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国际税收网链上的舞者 > 第八章 国际税收协定 > 第八章习题 > 4.1 约束居民税收管辖权惯例 ——自然人居民判定标准
从这一次课开始
我们开始学习
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
约束税收管辖权国际惯例是如何形成的
国际惯例也称为国际习惯
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
一般是指在国际交往中
反复出现并被各国所接受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 先例
或规范做法
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是指在处理国家间税收关系中
被各国承认并接受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居民 公民身份
和限制地域税收管辖权范围的行为规范
由于在世界上没有超越国家的
世界范围的政治权力
所以约束税收管辖权国际惯例的
形成过程
就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认可 补充
并最终确立的过程
也就是国家的意见
经过国际的认可和补充
最终通过税收协定范本确立的过程
当然 现在有一个小小的特例
那就是 在区域组织欧盟范围内
部分的存在了超越国家的权利
那我们首先来看一看
自然人居民的一般判定标准
行使居民管辖权时
首先要确定纳税人
是否具有该国X居民身份
所谓居民
从税收的角度看
是指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中
符合其居民判定标准
具有纳税义务的一切人员
包括了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
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
一般是采取户籍标准
户籍标准是以跨国自然人的
居住状况为依据
来判断其居民归属的标准
而不受其国籍所约束
而自然人居民判定的一般标准
可以具体分为 住所标准 居住时间标准
和意愿标准
我们就先来看一下住所标准
任何个人在一个国家的境内
拥有永久性的住所或者习惯性的居所
就成为该国的居民
该国就可以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
对其全球范围的所得征税
永久性住所 通俗地说就是自然人的家
各国税法中规定的住所
往往就是指人的永久性住所
一般是指配偶 家庭和财产的所在地
而习惯性居所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居所
一般是指一个人因短期停留而临时居住
并达到一定期限的处所
居所是有不定期居住意愿的住所
也就是要有为了某种目的
如经商 求学或者谋生等等
而非长期的永久性居住的所在地
居所可以是纳税人的自有房屋
也可以是租用的公寓 旅馆等等
由于居所是确定纳税义务的
一个专用概念
一个专用概念
在一些国家税法中又把它称为财政住所
英国 澳大利亚等国采用了该标准
我们再来看一下时间标准
任何个人在一国境内居住或者停留
达到一定时间以上 就成为该国居民
该国可以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
对其全球所得征税
比如英国 德国 加拿大 瑞典等国
都规定 在他们的国家境内
居住达到6个月以上
就可以判定为该国居民
而美国 日本和中国等国家
则规定居住达到一年以上
才判定为居民
就其全球所得征税
在这里我请大家思考一个问题
规定的时间越短
居民税收管辖权行使的范围
是越大呢 还是越小呢
答案是 规定的时间越短
居民管辖权行使的范围越大
假设一个国家规定
在该国居住10天就构成居民
那这样的居民管辖权就太大了
所以一般我们居民管辖权的
时间标准是6个月
时间标准是6个月
或者是刚才我们提的一年
既然以居住时间来判定
纳税人的居民身份
纳税人的居民身份
那么居住时间的计算
也就非常重要了
一是要区分连续
或累计计算居住时间的差别
中国规定为连续居住一年才构成居民
而日本规定
连续或者累计居住到了一年
都构成居民
第二个要注意的是
有没有根据居住时间
确定纳税义务的差别
比如中国和日本税法
都有以下的类似规定
也就是居住虽然超过1年
但不超过5年
但不超过5年
其境外所得仅就由境内公司 企业
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个人支付的部分
或者汇入的部分征税
而居住满5年以后 从第6年开始
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就其世界范围的所得向居住国纳税
而且 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有这样的
按时间区分的政策
有些国家是没有这种区别政策的
第三个方面
要注意计算居住期间的起讫点的差别
有的国家计算一年
是按照公历年来计算
而有的国家是按照纳税年度
比如2016年4月1日
至次年的3月31日期间
居住是否满一年
这就是按纳税年度来计算
而这种差别
也会影响到居民身份的判定
比如一个人从2016年4月1日
居住到次年的3月31日
按上述纳税年度判定
这个人正好居住满一年
构成了该国的居民
而如果是采取公历年的标准
那么就不会判定这个人为该国居民
因为这个人在两个公历年里
居住都没有满一年
最后 我们再看一下意愿标准
任何个人在一个国家境内有居住
尤其是长期居住的意愿
就有可能被视为是该国的居民
该国就可以依据居民管辖权对其征税
比如美国规定获得绿卡
就要从次年一月一日起
向美国就其全球所得纳税
即使不居住 也成为美国的税收居民
而巴西则规定
意愿标准与时间标准相结合
一般标准是居住达到12个月
但是如果取得了长期的居住签证
居住不满一年 也视为税收居民
以上 我们讲了自然人居民的
一般判定标准
一般判定标准
也就是住所标准 居住时间标准
和意愿标准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
自然人居民的特殊判定标准
我们首先看一下双重居民的判定标准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应该按照以下这个顺序
来判定自然人居民的个人身份
也就是双重居民的居民身份
这个在英文里叫
TIE-BREAKER RULE
TIE-BREAKER RULE
首先第一个标准就是
以永久性住所为判定标准
一个个人在哪一个国家拥有
永久性住所
这个个人就是该国的居民
而这个TIE-BREAKER RULE
是加比原则
如果第一个原则满足了
就不用再判定第二个
第二个满足了 不用判定第三个
是这样一个原则
那么假设该个人在两个国家
都有永久性住所
那么第一个永久性住所标准
就无法判定他的居民身份
第二个判定标准就是
以同个人 经济关系更密切
为判定标准
也就是判定这个人的
经济利益中心为标准
哪一个国家与其本人
和经济关系更密切
那就判定这个人是哪国的居民
这就需要根据跨国自然人的家庭
和社会关系以及经营活动 财产
收入来源 所在国等等因素
加以综合判定
如果这个个人的经济利益中心
无法确定
或者在两个国家都没有永久性住所
那么我们就来到了第三个标准
也就是习惯性居所的标准
习惯性居所
一般用居住和停留时间来决定
第四个
如果这个人在两国国家都有
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所
那么我们就来到第四个标准
以这个人的国籍为判定标准
最后一个 第五个标准
就是协商的办法
这个人如果同时具有或者同时不具有
这两个国家的国籍
那么这个人的居民身份
就要通过有关国家税务主管当局
通常是税务总局在外国
比如说美国就是国内收入署
通过他们之间的协商
来确定该居民的身份
请大家仔细体会一下这些标准及顺序
下一次课
我们在帕瓦罗蒂的案例分析中
会运用到这些标准
特殊判定标准的第二个方面
是对从事国际航运的个人
居民身份的判定
由于从事航运人员的流动性很大
难于通过前面所述的标准
去判定他的居民身份
所以国际惯例往往是这样规定的
按照船舶 飞机所属国
为从事国际航运人员的居住国
比如 中国的船只
那么船上的工作人员就属于中国居民
好 这一次课我们了解了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一般判定标准
和特殊判定标准
那么这些标准在税收实践中
又是如何运用的呢
下一次课
我们就通过世界三大男高音之一的
帕瓦罗蒂的案例
来看一看这些标准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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