中的一个特定部分

就是“F部分” 来做一些了解

“F部分”规定

只要国外的某一个公司的

各类具有选举权的

“综合性选举权”股票

在这一份额中

如果美国股东占有到50%以上

而且这些股东每个人所持有的

综合选举权股份又在10%以上的话

那么这个公司就被美国

视为“受控外国公司”

也就是外国基地公司

而且这个股权标准

只要外国的一家公司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发生过

该公司就被视为外国基地公司

那么在上述条件下 凡是按股息比例

应当归属到各美国股东名下的所得

即使当年外国基地公司没有做分配

也应当计入美国股东本人当年所得额中

合并计税

这部分所得称为外国基地公司所得

这部分所得应缴的外国税款

可以获得抵免

而以后这部分所得

实际作为股息分配给美国股东

汇回美国国内的时候 就不再被征税了

反避税措施的第四个方面

是强化税收征收管理

首先是强化纳税申报制度

世界上许多国家

在其立法中都特别规定

纳税人对与纳税义务有关的事项

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关联方

关联交易等信息的义务以及举证的义务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

提不出相反的证据

就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来执行

第二个方面就是会计审计制度

许多国家都严格的

对涉外的外国公司会计业务

规定了严格的审计制度

一般都要求外国公司 特别是股份公司

所申报的各类报表

一律要经过公证会计师的审核

否则就不予承认

而第三项强化管理的制度是

所得核定的制度

有人也许会提出这样的疑问

税务机关参照一定标准来核定企业

或者个人的所得

是不是对税法的背弃呢

回答是

征税

其实是可以基于一种假设或者估计之上

这并不是对税法的背弃

因为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

如果纳税人

不能够提供准确的成本或者费用凭证

也不能够正确的计算应税所得额

那么纳税人这一块

就等于是不能提供相应的准确资料

从而税务机关参照一定标准

估计或者核定一个相应的所得额

然后据以征税 就有了充分的理由

而核定所得征税的目的

更多的是为了避免跨国纳税人

利用不准确的成本或者费用规避税收

核对所得额征税同时可以简化征收手续

减少征纳成本

反国际逃避税一般措施的第五个方面

是制定反避税与反逃税的法规

很多国家

通过制定反避税总法规

防止或者制裁国际避税和逃税行为

还有一些国家是通过单行法

或者法规中的单独章节

来发挥相应的作用

比如意大利

意大利既有一般的反避税法规(总法规)

也有许多单行的法规和单独的章节

包括反避税港的条款

转让定价的条款

和受控外国公司法规

以及禁止结转损失的条款等等

如果在实施中

单行的法规与反避税的总法规之间

产生矛盾

那么就应当以反避税的总法规为准

此外

由于转让定价避税占到避税总额的60%

转让定价调整也就成为反避税合作

最重要的措施之一

我们在后面会专门对转让定价调整问题

进行单独的了解

这次课我们了解了国际反避税

和反逃税的一般措施

那么 在反避税和反逃税方面

国际社会 各国 各国际组织

又是如何进行合作的呢

近年来 国际反避税

反逃税合作的重点又放在哪里呢

下一次课

我们就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国际税收网链上的舞者课程列表:

第一章 导论

-1.1 我们身边无处不在的税收

-1.2 精彩纷呈的国际税收现象

-1.3 国际税收概念、研究范围、研究内容

-1.4 国际税收研究内容

-1.5 国际税收的形成与发展

-1.6 国际税收利益相关方

-第一章习题

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

-2.1 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原则

-2.2 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分类

-2.3 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第二章习题

第三章 国家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3.1 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分类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影响及避免思路

-3.3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免税法

-3.4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

-3.5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

-3.6 国际税收饶让

-第三章习题

第四章 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4.1 约束居民税收管辖权惯例 ——自然人居民判定标准

-4.2 自然人居民判定标准2

-4.3 法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

-4.4 约束来源地管辖权惯例

-4.5 劳务所得约束标准2

-4.6 跨国营业所的约束标准1

-4.7 跨国营业所的约束标准2

-4.8 投资、财产所得约束标准

-第四章习题

第五章 国际避税与逃税

-5.1 国际逃避税问题及其影响、原因

-5.2 国际避税方法

-5.3 国际避税方法

-5.4 滥用税收协定

-第五章习题

第六章 国际避税地

-6.1 国际避税地概念、判定标准

-6.2 国际避税地形成、类型及特点

-6.3 国际避税地评价

-第六章习题

第七章 国际反避税和反逃税

-7.1 反避税一般措施

-7.2 反避税国际合作

-7.3 转让定价管理与合作

-7.4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7.5 预约定价

-第七章习题

第八章 国际税收协定

-8.1 国际税收协定

-第八章习题

7.1 反避税一般措施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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