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 > 期末考试 > 期末考试 > 3.7 绿色原则
第七节我们来谈一下
民法总则最新确立的绿色原则
也被称作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
我国《宪法》在第9条规定
矿藏 水流 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除外
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这是该原则的宪法源流
而《环境保护法》也对此进行规定
该法第4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资源
保护和改善环境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
技术政策和措施
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该法第6条进一步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
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
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对所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采取低碳 节俭的生活方式
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从上述规定来看
我国的民法总则在第九条确立了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是非常有必要的
该原则未来将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
在民法的各编予以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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