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国际税收网链上的舞者 > 第八章 国际税收协定 > 第八章习题 > 5.4 滥用税收协定
上两次课
我们了解了国际避税的常用方法
这次课
我们了解一下滥用税收协定
和国际逃税的方法
在前面的课程中 我们多次提到了
避税中对税收协定的利用
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
特例和缺陷进行了诸多的避税行为
在国际税收上
把特定的一些利用税收协定避税的方式
称为滥用税收协定
具体地说 滥用税收协定就是
不能享受某一税收协定优惠的人
直接地或者间接地得到了这一税收协定
给予的实质性的或者大部分的税收优惠
这一概念是瑞士针对美国 德国和法国
提出的相关问题
在其“1962年法令”中作出的规范
从而提出的一个概念
因为这些国家认为
他们与瑞士签订的税收协定
加上瑞士本身的税收制度
可以被一些国家的纳税人进行利用
来进行国际避税
滥用协定的国际避税方法
与一般的避税方法
有着一个重要的区别
这个区别就是 一般的国际避税方法
往往是通过规避成为纳税主体
来规避和减轻纳税义务
而通过设法成为能够得到税收优惠的
纳税主体来规避和减轻纳税义务的
则是滥用税收协定
也就是说
滥用协定并不是规避成为纳税主体
而是想成为一个可以享受优惠的
纳税主体
滥用协定的避税方法中
协定选购特别值得一提
协定选购指的就是
并非某一个税收协定缔约国
任何一方的居民通过插入一个
能享受这一税收协定保护的人
从而利用了该协定的保护
这个插入的人可以是一个
也可以是多个
而这种利用插入中间人 中介人
来滥用税收协定的例子
我们在下面要谈及
比如说建立直接的导管公司
就是插入了一个中介人
而建立踏脚石导管公司
就是插入了多个中介人
一个纳税人
想利用税收协定来进行避税的时候
当然首先要选择能被利用的
并且避税效果比较好的税收协定
而目前国际上已经签订的税收协定
有三千多个
这样要避税的纳税人
就要在这样多的税收协定中
挑选出可以被自己利用的一些最佳协定
就要像在商店里的商品堆里
挑选商品一样
所以这种避税方法又被称为协定的选购
事实上 间接利用税收协定的选购
与包括直接或者间接利用税收协定的
滥用协定
几乎已经是同义词
也因此有人把协定选购直接称为滥用协定
接下来
我们来看一下滥用协定的常见方法
第一种方法就是建立直接的导管公司
直接的导管公司是指
一个公司通过一个中介
就能得到其他税收协定所给予的
税收优惠的待遇
那么比如 甲国的一个公司
打算在乙国拥有一个子公司
但是甲乙两国之间却没有税收协定
自然也就没有税收协定
对股息规定的优惠税率
所以
乙国要对乙国公司汇往甲国的股息
征收非常高的 达到30%的预提税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投资的成本就比较高
但是通过协定的选择
甲国公司发现
乙国和丙国缔结有相互之间
减按5%征收股息预提税的税收协定
那么
甲国与丙国也签订有这种
5%优惠税率的税收协定
那于是 甲国就不直接到乙国去投资了
而是
先在丙国建立一个全资持股的子公司
再通过丙国的这个持股公司
拥有乙国的公司
通过这样一个曲线的协定的选购
那么 甲国公司
就减少了其股息所得的总的纳税义务
从30%降到了两个5%
这是一种典型的滥用税收协定
转移纳税客体进行避税的方法
由于甲国公司通过丙国的公司
就能够得到丙国与其他国家
签订税收协定的税收优惠
所以丙国公司就犹如一根直接吸收
其他税收协定优惠的导管一样
被甲国所利用
所以这类公司往往被称为直接导管公司
第二 建立踏脚石导管公司
踏脚石导管公司是指通过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作为中介
得到其他税收协定所给予的税收优惠的
中介公司
仍然以甲乙两国为例
甲国一个公司打算在乙国拥有一个子公司
但是没有协定 所以预提税高达30%
那么这个时候通过协定的挑选
甲国这个公司发现乙国与丙国
甲国与丁国都缔结有相关的税收协定
而这个协定的税率都不是30%那么高
而是5%
而丙国与丁国则签订了一个
更为优惠的税收协定
那就是对股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税率等于是0%
于是 甲国公司
便在丁国建立一个全资的持股公司
并通过丁国这个持股公司
在丙国建立一个全资的持股公司
再通过丙国的公司到真正的目的地乙国
去持有乙国的子公司
那么这样 甲国就减少了非常多的
股息预提税的纳税义务
建立踏脚石导管公司也是一种典型的
滥用税收协定转移纳税客体
进行国际避税的方法
由于甲国的公司
一定要通过建立丁国公司和丙国公司
才能够取得乙国公司的股息
并且规避税负
所以丁国的公司和丙国的公司
在这一笔交易之中 就像两块
要达到目的所必需的踏脚石一样
通过它们作为中介吸取丁国与丙国
丙国与乙国的税收协定优惠
因此 丙国的公司和丁国的公司
就被形象地称为踏脚石导管公司
此外 企业的合并 分立和重组
在一些情况下
也能够被跨国公司所利用
进行滥用协定避税
一些国家间的税收协定规定
对缔约国一方公司
向持有其大量股份的缔约国另一方股东
支付股息的时候
不给予税收协定规定的
对股息的税收优惠
因此 有一些国家的一些跨国公司
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立子公司的时候
就往往会分立设置成几个公司
降低股份限额
从而获得股息的税收优惠
那么某个国家的公司A
在国内把公司重组成几个公司
使每个公司持股
都在C国规定的25%以下
因为25%以下 会有股息预提税的优惠
那么通过这五个公司再分别去投资
这样就享受到了相关税收协定的优惠
当然 这个与我们以前讲到的
是一个反向的避税策略
那么上述的一些案例
都是典型的滥用税收协定的避税方法
而另一些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
也可能是控股多 才给税收优惠
所以那就可能涉及合并与重组
才能够获得相关的税收优惠
好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
滥用税收协定的不良影响
第一 滥用税收协定造成了有关国家的
税收损失
有关国家本来不应当给予税收优惠
可以征到的税款 通过滥用协定被避掉了
第二 违背了税收协定的互惠原则
如果刚才我们说的这些公司
不通过滥用税收协定的话
就获得不了相关的税收优惠
那么他们就会促动自己的国家
去和没有协定的这些国家签订税收协定
所以 第三点滥用税收协定的
不利因素就是
不利于签订更多的税收协定
因为通过协定选购已经可以实现优惠了
不需要促动自己的国家去再签订更多的
税收协定
最后 我们看一下国际逃税的
基本方式与方法
国际逃税的基本方式主要的是隐瞒事实
隐瞒事实可以包括很多方面
比如说隐瞒经营活动 所得 收入
身份 地址等等
为此 纳税人通常采取诸如
不进行注册登记 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
销毁掉自己的账簿 记账凭证 证件等等
这些非法手段 从而隐藏一些事实
而其主要方法就是通过地下经营
或者隐匿收入
地下经营就是根本没有营业许可
没有注册登记的情况下
就在某个国家进行经营
那隐藏收入呢
就是一个跨国纳税人
当然包括已经注册登记的纳税人
利用一些国家严格的银行保密法
把应税的收入
转移到这些银行账户上 隐藏起来
或者通过其他的方式隐藏起其收入
而基本的方式之二就是虚报或者谎报
虚报 谎报当然也包括了收入 成本
费用等等
为此 纳税人常常会伪造 变造账簿
记账凭证
从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少列收入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从而利用这些非法手段进行逃税
好 这次课我们了解了滥用税收协定
和国际逃税的方式方法
大家应该还有印象
国际避税之所以这么严重
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国际避税地在其中
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波助澜作用
那么到底什么是国际避税地
国际避税地的标准又是如何来判定
国际避税地形成的原因又有哪些
而国际避税地又有哪些
特定的类型和特点
我们又该如何评价国际避税地
那么从下一次课开始
我们就了解一下
国际避税地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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