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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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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第三节我们来谈一下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首先为什么要设立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设立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目的

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保护意思能力薄弱

社会经验欠缺的人即非完全民事能力人

第二也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

保护交易相对方的信赖利益

那么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之间

有什么关系呢

第一并非每个自然人都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但一定是有普遍的完全的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的

第二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

第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前提

那么我们再来谈一下

核心的意思能力

所谓意思能力是指

自然人认识自己行为的动机和结果

并据此认识决定其正常的意思之能力

包括两个方面

分别是年龄和精神状态

要有意思能力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

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

同时必须具有正常的精神状态

才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

因此意思能力的有无

不是价值判断问题

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

通常情况下

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并取得权利 承担义务的能力

在时间标准上

《民法总则》规定了第17条成年时间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民法总则》第18条

对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规定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国法上还非常特别的规定了

劳动成年制度

即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是完全民事能力人18周岁年龄标准的一个例外

我们再来看一下

相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

进行有效法律行为并取得权利

承担义务的能力

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类似

首先也是一个年龄标准

《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了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或者与其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他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受到限制的

除了年龄标准还有精神标准

《民法总则》第22条规定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或者与其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大家可以看到

年龄标准和精神标准的法律规定是比较类似的

这说明年龄标准和精神标准必须同时具备

才能对完全民事能力和限制民事能力进行判断

缺一不可

好 我们再来看一下

另一个极端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完全不具有独立进行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也是区分年龄标准和精神标准

就年龄标准

《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要说明的是 民法总则第20条

已经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

从民法通则的10岁降低到8岁

就精神标准

《民法总则》第21条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适用前款规定

同样年龄标准和精神标准缺一不可

就自然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予以宣告或恢复

《民法总则》第24条对此做出规定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特别注意

必须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经本人 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

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

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在24条第3款特别规定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学校

医疗机构 妇女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

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 民政部门等

这一范围是比较宽泛的

相关条文对应的案由包括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和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我们再来谈一下法定代理人

《民法总则》第23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这样法定代理人确立

实际上取决于监护关系

民法总则课程列表:

第一单元 民法绪论

-1.1 绪论1

-1.2 绪论2

-1.3 绪论3

-第一单元测试

第二单元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的概念

-2.2 民法的调整对象

-2.3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2.4 民法的法源

-2.5 民法的适用

-第二单元测试

第三单元 民法的基本原则

-3.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3.2 平等原则

-3.3 意思自治原则

-3.4 公平原则

-3.5 诚实信用原则

-3.6 公序良俗原则

-3.7 绿色原则

-第三单元测试

第四单元 民事法律关系

-4.1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4.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4.3 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

-第四单元测试

第五单元 民事权利概述

-5.1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5.2 民事权利按照内容分类

-5.3 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

-第五单元测试

第六单元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救济

-6.1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6.2 民事权利的行使

-6.3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六单元测试

第七单元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7.1 民事义务

-7.2 民事责任

-7.3 民事责任的类型

-第七单元测试

第八单元 自然人

-8.1 自然人概述

-8.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8.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8.4 监护

-8.5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8.6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户”)

-第八单元测试

第九单元 法人

-9.1 法人的一般规定

-9.2 营利法人

-9.3 非营利法人

-9.4 特别法人

-第九单元测试

第十单元 非法人组织

-10.1 非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则

-10.2 非法人组织的主要类型

-第十单元测试

第十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11.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1.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1.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十一单元测试

第十二单元 意思表示

-12.1 意思表示概述

-12.2 意思表示的解释

-12.3 意思表示不真实

-第十二单元测试

第十三单元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13.1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3.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3.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3.4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单元测试

第十四单元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4.1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4.2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四单元测试

第十五单元 代理

-15.1 代理概述

-15.2 代理的种类

-15.3 代理权的行使

-15.4 无权代理

-15.5 表见代理

-15.6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十五单元测试

第十六单元 期限

-16.1 期限概述

-16.2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第十六单元测试

第十七单元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7.1 诉讼时效概述

-17.2 诉讼时效的效力

-17.3 诉讼时效的种类

-17.4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17.5 最长保护期

-17.6 除斥期间

-第十七单元测试

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

8.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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