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 > 期末考试 > 期末考试 > 2.2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我们来谈一下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总则》的第2条
对调整对象进行了规定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这个条文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首先是主体对象
其次是客体对象
就主体对象而言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就客体对象而言
民法调整的是
上述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
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
身份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它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
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个方面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而所谓身份关系
是民事主体基于一定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在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存在
比如说夫妻之间 父母之间和子女之间
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商品的生产 分配 交换
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包括静的和动的两个方面
所谓静的方面是指财产的归属关系
主要体现为所有权
这是整个财产关系的前提
所谓动的关系 也就是流转关系
主要指的是债的关系
这是整个财产关系的调整方式
在财产关系中
我们强调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另外还特别强调当事人意思的表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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