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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投资、财产所得约束标准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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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投资、财产所得约束标准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上次课 我们探讨了跨国营业所得

约束标准的一个特殊方面

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适用问题

那么投资 财产所得的约束标准

又有哪些呢

这次课我们就来共同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对跨国投资所得行使

来源地管辖权的约束标准

跨国投资所得是指跨国投资者

提供资金 财产或技术供他人使用

所获得的所得

它不同于直接从事工业 商业 服务业等

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

属于以资本 技术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所获取的所得

因而这类所得具有支付人相对稳定

而受益人比较分散的特点

最有代表性的跨国投资所得

有股息 利息 和特许权使用费等

我们先看看股息所得

股息是指因持有股份而取得的所得

也就是企业或个人作为股票的持有者

也就是股东

定期从资金使用人那里领取的所得

是公司分配给股东或出资人的利润

考虑到各国之间法律规定的差异

股息概念还包括公司的分红

按照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取得的所得

股东分得的清算所得以及其他的

变相利润所得

我们举个简单的例子

比如说股神巴菲特

王君教授

两个看似两个不相关的人

但如果有一天 我拥有了一家上市公司

而股神巴菲特投入了大量资金

并持有了我这家公司的部分股份

那么 在利润分配的环节

我拥有的这家公司就会向股神巴菲特

支付股息

那么这就是典型的股息所得

我们再来看一下利息所得

利息在国际税收协定中

包含各种债权关系中所取得的所得

不论这种债权是否有抵押担保

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

凡属因拥有债权

比如说因放贷 垫付款 分期收款等

拥有的债权 而获取的利益

以及从公债 债券和信用债券

取得的收益

包括其溢价和奖金

都属于利息所得的范围

但延期付款所处的罚金

和转让债券发生的盈亏

不属于利息的范围

最后我们看一下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由于使用

或者有权使用任何文学

艺术或科学著作的版权

任何专利 商标 设计 或者模型

计划 秘密配方 或程序等等

作为报酬而得到的各种款项

还包括由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 商业

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 商业 科学试验的

情报作为报酬而获得的各种款项

特许权使用费在当今社会越来越重要

因为现在是一个科技主导的社会

科学技术已经成为了第一生产力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投资所得的约束原则

对一国自然人居民和法人居民来源于

非居住国的股息 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

如何由非居住国

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

其争论是比较激烈的

发达国家认为

跨国投资活动属于在鼓励的范围之内

为提高国际上资金 技术的流动性

非居住国不应当对其征税

非居住国应当放弃税权

而由投资者或者转让者居住国独占征税

而发展中国家则强调

为了维护接受投资国的权益

也为了更好的体现这些权益

实际上是代表着股份特许权的实现过程

所以非居住国应该有权

来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征收部分的税收

所以对此 国际上的一般约束原则就是

财权利益共享

也就是居住国或者是资本提供国

和非居住国 就是资本的使用国

都有权征税

正确处理居住国和非居住国的征税矛盾

从而使两国各有所得

第二就是反对利益独占

通过限制税率

对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费来源国行使的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进行一定的约束

也就是说

不要让来源地把所有的税都征去

要有限制

从而给资本提供国行使居民

或者公民管辖权 留有一定的余地

那么在以上原则的指导下

我们先来看看

对股息征税的具体约束标准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

在肯定有关各方均有征税权的前提下

对资本使用国行使来源地管辖权

进行一定的限制

如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

按照受益所有人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

资本达到25% 或者低于25%

分别规定了资本使用国行使来源地

税收管辖权征收税款的比例

达到25% 则征收税款不得超过5%

而低于25%

那么来源地征税不得高于15%

而联合国的范本则规定

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持有

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资本的公司

当然这里不包含合伙企业

那么来源国的预提所得税不应超过

股息总额的百分之 一个特定的数

需要双方来谈判决定

联合国没有给出这个具体的数据

这里我就要请大家思考一个问题

就是持股比例背后的原因

居住国的居民持股越多

居住国越不希望来源国征税

因为居住国的居民持股多

就代表与居住国的利益关系大

所以OECD规定

持股超过25%

来源国只能按5%的低税率征

不到25% 才可以按15%的税率征

我们再来看一下对利息征税的约束标准

与股息的征税权一样

通过协调 最终国际社会认为

利息来源国和债权人的居住国

都有征税权

OECD的税收协定范本中

承认利息的来源国有征税权

但对利息的征税税率提出了限制

要求不得超过利息额的10%

而联合国再一次采取了由双方

谈判解决的方式

也就是规定了来源国所征税款不应当

超过利息总额的百分之一个特定比率

这个比率还是由双方谈判决定

对利息来源的判定

最常见的规则是以利息的来源国为准

也就是支付利息的债务人所在国

但是美国有一项特殊的规定

那就是 美国公司三年以上

80%以上的毛所得为国外来源所得的话

其支付利息才被认定为外国来源所得

而外国公司三年以上

50%以上的毛所得

与美国经济活动有联系

该外国公司支付的利息就被认定为

美国来源所得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

把利息界定为美国来源的门槛

是比较低的

也就是三年和50%就可以

而如果想把利息所得界定为外国所得

那门槛就要高了 那就是三年和80%

我们再来看一看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

约束标准

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约束标准的争议

是最大的

当今世界越来越体现出科学技术是

第一生产力这一现实

发展中国家认为 特许权使用费

是从特许权的使用国产生的

使用国当然有权对其行使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从而征税

而认为发达国家转让的只是第三流

第四流水平的相对陈旧的技术

其研制费用早已收回

因此 税负过轻也是不合理的

但发达国家却认为

特许权的转让国才是特许权使用费的

产权国

没有特许权的研发 没有相关的转让

也就无所谓应用

同时发达国家还认为

一项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产生

往往耗资非常巨大

成本费用在短期内很难回收

因此来源地税率太高显然是不合理的

甚至来源地就不应该征税

基于以上原因 经合组织范本中

也就是OECD范本中

根本就不同意来源国

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规定特许权使用费取得者的居住国

才是征税的唯一权利拥有者

而联合国承认特许权使用国和转让国

都对特许权使用费拥有征税权

居住国 也就是特许权的转出国

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

而特许权的使用国

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

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具有优先地位的

但是考虑到居住国的利益

来源地的税率不得定得太高

具体税率还是由双方通过谈判来解决

最后我们看一看对跨国财产所得和收益

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约束标准

跨国财产所得主要包括

跨国不动产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是一个特殊的方面

因为不动产在直观上

应当是不能移动的财产

比如说厂房 非常大型的机器设备

所以不动产一般就固定地存在于

某一个缔约国的领土范围之内

所以国际税收协定范本规定的

不动产所得

是指在不动产所有权

不发生转移的情况下

因让渡不动产的收益权

从而取得的不固定的或者固定的收益

也就是出租 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和收入

不包括转让不动产而取得的收入

对不动产所得征税

通常是和不动产的位置相联系的

只有在不动产是座落在

某个国家的条件下

才能由这个国家来行使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

因此 国际惯例就认定

跨国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国

只能是不动产的所在国

而另一个方面是财产收益

财产收益是指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

而取得的收益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涉及的财产收益

是指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取得的所得

许多国家开征的资本利得税

属于对财产收益课征的税收

财产收益具体的约束标准是

转让常设机构的营业财产或者从事

个人独立劳务的固定基地的不动产的

由该项财产的所在国征税

对于转让动产的收益

一般应在转让者的居住国征税

通过以上几次课的学习

我们了解了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国际重复征税在约束税收管辖权的

国际惯例的作用下 部分得以避免

而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又有抵免法

免税法等方法可以消除

所以在现实中

实际的国际重复征税已经越来越少了

可是令人遗憾的是

国际重复征税的反面

国际逃避税 却日益盛行

从下一次课开始

我们就共同来学习一下

国际逃避税及反避税的问题

国际税收网链上的舞者课程列表:

第一章 导论

-1.1 我们身边无处不在的税收

-1.2 精彩纷呈的国际税收现象

-1.3 国际税收概念、研究范围、研究内容

-1.4 国际税收研究内容

-1.5 国际税收的形成与发展

-1.6 国际税收利益相关方

-第一章习题

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

-2.1 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原则

-2.2 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分类

-2.3 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第二章习题

第三章 国家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3.1 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分类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影响及避免思路

-3.3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免税法

-3.4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

-3.5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

-3.6 国际税收饶让

-第三章习题

第四章 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4.1 约束居民税收管辖权惯例 ——自然人居民判定标准

-4.2 自然人居民判定标准2

-4.3 法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

-4.4 约束来源地管辖权惯例

-4.5 劳务所得约束标准2

-4.6 跨国营业所的约束标准1

-4.7 跨国营业所的约束标准2

-4.8 投资、财产所得约束标准

-第四章习题

第五章 国际避税与逃税

-5.1 国际逃避税问题及其影响、原因

-5.2 国际避税方法

-5.3 国际避税方法

-5.4 滥用税收协定

-第五章习题

第六章 国际避税地

-6.1 国际避税地概念、判定标准

-6.2 国际避税地形成、类型及特点

-6.3 国际避税地评价

-第六章习题

第七章 国际反避税和反逃税

-7.1 反避税一般措施

-7.2 反避税国际合作

-7.3 转让定价管理与合作

-7.4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7.5 预约定价

-第七章习题

第八章 国际税收协定

-8.1 国际税收协定

-第八章习题

4.8 投资、财产所得约束标准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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