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国际税收网链上的舞者 >  第八章 国际税收协定 >  第八章习题 >  7.2 反避税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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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反避税国际合作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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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反避税国际合作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上一次课

我们了解了国际反避税

和反逃税的一般措施

那么 在国际反避税和反逃税方面

国际社会又是如何进行合作的呢

近年来 国际反避税 反逃税国际合作

其重点又放在哪里呢

这一次课我们就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国际反避税和反逃税的合作

最初是产生于早期的一些税收协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

开始有了国际联盟的早期范本

而正如我们前面讲过的

联合国的范本和OECD的范本的产生

标志着反逃避税国际合作

进入了较为规范的阶段

国际反避税和反逃税合作的方式

主要有双边方式和多边方式

双边方式是最早出现的

也是目前被普遍采用的一种合作方式

其主要特征是相互提供必要的

有关税务方面的税收情报

并通过双边税收协定确定下来

构成双边税收协定的一个特定部分

而这里还有一个特殊的方面

我们不得不谈到

那就是美国的海外账户遵从法案

美国总统奥巴马 在2010年

签署了美国的海外账户遵从法案

要求海外的金融机构

向美国国内收入署

提供美国公民

在海外机构中的一些账户信息

如果海外金融机构拒绝提供相应信息

美国就会对其征收30%的惩罚性

预提所得税

而这一法案分为了两种模式

一种模式是政府间互惠的协议模式

这也成为了主导的模式

签署政府间协议的112个国家中

绝大多数国家采用了

政府间互惠协议的模式

这是法律上的一个特例

因为美国的海外账户遵从法案的实质是

国内法在域外的一种延伸

已经突破了原有国际法的一般惯例

我们再来看一下多边方式

多边方式主要包括各个国际组织内部

和国际组织间的合作框架

比如OECD的《多边征管互助公约》

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再比如 欧盟的征管互助的指令

以及北欧的一些税收征管互助的协定等等

在这些合作的支撑下

近年来国际反避税和反逃税的重点

又放在哪里呢

细心地同学可能已经发现

其重点就是放在

税收情报交换为核心的

国际税收征管互助

那么为什么

国际社会选择进行税收情报交换

为其重要的合作方面呢

因为经济全球化

使纳税人的信息国际化

这与税收管辖权寓于一国境内的矛盾

越来越突出

而这一矛盾

造成了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对于跨国纳税人所从事的

全部国际经济活动状况

世界上任何的单个国家

都很难准确掌握的

即使发现避税或者逃税了

那么没有税收情报交换的话

其他国家也无法掌握该信息

可以说税收情报交换

是防止国际避税

以及国际逃税特别有力的措施

与此同时 税收征管互助

尤其是征收互助和文书送达这两个方面

作为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重要方面

其作用也是日益凸显

那么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内容

又有哪些呢

税收协定等国际合作法律工具

做出了如下的规定

一是

情报交换要交换为实施税收协定

和税收协定所涵盖税种的相关国内法

所需要的情报

其中包括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的收入情况

关联企业之间作价的情况等等

其实就是转让定价的情况

而第二个方面 是交换

与税收协定有关税种的国内法律情报

包括为防范避税和逃税

单方面采取的法律措施

所以这也是国际反逃避税合作的

重要方面

而第三个

就是交换防止税收欺诈 逃税的情报

其重点

是核实有关逃税案件和依法处理的情况

相互交换这类情报

是制止逃税联合行动的一个重要步骤

近年来 随着避税的加剧

和跨国企业利用避税更为普遍

税收情报交换这一法律工具

被使用的越来越多

其总体上涵盖的范围也越来越大

而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其他方面

包括征收互助和文书送达

也在不断的加强

那我们就从情报交换

拓展一下我们的视角

一起来看一下国际税收征管协作

整个的新进展

我们所谈的国际税收征管协作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那就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税收情报交换

解决征税权限的问题的协助征收税款

以及解决司法权限的文书送达

我们看一下最新的进展

第一个新进展

就是OECD在2002年

推出了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范本

1998年

OECD发布了避税地的判定标准之后

在2000年的进展报告中

列出了一些避税地的名单

并敦促这些避税地

承诺进行有效的情报交换

如果承诺情报交换

并签署一定数量的情报交换协议

那么就不再被列为避税地

于是2002年OECD发布了

《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范本》

而多数避税地迫于国际压力

承诺了进行有效的税收情报交换

也有很多的避税地

签署了税收情报交换协议

截至到2012年5月15日

已经签署的税收情报交换协议

已经达到了518个

那么第二个方面的新进展

就是OECD在2004年

全面修订了其《税收协定范本》的

情报交换条款

OECD在2004年 对情报交换条款

做出了二十多年来最全面的修订

主要是消除了税收情报交换的各种障碍

包括取消国内税收利益要求

包括取消拒绝提供银行信息的要求

还有取消双重犯罪标准

再比如 拓展了情报交换的使用范围

等等

这些就具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们先来看一下

取消国内税收利益要求

国内税收利益要求是指在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中只有涉及到

被请求方的国内税收利益时

被请求方的税务主管当局才同意

为请求方收集信息

以中日为例

比如中国向日本请求税收情报

如果在有国内税收利益要求的情况下

日本认为该请求

和日本本身的税收利益没有任何关系

日本就可以拒绝提供情报

显然 这对情报交换是一大阻碍

所以OECD在税收协定范本第26条中

新增加了第四款

列明不允许国内税收利益要求的存在

目前所有OECD国家

已放弃了国内税收利益要求

第二个方面

是明确了银行信息的获取事宜

近年来OECD在获取银行信息方面

取得了非常大的进展

任何OECD国家已经不再允许

开立匿名的账户

同时 OECD在交换

税务犯罪案件的税收情报的时候

在获取银行信息方面已经有所突破

OECD在范本中 也增加了相应条款

表明银行秘密不能单独成为

拒绝税收情报交换的理由

而第三个方面是取消双重犯罪标准

双重犯罪标准顾名思义

是指缔约国一方

在进行税收犯罪调查的时候

向缔约国另一方请求情报或者协助

那么被请求方认为

只有这个行为在缔约国双方

都构成犯罪的时候 我才提供情报

那么这就是一个

阻碍税收情报交换的重要的因素

所以OECD在其范本中

取消了双重犯罪标准

第四个方面

是拓展了税收情报交换的范围

和情报的使用范围

首先 OECD在范本第二十六条中规定

税收情报交换可以适用于所有税种

而不单单限于协定涵盖的税种

其次 税收情报交换

除了可以透露给原有的一些

与税收查定 征收

起诉 裁决相关的机构和人员外

还可以透露给一些

具有监督职能的监督机构

最后 这一点规定就是

如果双方国内法允许

并且双方在税收协定中

加以明确了的话

税收情报还可以用于反恐和反洗钱

等非税收目的

那么因应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

以及OECD和20国集团

在税收情报交换方面取得的一些新进展

联合国的“国际税收合作委员会”

也在2005年12月召开了相应的会议

专门讨论了税收情报交换条款的修订

并且在2011年新修订的联合国范本内

体现了相关的规定

第三个方面的新进展

在国际税收协作方面

就是美国推出的海外账户遵从法案

FATCA

以及OECD为了平衡美国这一霸权行为

而推出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

自动情报交换标准

自动情报交换标准把国际税收情报

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可以说自动情报交换

正在成为反国际逃避税合作的一种

非常有利的利器

也会成为未来的一种趋势

而在FATCA方面 我国已经与美国

签署了政府间的互惠协议

此外 经过国务院的批准

我国承诺将于2018年9月

实施OECD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自动情报交换标准

那么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其他进展

还包括

在2003年

OECD修订了其税收协定范本

增加了第二十七条 就是协助征收税款

也就是说 被请求方可以采用

与其追缴本国欠税同样的适用法律

为相应的请求方追缴税款

这就意味着什么呢

国际税收协作又迈出了一大步

在过去我们只能交换情报

但是滞留在国外的纳税人不缴税款

我们是没有渠道和其他手段的

但有了协助增收税款

可以说

这些逃避税的纳税人就无处可逃了

因为我通过请求协助征收税款

外国政府可以替我征收这笔税款

并且汇回我的国内

而联合国2001年还没有列入相关条款

在2011年才加入了相关的条款

我国现在签订的税收协定中

还没有列入该条款

此外

由OECD和欧洲委员会联合开发的一个

多边工具

那就是多变征管互助公约

在2010年修订后

从2011年开始面向所世界有国家开放

这使其成为近年来

反国际逃避税领域的一个重大进展

多边征管互助公约

完整的包含了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

三个主要方面

也就是我们刚才提到的税收情报交换

协助征收税款和文书送达

截至2016年5月

签署该协定的税收管辖权区域

已经达到了96个

其中包括15个通过区域延伸而涵盖的

税收管辖权区域

而且已经有18个传统意义上的避税地

签署了《公约》

我国于2013年签署了该《公约》

经过全国人大批准

已于2016年2月1日

使该《公约》在我国生效

并且在2017年1月1日开始

我国就要开始实行该《公约》

限于现有的法律制约和征管条件

我国虽然签署了该《公约》

但对协助征收税款

以及文书送达这两个方面

做出了保留

近年来 在国际反逃避税领域

还有一项最重大的改革

那就是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是20国集团

在2013年委托OECD启动的

该项目

由34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国

10个非OECD的20国集团的成员国

以及17个其他的发展中国家

总共61个国家共同参与

经过24个月的紧锣密鼓的工作

OECD在2015年10月5号

发布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的

全部十五个最终报告

这些成果和一揽子措施的出台

可以说标志着百年来

国际税收体系的一个最根本性

最重大的变革 取得了重大的成功

国际税收规则的重构

多边税收合作的开展

有利于避免因各国采取单边行动

而造成的这种对跨国公司双重征税

双重不征税以及国际经济复苏

造成的一种负面影响和伤害

更有利于加大国际反逃避税的力度

可以说

这一项在未来发挥的作用不可估量

而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的背书

可以说是标志着

重塑国际税收治理体系的努力

得到了国际政治层面最高层面的认可

这次课

我们了解了反避税 反逃税的国际合作

那么针对避税总额60%的转让定价避税

各国税务机关又应该如何调整

从而消除其避税的影响呢

下一次课

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国际税收网链上的舞者课程列表:

第一章 导论

-1.1 我们身边无处不在的税收

-1.2 精彩纷呈的国际税收现象

-1.3 国际税收概念、研究范围、研究内容

-1.4 国际税收研究内容

-1.5 国际税收的形成与发展

-1.6 国际税收利益相关方

-第一章习题

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

-2.1 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原则

-2.2 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分类

-2.3 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第二章习题

第三章 国家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3.1 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分类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影响及避免思路

-3.3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免税法

-3.4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

-3.5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

-3.6 国际税收饶让

-第三章习题

第四章 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4.1 约束居民税收管辖权惯例 ——自然人居民判定标准

-4.2 自然人居民判定标准2

-4.3 法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

-4.4 约束来源地管辖权惯例

-4.5 劳务所得约束标准2

-4.6 跨国营业所的约束标准1

-4.7 跨国营业所的约束标准2

-4.8 投资、财产所得约束标准

-第四章习题

第五章 国际避税与逃税

-5.1 国际逃避税问题及其影响、原因

-5.2 国际避税方法

-5.3 国际避税方法

-5.4 滥用税收协定

-第五章习题

第六章 国际避税地

-6.1 国际避税地概念、判定标准

-6.2 国际避税地形成、类型及特点

-6.3 国际避税地评价

-第六章习题

第七章 国际反避税和反逃税

-7.1 反避税一般措施

-7.2 反避税国际合作

-7.3 转让定价管理与合作

-7.4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7.5 预约定价

-第七章习题

第八章 国际税收协定

-8.1 国际税收协定

-第八章习题

7.2 反避税国际合作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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