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 > 期末考试 > 期末考试 > 4.3 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
第三节我们再来谈一下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
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包括产生
变更和消灭三个方面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是指建立民事法律关系
所谓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是指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客体或者内容
而所谓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是指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的事实是指能够引起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法律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具有客观性
和法定性两个方面的特点
如前所述
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民事权利都具有可诉性
也就是可以提起诉讼的意思
因此情谊行为和戏谑行为
实际上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在类型上
以是否直接包含人的意志为标准
区分为人的行为和自然的事实
所谓人的行为
是指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有意识的活动
包括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个方面
它们的核心是法律行为
所谓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而准法律行为
是指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
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
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准法律行为具有特殊性
它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
而一旦有法律规定
其做出的内心的意思的表示
符合了法律规定
就能够引起法律的效果
在中国法上
准法律行为包括意思通知行为
观念通知行为和感情表示行为三个方面
意思通知行为常见的包括要约的拒绝
履行的催告 选择权行使的催告
观念通知行为常见的包括承诺迟到通知
发生不可抗力通知
存在瑕疵的通知
债权让与通知和债务的承认
感情表示行为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宽恕
这些类别我们都将在后面的课程中
予以一一地讲述
所谓的事实行为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
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
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
变更或者消灭某一法律关系的意识
由于法律的规定
即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典型的比如说
先占 加工 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 以及交付行为等
这些我们都会在后面讲述过程中
予以一一地介绍
很重要的是我们对行为的分类
往往还要考虑它的合法性的问题
在民法上合法性被区分为
合法性 违法性和过当性
所谓的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民法
至少不违反民法规定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更的行为
所谓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民法
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过当行为是相对特殊的
过当行为本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超过一定限度
那么超过一定限度之后
如果直接作为违法行为来处理
又会涉及到
当事人可能在紧急情况下 难以判断
合法性和违法性的界线
如果将所有的过当行为
如果将所有的过当行为
当事人就不太愿意从事这样的合法行为了
这样的情况主要包括
防卫过当 避险过当和自助过当
这三类行为中往往不作为
违法行为处理
不需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而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我们再来看一下自然事实
所谓的自然事实
是指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的法律事实
主要类型包括事件和状态
所谓的状态是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
典型的下落不明 精神失常 战争状态
而所谓的事件是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
如人的出生 死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或者精神病人的行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意识
或者神志错乱情况下的行为
自然事实有不同于人的行为的特点
首先法律可以规定自然事实是否具有法律后果
以及具有何种法律后果
但是法律不能控制自然事实的数量以及是否发生
第二当事人对于自然事实的发生与否
不能进行人为的干预
不能人为的促使或者阻止自然事实的发生
否则必须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第三自然事实本身并没有合法性的属性
不具有合法和不合法的区分
第四个方面我们再来谈一下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所谓的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是指引起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集合
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中
民事法律事实的数量
单个的民事法律事实和多个的民事法律事实
单个的民事法律事实和多个的民事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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