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国际税收网链上的舞者 > 第八章 国际税收协定 > 第八章习题 > 7.2 反避税国际合作
上一次课
我们了解了国际反避税
和反逃税的一般措施
那么 在国际反避税和反逃税方面
国际社会又是如何进行合作的呢
近年来 国际反避税 反逃税国际合作
其重点又放在哪里呢
这一次课我们就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国际反避税和反逃税的合作
最初是产生于早期的一些税收协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
开始有了国际联盟的早期范本
而正如我们前面讲过的
联合国的范本和OECD的范本的产生
标志着反逃避税国际合作
进入了较为规范的阶段
国际反避税和反逃税合作的方式
主要有双边方式和多边方式
双边方式是最早出现的
也是目前被普遍采用的一种合作方式
其主要特征是相互提供必要的
有关税务方面的税收情报
并通过双边税收协定确定下来
构成双边税收协定的一个特定部分
而这里还有一个特殊的方面
我们不得不谈到
那就是美国的海外账户遵从法案
美国总统奥巴马 在2010年
签署了美国的海外账户遵从法案
要求海外的金融机构
向美国国内收入署
提供美国公民
在海外机构中的一些账户信息
如果海外金融机构拒绝提供相应信息
美国就会对其征收30%的惩罚性
预提所得税
而这一法案分为了两种模式
一种模式是政府间互惠的协议模式
这也成为了主导的模式
签署政府间协议的112个国家中
绝大多数国家采用了
政府间互惠协议的模式
这是法律上的一个特例
因为美国的海外账户遵从法案的实质是
国内法在域外的一种延伸
已经突破了原有国际法的一般惯例
我们再来看一下多边方式
多边方式主要包括各个国际组织内部
和国际组织间的合作框架
比如OECD的《多边征管互助公约》
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再比如 欧盟的征管互助的指令
以及北欧的一些税收征管互助的协定等等
在这些合作的支撑下
近年来国际反避税和反逃税的重点
又放在哪里呢
细心地同学可能已经发现
其重点就是放在
税收情报交换为核心的
国际税收征管互助
那么为什么
国际社会选择进行税收情报交换
为其重要的合作方面呢
因为经济全球化
使纳税人的信息国际化
这与税收管辖权寓于一国境内的矛盾
越来越突出
而这一矛盾
造成了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对于跨国纳税人所从事的
全部国际经济活动状况
世界上任何的单个国家
都很难准确掌握的
即使发现避税或者逃税了
那么没有税收情报交换的话
其他国家也无法掌握该信息
可以说税收情报交换
是防止国际避税
以及国际逃税特别有力的措施
与此同时 税收征管互助
尤其是征收互助和文书送达这两个方面
作为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重要方面
其作用也是日益凸显
那么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内容
又有哪些呢
税收协定等国际合作法律工具
做出了如下的规定
一是
情报交换要交换为实施税收协定
和税收协定所涵盖税种的相关国内法
所需要的情报
其中包括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的收入情况
关联企业之间作价的情况等等
其实就是转让定价的情况
而第二个方面 是交换
与税收协定有关税种的国内法律情报
包括为防范避税和逃税
单方面采取的法律措施
所以这也是国际反逃避税合作的
重要方面
而第三个
就是交换防止税收欺诈 逃税的情报
其重点
是核实有关逃税案件和依法处理的情况
相互交换这类情报
是制止逃税联合行动的一个重要步骤
近年来 随着避税的加剧
和跨国企业利用避税更为普遍
税收情报交换这一法律工具
被使用的越来越多
其总体上涵盖的范围也越来越大
而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其他方面
包括征收互助和文书送达
也在不断的加强
那我们就从情报交换
拓展一下我们的视角
一起来看一下国际税收征管协作
整个的新进展
我们所谈的国际税收征管协作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那就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税收情报交换
解决征税权限的问题的协助征收税款
以及解决司法权限的文书送达
我们看一下最新的进展
第一个新进展
就是OECD在2002年
推出了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范本
1998年
OECD发布了避税地的判定标准之后
在2000年的进展报告中
列出了一些避税地的名单
并敦促这些避税地
承诺进行有效的情报交换
如果承诺情报交换
并签署一定数量的情报交换协议
那么就不再被列为避税地
于是2002年OECD发布了
《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范本》
而多数避税地迫于国际压力
承诺了进行有效的税收情报交换
也有很多的避税地
签署了税收情报交换协议
截至到2012年5月15日
已经签署的税收情报交换协议
已经达到了518个
那么第二个方面的新进展
就是OECD在2004年
全面修订了其《税收协定范本》的
情报交换条款
OECD在2004年 对情报交换条款
做出了二十多年来最全面的修订
主要是消除了税收情报交换的各种障碍
包括取消国内税收利益要求
包括取消拒绝提供银行信息的要求
还有取消双重犯罪标准
再比如 拓展了情报交换的使用范围
等等
这些就具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们先来看一下
取消国内税收利益要求
国内税收利益要求是指在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中只有涉及到
被请求方的国内税收利益时
被请求方的税务主管当局才同意
为请求方收集信息
以中日为例
比如中国向日本请求税收情报
如果在有国内税收利益要求的情况下
日本认为该请求
和日本本身的税收利益没有任何关系
日本就可以拒绝提供情报
显然 这对情报交换是一大阻碍
所以OECD在税收协定范本第26条中
新增加了第四款
列明不允许国内税收利益要求的存在
目前所有OECD国家
已放弃了国内税收利益要求
第二个方面
是明确了银行信息的获取事宜
近年来OECD在获取银行信息方面
取得了非常大的进展
任何OECD国家已经不再允许
开立匿名的账户
同时 OECD在交换
税务犯罪案件的税收情报的时候
在获取银行信息方面已经有所突破
OECD在范本中 也增加了相应条款
表明银行秘密不能单独成为
拒绝税收情报交换的理由
而第三个方面是取消双重犯罪标准
双重犯罪标准顾名思义
是指缔约国一方
在进行税收犯罪调查的时候
向缔约国另一方请求情报或者协助
那么被请求方认为
只有这个行为在缔约国双方
都构成犯罪的时候 我才提供情报
那么这就是一个
阻碍税收情报交换的重要的因素
所以OECD在其范本中
取消了双重犯罪标准
第四个方面
是拓展了税收情报交换的范围
和情报的使用范围
首先 OECD在范本第二十六条中规定
税收情报交换可以适用于所有税种
而不单单限于协定涵盖的税种
其次 税收情报交换
除了可以透露给原有的一些
与税收查定 征收
起诉 裁决相关的机构和人员外
还可以透露给一些
具有监督职能的监督机构
最后 这一点规定就是
如果双方国内法允许
并且双方在税收协定中
加以明确了的话
税收情报还可以用于反恐和反洗钱
等非税收目的
那么因应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
以及OECD和20国集团
在税收情报交换方面取得的一些新进展
联合国的“国际税收合作委员会”
也在2005年12月召开了相应的会议
专门讨论了税收情报交换条款的修订
并且在2011年新修订的联合国范本内
体现了相关的规定
第三个方面的新进展
在国际税收协作方面
就是美国推出的海外账户遵从法案
FATCA
以及OECD为了平衡美国这一霸权行为
而推出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
自动情报交换标准
自动情报交换标准把国际税收情报
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可以说自动情报交换
正在成为反国际逃避税合作的一种
非常有利的利器
也会成为未来的一种趋势
而在FATCA方面 我国已经与美国
签署了政府间的互惠协议
此外 经过国务院的批准
我国承诺将于2018年9月
实施OECD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自动情报交换标准
那么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其他进展
还包括
在2003年
OECD修订了其税收协定范本
增加了第二十七条 就是协助征收税款
也就是说 被请求方可以采用
与其追缴本国欠税同样的适用法律
为相应的请求方追缴税款
这就意味着什么呢
国际税收协作又迈出了一大步
在过去我们只能交换情报
但是滞留在国外的纳税人不缴税款
我们是没有渠道和其他手段的
但有了协助增收税款
可以说
这些逃避税的纳税人就无处可逃了
因为我通过请求协助征收税款
外国政府可以替我征收这笔税款
并且汇回我的国内
而联合国2001年还没有列入相关条款
在2011年才加入了相关的条款
我国现在签订的税收协定中
还没有列入该条款
此外
由OECD和欧洲委员会联合开发的一个
多边工具
那就是多变征管互助公约
在2010年修订后
从2011年开始面向所世界有国家开放
这使其成为近年来
反国际逃避税领域的一个重大进展
多边征管互助公约
完整的包含了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
三个主要方面
也就是我们刚才提到的税收情报交换
协助征收税款和文书送达
截至2016年5月
签署该协定的税收管辖权区域
已经达到了96个
其中包括15个通过区域延伸而涵盖的
税收管辖权区域
而且已经有18个传统意义上的避税地
签署了《公约》
我国于2013年签署了该《公约》
经过全国人大批准
已于2016年2月1日
使该《公约》在我国生效
并且在2017年1月1日开始
我国就要开始实行该《公约》
限于现有的法律制约和征管条件
我国虽然签署了该《公约》
但对协助征收税款
以及文书送达这两个方面
做出了保留
近年来 在国际反逃避税领域
还有一项最重大的改革
那就是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是20国集团
在2013年委托OECD启动的
该项目
由34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国
10个非OECD的20国集团的成员国
以及17个其他的发展中国家
总共61个国家共同参与
经过24个月的紧锣密鼓的工作
OECD在2015年10月5号
发布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的
全部十五个最终报告
这些成果和一揽子措施的出台
可以说标志着百年来
国际税收体系的一个最根本性
最重大的变革 取得了重大的成功
国际税收规则的重构
多边税收合作的开展
有利于避免因各国采取单边行动
而造成的这种对跨国公司双重征税
双重不征税以及国际经济复苏
造成的一种负面影响和伤害
更有利于加大国际反逃避税的力度
可以说
这一项在未来发挥的作用不可估量
而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的背书
可以说是标志着
重塑国际税收治理体系的努力
得到了国际政治层面最高层面的认可
这次课
我们了解了反避税 反逃税的国际合作
那么针对避税总额60%的转让定价避税
各国税务机关又应该如何调整
从而消除其避税的影响呢
下一次课
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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