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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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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第二节我们来谈一下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方式

主要包括如下的分类方式

第一 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第二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第三 主行为和从行为

第四 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第五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第六 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

第七 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第八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第九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第十 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各位同学可能注意到了

我们民法上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至少有刚才谈到的十种以上的分类方式

我们不是为了分类而分类

而是不同的分类方式

都会对应不同的法律制度

民法博大精深

我们的《民法总则》

是提取《民法通则》的公因式

构成的一个法律规则体系

而民事法律行为

又是整个民法体系的一个核心

所以到这里

我们就将整个民事法律行为

进行一个体系化的类型化构建

好的

那我们首先来谈一下

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民法总则》在第134条

对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方式进行了规定

第一款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

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

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这个就是我们讲的单方行为

和多方行为的区分

该条第二款规定

法人 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

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

该决议行为成立

决议行为不同于狭义的单方

或者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般会有一个多数决的表达方式

有可能是简单多数决

即超过百分之五十

有的时候也会要求超过三分之二

或者五分之四

甚至全票通过

所以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多方行为

要求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而是按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

只要达到了表决的多数

就可以导致该决议行为的成立

大家要特别的注意

在学说上我们认为

单方行为就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

最为典型的就是遗嘱

多方行为则区分为如下的三类

即双方行为

共同行为和我们刚才已经谈到的决议

所谓双方行为

是指双方当事人

所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内容上相互不同

也就是内容互异

但对应的意思表示一致

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为典型的是合同行为

第二类 共同行为

共同行为是指多方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

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典型的比如说个人之间的合伙协议

我们往往会忽略

双方行为和共同行为的差别

双方行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往往是相互矛盾的

只是在矛盾中达到了平衡

达到了意思表示一致

而共同行为

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其实是相同的

或者共同的是同向的

而达成了一致

所以二者是有差别的

传统民法上用合同和契约

来区分这两种不同的行为

第三类是决议

决议就是刚才我们谈到的多个民事主体

在表达其意思表示的基础上

依据法律或者章程

规定的表决原则所作出的决定

第二个分类是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

是指双方承担

互为对待给付义务的

民事法律行为

对待给付是指当事人一方

以付出某种利益为代价

而交换所获得的利益

比如说买卖

无偿行为

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

而对方当事人不承担给付义务的行为

典型的是赠与

第三主行为和从行为

主行为是指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存在

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行为也叫做从民事法律行为

或者从法律行为

是指不能单独存在

只能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

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从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行为

我们注意到

在之前的授课中

我们已经多次谈到了主从关系

有主权利和从权利

有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

这里我们谈到了主行为和从行为

所以我们会发现

主从关系是民法上

重要的一种关系类型的表达

大家在未来的学习中

还要注意这一现象

第四类是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所谓诺成行为

是指当事人之间

只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

无需实际交付实物

就能够成立的法律行为

诺成民事法律行为

自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就成立

而实践行为

是指当事人之间

除了意思表示一致之外

还必须实际交付实物

才能够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说交付定金

双方约定了交付定金

此时双方的法律关系还没有正式的生效

必须是定金实际交付

这个时候法律关系才生效

而且以定金实际交付的数额

来确定最后的法律关系中的定金的数额

通常情况下

民事法律行为都是诺成行为

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

第五个类别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这一区分来源于罗马法

所谓要式行为

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

才能够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行为

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

而任由当事人选择

所使用的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在现代社会

以不要式行为为原则

以要式行为为例外

这和罗马法上民事法律行为

以要式行为为原则

以不要式行为为例外

形成了鲜明的差别

这也是民法上私法自治的一个体现

第六个分类是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

所谓独立行为

是指行为人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

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是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辅助行为

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必须在他人意思表示的辅助下

才能够成立的法律行为

前面我们谈到过

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所作出的同意表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

超越代理权实施的行为的追认

都属于辅助行为

这一制度我们会在后面

还会进行详细的表述

第七个类别是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所谓财产行为

是指导致财产关系

发生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身份行为

也叫做身份法律行为

是指导致身份关系发生变动的

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说结婚 离婚 收养行为等

第八个分类是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所谓负担行为

是指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典型的是债权行为

所谓处分行为

是指使某特定权利直接发生

取得 变更 消灭后果的行为

比如说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这些类别

我们在民法分论中会予以讲授

这里我们要谈一下

所谓的处分能力

处分能力也是一种资格

是指行为人具有的

可以为有效处分行为的法律地位

要特别注意的是

处分行为必须以行为人有处分能力

始为有效

如果是无权处分行为

原则上是不发生处分的效力的

当然也存在例外的情形

这主要是出于对

交易安全的保障的考虑

第九个类别是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所谓有因行为

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

不可分离的民事法律行为

典型的是债权行为

所谓无因行为

是指行为与其原因

可以分离的民事法律行为

典型的是物权行为

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的概念

仅限于财产给予的行为

这个我们在《物权法》讲授过程中

还会进一步的谈到

第十类是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生前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

发生于行为人生前的民事法律行为

典型的是赠与

而死因行为是指

以行为人死亡而发生效力的

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说遗赠

所以我们会看到

赠予 遗赠在某种意义上

都是将财产赠予他人

但是人活着的时候

是生前行为 是赠予

而遗嘱是以人的死亡发生

而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叫遗赠

所以叫遗赠

它们之间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民法总则课程列表:

第一单元 民法绪论

-1.1 绪论1

-1.2 绪论2

-1.3 绪论3

-第一单元测试

第二单元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的概念

-2.2 民法的调整对象

-2.3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2.4 民法的法源

-2.5 民法的适用

-第二单元测试

第三单元 民法的基本原则

-3.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3.2 平等原则

-3.3 意思自治原则

-3.4 公平原则

-3.5 诚实信用原则

-3.6 公序良俗原则

-3.7 绿色原则

-第三单元测试

第四单元 民事法律关系

-4.1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4.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4.3 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

-第四单元测试

第五单元 民事权利概述

-5.1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5.2 民事权利按照内容分类

-5.3 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

-第五单元测试

第六单元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救济

-6.1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6.2 民事权利的行使

-6.3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六单元测试

第七单元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7.1 民事义务

-7.2 民事责任

-7.3 民事责任的类型

-第七单元测试

第八单元 自然人

-8.1 自然人概述

-8.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8.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8.4 监护

-8.5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8.6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户”)

-第八单元测试

第九单元 法人

-9.1 法人的一般规定

-9.2 营利法人

-9.3 非营利法人

-9.4 特别法人

-第九单元测试

第十单元 非法人组织

-10.1 非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则

-10.2 非法人组织的主要类型

-第十单元测试

第十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11.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1.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1.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十一单元测试

第十二单元 意思表示

-12.1 意思表示概述

-12.2 意思表示的解释

-12.3 意思表示不真实

-第十二单元测试

第十三单元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13.1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3.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3.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3.4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单元测试

第十四单元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4.1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4.2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四单元测试

第十五单元 代理

-15.1 代理概述

-15.2 代理的种类

-15.3 代理权的行使

-15.4 无权代理

-15.5 表见代理

-15.6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十五单元测试

第十六单元 期限

-16.1 期限概述

-16.2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第十六单元测试

第十七单元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7.1 诉讼时效概述

-17.2 诉讼时效的效力

-17.3 诉讼时效的种类

-17.4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17.5 最长保护期

-17.6 除斥期间

-第十七单元测试

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

11.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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