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国际税收网链上的舞者 >  第八章 国际税收协定 >  第八章习题 >  3.4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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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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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上次课

我们了解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

第一个方法 免税法

从这次课开始 我们来学习一下

避免双重征税的第二个方法 抵免法

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或公民

来自国外的所得一并汇总征税

但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

扣除本国居民就其外国来源所得

在国外已纳的税额

以此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其公式如下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等于

居住国居民国内外的全部所得

乘以居住国的税率

减去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

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

可以在总税额中减除

代表了两层含义

一是代表了允许来源国优先征税

二是表示居住国允许纳税人抵免的

已缴国外所得税额

实际上是有一个限度的

并不是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

缴纳了多少税款就可以抵免多少

而是在居住国规定的一定限度内

才能允许抵免

而公式中的

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乘以居住国税率

反映的是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的

国内外全部所得进行征税

居住国充分行使了居民税收管辖权

所以 在抵免法下

居住国既承认了

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

也就是说在来源国已缴纳的税款

可以在一定限度内在国内汇总纳税时

给予减出

而同时又没有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在抵免法下

居民国会对其居民的全球所得

进行统一的汇总征税

从公式中我们可以看出

与免税法承认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

独占地位不同

抵免法所遵循的原则是

既承认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

同时也不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

也就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而不独占

抵免法也可以分为

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法两大类

所谓的全额抵免

是指对纳税人在国外实际缴纳的税款

不加任何限制的

全部从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

而所谓限额抵免

也就是居住国或者国籍国

对可以从本国税款中扣除的外国税款

规定了最高限额

以外国所得额乘以本国税率

计算出来的税额为限额

这一限额称为抵免限额

也就是允许抵免的外国税款的

最高扣除额

在比例税率下 抵免限额等于

收入来源国的所得乘以居住国的税率

抵免限额是允许抵免的外国税款的

最高额度

但并不是实际允许抵免的额度

允许抵免额是在抵免限额

与实际缴纳的外国税额两者之间取其小

那么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

或者公民的国外所得采取抵免法征税时

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外国所得税率

与本国所得税率相同的时候

实际缴纳的外国税款也就是外国所得额

乘以外国税率 与抵免限额

也就是用外国所得额乘以本国税率

这两者之间由于税率的相同 正好相等

那么抵免限额与外国实际已缴的税额

也正好相等

第二种情况是

外国所得税率低于本国税率

在这种情况下

实际缴纳的外国税款低于抵免限额

也就是出现了限额的余额

这种情况下只能

按照实际缴纳的外国税款予以抵免

抵免来源国已纳税后

因本国税率较高

还可以向居住国补齐税款的差额

三是 外国税率

高于本国所得税税率的情况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实际已经缴纳的外国税款

就会高于抵免限额

超出这部分我们称为超限额

在这种情况下

只能按照抵免限额予以抵免

超过限额部分的外国实缴税额

是得不到抵免的

更不可能给纳税人退税

在实际应用中 主要是运用限额抵免法

限额抵免法较好地体现了

对来源国 居住国和纳税人

三方权益的有效保护

既避免了国际重复征税

均衡了居民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

又兼顾了纳税人的利益

这里我们要强调一下

抵免法只能是跨国纳税人的居住国

或者国籍国所采取的措施

换言之 只有在一国实行居民管辖权

或者公民管辖权的条件下

才会出现抵免的问题

对于只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家

由于其对国外所得不征税

也就不存在国外已纳税款

回国抵免的问题

所以免税法下

实际上是根本就不存在抵免法

如果跨国纳税人无须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

那么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

所缴纳的所得税款

就不能享受外国税收抵免的待遇

我们对本就免税的收入也是不予抵免的

根据本国居民在国外从事

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形式不同

和取得所得的种类不同

以及缴纳所得税的方法不同

抵免法分为两种具体的方法

也就是直接抵免法和间接抵免法

直接抵免法适用于居民个人

总分公司的情况

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

直接缴纳或者应该由其直接缴纳的

外国各种所得税 给予抵免的方法

而间接抵免法则主要适用于母子公司

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

间接缴纳的外国所得税给予抵免的方法

我们再来看一下抵免法的优缺点

抵免法最大的优点就是我们刚才提到的

它较好体现了来源国 居住国

和纳税人三方的利益

其实质是按照涉及的两国的

较高税率进行征税

尤其是当来源国税负较低的时候

居住国是可以从中获得

补征税率差异造成的税款差额部分

这种利益的

而抵免法也并非完美无缺

其缺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居住国税收在一定程度上

受限于来源国征税的税率

如果来源国提高税率到一定程度

我们原来居住国税率高

而可以补征那部分税款利益就会丧失

其次 对跨国纳税人来说

居住国虽然承认来源国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

但这种优先是受限制的

当来源国的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

跨国纳税人的境外已缴所得

有一部分是得不到抵免的

再次 来源国给予

跨国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待遇

也就是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收优惠

如果没有我们下面要讲到的税收饶让

由于它不属于已缴税款

并不能够真正的被抵免

并不能够真正的惠及纳税人

最后 与免税法相比较

居民在来源国的实际收入

缴税情况的调查核实成本 是比较高的

在抵免法下我们为了准确的知道

并且抵免在国外已缴税款

我们就不得不去调查刚才我们所说的

这几个事实

甚至要通过情报交换来获取相关的信息

而这就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成本

好 这次课我们了解了

抵免法 抵免限额的基本原理

那么在跨国纳税人在多个国家进行经营

每个国家又有多项收入的时候

抵免法又如何运用呢

我们提到的超限额

又能够跨年度的结转吗

下一次课

我们就来探讨一下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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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1.1 我们身边无处不在的税收

-1.2 精彩纷呈的国际税收现象

-1.3 国际税收概念、研究范围、研究内容

-1.4 国际税收研究内容

-1.5 国际税收的形成与发展

-1.6 国际税收利益相关方

-第一章习题

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

-2.1 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原则

-2.2 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分类

-2.3 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第二章习题

第三章 国家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3.1 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分类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影响及避免思路

-3.3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免税法

-3.4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

-3.5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

-3.6 国际税收饶让

-第三章习题

第四章 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4.1 约束居民税收管辖权惯例 ——自然人居民判定标准

-4.2 自然人居民判定标准2

-4.3 法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

-4.4 约束来源地管辖权惯例

-4.5 劳务所得约束标准2

-4.6 跨国营业所的约束标准1

-4.7 跨国营业所的约束标准2

-4.8 投资、财产所得约束标准

-第四章习题

第五章 国际避税与逃税

-5.1 国际逃避税问题及其影响、原因

-5.2 国际避税方法

-5.3 国际避税方法

-5.4 滥用税收协定

-第五章习题

第六章 国际避税地

-6.1 国际避税地概念、判定标准

-6.2 国际避税地形成、类型及特点

-6.3 国际避税地评价

-第六章习题

第七章 国际反避税和反逃税

-7.1 反避税一般措施

-7.2 反避税国际合作

-7.3 转让定价管理与合作

-7.4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7.5 预约定价

-第七章习题

第八章 国际税收协定

-8.1 国际税收协定

-第八章习题

3.4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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